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24-12-31 00:00:00李雪松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绿色环保上市公司

【摘" 要】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披露环境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来看并不乐观。论文以吉林省上市公司为例,通过分析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发现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促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对策,为提升资本市场发展质量以及优化相关监管机构政策提出政策参考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绿色环保;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4;F832.5"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4)09-0064-03

1 引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相继提出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是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禀赋至关重要。企业作为最活跃的社会经济组织,其生产经营活动会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特有的社会属性使其在环境治理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其中,上市公司具有“领头羊”作用,通过信息披露来引导和监管上市公司,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而现阶段,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仍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引,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及数量等方面仍没有强制的要求,这可能会导致信息失真,使得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总体不高。如何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履行减排义务,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是当前贯彻“两山论”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3]。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常态机制,不仅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衡量其环境绩效,还能为政府监管以及环境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2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学术研究及影响因素

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企业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资本市场有效运转的基石。环境信息披露与一般的财务信息披露相比,更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更是实现上市公司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较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意愿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差异较大[4]。而企业若想立足长远,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信息的科学管理,客观公正地及时披露环境信息。1989年3月,在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七次会议上,首次提出环境信息披露问题。2002年以来,我国学术界逐渐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研究,李建发等[5]提出了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基本框架设想,孙兴华等[6]提出绿色会计的计量和报告。

已有研究表明,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主要基于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从公司内部来看,财务状况、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比例、独立董事比例、高管个人特质,股权结构、党组织嵌入以及社会声誉等对环境信息披露有显著影响;从公司外部来看,法律政策、市场监管、媒体监督以及社会压力等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存在重要影响。企业的内部治理和政府的监督是学者们最为关注的影响因素,而对于行业背景以及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影响往往容易被忽视。

3 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

截至2024年6月,吉林省上市公司共49家,这些公司所属行业主要分布于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根据2010年9月环境保护部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将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认定为重污染行业。按照该指南,吉林省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2家,主要是涉及制药、化工和有色金属冶金,占比近50%。为使研究对象具备横向和纵向可比性,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并结合手工整理的上市公司年报,汇总环境信息披露的详细情况。

3.1 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司数量

随着国家、省政府各部门以及资本市场对环境信息的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披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公司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已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内容,但信息内容和形式并不统一。不同行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公司,披露污染物排放量及治理水平的信息并不全面,且信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2008年至2023年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如图1所示。

通过图1可以发现,2008年至2023年吉林省上市公司选择在公司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占比从40%左右上升至近100%;选择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占比从11%左右持续上升至60%左右。

3.2 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吉林省上市公司在公司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等公开文件中披露环境信息种类较多,包括环保理念、环保目标、环保教育与培训、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环保奖励和环保治理效果等。根据已有整理数据,2008年仅有7.69%的公司提出环保理念,到2022年有43.75%的上市公司在公开非财务信息中提供了环保理念的阐述。在环保管理制度体系方面,2008年仅有3.8%的公司制定了相关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规定、职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而在2022年有35.41%的公司提出了环保方面的管理制度体系,并有29.03%的公司披露了公司参与的环保相关教育与培训。上市公司一方面是基于政府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向市场传递一种积极的信号,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4 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逐步完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越来越完备,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4.1 环境信息披露方式缺乏独立性

就目前收集的环境披露信息来看,吉林省上市公司多以补充形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如在财务报表附注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法》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但并非强制性要求。吉林省上市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或社会责任报告来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数量较少,披露方式缺乏独立性。

4.2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缺乏预测性和可比性

通过对吉林省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进行分析可知,一方面,环保理念、治理效果和相关培训等都是已经发生的历史信息,仅仅是事实的描述,对于未来的环保投资和环保研究开发等前瞻信息较为缺乏,环境信息预测性不足。另一方面,环境信息的披露缺乏规范性,各个公司所披露的内容不同、形式不同,多为描述性的非财务信息。即使是同一家公司,在不同年份所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有较大差异,使得环境信息在横向和纵向方面都缺乏可比性。

4.3 环境信息披露时间缺乏及时性

吉林省上市公司大多选择在公司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即在上一年结束后的4个月内进行披露,时效性较差。与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等披露方式相比,网站披露是更为便捷的方式,但部分上市公司在网站上更新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并不及时,网站信息更新速度较慢。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无法有效地掌握企业发展情况,不了解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这在其在作决策和判断时会产生一定影响。

4.4 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缺乏保障性

上市公司年报虽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事务所仅对传统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对于年报中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相关内容往往疏于甄别。相关审计部门也没有对企业所披露的环境方面的信息进行责任性审计工作。年报、社会责任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公司网站信息等都没有明确的第三方进行审计,信息质量无法保证,使得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信息过程中缺乏保障。

5 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5.1 政府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的重大事件,社会公众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效果等信息的了解需求,我国政府陆续颁布了多项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但现阶段只有一些指南、指导意见、公开办法中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和建议,其约束效果远远不及法律法规。并且在这些文件中,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具体内容限定不够明确,导致上市公司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披露的内容参差不齐、质量不高。

5.2 行业层面缺乏行业规范和准则

不同行业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存在明确的差异,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缺乏行业层面的约束。尤其是吉林省的上市公司中,有近50%的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如制药、化工和有色金属冶金等。这些行业产品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使得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尤为重要。虽然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要定期披露关于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但对于具体披露内容在行业间的差异较大,缺乏环境信息披露中针对行业的具体准则指引。不同行业在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或者是环保投资方面,哪些内容需要明确披露以及披露的载体和形式都应具备规范性。

5.3 社会层面缺乏有效监督

除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之外,社会监督更能提升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吉林省并没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作出强制性要求,相关部门也缺乏具有相关业务鉴定能力的专业人才。这就要求社会层面发挥广泛的监督作用,督促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及时、实用的环境信息。社会大众关注不够,资本市场对环境信息的消极反应,使得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足。

5.4 企业层面缺乏真实全面的信息

上市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基于短期利益考虑,忽视对环境的影响,产生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行为。而上市公司在披露环境信息时出于保护性印象管理,往往向市场中传递积极的信号,如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正面信息,很少涉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以及受短期利益诱惑,这导致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提供不真实或片面的环境信息。

6 完善吉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

6.1 建立明确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条例

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虽然具有一定强制性,但是对于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和监察工作不具备指导性。因此,国家层面应出台法律条例细则,并鼓励督促地方政府制定适用于当地企业的环境会计披露条例。地方环保厅应充分发挥其职能,确定企业环境信息所应披露的内容,协同其他部门制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方案细则,明确企业环保责任,通过立法手段约束规范公司行为,使环境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具体化和常态化,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6.2 制定具体的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业规章

不同行业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的要求不同,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应有所差异。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环境管理的行业规章,建立行业内环境信息披露的有效机制,统一环境信息披露的口径,缩小行业内环境信息披露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异,从而提升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尤其对于重污染行业,应加强对其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完善环境财务信息的内容。

6.3 鼓励开设第三方环境信息审计机构

目前,审计机构多针对一般财务信息,并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信息的审计机构或专项审计。吉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鼓励引导审计机构关注环境信息,提供环境信息的第三方鉴证业务。由于环境信息的特殊性,要求审计师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最新的政策不断拓展自身的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求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对公司出具意见时,单独列示环境信息的审计内容及审计意见,从而使环境信息的披露更具可靠性和保障性。

6.4 提高公司管理层的环境信息披露意识

管理层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意识直接影响着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管理层在环境信息尤其是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中,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由于文字描述的环境信息披露无需经过审计环节,这使得管理层在主观描述的过程中可能为提升企业形象和声誉做出粉饰甚至瞒骗行为,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要对公司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转变信息披露的动机,真正为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做出真实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加强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为企业的长期效益和国家社会的效益而努力。

7 结语

环境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焦点话题,“十四五”规划再次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评价框架和体系迫在眉睫。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导致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审计开展困难重重,这要求政府、行业、社会和公司通力合作,提高环保意识,加大监管力度,共同促进吉林省上市公司更好地披露环境信息、履行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虹,原潇倩.企业代理成本与环境信息披露——基于管理层家乡情怀与市场化进程的调节效应[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19,16(06):72-80.

【2】陈开军,杨倜龙,李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公司股价影响的实证研究——以环境信息披露为例[J].金融监管研究,2020(05):48-65.

【3】李虹,霍达.管理层能力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基于权力距离与市场化进程调节作用视角[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8,20(03):79-92.

【4】周五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进与展望[J].中国科技论坛,2020(02):72-79.

【5】李建发,肖华.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J].会计研究,2002(04):42-50.

【6】孙兴华,王兆蕊.绿色会计研究与构想[J].中国发展,2002(0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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