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的一天,19岁学生黄某骑自行车前往兼职地点。突然,旁边一位同向骑行的60余岁男子唐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吐在了黄某身上。黄某用自行车拦在唐某车前,要求唐某道歉。
遭到唐某拒绝后,黄某便将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两人继续争执并互吐口水。气急败坏的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去,黄某被唐某的行为激怒,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拉扯。
在拉扯过程中,唐某的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的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某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首先,本案是因唐某的过错所引发。在黄某要求其道歉后还予以拒绝,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随地吐口水既不文明、亦不卫生,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对公共卫生安全亦构成严重危害。其次,唐某对黄某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唐某率先挥拳殴打黄某,黄某进行还击,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拉扯。唐某对冲突的升级负有直接责任。在倒地过程中,唐某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为挣脱唐某,黄某才用拳头殴打唐某的头部。唐某对冲突的进一步升级亦负有直接责任。再次,导致唐某轻伤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非是黄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两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黄某在挣脱唐某的撕咬后,立即停止了对唐某的殴打行为,且黄某殴打的结果亦仅是导致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没有对唐某造成重大损害,其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過必要限度。
综上,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澎湃新闻网20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