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在这个节日里,你是坚守工作岗位,还是回到老家与家人团聚共度佳节?节后回到工作岗位的你,是否遇到有关劳动权益方面的烦心事,这些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与春节假期相关的劳动法问题。
秦先生是某公司的车间副主任,一直勤勉敬业。今年春节前,公司接了一个大订单,交货时间紧,于是就让秦先生带领一批员工在正月初一至初三加班。秦先生做了不少思想工作,部分员工也认为能拿到3倍的加班费很不错,就决定留下加班。而春节后,公司却让秦先生等15人补休3天,说不再支付加班费。一些员工拒绝补休,坚持要拿加班费,公司则声称自己在支付加班费与安排补休之间拥有决定权。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据此,对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则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冲抵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对于拒绝补休的部分加班员工,公司应当按照他们每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王女士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是去年刚提拔的。今年春节按照公司的安排,王女士正月初二上班一天,即从早上7点一直上到晚上7点。王女士问人事经理是否支付300%的劳动报酬。对方说有少量的报酬,但不是3倍的日常工资数额,另外可以申请补休。王女士想弄清楚这是怎么回事。
加班和值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实际上相差甚远。劳动法律法规对加班及其劳动报酬标准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值班及其报酬则没有作出规定。
加班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对加班的劳动者应依法发放加班费,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工资标准的300%加班费。而值班一般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如安全巡查、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紧急公务、接听电话、信件收发等。值班不涉及加班费问题,其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加以规范。
按照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可以断定王女士正月初二上班,应该属于值班而非加班,因此,王女士无法享受加班待遇。
杜女士是某公司的文员。2025年春节前,公司考虑到春节后职工“返岗难”问题,就通知全体员工春节多放5天假,并言明这5天假为2025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杜女士想知道,公司这样强行安排员工统一休带薪年休假的做法是否合法。
春节假和带薪年休假可以一起连休,既可以由职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据此,用人单位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法律并不禁止。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但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意愿。
本案中,该公司通知全体职工在春节同一时间休带薪年休假,其理由是避免职工“返岗难”,而不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做的决定。这其实涉嫌滥用“统筹安排年休假”权力,因为有些职工居住在单位所在地,也并不存在“返岗难”的问题。
小董等员工节后第一天上班,公司给每人的工资卡打入500元,人人等额,摘要显示为“开工红包,祝愿公司开工大吉,员工人人发财”。小董等人想知道,这笔钱是否属于工资性质。
开工首日发红包是一些地区的一种习俗,意在讨个工作开门红的彩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当说,从上述规定中很难判定开工红包是不是属于工资的范畴。一般认为,若开工红包款项是由企业支出且数额较大,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开工红包作为员工准时上班到岗的奖金,则应纳入工资范畴。如企业仅仅将开工红包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随机发放,金额不大,且都是一些象征吉祥发财数目的纸币,或者开工红包款项是老板自己出的,则不应纳入工资范畴。
本案中,开工红包由公司打入每人的工资卡中,数额较大且人人等额,一般应当认定为工资性质,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黄某春节假期结束后未能按时回到公司上班,而所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公司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由于黄某缺勤已有4天,公司遂对其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一周后,黄某回到公司上班,被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动解除。黄某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在我国,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并没有“自动离职”这种类型。所以,用人单位对连续几天未到岗的劳动者不能不理不睬,更不能视为“自动离职”或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在员工未按时返岗的情况下,单位应主动联系员工本人或其家人等,或者寄发《催告返岗函》等,然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在联系中得知员工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应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提交书面辞职通知,并保留聊天或通话记录。二是在联系中得知员工未返岗系出于特殊情况,如因发生意外事故、突发疾病、交通停运等情况致使未能返岗的,应让其办理请假、休假、补假手续。三是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催告期限过后该员工仍未返岗的,应当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和考勤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其中,对于旷工已符合严重违纪的,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注意完善手续,包括通知工会、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告知离职手续办理要求等。
本案中,公司擅自除名系违法之举。在公司没有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黄某可以回到岗位继续工作。
编辑|郭绪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