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基层治理的目标是实现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这要求大力动员社区骨干引导居民的组织化参与,实现基层社会的再组织化。基于中国本土化拓展后的社会结构交换论建立分析框架,对骨干分子社区参与的动机进行案例研究,可以发现:骨干分子与居委会成员构成了社会交换关系,其社区参与是为了寻求各类社会报酬,包括外在报酬、内在报酬和关系报酬。总体而言,在满足自己心理和人情关系需求的同时,骨干分子更在制度规则内以一种自主的公民身份为社区公共利益而积极行动。积极开发﹑识别﹑回应社区骨干的需求,确立其主体地位,激发其“准公民参与”的原动力,并在骨干引导下培育各类社会组织,逐步建构有本土生命力的社区居民自治体系,搭建起国家和社会互动的桥梁,有助于实现基层社会活力与秩序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骨干分子;社区参与;社会交换;社会报酬;关系报酬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基于党建引领的基层治理共同体建构机制研究”(22YJC840014)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4)12-0125-08
一、引言
中国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导致社会结构的分化,改变了过去的全能主义治理基础,权威主义治理形态面临现实的挑战。习近平指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这一论断为中国基层治理确立了目标和方向,即保持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活力与秩序是有机统一的,只有充分激发居民的活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国家才能有稳定的秩序。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指明了社区居民组织化参与的重要性,提出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2)。可见,在建构活力和秩序相统一的社区治理共同体过程中,社区居民的参与特别是组织化参与是根本动力源泉。深入阐释居民社区参与的动因,对于激发他们持续性的社区参与动能意义重大。
目前,有关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动机的相关研究日渐丰富。总体来说,前期研究主要是从结构主义视角展开,形成了社会中心主义取向的公民参与说和国家中心主义取向的群众参与说。后期有学者认为“国家—社会”范式忽略了治理逻辑的多样化和国家内部的分化,研究视角逐渐从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视角,形成了重视外在成本利益计算的理性选择说和强调内在心理和价值观的文化心理说。
具体如下:(1)公民参与说。社区参与一直被视作西方民主社会自治精神的基本体现,因此,公民参与理论往往成为研究中国社区参与动机的理论范本。其中,中国学者运用最广泛的是公民参与理论中的社会资本理论。(3)其主要观点为:蕴藏于社区中的社会资本制约着人们社区参与的行动选择。绝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社会资本对社区参与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社区资本存量越多,社区参与越强。(4)(2)群众参与说。持这一理论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城市社区并非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空间,不主张直接套用公民参与理论,更主张采用群众参与理论。目前中国居民的社区参与仍是一种出于国家治理需要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大致延续了以往的群众动员技术。(5)同时,由于市场化改革,基层政府掌握的体制内资源有限,动员方式趋向于向非强制动员转变。(3)理性选择说。在理性选择视角下,社区参与是一种居民对参与付出成本和获得收益的理性计算后的行为选择,主张通过加强利益联系来增强社区参与动力。在现代社区治理实践中,正式的政治参与已逐渐退位,围绕个体性事务及利益诉求而产生的社区参与活动成为主要议题。(6)" (4)文化心理说。这一理论范式将社区视为一个具体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关注居民的文化心理因素对社区参与行为的影响。社区参与过程中居民主要追求的是价值观、心理认同等社会报酬(7),因此,对其社区参与的理解要放置在本土社区结构环境中,对文化和心理因素给予充分关注。(8)
总体说来,中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动机的相关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发。但现有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研究视角过于单一。社区居民参与的动机是多元而复杂的,而大多数现有研究仅仅着重从某一理论视角出发去探讨居民社区参与的动机。其次,研究对象过于笼统。社区参与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居民也并非一个抽象的整体,不同类型社区的参与主体由不同居民群体构成,参与的动机也各不相同,现有研究大多把社区居民看成是一个抽象的整体去研究其参与动机。第三,研究框架过于西化。不少研究简单套用西方理论,没有结合中国的社区体制结构和文化环境,无法精准解释中国现代化基层治理下的社区居民参与动因。后续研究需要回到中国本土语境,构建更具综合性和本土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并针对某些重要居民群体的社区参与动机展开更为精细的研究。
如前所述,中国基层治理要求活力与秩序的平衡,需要居民的积极参与特别是组织化的参与,基层社会面临着再组织化的挑战。(9)自组织形成的关键在于民间领袖即社区骨干,他们能够有效地影响社区内其他成员的态度和行为,引导社区居民的组织化。(10)在当下的社区治理中,骨干“能人”是相对稀缺的。(11)目前国内关于骨干分子社区参与动机的研究十分有限,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本文将着重探讨社区骨干分子这一特殊居民群体的社区参与动机。
二、研究框架
(一)“社会交换”的内涵与形式
1.社会交换理论的内涵
社会交换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于美国,后逐渐流行于整个西方社会学界。这一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活动受到交往过程中所能获得的酬赏的激励和支配,因此,所有类型的交往行为归根到底都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交换。社会交换理论的创始人是霍曼斯,主要代表人物有布劳和埃默森等。其中,布劳批评了霍曼斯的心理还原主义倾向,认为其理论无法解释人际交往中的突生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结构交换论,着重研究社会交往的结构。
布劳将社会交换界定为“人们被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的并且一般来说确实也从别人那里得到了的回报所激励的自愿行动”(12)。互动双方所拥有的资源对彼此形成吸引,促使其建立交往关系。如果在交往过程中,双方能持续获取自己所期望得到的酬赏和收益,他们就会倾向于形成稳定的交往。总体而言,人们之间的交换关系要求彼此的付出和回报基本等值。如果个体之间的交换是相对平衡的,双方就会形成平等而深入持久的交往关系;如果无法平衡,就会在交往两方之间产生权力关系,从而进一步出现地位的分化,最终会产生社会分层。至此,社会结构交换论尝试解决了微观向宏观过渡的问题。
2.社会交换的类型划分
布劳将个体在社会交换中获得的社会报酬分为外在报酬和内在报酬。外在报酬是指双方在社会交往关系之外获得的收益,而内在报酬是指内在于双方社会交往过程本身之中的收益。其中,典型的外在报酬包括名望、财富、服务、服从等;典型的内在报酬包括陪伴、乐趣、赞同、尊敬等。当然,这两种社会报酬之间的划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此基础上,他把社会交换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以外在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交换,参加这种交换的行动者把交往过程本身作为目的。第二,以内在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交换,这种交换的行动者把交往过程看作是实现更远目标的手段。(13)第三,混合性的社会交换,这种交换往往既以外在报酬为目的,也以内在报酬为目的,两种社会报酬并不截然分离。事实上,一旦确立社会关系,社会交换往往就会既依赖于内在报酬,也依赖于外在报酬。(14)
(二)社会结构交换论的中国化
1.人情:一种特殊的社会交换形式
在偏重以法规、制度和理性构建起来的西方社会里,人情面子即使想发挥作用也没有多少用武之地,但在中国,人情面子的运作方式同情理社会相契合,因此受到重视。中国人际关系的基本样式就是人情,也就是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和儒家伦理的规范下发展出来的一种带有社会交换性的社会行为。(15)因此,中国才有“送人情”的说法。特别的是,人情交换不是以获取直接酬赏为目的,而是希望与交换一方建立和维系一种算不清、欠不完的长久关系,以获取对方的“报恩”。在反复相互加重对彼此回报的过程中,交换双方相互亏欠,人情关系才会建立起来。
可见,中国式的人情交换带有一种“恩”的观念,恩惠的本质在于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长久地回报,这其中的价值是无法计算的。翟学伟指出,中国人在情理社会中借助人情和面子的运作,放弃的是规则、理性和制度,得到的却是不可估量的社会资源,非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和庇护。(16)综上,在中国,人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交换形式,交换双方追求的既不是内在报酬也不是外在报酬,而是要通过交换建立与他人的特殊关系(有私交),其间获得的报酬可以称之为关系报酬。
2.社会交换类型的中国化扩展
布劳曾经指出,社会交换理论所提出的原理实际上是受到文化限制的,并非能照搬应用到任何其他社会、其他文化和其他时代。强调现代西方文化中盛行的经验而牺牲掉其他文化中的经验,毫无疑问是存在偏见的,无法提出适合所有社会生活的一般原理。(17)中国本土社会的关系、人情为我国的社会交换研究赋予了不同于西方的全新语境。对于社会交换及其报酬与类型的讨论,还需从中国自身的传统出发。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情理合一的中国社会,由于人情关系的存在,社会交换的报酬除了布劳提出的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以外,还有关系报酬。由此,社会交换也有了四种形式:以外在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交换;以内在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交换;以关系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交换;混合性的社会交换。当然,外在报酬、内在报酬、关系报酬的区别是相对的,我们划分的社会交换类型更多是一种理想类型,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交换往往是多种类型的报酬混合在一起。
三、案例分析
常青花园是武汉市大型居住区,占地面积为2.7平方公里,规划建设15个小区,划分为6个社区。自1994年建设至今,已建成11个小区,共25763户,入住居民12万余人,共建各类社会组织150余个。在众多地方实践探索中,常青花园基于长期的社会治理经验,率先通过积极回应社区各类居民骨干分子的多种需求,吸引骨干分子参与到社区各项事务中,并进一步利用骨干分子引导普通居民实现组织化社区参与,建构起以社区党委和居委会为领导,以社区各类居民骨干分子为抓手,以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文化娱乐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区组织为载体的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完成了自上而下国家政策意志传达和自下而上居民利益需求表达的渠道建设,搭建了社区群众民主参与的平台,初步实现了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活力与秩序动态平衡的基层治理格局。
在中国城市社区,骨干分子是以居委会为核心而被动员起来的,其社区参与的过程是和居委会成员长期交往的过程,在社会交换理论的视野下可以看成是骨干分子和居委会成员形成稳定社会交换关系的过程。实现中国本土化拓展后的社会结构交换论兼顾了社会交往双方所追求的外在报酬、内在报酬和中国“情理社会”所独有的关系报酬,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具有中国本土解释力的理论分析框架,可以弥补现有相关研究所存在的理论视角过于单一、分析框架过于西化的不足。且社会结构交换论的落脚点在于研究社会交往的结构,可以尝试通过对骨干分子的社区参与动机分析进一步透视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实现从微观研究向宏观研究的过渡。本文将立足于常青花园的实践经验,运用实现中国本土化拓展后的社会结构交换论对骨干分子社区参与的动机进行分析。在常青花园,骨干分子并不是以完全被动的身份参与到社区事务中,而是对参与社区各项活动有着积极的诉求和渴望。与居委会成员交往过程中获取的内在报酬、外在报酬、关系报酬(与居委会成员之间结成私人关系)都可能成为他们社区参与的重要动因,且很多情况下这三种报酬是混合在一起的。
(一)社区参与的外在报酬
有学者指出,社区的资源分配属性较弱,居民的需求更多涉及情感而非物质利益,因而,其社区参与行为很少与外在利益相联系。(18)但事实上,只有当交往所提供的各种报酬已经融合在一起并因此很难与它本身分开时,一个交往的意义才是纯粹内在性的。个体之间最初的吸引往往总建立在对外在报酬的预期之上。(19)骨干分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之间的交往也不例外。在常青花园,社区居委会不仅提供了骨干分子及其所在团体发展所需要的关键性物质资源和服务,同时赋予他们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而这些外在报酬是在其他地方获取不到的。获得某些带有“垄断性质”的外在报酬是骨干分子与居委会工作人员交往并在某种程度上形成权力关系的原因。
1.物质与服务资源
生活在有限地理范围内的居民,客观上存在社区公共利益,不同人群对社区也有着不同的需求。常青花园活跃着上百个文体类和志愿服务类的社区自治组织,由于其身后的街道背景,居委会在这些团队和组织眼里也是基层领导部门,它们的生存和发展以居委会提供的各类资源和服务为基础。骨干分子不仅没有在社区“脱域”,反而是自身利益更紧密地与社区捆绑起来。如以下访谈中一社区书记YJX和三社区书记BM所说,在常青花园,居委会会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组织进行培育,在资金、物资、场地、人员等诸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这些资源和服务涉及到组织发展的根本利益,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居委会处于资源垄断地位,没有可替代资源,诸多团队和组织参与竞争,由此导致了它们对于居委会的高度依赖。如果社会交换一方定期向另一方提供他们不能从别处轻易获取的所必需的服务与重要利益,后者会感激并依赖于前者,渴望按前者的吩咐行事,并揣摩前者的愿望,特别是还有竞争者时。(20)骨干分子一般也是社区某个团队或组织的领导,他们会理所当然地想与居委会建立更好的关系,从而为自己的团队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源倾斜。这成为不少骨干分子积极配合居委会成员,参与社区事务的核心原因之一。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多功能厅等都是对外的。每一天唱歌跳舞、唱戏打鼓不间断,星期六、星期天都不停,从早上7点到晚上9点半,空调费用都不少。社区还会举办文化节、纳凉晚会等大型活动,提供演出平台,全程帮忙安排舞台、灯光、音响、幕布等。平时组织之间、组织和居民之间有各类矛盾,也是居委会帮忙协调。(20200727-YJX)
每年武汉市拨给各社区的20万元惠民资金都会有相应的金额专门支持文体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社区也会有意去引导一些组织去申报或参加市、区、街道的社会组织项目或竞赛。通过比赛可以获得几千到几万元的资金支持。不管是申报项目还是评一些荣誉,社区都还是会主推某个有潜力的团队,资源有一定倾斜。(20200725-BM)
2.公共决策的权利
社区是公共物品供给与消费的基本单元,其提供的大量公共物品使得居民具有了越来越广泛的共同利益,同时,社区公共物品具有潜在性和非迫切性的特点。例如,在社区卫生环境可能比较恶劣,但不至于使居民完全无法居住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居民可能采取忍耐的态度;又如,社区娱乐和休闲则更多是一种被激发的需求(21),在有条件满足的时候才会显现。可见,社区公共需求仍需要被组织和激发,如果缺乏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公共利益极有可能会被压抑和隐藏起来。如以下访谈中常青花园新区街道主任WBG和四社区党小组长LYT所说,街道和各居委会利用武汉市社区惠民资金等资源积极培育各类社区自治组织,以其为载体,给予骨干分子及其所代表的居民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赋予他们参与社区公共决策的权利。作为关注公民权益者,党小组组长、村长、楼栋长、各团队领导者等骨干分子非常珍惜这种权利,他们更多以一种自主的公民身份,为了社区公共利益积极行动,引导和组织居民参与到公共事务决策中,与政府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在这一过程中,居民们逐步形成了对社区公共利益的认同,社区公共意识由此而生。
不管社区搞什么建设,你只有让居民在参与的过程中觉得自己是主力、是主体,才能够激发内生动力。我们想方设法建构民主参与的平台和渠道,实现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常青花园从大事到小事,居民都是主角儿。比如说大到惠民资金的项目确定,小到惠民资金使用过程的小细节,比如说休闲椅装在哪里,都是通过社区骨干去了解和征求居民的意见。(20200722-WBG)
每年每个社区20万元惠民资金的使用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居民全程参与决策的过程。居委会会召集我们村长、党小组长、协会会长等骨干开会,到居民当中去收集要解决的问题。社区会做开放式的征求意见表进行归类,再一个项目不减地全部交给居民代表大会去票选,最终确定项目。我们这些骨干分子起到关键的作用,非常自豪。(20200728-LYT)
(二)社区参与的内在报酬
骨干分子支持居委会,参与社区事务的原因在于互惠型交换,且特定的外在利益不是其与居委会成员交往的唯一诱因。如前所述,在实际生活中,行动者之间持续性社会交换的过程往往同时依赖于外在报酬和内在报酬的获取。尽管社会交换的重心落在某种外在的利益上,或者至少落在对好处含蓄的讨价还价上,但是社会交换对于参与者总是带有内在意义的成分,这一点使它有别于严格的经济交易。(22)可见,正是内在报酬的存在使得人和人之间的交往本身有了纯粹的乐趣和价值,而并非仅仅为了外在利益而刻意安排。在常青花园,社会交往、获得社会赞同和他人尊重都是这些骨干分子社区参与的重要激励,这些内在性报酬在物质层面上可能微不足道,但是在情感和精神上却具有不可小觑的意义,能满足骨干分子某些重要的心理需求。
1.社会交往
人类大部分的愉悦都根源于社会生活,社会交往本身就能提供一种愉悦与内在吸引,一个人的陪伴便是吸引的源泉。无论我们是在考虑爱情还是权力、职业上的赞誉还是社交上的友谊、家庭生活的舒适还是竞争性运动的挑战,个体所体验到的精神满足感都取决于其他人的行动。朋友们在相互交往中找到了乐趣,不管在一起做什么,都会给他们带来乐趣。(23)不是一起做的事,而是他们一起做这件事,就内在地令人满足。单位制的消解和市场经济带来的个人主义造成了个体原子化的危机,大多数社区更接近于一个“陌生人社区”,居民们的社交需求得不到满足。但是,在常青花园,如以下访谈中映山红合唱团团长WJX和第四社区村长ZTQ所说,当骨干分子进入邻里骨干分子圈子后,感受到了“熟人社会”的一面,骨干分子团体构成了一个关系相对紧密的社交圈,他们从中找到了“朋友”“同频的人”,收获了志趣相投的亚群体。在这个亚群体中,大家亲密无间,“家长里短”,共同玩闹,互相扶持,相互成全。这些都让骨干分子找到了“社会交往”的乐趣,获得了归属感,这也成为他们持续参与社区事务和活动的重要动因。
常青花园文化养老,文体组织特别多。我们映山红合唱团有几千人,我做了团长以后,参加各种各样的社区活动,和其他团队队长、村长、合唱团的骨干、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成为了好朋友,我们以歌会友,真是朋友遍天下!大家有很强的归属感,相互成全,我们就更有热情参与社区活动,去维护和拓展自己的社交圈,这是人际交往的一个良性运转。(20200805-WJX)
我退休后人空闲了,和你们年轻人一样,我就要找朋友啦!社区杜书记动员我出来当村长后,我参加社区活动多了,邻里交流也多了,有了自己的人际交往网络。大家一起家长里短、旅游玩耍、相互关照……正是有了社区这些活动作为纽带,把我们同频的人联系在了一起。邻里关系好了,朋友之间的凝聚力也好了,现在觉得一周过得非常充实。(20200803-ZTQ)
2.社会赞同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寻求的一种重要的报酬是社会赞同,而尊敬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赞同。尊敬一个人意味着将他提升到一个较高级的位置。一般来说,道德上的优势和才能上的杰出可以博得尊敬。(24)社会赞同和尊敬是个人的价值和自我观念的基本来源。在常青花园,如以下访谈中二社区村长JHN和三社区村长PYN所说,骨干分子同时获得了社区居民和街道政府的赞同与尊敬。在居民方面,社区是一个充满争议和博弈的场域,充斥着各种类型的矛盾冲突。骨干分子贡献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帮助居民解决冲突和问题,不仅获得了居民的认可和支持,更在社区树立了极高的威信,得到了大家的额外尊重。同时,因为稀缺性,高级地位(正式职权)会使这个人的赞同对别人显得很重要。(25)因此,在政府方面,常青花园新区街道不仅给予骨干分子认可和赞同,给予他们各种关怀和关照,同时还给予他们各式各样的荣誉,表彰他们的事迹,体现出对他们的无比尊敬和尊重,这一切都给骨干分子带来了个人声望及自我认同的提升,让他们的社区参与有了内生动力。
我是村长,也是支部书记。我的手机24小时开机,每一栋每个单元都有我的电话号码和照片。在给居民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感觉越干越有劲。开始我真的不想做,一个大爷们干这些婆婆妈妈的事情,袖章都不愿意戴在手上。慢慢地,小朋友出门追着我喊江爷爷,居民开车看见我特地把车停下来,车门打开,跟我打招呼……现在不要我干还不行呢。(20200728-JHN)
常青花园一直大力挖掘骨干分子。靠各位村长、楼栋长、党小组组长、协会会长等骨干们帮忙,整个常青花园的治理工作才能搞好。领导们每年年底会亲自慰问看望骨干分子,还有各类评先表彰。除了奖状以外,社区的先进骨干会奖励被套床单等,街道的先进骨干会奖励800元。常青花园还为优秀党员和骨干出书和录专题宣传片在党员活动中心循环播放。(20200803-PYN)
(三)社区参与的关系报酬
在居委会成员与骨干分子的交往过程中,“人情关系”也是他们共同遵循的一种重要行为逻辑,这既是行政权力和资源缺乏的被动选择,更带有文化的意义。在情理社会中,中国人与他人交往追求的是与其建立特殊关系,即借助人情和面子的运作,获取关系报酬。人情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是在“报”和“欠”的过程中获得关系报酬,而面子具有向外辐射的特点,是在关系的关联中获得关系报酬。(26)在常青花园,居委会成员常常通过与居民建立私交,请他们支持自己的工作,参与到社区活动中。值得一提的是,“关系”往往被西方学者塑造成一个营私舞弊的落后概念,而在中国社会,“伦”字是“关系”一词的古典形式,人们在“关系”中的利益和权力交换受到伦理规范的制约,利益是“关系”的副产品,是“好人”的回报。(27)在常青花园也是如此,“关系报酬”归根到底是由居委会成员的居民利益代表身份所换来的。
1.还人情
社会交换在重要的方面不同于严格的经济交换。基本的区别是,社会交换引起了未加规定的义务,引起了个人的义务感、感激之情和信任感。一般来说,对恩惠的过快回报——这意味着拒绝负一段时间的债,并且因此坚持一种较为公事公办的关系——被指责为是不适当的。(28)而在中国语境下,人情作为一种一对一式的交往模式,更意在维系长久关系,获取对方的“报恩”。它是一种算不清、断不了的关系,同“欠”相联系,所谓“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即有此意。作为行动者的居委会成员在骨干动员时以长时期的“人情投资”为基础,与骨干分子建立非正式的人情关系,“策略性”地主导着整个关系过程。这种过程可以叫“送人情”,“送人情”使双方构成一种“人情债”,接受的一方处于“欠”的地位,产生亏欠和愧疚感,因此,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时候不得不按对方的要求“回报”对方,即为“还人情”。
在常青花园,如以下访谈三社区村长PYN和四社区书记DLH所说,居委会成员会利用各种机会“拉拢”骨干分子,希望与其建立私交。例如,长期上门拜访,寻找共同话题加深感情;私人送骨干分子一些小礼物;为骨干分子开展工作时提供便利等。大量私人领域的贴心关照与优待让骨干分子感觉对居委会成员在人情上有所亏欠,必须大力支持其工作作为回报。虽然一定程度上是刻意为之,居委会工作人员与骨干分子之间的感情与互相扶持仍然是真实的。人情投资由于不可预计,也不排除得到回报较小或一无所获的可能。因此,对彼此人品的认可非常重要。在中国,伦理规范及其相应的情感投入恰恰是“关系”这个概念的本质。一个人违背了伦理原则,就被看作“薄情寡义”或不是“好人”,他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社会中就很难如鱼得水、畅行无阻。(29)正是出于对居委会成员人品的认可和平日所作所为的情感认同,骨干分子才会愿意与其交朋友,受到人情的约束,参与社区事务。
支撑大家的主要还是私人的一个交集。我是老资格的村长,从2013年开始和社区书记、主任打交道,她们一任一任都对我很好,叫我彭姐姐。她们出差或出去玩,都会带小礼物给我,是个心意。她们搞的工作我肯定抬庄!自治小组评了先进发钱,胡主任觉得我的贡献多,得的钱不够,自己私人给我一百块钱,说是她私人给我的奖励。那我肯定更愿意为她拼命。(20200803-PYN)
我们动员骨干分子出来,不知费了多少心血!都是挨家挨户敲门,一个个去家里拜访,三顾茅庐,循序渐进,像长苗一样,定点培育。要不断地去拜访,投其所好,进行感情交流和积累,最终成为朋友,你才能叫得动他。社区工作人员每个人手下首先要有一批人,就是骨干分子,一抓就是抓这些人,他们去帮你发动居民啊,你做得好不好都有人往上推。(20200806-DLH)
2.给面子
人情同面子的相关性不言而喻,平时多做人情,就有面子,而少做人情,就没面子。但是这两个概念之间各自的侧重点还是有所不同的。面子是当个体在做出行为后,由此带来的他人判定而在他人心目中形成的地位序列,即所谓心理地位。人情偏向的是已经存在的交换上的一对一的关系,而面子偏向的是赋予交往关系以价值判断。中国人讲脸面,总是倾向于把交换对象的有关心理和行为考虑进来,具有层层辐射出去的特点,因此,面子在根本上是一种由于个人表现出来的形象类型而导致的能不能被他人看得起的心理和行为。(30)可见,给一个人面子就预示着认可这个人的形象类型,赋予彼此之间的交往关系以价值,愿意与其进一步建立私交,产生人情关系。部分骨干分子参与社区事务是因为认可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形象类型,敬佩和肯定他们多年来对社区居民的奉献,因而愿意给他们面子,参与到各类社区活动中。
在常青花园也是如此。如以下访谈中三社区书记BM和一社区书记WDY所说,居委会成员们的面子是靠时间积累来的。几代社区工作者多年来坚持不懈,薪火相传,以居民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和口碑换来了居委会赖以立足的基础。各个社区居委会领导之间会存在调动,但许多骨干分子却一直全身心参与社区活动,他们亲眼见到社区这么多年的变化,与其说是给某个居委会领导个人面子,不如说是给“社区工作者”这一身份和形象类型面子。这一过程既是骨干分子对居委会成员重要性的承认,也是对他们成功、德性和善举的肯定与敬佩。可见,在中国,面子同样涉及到伦理和道德问题。它赋予了世俗的成功以社会和文化的价值和意义。骨干分子愿意给居委会成员面子,与他们进一步建立起人情关系,在关键时候帮助他们,参与社区事务,为他们所用,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本身也是建设自己家园的过程。
我们这个社区的居民自治小组,从无到有,到现在基本上有20年了。骨干分子是老常青社区工作者一代代人慢慢地走街串户,这么多年的感情培养出来的。他们虽然嘴巴说“抬你的庄”,我觉得这还是恭维话,他们还是认可居委会,认可整个社区,看到了社区的变化,发自内心地认可居委会的服务,愿意作为骨干站出来帮助居委会,为家园建设尽一份力量。(20200725-BM)
很多骨干分子全身心投入到社区建设中,相应地,我们对村长等骨干也基本是有求必应。如果某个村的村民有需要,哪怕这个需求比较特殊,我们在能力范围内,在不违反大的原则的前提下,也都是竭尽全力满足。你把服务做好了,居民的需求解决了,他对你自然而然地有感情了,骨干分子也认可你了,就会给你面子,响应你的诉求。(20200729-WDY)
四、结论与思考
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不一定要排斥西方理论,也可以是针对中国本土实际对西方主流理论进行一些改造和扩展。中国基层治理的目标是实现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这要求大力动员社区骨干引导居民的组织化参与,实现基层社会再组织化。本文结合中国“情理社会”的实际对布劳的社会结构交换论进行了中国化扩展,构建了一个更具综合性和本土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并运用这一框架展开案例研究,尝试解释了骨干分子这一特殊居民群体的社区参与动机。研究发现,骨干分子与居委会成员构成了社会交换的关系,骨干分子的社区参与过程也是寻求多样化社会报酬的过程。具体而言,在外在报酬方面,骨干分子为自己所在团体争取到了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各类物质和服务资源,同时更进一步获得了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在内在报酬方面,社区参与能给骨干分子带来社会交往的愉悦,同时还能赢得邻里和街道的赞同和尊重,满足其心理精神需求;在关系报酬方面,骨干分子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建立了亲密的朋友关系,“社区工作者”的身份类型也得到了骨干分子的尊重与认可。
目前,学界在我国城市居民社区参与动机的分析上存在重视外在成本利益计算的“理性选择说”和强调内在情感价值观的“文化心理说”之争,前者主张以个体切身利益联结居民与社区,后者则主张以情感价值认同联结居民与社区。本文发现,对于骨干分子来说,其参与行为的动力是多元的,在各类社会报酬中,并非更多涉及心理情感追求,相反,外在报酬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报酬。且骨干分子所追求的并非是私人利益,反而更多是社区公共利益,其参与行为很多时候是为了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居民共同利益而自发进行的,这些往往被认为是中国公民社会的萌芽。即便骨干分子在追求关系报酬时涉及到交换双方最深层、最细微的人心交流过程,考验着居委会领导和成员的个人魅力,最终落脚点还是停留在社区公共利益上。在此基础上,骨干分子的诉求还进一步由直接利益向公民权利拓展,他们谋求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入社区公共决策体系,在上下通达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轨道中与政府沟通博弈。可以说,在常青花园,骨干分子的社区参与既不是西方式的“公民参与”,也不是中国传统革命时期的“群众参与”,而是在政府规则设定的框架内有序表达居民利益诉求,策略性地争取公民权益的有中国特色的“准公民参与”。
形成这种活力与秩序相结合的社区参与局面,在中国的实践情境下,离不开政府的培育。基层社会的活力不是自然生成的,需要通过治理将活力纳入可持续的秩序。(31)目前,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在中国,国家对社区治理特定形式的介入可以改变社区参与现状,促进社会成长。关于国家力量以何种方式介入才能更好促进基层社会成长主要有“国家助推说”和“国家主导说”。“国家助推说”主张国家以“弱干预”的方式顺应各个社区的实际情况助推其营造公共空间,“诱发”人们的社交需求与动机。(32)“国家主导说”则主张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选择性地创造符合国家预期的社会组织伙伴,并将其纳入管理体制内。(33)前者重视激发社区居民的能动性,强调基层治理的活力,后者则更重视国家的全面掌控权,强调基层治理的秩序。常青花园的实践提示了一种新的介入方式——国家“对接”。具体而言,国家做好顶层设计,以实现基层社会组织化再造为目标,同时,政府力量在下沉社区的时候并不倚仗行政力量强行改造甚至推翻原有的社会结构,反而十分尊重本土力量,“小心翼翼”地与本土力量代表者——骨干分子及其领导的“野蛮生长”的各类小组织“对接”,积极开发﹑识别﹑回应骨干分子的需求,确立其主体地位,激发其“准公民参与”的原动力,并在社区骨干的协助下培育各类社会组织,逐步建构有本土生命力的社区居民自治体系,搭建起国家和社会互动的桥梁,最终实现基层社会再组织化的社会结构转型,也初步实现了基层社会活力与秩序的有机统一。常青花园的骨干分子社区参与实践是中国式现代化特别是中国式基层治理道路的有益探索,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34)的实践尝试,具有一定的制度分享的潜力和意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对接”社区本土力量的过程中,国家的权力是通过“政策引领改革方向”和“柔性服务满足需求”而非强制性的行政主导实现的。布劳早已指出,在一个群体中要赢得高级地位,不仅要用出色的能力给别人留下深刻印象,而且要实际运用这些能力来为达到该群体的集体目标或其成员的个体目标作出贡献。(35)这正是常青花园领导反复强调“有为才有位”的意义所在,也是避免基层政权内卷化和悬浮化的真正法宝。
注释:
(1)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338 页。
(2)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9页。
(3) 杨敏:《公民参与、群众参与与社区参与》,《社会》2005年第5期。
(4) 涂晓芳、汪双凤:《社会资本视域下的社区居民参与研究》,《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3期。
(5) 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
(6) 王星:《利益分化与居民参与——转型期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困境及其理论转向》,《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
(7) 李辉:《社会报酬与中国城市社区积极分子——上海市S社区楼组长群体的个案研究》, 《社会》 2008年第1期。
(8) 唐有财、胡兵:《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国家认同与社区认同的双重驱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9) 赵琼、徐建牛:《再组织化: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联结与互动——基于对浙江省社区社会组织调研的思考》,《学术研究》2022年第3期。
(10) 罗家德、孙瑜、谢朝霞等:《自组织运作过程中的能人现象》,《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唐有财、王天夫:《社区认同、骨干动员和组织赋权: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实现路径》,《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2期。
(11)(18)(32) 熊易寒:《国家助推与社会成长:现代熟人社区建构的案例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5期。
(12)(13)(14)(17)(19)(20)(22)(23)(24)(25)(28)(35) [美]彼得·M.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 李国武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56—157、80—81、112、42、112、214、184、52—54、122、119、166—167、203页。
(15) 翟学伟:《中国人际关系的特质——本土的概念及其模式》,《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4期。
(16)(26)(30)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情理社会中的社会交换方式》,《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1) 孙璐:《利益、认同、制度安排——论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影响因素》,《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7)(29) 周飞舟:《中国特色社会学的理论渊源》,《社会学评论》2023年第1期。
(31) 徐勇:《基层治理的基本问题与结构转换》,《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1期。
(33) 吴晓林、谢伊云:《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创制:城市基层治理转型的“凭借机制”——以成都市武侯区社区治理改革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5期。
(34)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6页。
作者简介:雷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学系讲师,湖北武汉,430073。
(责任编辑 陈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