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导师—研究生关系的优化路径

2024-12-31 00:00:00翟翌杨頔赵伟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4年10期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契约

摘要:我国高校既有的导师—研究生关系实际上是围绕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构建的。导师对研究生的权力是一种兼具管理性和学术性的复合权力。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的导研关系存在不适应权利保障及依法治校要求、导师权力较大不易构建维系和谐导研关系、不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等问题。以契约重构我国导研关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研究生与导师协议框架》《导师—研究生培养协议》《补充性协议》等为参照,探索优化导研关系的具体契约形式,通过将契约与原有机制相融合,完善既有制度。这种融合主要体现在通过具有行政契约性质的导研契约调整及协调现有的管理制度,明确和优化导师权力与研究生义务的边界。

关键词:导研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契约;研究生教育

作者简介:翟翌,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政府规制与公共政策法治研究所所长,重庆 400045;杨頔,重庆大学法学院进修人员,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重庆 400045;赵伟,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重庆 408000。

在我国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下,基于管理方便等考虑,高校往往将研究生教育部分管理权和学术指导权交由导师,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由于研究生培养有高度学术性和专业性,在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一些研究生导师在学术培养过程中逾越教学、培养的事务范畴界限,甚至将研究生视作“廉价劳动力”,使其从事与研究和学习关联不大的经营性业务。在新时代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改革优化现有导师负责制下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构建和谐而又有效的导师—研究生关系,值得探究。

一、传统“特别权力关系”视角下导师—研究生关系的性质及样态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高校中的体现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公法学自近代以来的重要组织法理论,意为“某些特定身份的公民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与国家及其他行政主体产生一种特别的权力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特点,也同于其他公权力行政之关系一般,表现在当事人彼此的‘不平等性’方面。即一方公民(相对人)对于他方公权力主体负有服从的义务。并可导出三个衍生的差异:义务的不确定性……无‘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法律救济途径之缺乏”[1]63-64。公法学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类型可归结为“受刑人关系、军人关系、公务员关系、义务教育的学校与学生关系、非义务教育的学校与学生关系、封闭性公共机构的利用关系和非封闭性公共机构的利用关系”等[2]62。

在传统法学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作为承担带有公法性教育任务的我国高校,其与学生、教师的关系,以及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高校教育法律规范、政策文件及高校教育实践的相关用语虽未直接使用“特别权力关系”,但一些规定和实例已有特别权力关系的烙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实际上已被我国高校采纳,并在实践中运用。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传统教育文化相契合,具有历史沿革性,体现了我国教育发展的脉络。虽然新中国的高等教育法制可能并没有直接引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实际上,中华传统历史文化及教育理念、制度、学校都呈现着较为明显的特别权力关系特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政府在意识形态上强烈地影响着学校的教学方向和管理基本原则……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引进,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伦理法’因素是暗合的……计划经济时代,作为政府的附属,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就是以高校为中介的政府与学生的关系。高校当时这一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意味着,学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更多是作为实现受教育义务的主体而定位的。”[3]42 可见,在我国古代且部分延续至今的教育文化传统中,学校有着较大的主导或管理权力,这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相合。

(2)我国部分教育管理的规范、政策文件规定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相符。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学生录取权、学历证书颁发权、学科和专业的设置调整权、教学活动内容制定权、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权等权力给予高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将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权及撤销权赋予高等学校;在行政法规层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第(六)项也规定了高等学校在对教师、对学生相关管理上的重要权力[4],这些权力内容较为宽泛,使高校在教师、学生等主体面前拥有巨大的主导性权力;在高等教育其他各级规范以及各高校章程中,学生负有不少相对于高校的义务,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教育,义务上较为不确定。这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的相对方具有较为抽象的义务相吻合。

(3)就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纠纷相关的司法案例来看,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审慎谦抑的,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实践的发展脉络亦相符。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等案后,中国法院才逐渐在行政诉讼领域受理高等教育领域相关纠纷,但受案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集中在高校不发放学位证、开除学籍、退学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或重大利益的少数事项上;对于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普通违纪处分等高校管理中的其他纠纷目前尚未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其发展脉络相符:①我国高校学生一般难以就所有与高校发生的纠纷获得司法救济的情形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相对人权利获得司法救济范围途径有限类似;②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演进过程中“基础关系”“管理关系”的区分,及“重要性理论”[1]65-67等相似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区分出严重影响学生的涉及学籍、学生身份丧失的情形(基础关系)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他如奖学金评定、一般处分等情形则不纳入受案范围(管理关系)。

回顾及梳理我国教育文化的历史、现实及相关司法实践可发现,我国高校管理中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3]50-54。进一步而言,我国实际上是把高校对研究生的培养视为一种具有公法性的任务,为保证任务的完成,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构建了高校相关管理制度。

2.从高校—研究生关系到导师—研究生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作为高校代理人的导师及其拥有的复合权力

以上从宏观层面揭示了我国高校管理中实际存在的特别权力关系,而在微观层面,高校与研究生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具体体现在高校管理人员、导师与研究生的管理及培养中:①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与研究生在一些日常高校行政管理事务上体现出的特别权力关系,如研究生的宿舍安排、设施管理、教室排课和管理、考试时间安排等,这些事务的真实主体是高校与研究生,只不过体现为高校行政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当出现纠纷时,研究生一般难以获得司法救济;②导师与研究生在教学、培养等事务中体现出的特别权力关系,如导师在研究生课程安排、教学内容、培养方式、科研训练、学术指导上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一关系是本文欲讨论的主要内容。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教师与学生的关系”[5]。高校与研究生间的特别权力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作为高校代理人的导师与研究生直接体现的:导师作为学校教育体系的成员之一,实际上充当着高校—研究生特别权力关系中教育权力具体行使者的角色,只不过导师拥有的对研究生的权力,并非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权,而是一种以学术指导、研究生培养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管理权。

导师的这种权力具有复合性特征:①导师是高校组织的核心成员,研究生导师作为大学实际代理人和教育的实行者,对研究生进行教育、指导和学术管理;②导师在对研究生的管理中具有的权力,实际是高校对学生的部分管理权及导师作为高校这一学术组织成员具有的学术权力结合的复合权力,“权力作为一种‘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在有关学术评价的问题上是客观存在的……学术权力是以学术和具有学术能力的专家为背景的……这种权力的基础是学术,其行使基于行使人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它的合理性主要来源于专业和学术能力”[6]。导师作为高校代理人具有的管理权力与学术权力一起,复合地体现了高校—研究生特别权力关系中导师—研究生关系的部分内容和特征。

可见,由于我国把高校对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很大部分交由导师实施和负责,故我国高校中高校—研究生的特别权力关系,可延伸或具体到导师—研究生层面并体现出复合权力的特征。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我国导师—研究生关系存在的问题

1.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不适应权利保障及依法治校要求

二战后人权保障理念深入人心,“昔日对于居于特别权力关系下的公民,例如军人、公务员、公立学校学生、监狱受刑人之基本权利,并不特别加以保障,已是落伍的看法”[1]65,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完成特定目标,排除一般法律适用,强调主体的支配性权力,却轻视程序、规范等要素,理论和实践均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基于其形成的制度予以反思[7]。不论是“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的区分,抑或法院于案例挖掘的“重要性理论”,均显示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现代权利保障理念已然不合[2]64。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应用空间也不断被限缩,在高校研究生教育领域亦然,检省我国高等教育中导师—研究生关系既有的特别权力关系烙印及相关制度十分必要[3]40-54。

依法治校“是指高等院校在内部管理中要贯彻法治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高等院校各项事务进行有序管理的一种管理理念及管理方式”[8],依法治校已成为新时代高校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高校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题中之义在于妥善处理好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9],包括建立健全包括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的机制。但在既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导研纠纷解决机制不足,大部分高校并未建立完善的导研纠纷解决机制。从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协商机制到学院复审机制,再到学校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机制乃至教育仲裁机制,最后再到司法救济机制等,都缺乏完善的制度及充分的实践。“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职工、学生各主体之间争端的解决机制不健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人事争议仲裁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虽然建立了申诉、复议、诉讼、人事仲裁等解决争议的渠道,但是以上各项制度之间交叉、重叠、衔接不良、缺乏程序性规定等弊端,不利于纠纷解决、化解矛盾。”[10] 许多导研纠纷往往被校方以“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排斥于制度性解决机制之外,从而使不少导研纠纷仅暂时被压制而非实质化解。

可见,由于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清晰,实际上基于此建构起来的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难以实现权利保障及依法治校目标,应对此予以反思。

2.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导师权力较大不易构建维系和谐导研关系

从法理学上研究法律关系可从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展开分析[11]111-116。

考察我国高校导师—研究生关系现状可发现,导研关系异化、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导师与研究生双方权利(力)义务关系不明晰、不平衡。在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构建的中国高校研究生培养模式中,导师具有较大的学术及管理权但缺乏足够的规范和监督。

(1)就导师权力广度来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的导师在导研关系中有较广泛的权力。导师一般有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拥有一定的学术权力,并且作为高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代理人,导师得到高校的支持,在对研究生的教育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导师也是研究生培养和对其学术水平把关的实际负责人。导师集学术指导权与管理权于一身,从学位论文推荐答辩至课题组日常请假等事务,均为导师权力范畴。

(2)就导师权力的深度及对其的监督和规范看,特别权力理论视野下的导师对研究生拥有的广泛权力是一种主导权甚至是决定权,且不易受到足够监督。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导师在导研关系中权力广泛,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课程、教学、科研训练及论文指导、答辩等事项上导师有决定权,导师不仅“位高”而且“权重”。但由于指导研究生的行为有较强的学术性和主观性,故不易去明确导师权力的内容等要素,从而很难规范和监督导师权力的行使。

可见在特别权力关系理念下,由于导师权力范围和强度都相对突出,很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实现和谐导研关系的构建和维系。

3.以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的导研关系不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导研关系主体之一的研究生体现出具有依附性、义务不确定性等两个特征,不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升。

(1)研究生对导师有较大的依附性。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视角看,研究生教育之目的是完成具有公法性的国家研究生教育任务,高校将这种具有政策性的人才培养任务交由导师具体执行,在实践中“导师的学术指导和生活就业关怀、充足的科研经费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创新能力的不同特征”[12]:研究生参与高级别研究项目的机会、课题研究的分工、科研资助等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导师。这些都体现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传统导研关系中研究生对导师的依附性,师生并非处于平等地位。

(2)研究生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在以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作为基础构建的导研关系往往聚焦于导师的支配权力与研究生的服从义务。法学理论上的权利义务有相关性或对应关系[11]98-99,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的导师在研究生指导方面行使的教育培养管理等权力有较大空间,作为导师权力作用对象的研究生则会相应承担不确定义务。

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的研究生对导师有着较大的依附性,在导师较大的权力下研究生对应的义务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这样的情形下研究生创新能力不易得到充分的激发和发挥。

三、以契约重构我国导研关系的可行性

契约又称合同或协议,“合同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指以发生民法上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13],契约则具有尊重各方意志、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等优点,使其可能成为当今处理主体间法律关系的重要理论视角和制度工具。合同或契约的范围是广泛的,“合同的类别较多,有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14]。现实中也存在高校与部分学生的教育培养契约(如定向培养协议等)。通过发挥契约的平等、自治及协商等柔性功能可弥补以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构建的导研关系之不足,有利于解决相关问题。

《国务院关于lt;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gt;的实施意见》指出:应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深化高校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高校建立健全自主办学的同时完善相关的自我约束机制[15]。对以契约理论重构导研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无禁止性规定,不禁止高校、导师、研究生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创设契约关系,没有制度性障碍。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研究生培养规范体系中,除框架要求外,只要不逾越导师制度的精神,高校、导师、研究生三方有充分自主权,以契约关系重构导研关系的空间是广阔的。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制度实际上为以契约理论重构导研关系预留了足够制度余地。

法学上契约成立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契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契约有法律规定之形式等[16]。以契约理论构建新型导研关系能否获得法律层面的承认和保护,契约能否成立或者生效,关键就在于能否满足这些要件。导师—研究生的契约符合法学上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①一般而言,导师和研究生都是年龄和智力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完成相关订约事项;②各方可在充分考虑、权衡的基础上就部分培养方式、培养内容、纠纷解决等契约事项根据各自真实意思协商后达成一致;③我国现有高等教育相关规范并未对以契约调整导研关系有禁止性规定,只要导研契约无违背公序良俗(师德师风、干扰教学秩序)等不当内容,不违反公共利益,即应视为符合法律要求;④以《培养合同》《导研协议》等书面契约承载导研关系内容,亦符合法律对契约关系的形式要求。

故用契约构建新时代下的部分导研关系,有积极的意义且符合契约成立生效等法律要件要求,具有可行性。

四、以契约重构我国导研关系的具体形式

在高校研究生教育既往的工作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契约,如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研究生定向委培协议等[17]。这些契约虽然在主体及内容上与导研关系的契约不同,但可在模式框架、内容、实践操作等方面为新时代导研契约关系的尝试提供例证参考。笔者认为,在契约思维下,借鉴域内外相关实践,可主要以《研究生与导师协议框架》《导师—研究生培养协议》《补充性协议》等为参照,探索导师—研究生关系的契约的具体形式。

1.《研究生与导师协议框架》

美国医学院协会2017年发布的《导师与研究生协议框架》引起高等教育界的广泛关注,该协议框架主要由《导师培养研究生协议承诺书》和《研究生承诺书》两部分组成,是以契约理论重构导研关系的尝试之一[18]。笔者认为可参考其中部分合理内容勾勒我国语境下的《研究生与导师协议框架》,即可以《导师培养职责承诺书》和《研究生承诺书》等为形式,依据契约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论文发表、科研任务、实习、经费等事项进行约定。需注意的是,《研究生与导师协议框架》是从宏观、整体层面明确导师与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关系的内容,主要起指导性、原则性作用;而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研究生的具体权利义务,还可另行设计专门的契约,如《研究生培养协议》等。

2.《研究生培养协议》

《研究生培养协议》以研究生、导师作为契约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详细约定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涉及的各自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内容。《研究生培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契约目的、导研关系的建立、培养内容、培养方式、科研课题事项、论文事宜、奖学金与经费、实习与就业、日常教务管理、导研关系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契约中的主要事项或实质内容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履行。

3.其他补充性文件

《研究生与导师协议框架》《研究生培养协议》等虽可较全面地包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事项,但对于一些更为具体或特殊的事务则可尝试以“清单”方式再予以列明,作为《研究生培养协议》的补充性文件。这些补充性文件可包括《培养项目清单》和《导师权力清单》等。

《培养项目清单》主要目标是明确和维护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习利益,可包含清单内容、实现方式和培养目标等三部分,它既可以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培养事项的“指南文件”,也可以是培养过程中导师指导情况的“对标表”,其意义在于框定培养的内容和范围,更加具体细致地明确导师的培养职责,也可更好地明确和保障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导师权力清单》则主要是明确和规范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相关指导权,主要可包括权力类型、权力来源、权力内容及权限范围等内容。“权力清单制度的逻辑起点,在于限制权力而非设定权力”[19],清单之目的也非设定导师权力,而是主要为导师权力圈定空间,客观上亦可为导师是否逾越权限提供一定的识别标准。

《培养项目清单》和《导师权力清单》是对《研究生培养协议》内容的补充,本质上也是协议内容的一部分,与正文内容应有同等效力。

以契约理论重构优化导研关系形成的合同可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内容并实现相关功能:①通过导研契约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明确导师、研究生在部分事项上地位的平等性。这可以激发和实现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有利于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启发作用。②以契约重构导研关系,以书面形式清晰划定导师的部分指导权限、指导事项、指导方式及对应的研究生义务等内容,有利于明确界定导研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培养研究生创新活力,给予其充分空间,助力研究生成长。“导研契约的签订和履行,不但有助于督促导师和研究生双方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更有助于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研究生对导师的人身依附心理,最终促进研究生独立人格意识的养成。”[20]

五、契约与我国既有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的融合及提升

以契约这一主体地位较为平等、意思相对自治、权利义务明确、内容可协商的制度工具重构我国导研关系,并非是要以契约完全取代研究生教育的既有制度,而是通过将契约与原有研究生培养机制相融合,优化既有制度,进而提升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的活力。这种融合主要体现在具有行政契约属性的导研契约与我国高校现有管理制度的协调,契约在现有制度下明确和优化导师权力的边界,明确及优化研究生义务的边界。

第一,具有行政契约属性的导研契约需与我国的学位制度及教师人事制度等制度协调融合。导师—研究生契约的性质并非是完全任意约定的私法契约,而是有一定公法属性,“行政契约是介于公权力与合意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21]。虽然契约理论和制度源于民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近年来契约亦在公法中得以蓬勃发展,导研关系的契约是在高等学校发生的,是以实现国家公法上的教育任务为目的之契约,该种契约并非如市场主体在私法交易中那样的民事合同,而是教师、高校、学生三方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各高校章程等规范发生的具有一定公法属性的合同,其无法完全脱离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关系。“在当下市场机制不完全成熟、信用制度尚未确立的情境下,很难完全通过市场竞争、民商法机制来保证合同追求的行政目的的充分实现,所以,需要与民事合同不同品质的行政合同,引入更多的公法规则与保障机制。”[22] 在特定情况下,高校和政府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适度参与或干预:当研究生与导师在导研相关契约的约定和履行上出现偏离高等教育公法属性、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利于国家教育目的实现等情况时,高校和政府可监督督促各方遵守高等教育公共任务目的,不得任其无边界地随意约定导研契约内容。

第二,以契约优化导师—研究生关系,并不意味着契约是导师履行培养、管理职责、行使相关权力的唯一依据,而是利用契约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的导师权力边界。虽然以导师—研究生契约的新形式可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保障研究生和导师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在导研关系中优化后的特别权力完全消失。在研究生培养上,导师要申请、筹集、负担项目经费以确保研究生教育的开展和推进;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也是有失败可能的创新性工作,导师作为项目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PI)要承担带领学生做科研过程中研究失败的巨大风险;在研究课题的选择、研究方向的判断、研究设计等方面也都需要导师基于个人研究智慧及能力做出决定。为确保研究和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导师在研究生指导和导研关系中必然处于主导地位,享有某些管理上的权威和权力。故虽然上文设计了《导师权力清单》等导研契约,但主要是对某些导师可能的逾矩行为加以防范,对导师权力的外部边界予以明确;并非以契约完全限定、取代导师所拥有的权力和指导、教育的空间。

第三,以契约优化导师—研究生关系,虽然要维护研究生的正当权益,但并不意味着研究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义务仅限于契约,而是适度明确研究生义务的外部边界。为了纠正以往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构建起来的导研关系存在的问题,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借用契约思维设计相关导研合同,但这并未否认研究生还负有其他应有义务。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其优点在于有利于重要任务的完成。研究生的培养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很多情况下需研究生尊重导师基于其学术造诣和资源投入而拥有的指导和管理权力,方能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故不应完全抛弃特别权力关系中的有益之处,而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国有国法、校有校纪”,在尊重相关导研契约的同时,研究生作为公民、学校、研究团队等组织的成员,必然要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大学章程、团队管理规范中与导研关系相关的规定并履行相应义务。

六、结语:契约并非导研关系的全部

研究生教育不同于本科教育,创新思维的培养、创新能力的提高是研究生尤其是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目标[23-24]。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在新时代下要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在培养方式、内容上就需相应的创新和改革。应改变我国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下的既有研究生培养思路和制度,着重发挥导师的启发作用,非简单的视导师为拥有特别权力的管理者,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下的关系模式转变为导师与研究生充分沟通交流的模式,更多地彰显导研之间的“相互性”。通过契约对既有导研关系进行优化融合,适度提高研究生相对于导师的独立性,明确研究生对导师的义务边界,可开拓思维、转换视角,构建以“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为导向的和谐导研关系。

但需明确的是,在改革目标上,构建导师与研究生关系的契约并非是通过契约设置追究导师或研究生责任的条件,亦非将契约视为冰冷告知双方权利义务或利益的一纸合同,而是为优化和构建我国高校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和谐关系,最终目的是提高我国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用带有一定合作、功利性的契约来重构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是否会冲淡情感上或有伦理性的“师如吾父”的师生情谊?笔者认为,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师生情谊是多方面的,以契约关系重构导研关系部分内容之目的并非是弱化师生情谊,而是要改变既有基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导研关系的构造,明确权利义务边界,促进导研和谐关系,并不涉及亦不会影响情感或道德层面的导研关系。并且,在以契约明确导师与研究生培养方面的部分权利、义务边界的基础上,再讨论和发展师生情谊可能更利于导研情感的形成和维系,因为这样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参考文献

[1] 陈新民. 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 杨临宏.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研究[J]. 法学论坛, 2001(4): 57-66.

[3] 黄硕, 申素平. 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特别权力关系的变迁史考察[J].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2014(4): 38-55.

[4] 国务院.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国发[1986] 32号[A/OL]. (1986-03-12) [2024-01-10]. https://flk.npc.gov.cn/detail2. 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FlMzUyZDE4NGE.

[5] 黄硕. 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当代价值[G]//劳凯声.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第7辑.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9: 115.

[6] 秦惠民. 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J].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01(2): 52.

[7] 杨解君. 特别法律关系论——特别权力关系论的扬弃[J]. 南京社会科学, 2006(7): 81-86.

[8] 王学春, 张鑫. 高校依法治校理论研究[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0(5): 11.

[9] 关保英. 依法治校: 价值、内容与实现路径[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8(2): 42-43.

[10] 马怀德. 学校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代序).

[11] 张文显. 法理学[M]. 4版.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12] 朱红, 李文利, 左祖晶. 我国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现状及其影响机制[J]. 高等教育研究, 2011(2): 81.

[13]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M]. 3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2.

[14] 崔建远. 合同法[M]. 5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0: 1.

[15] 国务院.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国发[1994] 39号[A/OL]. (1994-07-03) [2023-12-03]. http://jyt. hunan.gov.cn/sjyt/xxgk/zcfg/flfg/201702/t20170214_3989964.html.

[16] 王利明, 杨立新, 王轶, 等. 民法学[M]. 3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533-534.

[17] 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EB/OL]. (1997-03-24) [2023-11-10]. http://www.moe.gov. cn/srcsite/A02/s5911/moe_621/199703/t19970324_81877.html.

[18] 中国科学报. 研究生导师职责协议书, 值得借鉴[EB/OL]. (2018-03-01) [2023-10-09]. http://yjs.smu.edu.cn/info/1280/ 4310.htm.

[19] 罗亚苍. 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张力、本质、局限及其克服[J]. 中国行政管理, 2015(6): 30.

[20] 孙文桢. 法律视角下导师与研究生关系初探[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7(11): 12.

[21] 余凌云. 论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J]. 中国法学, 2020(5): 74.

[22] 余凌云. 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J]. 比较法研究, 2019(5): 115.

[2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0.

[24]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 1号[A/OL]. (2013-03-29) [2023-10-20].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1304/t20130419_154118.html?eqid=bd91a4ae0009980600000006645f5db8.

(责任编辑 "周玉清)

猜你喜欢
研究生教育契约
饮食契约
智族GQ(2023年10期)2023-11-02 08:34:16
一纸契约保权益
公民与法治(2022年4期)2022-08-03 08:20:50
晚清至民国时期(1840~1949)契约文书研究述评
法律史评论(2020年2期)2020-04-13 05:56:28
新疆发现契约文书与中古西域的契约实践
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科教导刊(2016年27期)2016-11-15 22:37:33
MOOC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应用探究
人间(2016年28期)2016-11-10 23:10:28
美国高校数字传媒专业研究生教育调查分析
出版科学(2016年5期)2016-11-10 06:36:33
中国高校数字传媒专业研究生教育调查分析
出版科学(2016年5期)2016-11-10 06:34:01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职业性的缺失与对策研究
文教资料(2016年20期)2016-11-07 12:03:23
高校科研团队与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研究
成才之路(2016年25期)2016-10-08 09: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