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诈骗罪
上海某银行客户经理许某,为归还个人巨额债务,向多名被害人虚构了银行客户需要资金过桥、客户投资需要短期拆借等事实,骗取资金合计2100余万元。
在银行担任客户经理的许某因业务往来认识不少客户,并与他们长期保持着密切联系。2017年6月底,客户詹某接到许某电话,许某称有一个在泰国做旅游的朋友需要购买大巴,急需过桥资金600万。与许某合作多年的詹某对此深信不疑,陆续将总计580万的短期借款打至许某账户。同年8月底,客户王某也接到许某电话,许某称其有一个优质客户从事汽车租赁生意,急需500万作过桥资金使用。
借款到期后,被害人詹某多次向许某催讨,但许某以客户资料不全、出国等借口说放贷没下来进行推托。另一名被害人蔡某见许某迟迟未归还借款,在2017年10月底前去许某工作的银行问询相关情况,这才获悉许某早已办理了辞职手续,且经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后确认,许某之前为获得“过桥资金”借款而出具的银行放贷单据均系伪造,被骗的蔡某即向警方報了案。同年12月,经警方联系后,许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经统计,许某共诈骗2100余万元。日前,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许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讲检察官顾伟点评
本案中,许某长期在银行工作,有着稳定和较高的收入,但仍不足以支持其偿还债务,许某长期处于经济赤字状态,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借款、拆东墙补西墙拖延个人债务崩盘的做法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综上,认定许某虚构借款理由,隐瞒真实经济状况和实际借款用途,提供虚假凭证等方式向被害人共计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