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革员,又称废员,主要指因罪或因过被革职的官员。晚清战端四起, 政府为解决乏人之患,革员为重寻进身之阶,革员大量差委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咸丰年间,在中央与地方充分配合下,任用革员差委主持行政事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清廷用人困局,为地方行政运作注入了机动性和灵活性。然而,同治年间,皇帝暗弱,虽几经下谕,但革员违例差委、带印差委、差委即升现象突出,这既是中央管控乏力的表现,也是应急变制过程中清廷无法有效解决官员任用矛盾的后果。光绪时期,针对制度运行过程中地方政务的变化,清廷虽因地因时对各省革员差委进行了制度调整,但管控力度和任用规制都难以恢复旧制。晚清大量革员差委的背后,反映出清政府因应困局所作出的制度调适,从中折射出制度实行过程中皇帝、政府与地方在官员管理和任用上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华帝国晚期叛乱与冲突并存的时代困局。
关键词:晚清;革员;差委;失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差委与地方行政近代化研究”(20BZS067)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4)12-0101-07
革员,又称废员,主要指因罪或因过被革职的官员。现任官员受皇帝或高级官员指派,离开本任去办理其他事务,即称差委。革员按其犯罪情节轻重,又有革职留任、革职发遣、革职永不叙用的区别。除革职留任者,其他革职官员一旦革职,想要重回官僚队伍非常困难,对于革职永不叙用的官员更是如此。然而,晚清以降,战乱频仍,地方官员或因失守城池(1),或以军务之际“辄行告病”(2),更或以庸懦无能、偷生于后(3)、延不赴任(4)等情况革职者众。此时,政府为解决乏人之患,革员为重寻进身之阶,革员大量差委成为晚清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并不多,有从革员制度的兴废历程缕分制度发展的脉络(5),也有从革员在新疆效力为切入点探析革员在边疆治理中的作用(6),却忽视了对晚清革员差委问题的探析,对革员差委过程中制度的调整和变化与晚清帝王个性之间的关系更缺少论述。故而,本文以晚清革员差委为切入点,梳理咸同光时期革员差委的具体变化脉络,厘清其运作实态,并通过清廷对革员的使用和控制,探析革员差委背后的制度性调整,这将有助于理解晚清困局中政府对地方治理和官员管理模式的变化。
一、咸丰时期革员差委制度的调整
咸丰登基伊始,农民起义的风暴就以两广为起点,迅速席卷大江南北。湖北即选道王錱说:“盗贼横行,生灵涂炭,几至不可收拾。”(7)面对乱局,清廷加大了官员惩处力度,一旦城池失守,从督抚、两司到地方州县降革职者众。而军兴之际,不但需要大量武职人员,也因管理粮台、运输军火、办理文案等情况需要大批有实际经验或熟悉地方舆情的文职官员(8)。面对这种状况,地方督抚以军务、政务需人为由不断奏留革员差委办事(9),亦有不少革员私下谋求差委以求晋升。当时,地方督抚往往声称:“但使人才可用,即不能不兼用丁忧、降革之员。”(10)吏部则以“失律之将,不宜差遣”(11)为由,坚持不准革员差委。地方需人和清制规定之间矛盾凸显,咸丰帝则以“破格施恩”(12)的方式开始允许革员差委为国效力。
其实,除军兴革职者众的原因外,咸丰帝能够破除成例,允许革员差委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革职官员久任地方,熟悉地方民情。具体言之,咸丰三年,湖北荆宜施道文辉,因其未能带兵阻挡太平军的进攻而被革职,而湖北办理防堵总局需员,地方政府认为该员年富力强,于湖北情形尚为熟悉,故而准其留于湖北差委。(13)咸丰四年七月,已革太湖协副将刘长清,因曾任上海参将,“熟悉地利民情”而暂缓发遣,督率地方乡民竭力抚剿。(14)咸丰七年,云南副将陈德功因为救援不力,蒙领饷银被革职拿问,从重发往新疆效力赎罪。但因该革员熟悉云南师宗、罗平、邱北等州县情形,更利于云南防堵,所以准其暂留该处差委,以观后效。(15)
其二,继任官员到任需时致委署乏人。咸丰军兴,除因路途遥远、朝觐等原因到任需时外,因办军务而无法按时到任成为常态。由此导致地方政务无人处理、官兵无人督统等现象频出。山东军兴,防堵吃紧,新任布政使崇恩到任需时(16),不得已而暂留革员刘源灏办理防堵事务。咸丰三年三月,京口副都统文艺革职,拟发新疆效力赎罪。但因京口驻防官兵督率乏人,所以暂留差委,统带官兵(17)。咸丰四年,江西九江镇总兵佛隆因防堵不力而革职,而新授九江镇总兵居隆阿此时正在浙江嘉湖一带防堵而无法按时到任(18),军务吃紧之际而委署无人,故而暂令革员佛隆于军营差委随同剿匪(19)。
其三,能劝导散勇勿生是非。晚清时期,原有之八旗、绿营正规军战斗力差,无法应对变乱的社会局面。政府开始用民间募团的方式组织团练,因事而集,事毕而撤,由此导致散兵游勇大量增加,因之成为晚清一大痼疾。曾国藩曾在家信中说:“散勇回籍者太多,恐其无聊生事”(20),而“清查既难,钳束亦复不易,必致滋生事端”(21)。所以,每次解散散勇,即使政府多发饷银,派人轮送回乡,以便另谋生业,但仍有结党成群,滋生事端者(22)。故而,劝导散勇顺利回乡不滋事端成为一件极为重要的事,若官员能为此事,政府在革员处理问题上便有通融之余地。咸丰五年十月,已革闽浙总督颜伯焘,因籍隶广东,熟悉潮涌情形,此时恰在苏州,逢潮勇解散,朝廷即令其劝导回籍,交怡良差遣委用(23)。
由是,从咸丰时期开始,革员差委于军务、粮台、文案、募捐等多项事务中屡见不鲜。然而,革职官员差委,却并非督抚直接奏调即可准许。为防止地方官员“引用废员助其指臂,而不肖之流贪利徇欲,或至向外忘本,遇事生风”(24)。所以,清廷从一开始用革员差委时即非常慎重,咸丰帝还专门下谕指出:“自广西办理军务以来,失事获咎人员,间有因该省原奏,声明留营效力者,朕念军营用人,难拘常格,姑准留营,以资差遣。获咎各员,果能知感知惧,力图报称,原不必以一眚概从摈弃。若竟不知愧奋,遇事退缩,军营中亦安赖此劣员为耶?著钦差大臣暨各督抚等,认真查核,不得滥请留营,以为开复地步。并将从前准留各员详加察看,分别奏请留撤。其失守城池各员,尤当严查,照例参奏治罪,断不准任听禀报饰词,稍存姑息。”(25)咸丰上谕表明:之所以准许革员差委,是因为军务繁重,难拘常格。但要想留营差委,必须各钦差大臣和督抚认真查核上报,奏明请旨后,才准革员留营差委。对于失守城池的革员更是要严格查处,照例治罪。咸丰九年针对失守城池革员留营情况,再下上谕重申:“各路统兵大臣及该督抚等,务须破除积习,于失守地方文武员弁随时奏明,按律治罪,不准饰词开脱,藉口留营。”(26)在咸丰帝的要求下,各地革员差委非常困难,特别是在革员差委前的审核程序有种种要求、差委过程中注重对革员的考核和革员开复之考察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
清政府规定,革员差委前必须要进行相关审核。比如,翰林院编修曾壁光曾奏保四川绥定府经历胡春毓等堪资军营差遣,咸丰先是降旨让署四川总督裕瑞确切访查,据实具奏,接着让吏部查核奏保人员因何革职,能力如何,经查,该员等仅为平日循分供职之人,询以军务机宜,均无过人识见。又查明各废员参革原案,俱属咎有应得。故而,咸丰下令:所有绥定府经历胡春毓、绥定营达县专城千总陈荣及已革游击李陆师、守备刘天才、千总徐占超,均著毋庸发往军营差委(27)。又有前御史隆庆奏保琦忠等四员,请求发往直隶差委。咸丰一面降旨令兵部将文兴、常安、顺保等三员离任原案查明。并令该部带领引见后认为:该革员等即使发往直隶,于该处军务,亦未必遂有裨益(28),故而未允许此人等差委。由此可见,革员要想差委,地方督抚先访察其任职情况,吏部或相关政府机构审核后将结果呈报皇帝,皇帝就审核结果出具意见。或者,革职官员经过引见,皇帝亲考其才具后,方始确定差委与否。若遇有紧急公务,必须差委革员,清廷也一直强调若“俟委用得人,即将该革员遣回。”(29)此举是为防止革职官员用差委而代发遣,用差委功绩为将来开复原官做铺垫的投机行为,实际上是政府加强对革员差委管控的表现。
咸丰不但重视革员差委之审核程序,革员差委过程中,政府也要时时考核其行政能力。咸丰曾言:“自军兴以来,内外臣工保奏各员,迭经降旨,发往各军营差遣委用。惟该员等能否得力,自须从实甄核,以免滥竽。著各省统兵大臣,于各该员到营后,随时察看,凡已经著有劳绩,及才具可用,实有裨益者,自应留营差委。其于军务不甚得力,或查有别项劣迹者,即著奏明分别撤回查办。不得以特旨发往之员,稍事姑容。”(30)咸丰此谕,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尽管用人之前有过相关考核,但用人之中的考查也不能缺少,以防止冒滥;其二,革员差委本为军兴之际选拔能人,若有劳绩才能可用者方可留营,冒滥者一定要严惩。已革前任两淮盐运使但明伦就是这种情况。因太平军攻打扬州城,暂留其在清江浦办理防堵,戴罪自效。但经过考察后发现,该员自革职留营差委以来,并无出力之处,故而清廷立即下旨将其发遣,不准继续留营差委。(31)
除差委前审查、差委中考察外,在差委后开复问题上,咸丰也非常重视。比如已革知县黄元吉,因攻城有功,请予开复。咸丰以“该革员屡经失事,因有微劳,遽请开复,未免过优”,下旨待该员再有劳绩,才准其酌保开复官职。(32)官员开复后,若“续因劳绩保奏,仍于清单内,将开复之案详细注明,以凭核办。如并未开复有案遽保官阶,随时奏请撤销,毋庸另给奖叙。”(33)咸丰九年,张宗世因御敌有功而被开复,之后查出其曾有案未结就投效军营,故而将其所有奖项及开复原官之议撤销,以此表示政府对革员差委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咸丰的才略对革员差委政策的实施和掌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咸丰帝对地方官员的了解程度在晚清几位皇帝中特别突出。如吉林副都统琦忠在他人奏保其军营差委之时,咸丰直言:其“曾任二品大员,如果才堪驱策,朕心自有权衡,非如微末人员,其才具无由上达者可比。”(35)已革道州知州王揆一在骆秉章奏留汉口差委后,咸丰帝怒斥:“王揆一获罪甚大,汝今又欲令其带勇,以观后效,豫为将来保举地步,著不准行。带勇或武弁或绅士皆可,亦何必须一革员耶?”(36)又如,前署直隶藩司张集馨因不遵调遣而被参革职,革职后经钦差胜保奏留带勇防剿,得以允准。转而胜保就又复请让张集馨办理粮台,此举让咸丰大为震怒,他认为此举是胜保将张集馨置于安闲之地而不准,并强调务必让其带兵效力。(37)咸丰帝的种种做法都表现出他对地方官员能力的熟悉程度,故而不易为地方官员蒙蔽。
除对地方官员任职情况较为熟悉外,咸丰帝亦能及时发现革员差委中的弊端并及时改正。革员署官便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比如,咸丰四年,安徽已革知县黄元吉因作战失利被革职后,安徽巡抚委任其署理定远县令,吏部认为“革员署理地方,实属违例”(38),但咸丰考虑到“皖省甫遭兵燹,非寻常省分可比,自应从权办理”,准许黄元吉署理定远县知县一职。同时,也将安徽等地所有革员署理知府、知县等情况,均按照黄元吉之例一体办理。(39)这样一来不但解决了安徽因军务而带来的官员缺员问题,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革员为国效力。
另外,官员一旦革职,究系无职之员,深恐呼应不灵(40),其在带兵过程中必然会多有掣肘。为此,咸丰或破例给予一定官衔(41),或先行开复职官,(42)鼓励其带兵平叛。若真需要维持地方秩序和办理具体地方事务,咸丰甚至可以赏给顶戴以便署理地方,已革直隶布政使张集馨就是如此。(43)不过,通过检阅史料发现,咸丰给予顶戴帮办军务或署理实缺官职的,基本上都是曾任巡抚或两司的省级大员,地方低级官员直接给予官衔和开复职官的则几乎没有(44)。这既是咸丰皇帝用人韬略的体现,也是其对官员任用的重视。
综观咸丰朝的革员差委,朝廷指派多,地方督抚奏调少。又因为咸丰对差委革员的限制和了解,革员差委冒滥并未超出可控范围,这也符合史家对咸丰“能任贤擢材,洞观肆应。赋民首杜烦苛,治军慎持驭索”(45)的评价。但随着战火的扩展,硝烟的弥漫,年幼的同治帝则逐渐失去了对革员差委的控制权,革员差委逐渐走向失范。
二、同治时期革员差委的与失范
同治登基之时,第二次鸦片战争已落下帷幕,太平天国运动也接近尾声,革员差委问题似乎应该得以顺利解决。为此,清廷曾专下上谕:“嗣后各路统兵大臣、各直省督抚于地方失事人员,均著照例核办。非素得民心,及实能奋勇杀贼者,概不准率请留营效力”。(46)此举之目的,显然是为了严控革员留营差委。然而,同治年间的革员差委不但没有因军务之减少而减少,反而愈来愈多,进而出现政府难以控制之势。
其一,重罪不遣之革员留营差委多。咸丰年间,革员因公诖误,才具可用者,才准留营差遣,这一点十分重要,有才具是革员差委前提。而同治年间,重罪发遣甚至永不叙用官员亦多有差委。安徽按察使张学醇以党附苗沛霖所得军功多系冒滥(47)革职,并交安徽巡抚李续宜查办,此事发生在咸丰十一年十二月。而事隔九个月以后,张学醇之罪非但无人查办,反而以“办理浍北剿抚,一切甚为出力”为由请奖(48)。及至后来办理事务又措置乖谬,政府才“明降谕旨不准留营”(49)发往轮台效力赎罪,并一再强调要迅速“派员押解起程,毋许逗留”(50)。此时,已距革职拿问近三年时间了。即使朝廷下令发遣,地方督抚仍以“防剿吃紧,统带需员”为由,一直让其带兵,实并未让其离营。因为,不足半年,曾国藩即在与朱久香的信中提到要释回张学醇,或可一收其用(51),此为同治四年闰五月二十五日事。未几,朝廷就下旨将张学醇交曾国藩差委(52),七月,曾国藩让吴昌寿笼络陈国瑞之际,提到此时张学醇已赴豫,吴昌寿可即令该员劝谕(53)。纵张学醇身生两翼,何能一月之间从新疆驰至河南?之后,张学醇因带营勇与张曜等人前后夹击捻军的情况(54)出现在曾国藩的奏折中,进而,又以在禹州、新郑等地攻剿捻军获胜的形象再次出现在曾国藩的奏折中(55)。由上可知,从张学醇革职到发遣至后来允许差委,整个时间长达五年之久。五年内,清廷一直默许张学醇带兵在安徽、河南、山东一带平叛,并未因罪发遣。又有滥刑毙命之兖沂曹道长庚,清廷以永不叙用处分,其非但未离任,反而以“贼畏民怀”为由留在山东差委办事,不久,即在山东巡抚丁宝桢的斡旋下,将永不叙用罪责改为革职留任,堂而皇之地继续在地方差委(56)。
其二,带原任印信差委也是同治革员差委的一种特殊现象。山西臬司陈湜可以说是其中的典型案例,陈湜,湖南湘乡人,同治四年调山西按察使。七年春,以疏防褫职,遣戍新疆(57)。陈湜革职后,山西巡抚立即以“筹备晋防”为由,“请令陈湜暂缓交卸臬篆,并免发遣”,此奏一上,朝廷震怒,以“发遣之员何得仍留臬司之任”驳斥,要求立即将陈湜发遣。但山西巡抚继续以山西河防吃紧,陈湜熟悉防务,恳请朝廷暂缓发遣。并进一步阐明此时防务紧急,若革员交卸臬司篆务而办防务,深恐呼应不灵,故而,上奏朝廷让陈湜带臬司印篆沿河防守。清廷最后允准,令陈湜带原山西臬司印篆督率兵勇,在沿河一带筹办防堵事务(58)。
其三,革员差委开复速度快亦是同治时期的另一种特殊现象。前文已述,咸丰年间革员若想开复,需督抚上奏,吏部和地方核实情况再行开复。而同治年间,革员只要差委有功绩,即可迅速开复。比如,已革守备王东林,因为在营逃走,奉旨即行正法。但因捻军兵起,王东林带勇投营,而暂缓正法,反而继续留营交蒋益澧差遣。后因该革员在攻克浔州城首先登城,即免其治罪,并开复原官。(59)福建带兵参将蔡润泽,因延不到防被革职发往新疆效力,但因军营员弁不敷调遣,而暂缓发遣,留营效力(60)。虽经朝廷以发遣之员不应留营拒绝(61),但地方督抚仍飞调蔡润泽挑带兵丁一千速赴防所(62),很快便因军功开复革职发遣之罪。甚至永不叙用官员,也有通过差委而加以开复的。河南已革知府廖庆谋残忍好杀,激生事端,被革职永不叙用(63)。该革员革职后,并未回籍,反而立即至钦差胜保军营带兵差委(64),六个月后胜保以军功保荐开复。
面对革员差委数量越来越多,开复愈来愈快的局面, 清廷几次下旨规范革员差委的章程。除上文已述之革员不准随意差委外,针对革员投效军营,钻求差使,并以军功滥行保奏,开复原官的情况,清廷规定:“嗣后各路统兵大臣,凡遇各省甄别人员,不准随营收录,滥请开复,用绝夤缘幸进之阶。”(65)同时,不准开复参革之员,发往原省补用,以杜幸进。(66)
规章之外,清廷也希图通过加强对革员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革员差委的管理。同治初年,江苏等地刚刚平定,清廷就立即要求两江总督曾国藩对扬州府及仪征县失守案内文武员弁等情况进行上奏。曾国藩上奏后,刑部立即对涉及官员进行了重新查核。经过刑部审核,清廷认为:署江苏江都县知县崔绳祖、署甘泉县知县李敬灏、署仪征县知县杨钟琛均系守土之官,署扬州营守备江伟勋系专城武弁,该员弁等,于咸丰八年九月间逆匪窜扑扬州时,失守城池,又随同官兵克复,按照章程,应发往新疆充当苦差。扬州府知府黄钦鼐系同城知府,扬州府同知周成璋、署扬州营千总黄林坤均有捕盗之责,失守后俱各随同克复,亦应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其中,曾国藩奏请将崔绳祖、李敬灏、杨钟琛、江伟勋、黄林坤等革职官员留省当差之事,被清廷拒绝,仍“照部议革职,即行起解。”但此举并没有起到太大作用,因为不久之后,杨钟深等人又经曾国藩、吴棠等人奏留继续差委。
何以同治时期立法愈严而革员差委愈多呢?首先,延不到任成为官员的任职常态。清廷根据各省省会及所属府治,距京远近不同,对地方官员的到任日期有明确规定(67)。军兴以来,咸丰时期虽有官员到任需时现象,但并未有同治时期严重。同治年间,地方从督抚到州县官延不到任成为官员任职常态。林鸿年自简任云南巡抚后,一年有余仍不到任,虽迭经催促仍置若罔闻(68)。萧浚兰简授滇藩,时逾三年,延不赴任(69)。江西广饶九南道廷曙自咸丰十一年五月间简放后,至同治元年正月,尚未到省(70)。曾国藩任两江总督一年之后,身边“无司道一人相随”(71),而“近来府县各官,往往以所任之缺,地当冲途,数年并不到任”(72)。虽政府不断要求吏部“申明成例,随时详查”,确有日久不报到者,即指名严参。然而,实际上地方官员或因他省督抚奏留差委无法按时到任(73),或因循规避不愿到任(74),更或“图将来保升”,宁留军营差委而“拒赴本任”(75)。随之带来的后果就是地方留任实缺官员,“虽佐杂微员,必须亲自札委,刑名钱谷,必须亲自综核,不特体制不合,亦且精力难周”(76)。在此情况下,发遣革员或永不叙用革员之差委泛滥就难以避免。
其次,革员差委考察程序进一步破坏。清制:因公降革人员,如果要开复原官。需要先行“送部引见”后再奉旨准其开复(77)。然而,同治年间这种革员考核制度再次遭到破坏。比如,山东记名提督王心安,因在山东胶莱河一带防堵捻军不力被清廷密令李鸿章于军前正法,以昭儆戒(78)。随即山东巡抚丁宝桢以历次血战之功力保,朝廷暂允其带兵(79)。之后,丁宝桢多次以王心安安抚难民和军务有功,直接恳请朝廷赏还其原职顶翎,以示鼓励(80)。整个过程中,朝廷既未派吏部对原要正法之王心安的功绩进行考核,也未派地方其他官员对王心安进行查考,而是直接予以开复。敖天印,自同治二年在豫擅自离营,经前河南抚臣张之万奏参革职。三年,复因斗杀孙之友一案,经张之万请旨敕拿审办。四年,该革员自募勇入关,随同克复宁夏府城,并收抚回目马声燕、杨文志。前署督臣穆图善并未调查为该革员犯案之由,朝廷亦未对其查核而将其开复,并将该革员保洮岷协副将,一年之后,将该革员奏保以总兵记名简放。(81)虽清廷不止一次以跨省审理革员罪责,或因军兴道路不通,或因人证、卷宗在他省纷纷调往而不便塞责(82),但吏部考核之疏漏由此可见。
最后,引见制度被破坏导致皇帝对官员熟悉程度大打折扣。除同治冲龄践祚政务多委慈禧外,军兴以来,各省官员或在军营带队效力前驱,或因本省办防,堵剿吃紧,故而引见制度日益废弛。很多官员简放多年,却从未陛见,甚至习以为常,竟有不复陈请入觐者(83)。如此一来,地方官员之操守、能力,皇帝便无由周知,无奈之下,只能要求各地督抚不断保举合适之官员,督抚之权力也因之扩大。而近年获谴人员,往往在各省军营逗留差委,或以奔竞结大吏之知,或以矫饰为起用之计。一朝任事,故态复萌,最为伤害人心风俗(84)。
由此可见,虽同治时期战乱状况较之咸丰时期有所好转,但革员差委规制却因客观形势的变化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导致同治时期政府规章逐渐失范,革员差委日趋泛滥并与政府政策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
三、光绪时期管控新制蹉跎难生
光绪时期,国势渐趋安定,但因军兴而“仕途日杂,积习相沿,以致弊窦丛生,吏治仍未有起色。”(85)在这种情况下,革员差委问题,再次提到议事日程。为此,清廷采取了几项措施整顿革员差委中的种种乱象。
其一,严格限制革员差委。因革员差委之泛,已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任官体制,故而军务稍安之际,清廷通过一系列上谕对革员差委严格限制。先是,遇有地方差委事宜,应“于本省各员内量才器使,”不准“督抚率调他省人员”(86)。继而,又下令“丁忧人员仍宜恪遵定制”,不准随意差委(87)。所以,当丁宝桢以四川差委需员为由,奏调已革道员李耀南差委时,朝廷以李耀南系“永不叙用人员,不准调往”拒绝,并申斥奏调丁宝桢“率行调往差遣,殊属非是,”给予革职留任的处分(88)。此后,清廷明确规定:废员弃瑕录用,臣下不得奏请(89)。将革员差委之权收归中央,继而,当李鸿章奏调已革湖北道员杨宗濂总理武备学堂差使时,朝廷立即以参革人员犯罪“情节较重者,均不准留营效力”为由拒绝,并强调“被参革职,自不应调办要差(90)。如果查出督抚违例任用革员差委,加大对派委人的惩处。比如,已革甘肃道员舒之翰,因“索取规礼”等因,被革职永不叙用,勒令立即回籍,不得逗留。但穆图善却违例差委革员舒之翰,并称其“累年劳绩”,朝廷震怒,不但立即终止舒之翰所有差委事务,而且给予违例差委的穆图善以革职处分(91)。
其二,进一步规范革员差委程序。光绪以前,只要清廷未有不准效力军营之语,革员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军营差委的方式在地方办事。然而,光绪时期,革员想要投效当差,应先咨吏部核准立案后,方能当差。而在当差之前,政府也会反复对被差委人进行考察,如果考察时有观点不一者,政府会再找其他官员对其人详细查明上奏后再做出相关决定,广西已革道员赵沃就是这种情况(92)。若此革员是永不叙用之员,而又有人称其“才具优长”,所办事务均“俱臻妥协,”政府会立即对该员能力等问题发交当地官员对此革员的“吏治声名,据实覆陈。”(93)若有必要,皇帝也要对相关官员进行引见,来确定其是否能够胜任差委之职(94)。
其三,革员差委后,差委过程的考察也重新恢复。云南昆阳州知州苏忠廷,因任内侵吞钱粮、匿征捏报被署云南迤南道陈灿奏参革职。后苏忠廷以革员身份为提督冯子材差委。苏忠廷从事差委一段时间后,提督冯子材就以其“操守廉洁,血诚果敢”为由,上奏朝廷开复其处分。然而,冯子材此奏与地方官员丁振铎对苏忠廷的考察则完全相反。在此情况下,清廷立即派魏光焘将苏忠廷人品、办事能力确切查明后,再上报朝廷。由此可见,即使革员能获得相关的差委,但要想凭借差委时期的功绩获得开复,朝廷还是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相关的考察。(95)
其四,革员差委开复难度加大。比如直隶提督马玉昆曾保奏已革湖北钟祥县知县黄澍棻,因“随办中立防务参赞,赞襄帷幄,裨益良多”请开复原官。朝廷立即派吏部核查其实绩及部定章程,认为虽私罪降革人员得有异常劳绩,准予开复原官,但必须得有“军功劳绩”才可,而黄澍棻所办之事均为寻常劳绩,“核与定章不符,应毋庸议”(96)。同保之已革副将张云松,虽差办武卫左营劳务处,也曾随征出关扼守,但以并未有军功,而不能开复。确有军功者,地方恳请开复原官之时,也常遭朝廷申斥,比如冯子材因道员赵沃有功而为之请奖开复,遭朝廷申斥:“朝廷于臣下是非功罪,自有权衡,该提督无事哓哓渎辩为也(97)”。又因革员开复必须确有劳绩,因而,革员开复时间加长。比如,革职差委之试用巡检徐抚辰,委办登防营务处,效力海防近四年,又办河工近一年,差委五年之后,吏部核查确有功绩,并无冒滥,才准其开复(98)。由此可见,政府对革员开复重视之程度。
清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官员任用矛盾,故而督抚违例差委革员的现象屡禁不止。比如王诗正、沈应奎均系已革司道大员,光绪十一年,左宗棠并未先行奏明,亦未在吏部备案,辄令赴营差委(99)。甚至盛京将军增祺未经朝廷允准就“派委已革道员周冕往旅顺”,并“与俄擅立奉天交地暂且约章”等事(100)。值得注意的是,光绪时期,地方督抚违例奏请的缘由多以革员具有洋务经验或较强实业能力。张翼,光绪二十四年十月,因侍郎胡燏棻承办津卢及山海关一带铁路,事务繁忙,不能兼顾。因此,清政府立即调曾有办理地方矿务经验的江苏补用道张翼前往帮办。此后一直到光绪三十年已经升任四品京堂的张翼因开平煤矿收回利权一事革职时,张翼一直在帮办津卢、津榆、津镇等铁路事宜。因张翼多年办理铁路事务,熟悉铁路事务,因此,光绪三十一年,直隶总督兼津镇铁路督办大臣袁世凯就奏调革员张翼直隶差委。袁世凯强调,津镇铁路办理以来,张翼多次参与和英国、德国两国银行借款事务,并在商订合同等事务中出力甚多。目前,津镇铁路办理正在紧要关头“关系三省利权,两国交涉”,尤以津镇铁路订约、分段开工等事费时费力。而他兼差太多,事务太重,只能督率统筹,不能事事亲力亲为。于是,恳请朝廷继续留张翼在津镇铁路办理相关差委事务。此后,张翼即以津镇铁路差委办事得力,不但开缺复职,更是升任三品京堂。类似这些情况的出现说明,虽然清廷努力复循规章,但与社会现实之间尚存在很大距离,也说明既有任官制度的调整仅是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举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形势变化和制度调整之间的矛盾。(101)
“用人为行政之本”(102)。作为任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晚清革员差委的选择及运作方式,无疑对地方行政产生重要影响。不难发现,晚清革员差委在运作环境、差委规程以及主体表现方面,有很多逾越常规的地方,这是应急变制下的灵活反映。咸丰年间,在中央与地方充分配合下,任用革员差委行政事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清廷用人困局,为地方行政运作注入了一定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同治年间,皇帝暗弱,虽几经下谕,但革员违例差委、带印差委、差委即升现象颇为突出,这既是中央管控乏力的表现,也是应急变制过程中政府无法有效解决官员任用矛盾的结果。光绪时期,针对制度运行过程中地方政务的变化,清廷虽因地因时对各省革员差委进行了某些调整,但管控力度和任用规制都难以恢复旧制。我们知道,制度选择是矛盾冲突和斗争的结果,晚清大量革员差委的背后,反映出清政府因应困局所作出的制度调适,从中折射出制度实行过程中政府与地方在官员管理和任用上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华帝国晚期叛乱与冲突并存的时代困局。
注释:
(1)(2)(3)(12)(25) 《清文宗实录》第40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360、300、289、282、817页。
(4)(34)(63) 《清文宗实录》第44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236、262、291页。
(5) 徐雪梅:《清朝的废员及起废制度》,《历史档案》2015年第4期。
(6) 齐清顺:《清代“废员”在新疆的“效力赎罪”》,《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方华玲:《论乾嘉道时期派令废员总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刑名钱粮事》,《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7) 王錱:《王錱集》,岳麓书社2013年版,第482页。
(8) 林则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林则徐全集》第4册, 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页。
(9)(10) 曾国藩:《曾国藩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104页。
(11)(17)(27)(28)(30)(35)(37) 《清文宗实录》第41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303、98、224、413、426、413、796页。
(13)(62)(81) 刘泱泱等校:《左宗棠全集》,岳麓书社2014年版,第377、36、36页。
(14) 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福建上海小刀会档案史料汇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31页。
(15)(29)(40)(41)(42)(43)(44) 《清文宗实录》第4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414、231、549、552、861、290、579页。
(1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 第7册,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第206页。
(1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 第8册,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第104页。
(19)(23)(31)(32)(36)(38)(39) 《清文宗实录》第42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365、1005、72、605、731、483、576页。
(20) 童笙编译:《兵鉴·曾国藩治兵筹策录》,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
(21)(48)(49)(53)(54)(55)(61)(71)(76) 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奏稿卷》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418、132、456、476、499、520、88、88、88页。
(22) 《示靖散勇》,《申报》1901年11月7日。
(2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清末教案》第3册,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50页。
(26) 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第15册,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593页。
(33) 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4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3年版,第63页。
(45) 《清史稿》卷20《本纪二十》。
(46)(59)(60)(70)(72)(73)(75)(102) 《清穆宗实录》第45册,中华书局影印1985版,第129、113、931、508、264、1050、217、251页。
(47) 彭玉麟:《彭玉麟集》, 岳麓书社2017年版,第11页。
(50)(65) 《清穆宗实录》第47册, 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533、668页。
(51) 李翰章编撰、李鸿章校刊:《曾文正公全集》第7册,中国书店2011年版,第54页。
(52)(84) 《清穆宗实录》 第48册, 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142、580页。
(56)(58)(66) 《清穆宗实录》第50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729、391、523页。
(57) 《清史稿》卷432《陈湜传》。
(64) 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宋景诗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4页。
(67)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6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06页。
(68)(74)(78)(79)(83) 《清穆宗实录》第49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25、29、692、745、215页。
(69)(82) 《清穆宗实录》" 第46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880、622页。
(77) 《清宣宗实录》第49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692页。
(80) 丁宝桢:《丁文诚公奏稿》,贵州历史文献研究会2000年版,第151页。
(85)(86)(87)(91) 《清德宗实录》第52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119、105、106、425页。
(88)(92)(97) 《清德宗实录》第5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12、368、488页。
(89)(99) 《清德宗实录》" 第54册, 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341、954页。
(90) 《清德宗实录》第55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31页。
(93)(94) 《清德宗实录》" 第57册, 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214、894页。
(95)(100) 《清德宗实录》" 第58册, 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354、266页。
(96) 《政治官报·折奏类二·吏部议竣直隶提督马玉昆奏保革员张云松等片》,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11页。
(9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3册,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725页。
(101) 袁世凯:《袁世凯全集》第15卷,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6页。
作者简介:苗月宁,鲁东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山东烟台,26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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