二选一
- 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规制研究
主体实施强制“二选一”行为,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又因为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形势日新月异,现有的规制措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探讨相关法律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现状及不足,以便探寻更好的完善途径。近些年来,随着科技的逐渐发展,中国进入手机互联网时代,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手机网络的陪伴,网购、买外卖、上网课、上下班打卡等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同时,新的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3期2024-02-17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书将平台经济“二选一”的经营方式推向风口浪尖。阿里巴巴利用其在国内网络零售平台的支配地位,对在自身平台经营的商家提出了“二选一”的要求,即要求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电商平台开店经营或者举办促销活动,并通过搜索降权、取消促销活动参与资格、禁止在自身平台开店等一系列制裁措施来威慑平台内的商家。这种“二选一”的经营方式,加强了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却排除和妨碍了市场竞争,不仅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阻碍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1]。阿里巴巴被罚事件并非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4期2024-01-02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点,电商平台“二选一”事件经常发生。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是一种商业活动,并不具有天然违法性。当某一个具有绝对支配地位能够掌握关键信息的电商平台,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平台用户、商家实行“二选一”选择限制时,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二选一”行为巩固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极大降低了其他电商平台的竞争力,影响平台间的正常公平竞争,长此以往会损害商家利益。我国许多法律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了规定,但规定模糊,各法律适用存在冲突。针对上述困境,提出规制建议,以期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11期2023-07-24
- 数字经济时代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入驻商家实施“二选一”行为,这种行为也因较大平台以间接的方式禁止与其合作的商家与其他平台进行二次合作,而深刻影响了互联网市场其他竞争平台以及消费者的权利,并且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国竞争法律体系中现有的规则制度对“二选一”行为还存在监管力度、直接引用等实际操作上的难题。鉴于此,提出明确法律性质认定、引入相对优势理论等相关路径,以期强化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关键词:数字经济;电商平台;平台“二选一”;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294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1期2023-05-30
- 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适用研究
告,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排名最受消费者重视问题前五。本文主要针对该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从竞争法角度探求最为合理的规制路径,同时也给相关经营者、消费者以一定的启示。所谓电子商务平台,即一种为用户(包括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用户)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以互联网为基石,为商务活动提供虚拟网络空间,保障其顺利进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业还处于不断上升的阶段,在这种良好态势之下,相关电子商务平台违背竞争法规的情况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前述情况中,以“二(多)选一
江苏商论 2023年3期2023-04-06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浅议
要]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排他行为。数字经济中的排他行为并不天然具有“违法性”,与传统经济一样,只有排他行为实质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的秩序才具有可罚性。本文探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分析现今法律的有效规制与不足,以寻求更优的立法完善路径。1994年,中国首次接入万维网;1998年冬,腾讯在深圳成立;次年,阿里巴巴成立。至今中国的数字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了近30年。在近30年间,数字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初试、令人振奋的高速发展,也经历了新业态、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3年3期2023-02-10
- 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二选一”行为为例
家、用户推出“二选一”行为,从阿里天猫对京东的“二选一”到顺丰和菜鸟因数据端口衔接产生的纠纷,从淘宝对微信的“二选一”到百度对360的争执,一度成为消费者热议的话题。“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目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反垄断法》对“二选一”行为未能实现全面有效的规制。为更好地规制“二选一”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可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将“二选一”行为纳入反垄断公益诉讼,增设
中国商论 2022年23期2023-01-24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分析
、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实践规制[基本案情]2015年至2021年,阿里巴巴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选择权的方式,禁止平台内商家和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电商平台合作,并借助市场竞争优势及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制定以“奖罚结合”为核心的保障机制,确保其“二选一”要求得以真正实施,从而实现稳固市场竞争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现实目的。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阿里巴巴所实施的上述“二选一”行为实质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性质,影响了正
中国检察官 2022年24期2023-01-24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分析
要: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具有商业活动属性,其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是当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等相对优势对平台内经营者施以“二选一”选择限定时,则属于违法行为。在现行竞争法体系框架内,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违法性的分析认定,应综合权衡相关法律的适法区别,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影响和现实危害程度,进行精准规制和有效监管。同时,应加快建立竞争法体系化适用规则,以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关键词:竞争法 “二选一”行为 电商平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12期2023-01-06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规制
商务发展领域“二选一”行为的规制看似有法可依,但因缺乏可操作性等因素致使原有的法律政策法规已无法准确适用。因此,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出发,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强烈激励性和高损害性特点,应当对其采取更加严格的反垄断规制措施。一、问题的提出在电商平台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随着各种新型竞争形式的出现,平台之间出现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情形屡见不鲜。随着竞争的愈发激烈,某些电商平台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协议或技术手段向平台内的经营者提出要求,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6期2023-01-05
- 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就是这些新型商业行为的其中之一。“二选一”行为指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的商户只能在它与它的竞争者之间进行排他性的选择[2]。直观来看,这一行为对该平台经营者的竞争对手造成了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因而,实践中有权机关往往通过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相关规范来对“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其中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6期2022-12-21
- 我国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现象的成因、影响及对策
位,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罚款。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对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逼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处以34.42亿元罚款,并责令其退还商家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这两个案件既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破局之战,也是全球范围内平台经济领域鲜有的因“二选一”受到反垄断处罚的案件。那么,为什么“二选一”行为会在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尤为盛行?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为什么会首先剑指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22年1期2022-12-06
- 论我国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属性的再厘定
或消费者实施“二选一”行为来排除或限制市场有效竞争的现象也日益频发,这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对该行为应如何进行有效法律规制的广泛讨论。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标、具体规定及规制侧重点各有不同,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效果与法律属性、规制思路与基本框架以及考察因素与认定标准均存在明显的分歧与冲突,以致实际上形成一个上述三法拼接分立规制所造成的“看似有法可循、实则无法可依”的规制混乱局面。②袁波:《电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2年1期2022-11-30
- 反垄断承诺制度在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中的适用研究
来,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渐趋白热化,引起实务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行业主管部门曾就“二选一”问题表明了基本态度,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学界也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制路径展开了多元视角的分析。从已有研究成果看,学者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传统规制路径上,而可供选择的法律规制路径在条件认定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形式上看,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优势地位,是否存在恶意不兼容等是认定行为违法的主要难点。本质而言,该行为法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2022-11-22
- 论电商平台“二选一”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9)电商平台“二选一”是指持有数据、技术等资源,为经营者提供线上交易服务的电商平台要求经营者只能与该平台或其指定的平台进行合作,而不能与其他平台进行合作的行为。我国的“二选一”行为通常由竞争法进行处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二选一”通常是一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垄断法语境下,则可归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行为。例如,将“二选一”行为摆到互联网用户面前的3Q大战(奇虎360与腾讯QQ之争)适用的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今年的阿里巴巴“二选一”行政
市场周刊 2022年2期2022-11-13
- 平台经济条件下“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研究
白热化趋势,“二选一”作为经营者实施排他性交易的行为,引发了广泛的关注。早年间,腾讯公司以“使用360软件(奇虎公司所开发)便不能再使用QQ软件”相威胁,消费者被迫“二选一”,其在经营中排除、限制竞争,实际就是典型的“二选一”行为。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平台经济中的“二选一”行为频频上演,为遏制该行为乱象频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详细列举了认定某类行为的考量因素,细化了不正
北方经贸 2022年10期2022-11-05
- 现代航母面临很多“二选一”
超级航母)的“二选一”问题。前法国“戴高乐”号和印度“超日王”号、“维克兰特”号排水量为4万吨,属于典型的中型航母;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级、俄罗斯“库兹涅佐夫”号和中国航母辽宁舰、山东舰排水量都在6万吨以上,属于大型航母;美国现役11艘核航母为10万吨级,属于超级航母。石宏表示,中型航母和大型航母在结构上没有太区别,无论是飞行甲板还是舱室设置,正常航母该有的东西都得有,因此大型航母相对更好设计,中型航母就必须斤斤计较。以“戴高乐”号为例,由于它的飞行甲板长
环球时报 2022-06-182022-06-18
- 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竞争法规制的法律适用研究
场机会,产生“二选一”竞争方式,指独家交易或者指定交易、限定交易[1]等不当竞争行为,通过“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表现形式,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加以竞争法规制的呼声日渐高涨。目前,法律层面拥有《电子商务法》第22、35条和《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设有专门条款。政策层面,拥有《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将“二选一”等限定交易行为具体规制进行细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2期2022-05-05
- 电商平台“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
的过程中推行“二选一”排他性交易模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然而,当前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鲜有针对该问题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研究。事实上,平台内经营者选择与平台合作的目的在于获得平台服务,二者间并非简单意义上的交易关系。无论是在商品宣传推广方面,还是在商品销售方面,平台内经营者都离不开平台的支持,需要依靠平台进行经营。在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下,平台极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平台内经营者签订“二选一”条款。通常情况下,平台会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流量屏蔽
中国流通经济 2022年4期2022-04-14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则探究
额,肆意使用“二选一”规则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必须加以法律的限制。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主要依靠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电商平台不法行为加以规制,但治理效果收效甚微。为解决这一顽疾,从当前治理难题入手,试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法律处罚力度、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以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关键词:反垄断;“二选一”;电商平台;公平竞争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2)1
中国市场 2022年11期2022-04-04
- 论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文/曾晶“二选一”行为在我国尚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仅是对互联网平台要求其内部经营者必须按照平台意愿而不得自主随意选择交易对象所形成的一种固定、限定或排他交易关系之直观描述。其根本目的是排除、限制或剥夺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就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而言,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均属于其规制对象,由于该三法对该行为的定性与规制侧重点各不相同,同时各相关法律条文之间也存在体系上的冲突与操作上的不协调,以致其均不
社会观察 2022年1期2022-03-17
- 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适用的完善论
但经营者通过“二选一”排他协议占据数据流量源头,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适用条文散见在《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出现法律适用衔接和协调的困难。为规范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亟待从修订《反垄断法》以强化反垄断力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重视法律之间的衔接、设立“正当理由”抗辩制度等方面对平台“二选一”乱象予以规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关 键 词】平台经营者;平台“二选一”行
出版广角 2022年2期2022-02-28
- 电商平台捆绑商家“二选一”现象及其对策研究
平台捆绑商家“二选一”现象,分析治理困境及原因,提出针对此现象,监管部门、平台以及商家的应对策略。研究结果为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和理论依据。关键词:电商平台;捆绑商家;治理对策引言2018年9月5日,美团外卖因多次以非自愿的方式要求商家“二选一”或者签署所谓“独家”合作协议,被四川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这是继美团在海口、绍兴分别被立案后,3个月内第三次因违法强制商户二选一被立案,并且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处以25万元罚款,相关部门“责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1期2022-02-07
- 平台经济模式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阿里巴巴“二选一”案评析
内的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制定的平台规则、市场力量、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以及各种奖惩手段强制平台内的商家遵循“二选一”要求,滥用其市场地位排除、限制其他经营平台的竞争。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其行为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关于“限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有不可忽略的积极意义,但也有亟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之处。该案也是自《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8期2022-02-06
- 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市场支配力研究
首例外卖平台“二选一”案①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 民初402 号判决书。审结,美团金华分公司迫使平台内经营者与其开展独家经营活动,法院判决美团赔偿饿了么100 万元。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案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处〔2021〕2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史上最高182.28 亿元罚款。2021年4月26日,美团也因“二选一”等行为遭反垄断立案调查。可见,平台之间的资本博弈损害了广大
长白学刊 2022年1期2022-02-05
- 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量化研究
——以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为例
。在阿里巴巴“二选一”、美团“二选一”等滥用市场势力的反垄断案件中,判断相关市场界定和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势力是案件分析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工作。平台企业较之于传统企业具有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免费产品等产业组织特征。目前双边市场相关市场界定受到的挑战主要有三个方面:界定几个相关市场、SSNIP是否适用和免费产品如何处理。在第一个问题上,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把平台区分为交易型双边市场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在交易型双边市场中只能定义一个市场。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在区分交易
财经问题研究 2022年2期2022-01-23
- 中考“二选一”文题评价引入等级赋分的研究
要:近年来,“二选一”文题在中考中被广泛使用。然而,两道文题的差异性较大、文题评价的一致性不足、纠偏机制的科学性缺位,使得“二选一”文题评价有失科学与公平。而科学与公平是“二选一”文题理应坚持的基本伦理。这就亟须引入纠偏机制。等级赋分作为成熟的纠偏机制,已被广泛运用到高考选科评价中。将等级赋分引入“二选一”文题评价,能平抑差异,弥补缺漏,实现科学评价。关键词:等级赋分 “二选一”文题 考试评价 纠偏机制 等值处理引用格式:蒋兴超.中考“二选一”文题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22年1期2022-01-08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问题的提出“二选一”行为是指经营者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在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选择一位进行交易或者合作。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商平台涉嫌实施“二选一”的行为频繁上演,例如2010年的“3Q大战”、2017年美团要求入网经营者“二选一”、2018年腾讯和今日头条为争夺流量的“二选一”之争。阿里巴巴作为拥有中国最大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巨头,自2015年起就被曝出逼迫商户“二选一”,尤其是在“双十一”、“618”等重要促销节日里,不允许商家在其他平台搞活动
南方金融 2021年5期2021-12-30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处以182.28 亿元的罚款;2021 年4 月26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行为立案调查;在此之前还有京东商城诉天猫商城“二选一”案、格兰仕诉天猫商城“二选一”案等,使得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如何对“二选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已经成为反垄断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二选一”行为并非反垄断法上的概念,只是公众一种口语化的表达,对其概念缺乏准确的界定,结合“二选一”行为的具体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12-28
- 电商平台“二选一”引发的互联网反垄断制度思考
013)一、“二选一”的界定“二选一”概念的识别。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本质就是经营平台主动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而不能选择其他经营者。实际上也是形成一种固定的交易关系,是为了稳固自身的垄断地位,排除其他的竞争对象带来的威胁。不仅在数字平台发展迅速的当下存在,早在互联网刚显露市场时就有端倪。除了平台对经营者的单向,反言之有的具有市场占比较大的经营者,也会对电商平台提出“二选一”的要求。相对于普通的电商市场,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卖家,并且可以在不同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1年11期2021-12-25
-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监管思考
展,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愈发演变成行业内部普遍存在的现象。平台“二选一”是平台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用户数据、算法实现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执行“二选一”行为,以维持和增强平台市场实力,获取不正当竞争的优势。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商家的自主经营权。本文从平台“二选一”的法律界定,结合近期多家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二选一”事件进行分析,并给出监管方面的可行性建议,旨在营造良好的平台经济交易环境。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二选一”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
时代商家 2021年33期2021-12-11
- 网络恶意不兼容的法律构造与规制逻辑
恶意;不兼容;二选一;法条竞合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 j. issn.1001-2397.2021.05.08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网络环境下的兼容和不兼容,本质上属于开放与封闭的选择问题。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互联网平台为维护平台秩序和用户利益,往往通过平台协议选择开放或者封闭,以构建符合自身需求的平台生态环境。我国互联网底层创新相对缺乏,互联网平台同质化严重,导致应用层面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现代法学 2021年5期2021-12-10
- 论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及完善
了让商家进行“二选一”的行为。该种行为的出现,不仅事实上不利于平台经济的长远发展,还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了破坏。虽然我国有《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该种行为进行规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平台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导致了现有法律对该种行为的规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本文将对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以下简称“二选一”行为)的现行法律进行分析,点明法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如何完善“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一
品牌研究 2021年30期2021-11-30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适用
月,某平台“二选一”案被罚182 亿,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罚单。实际上,电子商务平台要求商家或者用户进行“二选一”的情况时有发生,自2015年天猫“双十一”活动开始,某两家电商平台就“二选一”问题便争议不断,直至2017年某平台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今,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已逐步常态化,从促销期间拓展到非促销期间,从小规模拓展到大规模。学界对“二选一”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基本没有太大争议,且2021年2 月7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
对外经贸 2021年8期2021-11-21
- 美团饿了么因“二选一”双双被判赔偿
示,国家对于“二选一”不正当竞争等相关行为的判罚力度不断加强。2021年以来,饿了么、美团已经多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决败诉,并向对方支付赔偿金。除了存在不正当竞争,双方在用户体验方面也问题不少。据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受理用户维权案例显示,2021年以来饿了么、美团两家平台因退款问题、霸王条款、发货问题、售后服务、网络欺诈、订单问题、客服问题和虚假促销等问题屡被用户投诉。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计算机与网络 2021年18期2021-11-16
- 美团“二选一”反垄断案落定
查整改,杜绝“二选一”。美团表示,将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在公告中称,2018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实施“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9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对重大垄断案件和各类不
财经 2021年22期2021-10-28
- 赚钱与良心不能“二选一”
场支配地位的“二选一”垄断行为,对美团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约合人民币34亿多元。美团不是第一家遭遇反垄断调查的互联网企业。在此之前,阿里巴巴、腾讯等巨头公司,都因存在“二选一”、影响行业竞争等行为,遭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今年9月,以生产插座而知名的公牛电器,因为和经销商合谋限价等恶劣行为遭到反垄断处罚,罚金为2.95亿元。所谓“二选一”,是指电商平台为了巩固竞争优势,限制甚至强迫平台内的中小商家只能与自己开展交易,不能到其他平台上开
环球人物 2021年20期2021-10-27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研究
强,电商平台“二选一”等限制交易行为成为当前多发的反竞争行为。然而电商平台“二选一”理论创新却严重滞后,已经影响到处理“二选一”问题的依法行政条件。法理基础要更新,经济学基础也要更新。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愈演愈烈,该行为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以及学者的关注。“二选一”行为的研究不单单涉及到法理研究,同样也涉及到有关经济学的研究。当前,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频繁发生,如何处理“二选一”行为却面临着重重困难,一是网络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二是支配地位的
物流科技 2021年7期2021-09-18
- 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法律问题辨析
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涉嫌垄断的话题成为学术界以及广大民众的热议焦点。从当下市场来看,电商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但优势电商平台通过各种手段始终把控市场,所以对电商平台垄断行为的研究和制止刻不容缓,关乎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键词】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分析一、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概述(一)何谓“二选一”行为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买卖双方以互联网平台为中介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活动,而电商平台就是电子商务得以存在的基石。所谓电商平台“
消费电子 2021年8期2021-09-15
- 市监总局对电商“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对此,美团官方发文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进一步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从2020年12月,市监总局宣布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到4月10日市监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82亿元,再到4月19日,五矿发展因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五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
计算机与网络 2021年9期2021-08-03
- 阿里巴巴因“二选一”被罚182.28亿
台內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中国品牌 2021年5期2021-06-16
- 重庆公布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涉“二选一”“考前再提30分”“长江禁捕”等
台强制经营户”二选一”、教育培训机构宣称“考前再提30分”……4月19日,重庆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以来全系统查办的10个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并结合案情客观点评,以期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教育当事人、警示经营者、普法消费者的效果。案例一:开州区某电子商务公司强制“二选一”案案情简介:2019年初,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美团外卖平台开州区代理商要求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和饿了么外卖平台中进行“二选一”。经查,当事人在代理开州美团外卖平台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1年5期2021-06-06
- 终结“二选一”
平台强迫实施“二选一”求助无门,在投诉网站上这样写下自己的经历。这名商户称,使用饿了么之后,美团业务员到店,私自登录其手机上的饿了么后台,删掉商家的菜单;后来,又以骑手取餐过慢、用户取消订单为由,对门店做了停业处理。徐州商家的“二选一”经历,在不同城市、不同时间陆续上演。美团在2017年起就接到监管机构相关罚单,最近两个月,因为“二选一”行为,又分别被浙江金华、江苏淮安的法院判定赔付饿了么100万元、35.2万元。如今,“二选一”终于有了休止的迹象。4月1
21世纪商业评论 2021年5期2021-05-31
- 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行为被罚
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
中国新闻周刊 2021年14期2021-04-28
- 三部门约谈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二选一”行为将从重从严处罚
包括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等多项重大问题。会议要求平台企业做到“五个严防”和“五个确保”: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严防技术扼杀,确保行业创新发展;严防规则算法滥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对平台
计算机世界 2021年15期2021-04-22
- 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阿里”)由于“二选一”行为遭受了182亿的罚款,引起社会关注,舆论一片哗然。182亿是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罚款数额的巅峰,昭示着在如今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中,国家对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审慎监管和严格执法力度。该举措得到了人民的肯定,但是“二选一”规制并不简单,并不是如同舆论和部分学者所表示的那般容易。“二选一”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要件而被法律所规制①。在限定交易司法实践中,在相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8期2021-04-12
- 平台独家交易妨碍公平竞争吗?
——以互联网外卖平台“二选一”为例
争夺用户。以“二选一”为表现的独家交易是互联网外卖平台常用的竞争策略之一(2)“二选一”实质是独家交易,其表现是:互联网平台要求商户承诺只能在两个竞争性平台中选择其一进行交易。参见王晓晔:《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与单边市场中的情形类似,平台的独家交易安排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可能消除市场中的搭便车行为,达到保护专用性投资,提升市场效率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造成市场分割,提高进入壁垒,从而可能损害资源配置效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2021-03-29
- 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法律问题辨析
商平台竞争中“二选一”行为频出,合理监管、规制电商平台的垄断行为,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反垄断法视角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法律问题进行辨析。关键词:电商平台;“二选一”; 反垄断;竞争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得电商平台应运而生,互联网电商这一新兴平台在不断壮大中也较易存在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垄断行为,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所体现出国家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愈加重视,以下就对电商平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9期2021-03-01
- 平台经济中“二选一”行为的适法考量及法律应对*
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行为就备受关注,已有不少因平台“二选一”行为引发的案例和事件集中出现。如奇虎360诉腾讯的“3Q大战”(1)奇虎360与腾讯之间持续四年之久的诉讼,简称“3Q大战”,也被称之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电商平台之间的纠纷,但与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性质是一致的。,格兰仕诉天猫不正当竞争案(2)2019年618大促期间格兰仕拒绝天猫提出的“二选一”要求,被天猫搜索降权,导致格兰仕20万台备货滞销,格兰仕高调要求天猫
时代法学 2021年2期2021-01-28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路径探索
070)一、“二选一”行为概念辨析(一)“二选一”行为的定义与特征。所谓“二选一”行为,即电商平台基于自身的平台优势地位,要求自身平台内的经营者只能与自己交易,而不得同时与除自己以外的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从而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1](p202)电商平台要求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二选一”的直接目的是,将平台内经营者牢牢锁定在本平台内,避免消费者的购买力被其他平台分流。这一行为的本质是维护自身平台的核心利益,以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提升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
湖北社会科学 2021年6期2021-01-12
- 电商平台“二选一”类型分析与法律适用
称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也可称为“限定交易” “排他性交易”等。电商平台“二选一”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主导电商平台通过优惠倾斜政策,吸引入驻商家与自己达成独家合作协议,使商家不得在竞争平台上线或者将其他平台已有商铺下线;二是电商平台不主动限制商家在多个平台上线,但是通过流量屏蔽、搜索障碍等隐性的方式打压商家在本平台的销售,由此达到限制商家在多平台经营的目的。这类限定交易行为虽然被统称为“二选一”,但不仅限于在两个平台中选择其一,实践中常有在多个平台中择一
昆明学院学报 2021年4期2021-01-03
- 数字经济平台竞争背景下“二选一”行为的理论廓清
见的一种即是“二选一”行为。对于“二选一”行为,目前并没有准确的概念界定。一般认为,“二选一”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实施的要求相对方只能选择与自己进行交易合作,或者不与特定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合作的行为。而行为主体之所以实施“二选一”行为通常是因为其较之相对方具有优势地位,即相对方对于行为主体具有交易合作上的依赖性,从而被迫做出选择。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二选一”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立法亦对此作出了回应,例如《电子商务法》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2期2020-12-19
- 规制电商市场“二选一”监管势在必行
年来电商市场的二选一行为呈现出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隐蔽的趋势:一方面,以往只有超大型平台企业在集中促销期间涉嫌实施二选一行为,但当前一些大中型平台企业也有动机与能力,于非促销期间在细分市场上实施二选一行为。另一方面,电商平台已经意识到二选一行为的违法违规风险,因而在使用这一方式时变得更加隐蔽。这种纸面合规而实质违法的行为严重扭曲市场竞争机制。从微观效果上看,大多数二选一行为不仅损害平台企业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与平台内商家的自主经营权,而且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
中国品牌 2020年10期2020-12-09
- 电商平台强制性“二选一”会降低社会福利吗?
考察电商平台“二选一”所导致的商家归属性变化而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研究发现:平台强制性“二选一”对单归属消费者和多归属消费者会造成效用损失,对单归属商家收益没有影响,对多归属商家的收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市场均衡的情况下,“二选一”反而降低了平台的收益,不过降低程度并不高;在市场不对称的情况下,“二选一”提升了平台企业自身的收益,这和当下实际的电商平台市场较为相近,因此“二选一”现象也愈演愈烈。关键词:平台;“二选一”;社会福利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
商业研究 2020年8期2020-11-30
- 电商平台“二选一”的法律规制探析
要】电商平台“二选一”不仅是各大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行为,更是侵害中小商家经营自主权、合同权利、给商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虽然目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法》以及《电子商务法》构建起规制二选一行为的法律体系,但是分别由于适用门槛较高;法条适用空间较窄;相关司法解释较少、举证困难等原因并没有很好的起到维护中小商家权益的作用。维护中小商家权益不仅需要增强自身的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还需要立法层面加强立法、执法层面严格执法、电商平台认真守法,多方主体合力,中
商情 2020年28期2020-11-30
-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分析
是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的首要步骤。《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问题确立了独立的规制标准,例如第35 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进行了独立规制,使得对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取得了合法依据。 在立法者看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较于平台内经营者享有“天然的优势”,而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关。 据此将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二选一”协议解释为第35 条中的不合理交易规则,应属于合理性解释。 因此,在分
市场周刊 2020年7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