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互惠”幕后

2025-02-13 00:00:00鑫海
检察风云 2025年3期
关键词:许某黄某赵某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政协四级调研员、曾任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党委书记的黄群喜,在助工程商违规中标项目及违规拿地建房的同时,主动索取回报,与工程商联手演绎了一场官商“互惠”的戏码。

你帮我中标,我帮你解难

许某、刘某都是长年在常州市新北区做业务的工程商,刘某与时任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党委书记黄群喜关系熟络。 2011年1月,许某经刘某引荐,在黄群喜的支持下顺利中标薛家镇顺园八村二期四标段工程,中标价6800万余元。从此,许某与黄群喜相互帮衬、各取所需,联手演绎了一段“你帮我中标,我帮你解难”的官商“互惠”戏码。

起先,许某与黄群喜并不熟悉,黄群喜之所以能在刘某的引荐下为许某中标之事出力,便是因为许某通过刘某向其承诺会支付巨额好处费。许某证实,当时在请托黄群喜帮忙时,其答应中介人刘某,事成后按工程量1%的收益与黄群喜结算好处费。

2011年12月初,刘某打电话给许某,询问其手头有没有350万元资金,称黄群喜有急用。尽管刘某这个电话打得有些突兀,但许某心领神会,他知道刘某此举是帮黄群喜来兑现好处费的。许某一听不敢怠慢,只是当时其手头只有不足100万元,遂向刘某透露其在薛家镇有一笔1000余万元工程款年底可以收到,其想用该款项补足另外的250余万元好处费。

刘某明白,许某的意思就是想从这1000万元工程款中提前支取一部分出来,以解燃眉之急,遂将许某的话转述给黄群喜。黄群喜表示可以提前支取,并让刘某转告许某,让其去薛家镇直接办手续。

几天后,许某拿着金额为300万元的提前付款申请去找黄群喜签字,黄群喜当即签字。就这样,许某顺利从薛家镇政府处拿到了300万元的转账支票。 2011年12月15日,许某按照刘某的要求,将凑足的350万元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巧合的是,就在许某向黄群喜兑现首笔好处费的时候,其还在竞标顺园某村某标段的工程项目。于是,许某便趁热打铁,再次请托黄群喜帮助协调。后在黄群喜的协调下,许某于2012年5月中标该项目,标的1.13亿余元。2013年1月,许某对黄群喜说,自己还想做顺园某村另一个标段的项目,黄群喜说没问题。两个月后,许某果然中标该项目,标的1.47亿余元……相关证据显示,许某中标的上述三个项目都是挂靠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承接的。

2017年9月初,黄群喜联系许某,称薛家镇协调常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向常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出借300万元资金。后科技公司破产,300万元一直未能归还,建安公司负责人季某凡向科技公司催款。黄群喜表示其想请许某也帮自己一个忙,即安排项目让季某凡赚300万元,把这个事情解决好。许某表示同意。

不久后,黄群喜约季某凡和许某面谈此事,季某凡提出让许某先把300万元预支给他,以后他有了项目便挂靠在许某名下,令其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赚回这300万元。许某虽然不太情愿,但看到黄群喜跟着附和,也便不好拒绝,只好点头答应。

“想想之前黄群喜安排了3.3亿元的工程给我,让我赚了接近3000万元,如果按照2个点来算,给黄群喜的好处费,也要600多万元。现在先付300万元给季某,也就相当于再送300万元给黄群喜,我能够接受。”许某事后证实。当天下午,许某便分两笔向季某凡个人银行卡上转账了300万元。

亏损也要分红

常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008年、2009年,建材公司的搅拌站要拆迁安置到薛家镇,想拿地造厂房,建材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华及其子赵某(以下合称“赵氏父子”)对薛家镇德胜河东边大概30余亩的一块地(以下简称“案涉地块”)有了“兴趣”,认为用这块地比较适宜建造厂房。于是,两人找到时任薛家镇镇长的黄群喜,表达了建材公司想拿案涉地块建厂房的想法。黄群喜表示同意。2011年底,赵氏父子再次找黄群喜,表示想把案涉地块前面那块地边上一块40多亩的地也拿下。之后,在黄群喜的协调下,两人便以赵某名下的江苏某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参拍拿下该地块。2013年左右,赵某又找黄群喜帮忙,顺利拿下了薛家顺园某村安置房项目的混凝土供应业务。

正所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黄群喜自认为对建材公司帮助很大,建材公司也应该有所回报。2011年,赵某准备成立一个典当行。黄群喜获悉后,提议以其儿子黄某名义投1000万元入股,典当行经营仍由赵某负责,赵某表示同意。2011年底,黄群喜通过黄某的银行卡把1000万元投资款汇到赵某的银行卡上。2012年5月,江苏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注册成立,黄某占股20%。2012年12月,典当公司正式营业。然而,典当公司刚营业就做了两笔绝当业务,此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2013年7月和8月,赵某向黄群喜提及典当公司亏损的情况。黄群喜也许听出了他的弦外之音——想在给黄某的分红款上讨价还价。不过,黄群喜不肯让步,便对赵某说,不管典当公司是盈是亏,每年都要分给黄某100万元的分红。赵某无奈,只得在典当公司亏损的情况下,照旧向黄某支付所谓的分红款。相关书证显示,2013年2月至2016年初,赵某通过分红、退还股本金等形式共向黄某支付了543.85万元。

东窗事发

2022年10月31日,黄群喜因本案被常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4月27日被逮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群喜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23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31日、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4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常州中院当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2023年9月28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常州中院于当日作出恢复审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2年,被告人黄群喜利用担任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副镇长、镇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建材公司、许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许某、赵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404余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2年至2013年,黄群喜利用担任薛家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研究,个人决定将薛家镇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出借给科技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季某平给予的香烟提货券,共计价值0.975万元。

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群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黄群喜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群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2023年12月11日,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黄群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继续追缴黄群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99802元不足部分,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群喜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24年8月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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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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