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实时计税探析

2025-01-22 00:00:00张世平廖静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5年1期
关键词:信息共享个人所得税

[摘 要]2019年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由分类征收变革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并新增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的个税实行预扣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个税计算、缴纳、申报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和困难。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信息共享的个税管理系统,实行涉税信息事前申报或共享获取并联网核验,个税实时申报,个税申报后发放所得的方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实时申报计税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5.01.039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5)01-0134-05

0" " "引 言

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重大改革,2019年1月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在计税、征收、汇缴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法,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和个人所得税预扣率。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有多缴或少缴税款,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大于6万元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出最终实际应缴的税款,上年度预扣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1]。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主要的变化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几类所得上,体现在征收方式和扣缴方法两方面。改革前,实行分类征收的方式,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税款。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按次或按月计算缴纳税款,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次年汇算清缴。改革后,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扣缴法,全年累计计税,税款预扣预缴,按月申报。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按月计税,税款预扣预缴,按月申报。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划为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达到汇算清缴条件的,综合所得要进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综合所得仍然实行分类征收,和改革前相同。

1" " "新税制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2018年的个税改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提高了免征额、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大大降低了广大工薪阶层的税负负担;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为综合所得,平时实行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使这几项所得的税负更加公平、均衡、合理;扩大了中低档税率的级距,显著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增强了他们的获得感,但新税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1.1" "不能实时准确地计算税款

新税制的一大特点是,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几项所得的个税在平时实行预扣预缴,分别适用不同的预扣预缴方法和预扣税率,预扣预缴的税款不是最终实际的税款。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又归属于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达到汇算清缴条件的还要进行汇算清缴,上年度预扣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这几项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后计算出的税款才是纳税人最终实际应缴的税款。

此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大多是纳税人从任职受雇单位以外的地方取得,在平时,这几项所得的预扣预缴税款之间,以及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达到汇算清缴条件进行汇算清缴时,它们之间才产生联系,影响汇算清缴后形成的实际应缴税款。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包含的几项所得的预扣预缴税款不是实时准确的,且这几项所得的预扣预缴税款一般是按月汇缴给税务部门的,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获知实际的税收收入,不利于政府预算支出安排,纳税人也不能及时、准确地获知应负担的实际税款。

1.2" "税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现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一般会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大多是纳税人的工作单位,不少单位在多个地方都有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在当地进行纳税申报,同一扣缴义务人就会有多个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工作中,扣缴义务人有多个主管税务机关时,扣缴义务人的员工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相互隔离的,互不共享的。其结果是同一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之间重复申报,或是纳税人的几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分别申报,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几个主管税务机关下载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合并或去重处理,才能形成正确的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

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孤岛现象的存在,会导致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错误,还会增加扣缴义务人不必要的工作量。

1.3" "纳税人身份信息核验滞后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下,扣缴义务人当月发生的涉税事项一般要在次月才进行纳税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纳税人中有新增人员,新增人员信息要报送税务局的税务管理系统,作为税务管理系统的新增纳税人或与税务管理系统中已有纳税人信息进行核验,并联网公安系统进行身份信息核验。核验可能会出现两种不能通过核验的情形:一是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人员信息与税务管理系统中已有人员信息不一致,核验不能通过;二是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人员信息在税务管理系统中属于新增人员或与税务管理系统中已有人员信息一致,但与公安系统现有人员信息不一致,税务管理系统与公安系统联网核验不能通过。

扣缴义务人报送到税务管理系统进行身份信息核验不能通过的第一种情形,主要原因是持外国护照的外国人士,且从多个扣缴义务人处取得应税所得,其姓名为英文,英文字母大小写、姓和名的顺序、字母间空格、姓名中含有特殊字符等都会导致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人员信息与税务管理系统中已有人员信息不一致,从而导致核验不能通过。

扣缴义务人报送到税务管理系统进行身份信息核验不能通过的第二种情形,主要原因是纳税人更改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而税务局的税务管理系统还留存的是纳税人未更改前的信息。这需要纳税人持新的身份证件到税务局办事大厅进行身份信息更新,扣缴义务人再将纳税人新的身份信息报送到税务管理系统进行核验。

核验不能通过的两种情形,最终都会影响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扣缴义务人只有在其当月申报的所有纳税人的身份信息通过核验后,纳税申报才能正常进行。而扣缴义务人经常会面临这样的困境,纳税申报一般是这个月申报上个月发生的涉税事项,扣缴义务人在进行非任职受雇人员的劳务报酬等所得的纳税申报时,才发现有纳税人的身份核验不能通过,而该纳税人是上个月在扣缴义务人处取得应税所得并已离开多日,现在要找该纳税人核实、更正其身份信息会困难重重,要么联系不上本人,要么本人不配合,导致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下去。

1.4" "汇算清缴烦琐、困难且压力巨大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是比较烦琐且困难的事,涉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还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填报准确、完整,从多处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和有多项综合所得收入的,其综合所得收入是否填报完整、准确,减免税信息是否准确,这些事项都需要比较专业的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而绝大多数纳税人都对税务比较陌生,要让其对这些事项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是不现实的。其次,综合所得收入来源复杂、收入较高、涉及减免税等情形的纳税人大多是年龄较大的高级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许多人对现代网络通信工具的运用不太熟练,要使用网络通信工具进行个税汇算清缴也是困难重重的[3]。

另一方面,个税汇算清缴集中在每年的3-6月进行,对税务系统及个税App的网络承载、运算能力和税务部门的现场业务处理能力都是巨大挑战。每到个税汇算清缴开始时,由于集中、巨大的网络访问量,税务系统及个税App常出现网络访问困难或运行缓慢,甚至瘫痪、无法访问的现象,虽然后来实行了汇算清缴预约制,部分缓解了这个问题,但对急于办理个税汇算清的纳税人,因预约号数的限制,又带来了新的不便,不能及时办理业务。

除了网上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外,不少纳税人还会自己到税务部门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到税务部门现场办理该项业务,税务部门在工作人员不能增加,保证平时业务处理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还要应对大量突增的个税汇算清缴业务,这对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和现场业务处理能力都是巨大的挑战和冲击,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

2" " "个人所得税实时计税

鉴于个税新税制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革。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涌现和快速发展,使得个税税制的改革有实现的基础和技术支撑。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几项综合所得实行实时计税,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实时计税的实现涉及到几个方面的改进。

2.1" "功能完善的统一系统

要对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实时计税,首先要有一套功能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的管理规则和运行标准,系统分为管理端、用户端和中央系统等部分[4]。

管理端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维护和使用,对涉税信息、数据等进行管理、维护,并面向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现场办理业务。

用户端面向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及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

中央系统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核心部分,其主要功能应包含:确保整个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平稳、高效运行;与公安、教育、人民银行、房管局等机关之间涉税数据的交换;中央系统和管理端、用户端及管理端和用户端之间的数据交换;来源于管理端和用户端涉税信息、数据的保存和运用;个人所得税实时、准确、高效地计算及结果的存储和应用。由于全国涉税数据量和计算量巨大,要确保整个系统平稳、高效地运行,必须充分运用云计算技术才能实现。

2.2" "信息共享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税务机关与政府相关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信息有条件地共享。

税务机关与政府相关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税务机关联网公安机关自动核验或获取纳税人的人员基本信息、赡养老人信息、婴幼儿照护信息,联网教育部门自动获取子女教育信息、继续教育信息,联网人民银行自动获取住房贷款利息信息,联网房管局自动获取住房租金信息[5]。

税务机关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要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市、州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派出机构之间网络和信息互联互通,纳税人的人员信息、专项扣除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减免税信息、收入及税款等数据统一共享,避免互相脱节、矛盾和重复的情况出现[6]。

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信息有条件地共享,要能让扣缴义务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用户端申报纳税人的人员信息、专项扣除信息、减免税信息、收入等;同时,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用户端要能为扣缴义务人提供重新申报的纳税人的正确人员信息的查询和核验途径,确保扣缴义务人新申报的纳税人的人员信息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人员信息完全一致,并经税务系统联网公安系统核验通过,保证纳税人的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信息共享的同时,要做好系统防护,确保系统不受恶意攻击和病毒感染,相关信息、数据不泄露,不被非法窃取,不让扣缴义务人通过系统获取大量或非必要的纳税人的人员信息。

2.3" "事前申报或获取涉税信息

个人所得税要实现实时计算,需要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提前申报或获取涉税相关信息、数据,如纳税人的人员信息、专项扣除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的人员信息和专项扣除信息,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和减免税等由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申报,继续教育、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由税务机关与公安、教育、人民银行、房管局等机关联网自动获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有需要纳税人确定分摊比例的,在税务机关从相关机关获取信息后,纳税人登录个税App填写确认比例。

2.4" "扣缴义务人经办人制度和实时申报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税款次月15日内对纳税人上月涉税事项进行纳税申报,这种申报方式无法实现实时计税,要实现实时计税,需要对现有纳税申报方式进行改革,将次月申报改为在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上实时明细申报,根据申报后生成的发放金额、税金、税后金额数据发放薪酬。次月,在规定期限内,扣缴义务人只需把上月实时申报产生的税金汇总金额,按时缴款给主管税务机关即可。

实行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上实时明细申报的具体实施方式为,由扣缴义务人的办税员通过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税务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建立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信息。扣缴义务人发放薪酬时,经办人登录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录入薪酬发放数据,薪酬发放数据应包含纳税人的工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放金额、是否免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信息,由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实时计算生成每个人的发放金额、税金、税后金额,并下载导入扣缴义务人的薪酬管理系统,完成账务处理和支付。

税务机关在确保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向信息化条件好的扣缴义务人开放薪酬发放数据录入和下载的数据接口,便于扣缴义务人能通过系统自动录入薪酬发放数据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自动下载、导入实时计税后的薪酬发放数据到扣缴义务人的薪酬管理系统,利于扣缴义务人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如果纳税人是第一次发放薪酬,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的办税员或经办人在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中申报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工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国家地区、减免税、外籍人士入出境日期等,新申报的个人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自动联网核验,联网核验通过后完成个人基本信息的建立;否则,返回错误信息,让扣缴义务人的办税员或经办人申报正确信息,直至联网核验通过后才允许发放薪酬。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正确计算其应纳税额的基础。

实行扣缴义务人经办人制度,经办人代表扣缴义务人办理业务,扣缴义务人和经办人共同对申报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薪酬发放数据负责,确保申报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薪酬发放数据真实、准确,扣缴义务人和经办人对申报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薪酬发放数据产生的税金负有按时、足额上缴主管税务机关的义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扣缴义务人的所有经办人一定期间(一般按月)申报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薪酬发放数据产生的税金汇总金额,督促扣缴义务人按时足额上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有经办人离职或离岗时,扣缴义务人的办税员应及时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中停止其办理业务的权限,并将其移出本单位扣缴义务人经办人名单,以保护扣缴义务人的信誉和权益。

3" " "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现行的预扣预缴方式存在不能实时准确计税、汇算清缴烦琐复杂、税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间信息孤岛等问题,有必要对现有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改革:使用功能完善的统一系统,税务部门间及政府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事前申报或获取涉税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经办人制度及实时申报发放。这样,就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准确、实时计税,这一改革有着重大意义: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根据实时申报计算出的税金是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给税务机关的税款,进一步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各级政府部门及时掌握税收情况,合理安排预算支出;避免了扣缴义务人事后申报,因纳税人身份信息核验不通过而带来的缴税申报困难;方便纳税人掌握自己当前的实际税负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EB/OL].(2018-08-31)[2023-06-08].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

[2]刘建徽,罗琳. 智慧税务建设的基础条件、制约因素与现实路径[J]. 税务研究,2022(9):139-143.

[3]甘静璇.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J].审计与理财,2020(8):53-54.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信息中心课题组,付学文. 简论税收信息化建设中智慧运维体系的构建[J]. 税务研究,2022(11):118-123.

[5]卢自强,马岩,范辉. 外部门涉税数据采集问题初探[J]. 税务研究,2021(8):118-122.

[6]陈新宇,伍红. 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构建新型纳税申报的思考[J]. 税务研究,2021(10):139-143.

[收稿日期]2024-04-12

[作者简介]张世平(1972— ),男,四川攀枝花人,硕士,高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高校财务管理、会计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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