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数据分析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运用

2025-02-24 00:00:00李晓娟王爱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5年1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电子数据数据分析

摘 要:资金数据分析是将资金查控、人员信息库等多种数据依托专业算法或者技术进行整合,通过分析资金流向的证据,将涉案资金与涉案人员建立客观关联,厘清资金走向,破解海量资金证据证明难题,查明案件事实,发现追赃挽损线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及时完善对资金数据分析结论的审查规则,明确资金数据分析在证据体系中的定位,探索数字赋能构建金融犯罪刑事指控证明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能力。

关键词:资金查控 电子数据 数据分析 非法集资

经济犯罪的核心模式和犯罪手段往往围绕涉案资金的调动展开。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资金流向作为关键的客观证据,对明确案件性质、界定各犯罪嫌疑人地位及其作用至关重要。当前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传统审计存在周期长、成本高、时效性不强、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难以应对资金流、信息流、人员行动轨迹及关系网络集成分析的办案需求,这促使司法机关探索并应用新技术手段,突破办案瓶颈。

一、资金数据分析概述

(一)资金数据分析的含义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1]非法集资案件中资金数据分析是通过侦查取证,查明资金去向与资金沉淀情况,将涉案资金与涉案人员建立客观关联,结合全案证据,构建由资金流为索引的证据体系。其结论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分析人员出具的带有结论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二是分析人员对资金交易流水中重点资金交易流水的索引标注,目的是增强司法人员内心确信。根据分析主体划分,资金数据分析也可分为两类:一是侦查人员主导调取全量资金交易流水、人员轨迹流、人口信息,由公安机关内部专业机构对上述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的书面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二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对全案资金交易证据、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等证据进行审查校验,并根办案需要开展拓展分析的结论。

虽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主体不同,但分析内容和验证思路具有一致性。以B市C区处理的一宗非法集资案件为例,本案在办理过程中采用了审计、公安机关出具资金数据分析报告、检察机关自行开展资金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对资金交易流水进行分析。被告人以影视投资为名,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人民币后,在50天内将所有涉案资金全部转走。公安机关调取了600余个个人、53家企业共38851个账户,交易明细34万余笔,进行了7层穿透式查询和梳理,最终查明涉案2亿余元资金均系集资参与人分散转入资金池,由资金池集中转出到专业钱庄账户,由专业钱庄账户将涉案公司集中转入的资金快速分散转出,资金均已被转移,并未用于向集资参与人返本付息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构成集资诈骗罪。C区检察院利用正在建设的“金融犯罪检察办案资金电子数据证据审查系统”实验室,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资金数据分析报告进行全方位的验证,有效延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资金数据分析的数据来源

资金数据分析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资金交易数据、涉案人员身份信息以及证据材料中与涉案人员建立关联的数据。

一是资金交易数据。公安机关的网络大数据查询渠道已经基本畅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为公安机关通过网络查询资金流向提供了依据。该系统除了可以实现查询某一特定账号的交易流水,还可以实现反查该账号的开户人员信息,进而继续查询该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实现体系化查询。在资金数据分析过程中,所需的数据种类详尽且关键,涵盖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详尽记录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数据,以及POS机交易数据。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资金查控、反诈信息平台等资金流水查询平台,调取涉案自然人、单位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包含对手信息、转账备注、摘要等开展资金数据分析所需的信息)。

二是人员、单位信息数据。首先是涉案人员及其密切关系人的身份数据,它构成了资金与人员关联分析的基础框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户籍所在地、行动轨迹信息,以及亲属关系资料等;若需进一步扩展分析深度,则还需纳入快递物流信息追踪;涉案单位主体的工商登记材料作为重要补充,提供单位背景与资质信息。在单位主体的排查环节,可以同样实施关联分析,将单位主体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自然人的身份信息紧密联结,以确保数据分析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是其他与涉案人员关联的数据。这包括涉案人员手机鉴定中及交易数据中的IP地址、MAC地址、定位信息等内容。这部分数据在传统审计中往往被忽略,如对交易明细中处在同一网络的IP地址、同一设备MAC地址、交易备注等其他信息进行分析,可以对资金的来源与去向进行更为具体的分析;又如开户信息中住址、开户地、姓名以及取现交易的取现网点、ATM机编码等;再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密切关系人的轨迹与存现等特殊交易情况,可以将上述数据进行横向对比,统一分析数据与涉案人员的关联,从而客观、全面还原犯罪过程。

(三)资金数据分析的工作思路

资金数据分析可以通过专业自动化计算机软件分析系统与EXCEL手工分析等方式展开。不管何种方式,均需要对资金账户交易流水及涉案自然人的信息根据资金流向循环往复、逐步推进开展查询与分析,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是以涉案资金流向确定查询账号。对上游资金来源进行回溯调查,对资金去向进行精确追踪,以全面揭示资金的来源、流转及沉淀情况,建立资金数据分析基础库。如已掌握涉案自然人身份信息,则通过资金数据分析反查名下资金账户的账号;如有重大资金流向的资金账户账号,则通过资金查控反查该账号的账号户名、持卡人等信息,根据案件证据反映出的人际关系,将涉案流入资金与涉案人员进行匹配;如果是法人信息,则通过天眼查等手段查询法人等信息。综合上述信息后,结合案件材料对重大资金流向的涉案账户持卡人开展讯问、询问,查明银行卡与涉案人之间的关联。

二是进行交替往复式查询。结合初步分析结论,将反查资金账户交易流水统一纳入分析视野;将可疑账户与反查确认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关联,对纳入视野范围的所有个人、法人、实际控制人名下的资金账户进行全量查询,并将结果进行梳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密切关系人进行全量查询,包括身份信息、亲属关系、自然人轨迹信息、交易记录中Ip地址、Mac地址等,对上述内容根据交易流水进行全量分析;对新发现的有重要资金流向的账户进行补充查询,将查询结果纳入数据分析视野进行分析,实现根据资金流水与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确认资金最终被何人实际控制。

三是根据交易对手的情况结合案件证据进行梳理。结合开户名及备注,判断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汽车4S店、房地产开发商的消费记录,核实涉案资金账户是否存在归还个人消费贷款、商场POS机刷卡等交易记录,持卡人绑定支付宝、财付通等个人消费渠道、取现等,判断是否进行肆意挥霍,是否对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

二、资金数据分析使用中的争议问题

(一)资金数据分析的证据能力

资金数据分析是对资金交易流水进行归纳、总结的手段,其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是司法实践应用中的焦点。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在法庭审理中为证明案件事实而得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通常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或适格性。[2]资金数据分析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其证据能力受到一些质疑。另外,关于资金数据分析出具的报告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种类目前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为书证,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属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的意见,还有观点认为应当是资金交易电子数据的说明性文件。[3]同时,对报告编制者的身份认定亦存在不同声音,出具报告的侦查人员,由于其资质缺乏第三方认证,是否适用鉴定人的相关规定尚无定论。

笔者认为,依法调取电子资金交易流水满足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资金交易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在数据的来源可靠性、完整性验证、数据链的可追溯性等方面的审查标准已经完备。资金数据分析报告根植于调取的电子数据中,是对庞杂的电子数据的关键信息的定位、梳理,是司法工作人员对资金流分析思辨的过程,可以结合调取的电子数据一并在法庭展示。现实中的专业性问题层出不穷,司法鉴定的范围却非常有限,无法一一涵盖,允许出具报告已不仅仅是应急之策,而是已成为常态。[4]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报告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有些还被用于证明与定罪量刑直接相关的构成要件的事实,发挥着与鉴定意见同等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司法实务的操作出发,符合证据标准的专门性问题分析报告可以并已经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这为确认资金数据分析结论在证据体系中的合法性地位提供了依据。

审计报告与资金数据分析都是对案件资金流向的总结,但二者侧重点不同。资金数据分析聚焦于技术层面,侧重于数据收集、清洗、分析和解读,目的是帮助司法机关还原案件事实、验证认定思路。审计报告则侧重于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审计发现以及审计师的专业判断整合起来,是被司法实践所普遍认可的证据种类。二者的数据可以相互验证,以发现审计或者资金分析报告中的瑕疵内容,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对于已经出具审计报告的案件而言,资金数据分析与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强化的关系,共同证明案件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坚实、全面的依据。

(二)检察机关是否应具备资金数据分析能力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提升资金数据分析能力,做到数据来源真实完整、数据清洗和分析方法科学有效,推动资金数据分析结果由“数据”向“证据”转化、资金分析应用场景从侦查延伸至诉讼审判环节、资金分析成果用途从辅助侦查拓展为刑事诉讼证据。[5]在C区检察院应用资金数据分析过程中,有人员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具备了资金数据分析能力,检察机关无需具备此项能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需要具备调取相关证据的能力,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具备审查公安机关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能力。一是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需要有自己的资金数据分析工具或者方法进行复核。二是通过对资金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在案件前期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如资产去向、各犯罪嫌疑人掌控资金的情况、洗钱犯罪线索等;在案件中后期,可以发现漏罪漏犯以及追赃挽损的线索。检察机关健全资金数据分析能力,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开展资金数据分析是数字赋能构建非法集资案件刑事指控证明体系的积极探索,对于加强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非法集资犯罪全链条打击的一柄利器。虽然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公安机关内部的大数据平台建设、内部查询权限的分配等问题的限制,但随着顶层设计的逐步完善以及资金查控手段的不断优化,未来有望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有效化解资金数据分析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从而进一步提升资金审查方面的能力和效率。

三、检察机关开展资金数据分析的实践探索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资金数据分析结论的审查验证

为确保资金数据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检察机关采取了与审计报告相衔接的验证机制。在前述案件中,公安机关出具了书面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为确认资金数据分析报告与审计报告在核心数据上结论一致,检察机关在整理基础数据后,对资金交易总量、设定特殊的统计口径及不同数据筛选条件进行多次验证,并对关键交易进行手动抽样确认,最终确认二者总量和特殊统计口径分析结果统一,满足了过程可重复验证及结论可核实的要求。

(二)资金数据分析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具体应用

在非法集资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涉案资金交易流水开展数据分析,可以复原出清晰、连贯的资金流动链条,从而发现资金流动所涉及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是发现洗钱犯罪线索。通过梳理汇总犯罪嫌疑人及密切关系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时间、交易摘要、交易地等大笔资金流入的情况,可发现密切关系人账户的异常资金流入情况。如果该密切关系人并未参与犯罪,但在案证据显示该账户频繁、大量、异常存取现,由于法律规定大额现金存取需要本人柜台办理,此时应当综合判断该密切关系人是否存在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

二是发现非法经营犯罪线索。对涉及资金流入的对公账户进行反查,如存在利用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频繁大量异常转账的,则应当继续核实,综合判断该对公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否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6],从而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类的非法经营罪。

三是发现行政监管线索。一方面,如涉案资金出现大额异常取现,应当审视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反洗钱的义务,对同一账户密集取现、存现,应当审视银行金融机构是否落实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将上述线索向主管部门移送;另一方面,根据交易流水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自然人出租、出借银行卡,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

检察机关开展资金数据分析,是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效应对“地下钱庄”与经济犯罪耦合趋势,探索科技赋能金融监管的新路径,能够有效提升检察官证据综合审查、自行补充侦查能力,延伸侦查监督触角,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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