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但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的腐败形式也存在差异,比如岗位、作案模式、腐败手段等方面。这些差异不仅关乎个体行为,更对整个政治生态和社会公平有深远影响。
年轻化与长期性之差
编外人员腐败普遍呈现年轻化、基层化特征。记者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近年来的刑事判决书,经整理发现,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编外人员,多为“80后”“90后”,呈现年轻化的趋势。
成都市某街道办事处主任表示,在过去五年招聘的编外人员中,30岁以下的居多,且岗位多集中在基层一线,如社区服务中心办事员、执法协管员、街道网格员等辅助性岗位,直接接触群众,但职权边界存在一定模糊。编外人员调岗的频率相对较低,如果不是因为业务变动,一般不会调岗或晋升。这使得编外人员工作内容往往固定和模式化,缺乏工作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涉及腐败的编外人员多是在一个岗位上长期工作,多涉及民生保障、城市管理领域。如江苏省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的编外人员方某,进入该大队负责窗口办证工作7年,利用授权的 “管理员” 账号违规办理普通船员证4000多本。
相对于编外人员,贪腐的编内人员普遍年龄较大,部分公职人员接受审查调查的时间甚至是在退休之后。随着年龄增长,有些编内人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权力和利益的诱惑下逐渐背离廉洁原则,甚至在退休前进行贪腐。如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文喜,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临近退休时大肆敛财;浙江省绍兴市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50岁时开始贪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规兼职取酬。
相较于编外人员多在一个岗位上长期工作,编内人员会依当地组织部门规定、实际职位情况和最低服务年限而进行调岗或晋升。针对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也要实行轮岗。“从查处编内人员腐败案件来看,尤其是工作履历比较丰富且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他们的腐败行为常与权力寻租的长期积累相关。”某地级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单独作案与系统性腐败之差
“编外人员由于自身职权的局限性,难以像编内人员那样利用广泛的权力网络和资源贪腐,更多地呈现出单独作案的特点。”上述办案人员说。
编外人员的单独作案往往小额、高频、快速,常见手段有数据造假、截留物资、违规办理业务等。在一些需要统计数据或记录信息的岗位,如某些基层统计部门、社区信息采集岗位的编外人员,会为了完成任务指标或获取某种利益,篡改、虚报数据。在一些具有一定操作权限的岗位,如某些政务服务窗口的编外工作人员,可能会单独违规为他人办理业务。
浙江省瑞安市鲍田办事处网格员陈某,利用其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及出租房信息核查的职务便利,为未居住在本辖区的外地人员编造虚假的暂住地址,违规登记虚假暂住信息500条以上,收取好处费5万余元。涉案人员通常利用自身在特定工作环节中的便利条件,为了个人私利违法违规,作案过程相对较为简单直接,涉及的人员和环节相对较少。
编外人员不仅会贩卖工作中接触到的内部信息,在一些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编外人员可能还会将招标方的内部标底信息、评标标准等透露给投标企业,帮助其中标,同时将投标企业的情况和诉求反馈给负责招标的编内人员,促成权钱交易。如浙江省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科劳务派遣人员伍某,向投标老板泄露内部信息,还向评标专家打招呼,帮助投标老板中标,收受贿赂71次。
在一些涉及资源分配、项目审批等领域,编外人员还会利用工作便利充当外部人员与编内人员沟通交流的“中介”,从而促成双方完成利益输送,自己也从中获利。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开区房管局的劳务派遣人员罗某的案例较有代表性。罗某曾为16名房产中介人员在测绘、出证、预约等业务方面提供帮助,而区房管局的编内人员余某多次给罗某分钱,让他违规帮忙办理业务。罗某接受中介人员和区房管局同事的请托后,为了顺利帮助其完成所托违法事项,先后将收取的受贿款分给6名区房管局编内人员,使双方完成了利益输送。
虽然编外人员腐败个案金额相对较小,但多涉及民生补贴克扣、证明文件刁难等方面,直接侵害群众利益,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而编内人员的腐败则更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例如公共工程贪腐、金融监管套利,如海南省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祖玉,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共工程项目中谋取私利,给当地政治生态和公共工程建设带来了不良影响。
比起单独作案,编内干部的权力寻租常常牵扯到家族和其他权力主体。如湖南省常德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涂碧波担任多个职务期间,通过组织饭局、介绍引荐家族成员、直接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家族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牟利。随着其职务升迁,家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先后成立或实际控制了8个房地产公司。涂碧波还利用职权为亲戚在项目中提供帮助,低价受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巨额利益输送。
传统腐败与新型腐败之差
编外人员贪腐多以传统腐败手段为主,腐败链条单一,以权钱交易居多。相比之下,编内人员方式更加多样,形式更为隐蔽,且出现大量新型腐败手段。
记者梳理发现,编外人员的涉案行为多表现为吃拿卡要、违规收费、截留公款等。由于编外人员接触的权力、资金、资源等局限于职权末端,相对不够核心,因此利益表现形式较为简单,多体现为微腐败现象。四川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师夏卫告诉记者,基层中的微腐败现象,既有编内干部的,也有编外人员的。但从最近查处的案例来看,编外人员的微腐败现象更为显性。
这些腐败现象多体现为一对一或面对面的权钱交易。如广东省惠州市淡水执法队的劳务派遣人员高某帮助他人,让其非法运载车辆在管辖地段顺利通行,并收受钱款5.41万元。上文提到的惠州大亚湾经开区房管局罗某,在接受房产中介人员请托时均为一对一交易的模式,且全部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接受贿赂。在审理中,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都非常明确,线索清晰。
“编外人员的工作职责相对简单,权力有限,主要表现为‘一手办事,一手收钱’,利益输送链条单一,难以衍生出诸如重大项目审批等牵涉范围广、腐败手段多样的行为。”某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如上海市杨浦区某街道社区事务中心综合受理前台工作人员陆某,负责该辖区居民的居住证及失业金登记受理工作。陆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辖区内办理居住登记,并收受贿赂共计20余万元。这些涉案人员,靠着自己的岗位之便,将所谓的权力“发挥”到了极致。
由于编内干部会在多个岗位工作,不同岗位分别对应不同的权限和职责,他们的腐败形式也随着岗位的变动显得更加多样。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在担任乌海市委书记时,插手当地煤炭资源开发;担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后,又利用分管领域的权力,干预工程建设项目。
相较于编外人员,编内人员更可能在人事任免等方面出现腐败行为,搞自己的“小圈子”。辽宁抚顺市原市长栾庆伟,就喜欢提拔与自己有过工作交集的人,干预正常人事任免流程,使得一些能力平庸的人得到提拔。当然他也从这些“近臣”手上拿了不少好处。还有的编内干部,如在央视专题片《反腐" 为了人民》里出镜忏悔的崔茂虎等,甚至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让行贿人插手干部人事。
此外,编内人员的腐败行为链条更多元,具有层层设防、隐形代持等新型特点,常有多个中间人进行利益输送,更具有间接性、市场性和迷惑性。
这些新型腐败手段主要有成立影子公司、假理财真受贿、接收虚拟货币等。例如江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唐一军就用市场活动掩盖自己的腐败行为,通过妻子实际控制34家公司,以获取原始股上市收益等看似合法的市场行为进行权钱交易。这些腐败链条十分复杂,显得更加隐秘,给办案人员带来了更大的工作难度。
相较于编外人员,编内干部由于掌握了更核心的职权,更容易受到“围猎”。有的不法商人以“帮助投资理财”为名,与领导干部进行利益捆绑,掩盖腐败本质。如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委员、财政局局长田某在忏悔时表示,假理财投资表面上让他稳赚不赔,实际上却把自己与商人利益深度捆绑起来。
这些新型腐败手段利益输送长期稳定,形式隐蔽难以发现。编内干部常通过背后操纵等方式参与,依附关系相对隐蔽,不易被察觉。区别于编外人员快速“变现”的权钱交易,编内干部与行贿人的合作往往长期存在,形成了稳定的利益输送链条。
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的腐败形式虽然存在诸多不同,但这些差异背后体现的都是权力在不同岗位上的滥用。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腐败的不同特点,警示着我们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强化权力约束,有效遏制编外人员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