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主体分担比例, 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体系有效应用于实践的前提。从系统梳理高等教育投入与收益的对应关系入手, 引入非正式契约理论, 对经济收益私人独占、 社会收益公众分享的分配结果进行解读, 从收益交换、 信号传递、 合作博弈、 激励—惩罚四个维度剖析私人与公共主体间的收益分配机制, 选取收益交换机制下私人收益因分担比例得以放大作为切入点, 建立主体间成本分担比例与收益对比关系的逻辑关联。依据上述逻辑关系, 使用不同的合理收益率水平体现“准公共产品”投资主体的“公”“私”属性差异, 将成本分担比例测算转换为对标投资市场不同风险水平下基准收益率的确定问题, 以此为基础, 构建真正体现受益原则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比例测算框架模型。
【关键词】成本分担;高等教育培养成本;人力资本;非正式契约
【中图分类号】G647.5" "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4-0994(2024)24-0055-8
一、 引言
高等教育收费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基于对高等教育属性及职能认识的差异, 理论上有三种不同主张: 一是市场决定论。该主张认为, 高等教育属于主办者向受教育者提供的服务, 政府管制和干预会导致效率损失, 服务价格应主要由高等教育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二是社会责任论。该主张认为, 高等教育肩负社会发展使命, 因正外部性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 其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三是成本分担论。该主张将高等教育定位为“准公共产品”, 教育培养成本由利益相关方合理分担。成本分担理论的核心是: 分别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和各方分担比例, 据此确定学费和各方投入额。由于该主张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考虑了各方利益, 自提出以来, 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
作为成本分担机制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之一, 分担比例划分涉及受教育者、 高等教育机构、 政府和社会等各方利益, 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依据成本分担理论, 分担比例的确定遵循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其中, 受益原则通过受教育者获得的私人收益与高等教育社会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体现(Johnstone,2004)。由于社会收益无法系统核算, 依据上述理论测算分担比例在技术上难以实现(Josef等,2015), 实践操作中更多是依据支付能力原则, 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收支、 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后, 直接确定学费。这种绕开比例划分直接确定学费的做法有违成本分担的理论逻辑, 导致成本分担理论的应用价值无法得到较好的体现。分担比例在学费定价中的缺位, 致使成本分担机制在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 而培养成本和学费双膨胀的现实更是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和批评。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方分担比例, 已成为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有效运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高等教育投资的直接结果是形成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 并通过人力资本产生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与人力资本由载体支配的事实反差, 导致人力资本一系列权属关系争议, 再加上人力资本收益的多样性、 长期性和滞后性, 进一步导致收益归属划分困难。理论上, 各投入主体应当按投入比例分享两类收益, 而事实上高等教育的经济收益由私人独占、 社会收益由全体公众分享, 这种理论与现实冲突的背后隐藏着何种逻辑?本文尝试从构建收益分配的非正式契约关系入手, 解读主体间围绕两类收益交换背后的隐性机制安排, 通过理顺投入与收益的对应关系, 建立主体间收益分配与培养成本分担的逻辑关联, 为操作层面进行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比例测算提供一种分析思路。
二、 文献综述
1. 成本分担理论研究充分, 体系较为成熟。成本分担理论的产生源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各国财政支付能力不足和高等教育规模扩张导致的高等教育财政危机, 加上新自由主义学派对政府投资公平与效率的质疑, 加大了高等教育收费的市场化倾向, 至20世纪90年代末, 该理论基本成形并逐步应用于实践。自提出之初, “准公共产品”定位成为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理论的核心(Johnstone,2004), “受益原则”“支付能力原则”和“教育公平原则”是该理论应用于实践所遵循的准则, 准公共产品、 人力资本、 教育公平等理论构成其理论基础, 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Brint,2022)。借鉴国外研究成果, 国内学者对于成本分担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及现实可能性(范先佐和周文良,1998)、 理论依据(闵维方,2005)以及成本分担与教育公平(王培石,2020)、 成本分担理论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Johnstone,2003)、 成本分担对不同收入人群入学机会的影响(崔世泉,2014)、 成本分担模式及配套资助体系(张国强,2010)、 政策制度保障(王善迈,2012)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并用于指导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制度改革实践。
2. 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研究争议不断, 实施和监督面临两难处境。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是成本分担理论的核心之一, 理论界围绕培养成本的构成、 成本核算的范围和方法进行了广泛研究(袁连生等,2005), 尽管存在分歧, 各国仍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和规范, 以指导实践操作。然而, 实践过程中的核算标准和成本不透明问题引起广泛质疑(吴开俊和范先佐,2007)。质疑者认为, 教育培养成本不能界定为实际成本, 应使用标准生均成本或剔除非必要成本, 教育收费应体现办学水平和质量差异(伍海泉等,2010); 也有学者指出, 教育培养成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会计成本概念, 其核算既无必要也不可行(李奇凤和袁明哲,2014)。此外, 由于成本核算不透明和约束监督机制缺失, 加剧了社会公众的情绪化质疑, 必须通过多层次制度改革遏制培养成本和学费持续膨胀的趋势, 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职能外延的不断拓展, 增加了教育培养成本从办学成本中分离核算的难度, 《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已不能适应当下培养成本核算实践。理论界普遍认为, 尽管经历了多轮变迁和改革, 现有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制度仍处于可操作性不足和实施困难的两难境地, 不能满足分类核算的要求, 有待进一步完善(王德等,2019)。
3. 分担比例研究聚焦原则和依据, 缺乏有效的测算方法。各主体分担比例划分是分担机制的核心, 理论界对确定分担比例的基本原则、 主体间分担失衡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以及成本分担的补充替代手段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Josef等,2015)。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作为确定各主体分担比例的基本原则已成为共识。其中, 受益原则依据高等教育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两因素体现, 支付能力原则主要依据公共财政与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体现(Johnstone,2004)。由于私人收益属于经济收益, 而社会收益属于非经济收益, 两者属性不同, 并且后者难以系统核算, 直接比较两类收益以体现受益原则存在障碍。也有研究使用高等教育私人收益率、 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政收入等各种体现成本分担原则的因素为自变量建立模型进行测算, 但这类变通方法未能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下投资与收益的匹配关系, 且测算结果差异较大, 并未得到普遍认同(Bhayani,2020)。针对上述难题, 实践操作中往往绕开比例问题, 直接将学费与成本联动, 分担比例反而依靠学费与培养成本反向推算, 成本分担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已悖于理论逻辑, 成本分担理论的价值未能完全体现出来。
4. 研究现状述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理论体系框架已较为成熟, 并且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实施效果存疑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成本核算的范围争议和分担比例测算方法的有效性两方面。其中, 分担比例测算方法主要有两种思路: 一种是从受益原则的本意出发, 依据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比例确定, 但因社会收益核算存在障碍而难以有效实施; 另一种则以体现分担原则的各种影响因素为外生变量, 建立计量模型进行估计, 该类方法未真正体现受益原则下成本分担比例确定的理论逻辑, 测算结果存在较大疑问。如何避开社会收益核算障碍, 探索契合受益原则基本思想的分担比例测算方法, 已成为成本分担理论有效应用于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高等教育投资成本与收益
个体生命周期某一时点的人力资本存量由各阶段累计投资形成, 不同阶段的投资主体、 投资形式均存在差异。个体完成高等教育进入职业生涯后, 人力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并开始获得回报, 随着职业技能和经验的积累, 收益逐步增加。个体工作报酬随人力资本存量的变化而动态改变, 包括接受高等教育前、 高等教育阶段和职业生涯阶段全部人力资本投资取得的回报, 厘清人力资本投入与收益的对应关系, 有助于理解受益原则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的基本逻辑。
1. 高等教育投资主体。高等教育投资是指为满足个体高等教育需要而由各类主体直接和间接投入的各项成本。高等教育投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 高等教育机构自营收入、 社会捐赠等, 投资主体分别对应政府、 受教育者(或家庭)、 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样且性质各不相同, 其中: 受教育者(或家庭)属于私人主体; 政府代表纳税人, 属于公共财政主体; 公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供养属性决定其公共主体身份; 社会捐赠具有公益性质, 捐赠者同样可归为公共主体。公共主体和私人主体以共同投入方式分担高等教育培养成本, 但两类主体身份迥异, 投资高等教育的出发点各不相同。
受教育者既是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之一, 也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接受者。作为高等教育私人投资者, 个体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的, 尽管存在职业选择和社会地位提升等其他非经济收益因素的考量, 但其最终决策是对两类收益综合权衡后的结果, 获取经济收益可视作个体高等教育投资的出发点。高等教育的经济收益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取, 劳动力市场上不同学历群体的薪酬差距是个体教育投资决策的市场信号和依据, 因此, 受教育者属于市场主体, 在投资和接受服务时具备理性、 逐利等市场主体的所有属性。高等教育机构作为公共主体的代理人, 具有投资人和服务提供者双重身份, 作为投资方, 公共主体不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的, 而是通过高等教育的正外部性获取广泛的社会收益, 因此, 公共主体与受教育者身份不同, 不属于市场主体。公共主体与受教育者的共同投资人身份表明两类主体属于利益共同体, 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身份表明两者同时存在利益博弈, 博弈的核心是利益冲突与合作。
高等教育投资主体身份差异由高等教育产品的特殊性决定, 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 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 即便是引入市场机制的民办高等教育, 也不因主办者身份差异改变其公共属性成分, 与公办高等教育的区别只是公益性与私益性的比例不同。高等教育的公私属性并非相互排斥, 私人与公共主体在成本分担上的对立并未改变双方利益共同体关系, 私人分担培养成本无论多少, 通过人力资本外溢传导的社会收益并未减少, 因此, 理论上受教育者存在成本分担上限, 公共主体存在成本分担下限。
2. 高等教育投资成本。个体通过高等教育获得的人力资本由私人和公共主体共同投资形成, 投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 直接成本指教育培养成本, 由个体和公共主体共同分担, 分担比例是决定各主体投入成本的关键要素, 个人分担的部分即高等教育学费; 间接成本又称机会成本, 指受教育者为接受高等教育放弃就业而失去的工作报酬, 间接成本可以视作个体为完成高等教育所需付出时间和精力的对价, 由受教育者个人承担。各项投资成本与主体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教育培养成本是高等教育机构为履行人才培养职能支出的费用, 将其按标准学生人数折算成生均培养成本, 作为制定学费的标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了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原则、 支出构成及各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和方法, 于2005年实施, 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是如何将人才培养成本从办学成本中有效分离。高等教育机构除了人才培养这一重要职能, 还承担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等其他职能, 这些职能既与人才培养相关联, 又明显不同。根据上述办法中的相关性原则, 与教育无关的支出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但其中的人员支出、 公用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在实践操作中无法按相关原则分别折算, 而依据上述办法实际核算的成本范围往往超出教育培养成本的理论界限, 因此, 如何按高等教育职能归集成本是培养成本核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与物质资本投资的不同之处在于, 人力资本投资需要个体投入时间和精力, 受教育者投入时间和精力的价值不能以货币计量, 通常使用机会成本间接度量。机会成本是受教育者因接受高等教育损失的机会报酬。如果个体不接受高等教育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 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 机会成本即等于个体受教育期间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高中学历者的工资报酬。在实际计算机会成本时, 可以使用入学当年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高中学历者第一年的起始薪酬乘以受教育年限表示。
3.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高等教育投资形成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作为生产要素通过社会生产活动为投资者带来收益, 包括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一方面, 高等教育投资增加了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 个体通过劳动力市场可以获得比高中学历者更高的薪酬, 这种回报属于高等教育投资的经济收益; 另一方面, 个体的人力资本通过外溢和共享传递给他人, 间接提升了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水平, 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 促进了经济增长, 进而带来了人口素质提升、 税收和社会福利增加等广泛的社会收益。高等教育的经济收益与社会收益理论上应该由投资主体按投入比例分配, 但事实上经济收益由私人占有和支配、 社会收益由公众分享, 因此, 从收益归属事实的角度而言, 受教育者的高等教育投资收益指经济收益, 也称私人收益, 公共主体的高等教育投资收益指社会收益(见表2)。
除了经济收益, 高等教育投资还为个体带来社会地位提升和就业选择增加等非经济收益, 个体的最终选择是基于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之间的权衡和取舍, 因此, 可以单纯地使用经济收益衡量受教育者获得的高等教育投资收益。经济收益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上不同学历者的薪酬差距核算, 鉴于个体进入职业生涯后人力资本进一步增加, 增量人力资本来源于个体和企业的共同投资, 与高等教育无关, 因此, 如果直接使用高等教育学历者与高中学历者职业生涯薪酬之差的累计额度量, 会夸大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在实际计算经济收益时, 可以简单使用当年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高等教育学历者与高中学历者的起始薪酬之差乘以职业生涯年限表示。
高等教育投资产生的社会收益来源于人力资本的外溢性。物质资本作为投入要素在生产过程中会逐渐消耗, 其价值同步转移到产品价值中, 而人力资本不仅不会被消耗, 在使用过程中反而不断增加, 这是人力资本能够借助外溢特性产生社会收益的基础。高等教育的社会收益甚至远远超过经济收益, 这也是政府理应成为培养成本主要分担者的理论依据。与经济收益相比, 社会收益具有间接性, 其类型多样, 且大多属于非货币收益, 系统核算的难度更大、 代价更高。
四、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与非正式契约选择
高等教育投资回报具有多样性、 间接性、 滞后性和长期性, 难以系统归集, 再加上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入方式多样化, 无法像物质资本投资那样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 由此导致包括人力资本所有权、 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属关系争议, 增加了投资收益归属划分的难度。与物质资本投资可以按投资份额进行收益分割不同, 人力资本依附于载体, 产生的收益无法归集, 并且社会收益难以系统核算, 因此,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不能以正式合约形式在事前加以明确, 只能选择非正式契约方式。
1. 投资收益归属划分的原则。
(1) 公平、 公正原则。公平、 公正是主体间进行投资收益分配应遵循的底层逻辑, 所有其他原则必须建立在这一基本准则之上,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亦不例外。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 投资形式多样, 投资权益分配不能因主体地位、 投入方式差异而区别对待。与公共主体相比, 受教育者既无法掌控教育培养成本, 也无法评估高等教育质量, 个体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 容易导致其权益受损。鉴于个体在人力资本形成和使用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 只有受教育者权益得到保障, 才能激发私人参与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如果片面强调私人利益而忽视公共主体利益, 也会削弱公共主体的持续投入能力, 兼顾各主体利益是公平、 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
(2) 契合投资目的原则。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存在复合利益诉求, 各参与方的投资目的不尽相同。个体投资高等教育具有私利性, 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回报, 即以获得更高的薪酬为主要目的; 公共主体投资高等教育具有公益性, 不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的, 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增长、 人口素质提升、 公共福利增加和社会进步等各类社会收益。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应该满足投资主体的利益诉求, 根据主体投资目的的差异加以区别对待, 如此, 才能维系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因此, 从契合投资目的原则出发, 经济收益分配应该优先考虑私人主体, 社会收益分配则应该优先考虑公共主体。
(3) “投资—收益”匹配原则。“投资—收益”匹配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投入主体与收益分配主体匹配。即“谁投资、 谁受益”, 高等教育由公共主体与受教育者共同投入, 投资收益理应由社会公众与受教育者共享。第二, 收益来源与投入匹配。即各主体共享的收益应该是高等教育投入产生的收益, 接受高等教育之前和职业生涯阶段人力资本投入带来的收益不应视为高等教育收益。第三, 分配标的与收益匹配。高等教育既产生经济收益, 也产生社会收益, 两类收益同属分配标的, 不能遗漏。由于核算困难, 如何处理社会收益分配问题成为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归属划分的关键。第四, 收益分配比例与投资份额匹配。即各主体按投入比例获取相应收益, 其中, 个体投入时间和精力的价值不能忽略。
(4) 可操作性原则。各投入主体就收益分配制订的方案必须具备可操作性, 这是分配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收益分配可操作性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用于分配的收益能够核算且核算成本可控。高等教育的经济收益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上不同学历群体的薪酬差距进行核算, 社会收益则因其广泛性和间接性, 核算非常困难, 即便能够核算但代价高昂。第二, 收益分配有可监控机制。由于高等教育投资产生的两类收益分别由不同主体占有支配, 个体因异质性也存在收益差异, 无法统一归集, 收益分配难以有效监督和执行。第三, 在监控机制缺失、 分配纠纷无法交由第三方机构调解仲裁的情况下, 被动接受分配执行结果是各主体能做出的唯一理性选择。
(5) 共同约定原则。任何投资收益分配都需要全体投资人事前共同约定, 事前约定有助于建立信任, 是强化主体间合作的有效保证。收益分配的约定形式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的, 也可以是正式或者非正式的, 通过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确保收益分配公平有序进行(李红松,2024)。高等教育投资首先形成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 然后通过人力资本获得回报, 可见收益获取具有间接性。此外, 个体人力资本形成有明确的阶段性, 涉及多个投资主体, 而获取的总量收益并无阶段性标识, 投资与收益的对应关系难以明晰, 再加上高等教育的社会收益广泛、 难以系统核算, 给投资主体围绕收益分配达成正式约定带来困难和障碍, 这意味着以非正式契约进行收益分配更符合现实。
2. 非正式契约与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非正式契约又称关系契约或隐含契约, 是一种约束当事主体交易行为的习俗和规范。非正式契约由主体自愿执行, 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无法受到法律规范的保护, 一方违约将导致所有主体利益受损。Lazzarini等(2004)认为, 非正式契约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 资源稀缺、 市场存在竞争; 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 有市场信号反馈; 主体有复合利益诉求; 交易标的物属性不能由第三方证实; 存在较高的执行成本; 等等。尽管高校被定位为非营利性机构, 但本质上仍然属于交易成本节约型契约组织, 其内部隐含着各种关系契约(郑文全,2017)。作为共同投资人, 受教育者和公共主体围绕两类投资收益分配也适用于非正式契约安排,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满足非正式契约的所有前提条件。
(1) 高等教育资源稀缺, 存在竞争。非营利性、 进入管制以及高等教育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高等教育服务供给不足, 相对于需求的充分竞争, 高等教育属于稀缺资源。就供给而言, 高等教育实行准入制, 设置了严格的办学条件, 存在较高的进入门槛, 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此外, 高等教育被定位为“准公共产品”, 非营利性进一步限制了市场主体进入, 高等教育服务供给有限。就需求而言, 高等教育服务属于特殊产品, 对入学者有特定的知识和学习能力要求, 招收条件和标准未完全明确, 最终进入门槛取决于竞争者数量, 这种以分数高低为标准的招生方式类似于竞价拍卖, 竞得者需要经过充分的总量竞争(能否上大学)和层次结构竞争(上何种水平大学和学何种专业)才能获得。
(2) 主体信息不对称, 有市场信号反馈。与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机构相比, 作为服务接受者的个体处于从属地位, 既无议价能力, 也无法获取高等教育服务各环节信息。首先, 高等教育供给总量和结构由教育主管部门与教育机构决定, 个体无渠道参与决策; 其次, 受教育者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 质量和声誉缺乏辨识和评价能力, 只能依赖第三方机构; 最后, 作为决定个体高等教育投资成本的重要指标, 培养成本核算和分担比例确定标准模糊、 信息不公开透明、 缺乏有效监督, 受教育者只能被动接受。个体对利益是否受损的感知只能通过就业率和薪酬等信号判断, 若当前劳动力市场上高等教育学历者就业困难、 起始薪酬偏低, 则意味着个体利益受损、 收益无法得到保证。
(3) 高等教育投资主体有复合利益诉求。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 收益类型多样、 属性各不相同, 私人和公共主体均存在复合利益诉求, 并在诉求的侧重点上存在差异。与单一诉求下收益分配可采取正式契约不同,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适合更具灵活性的非正式契约。首先,"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多样, 分别由不同主体支配, 分配标的物复杂、 难以归集, 增加了各方利益表达的难度, 采用正式契约必然导致稳定性差; 其次, 高等教育投资回报的长期性和滞后性增加了投资收益风险, 当未来收益不确定性较高时, 人们主观上倾向于选择具有弹性和柔性的交易工具; 最后,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难以系统核算, 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无法具体明确, 采用非正式契约可以灵活自行修正, 适应性较强, 客观上更符合人们的现实期待和要求(Lazzarini等,2004)。
(4) 高等教育收益分配的执行过程难以事前描述, 结果不可证实。正式契约要求条款内容完备、 设计周详, 执行过程和结果可以通过第三方证实,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无法满足上述要求。首先, 人力资本无论是形成和使用过程还是使用结果, 均存在众多未知风险, 投资者无法预见所有或然事件, 即使能够预见所有或然事件, 也难以用正式条款进行事前描述或详尽表达; 其次, 个体薪酬除了与教育有关, 还与性别、 外貌、 机会选择等教育之外的因素有关, 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区分; 最后, 社会收益由所有受教育者群体贡献, 获得者为全体公众, 群体中的个体贡献或获得明细无法一一辨识。基于上述原因,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的执行过程和结果难以得到第三方证实, 合约清算难以强制执行或者执行成本高, 适合采用非正式契约下的自我执行方式。
(5)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结果的事后确认性。个体以劳动力市场上不同学历者的薪酬差距作为投资决策依据, 其投资成本是确定的, 但未来收益是参照当前已经就业的高等教育学历者与高中学历者的薪酬差距, 其投资收益属于预期收益。由于教育投资收益的滞后性、 长期性, 其会受未来劳动力市场未知因素影响, 个体取得高等教育学历就业后, 劳动力市场环境已发生改变, 薪酬回报与决策时的预期存在偏差, 这意味着实际投资收益在职业生涯或个体生命终结后才能得到确认。由于收益确认时间远远滞后于高等教育完成时间, 收益分配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也就只能在事后得到确认, 这种不确定性加大了合约执行风险, 因此, 收益分配采用可随时修正的非正式契约比正式契约更现实可行。
五、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配机制设计
1. 收益交换机制。个体与公共投资者既是投入主体, 也是收益分配主体, 其中, 公共主体由政府代表, 但最终指向社会公众, 因此, 高等教育投入与收益分配的主体也可以说是受教育者和社会公众。基于投资目的和收益分配的可操作性, 两类主体围绕收益分配达成如下约定: 受教育者以应分配的社会收益与公共主体应分配的经济收益进行交换, 最终形成经济收益由受教育者私人独占、 社会收益由全体公众分享的分配结果。通过交换, 受教育者以部分投入获得全部经济收益, 私人收益得以放大, 交换过程及结果如图1所示。
如果个体与公共主体的收益交换等价, 则分配结果完全符合投资收益分配的所有原则。上述约定由交易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自愿达成, 是双方基于高等教育投资收益的特点做出的理性选择, 属于非正式契约, 对双方无约束力, 执行过程和结果也无法由第三方证实, 合约能否得到执行和延续取决于双方的收益交换是否等价。
2. 信号传递机制。在受教育者与公共主体达成的收益分配非正式契约中, 等价交换是合约得以执行和延续的关键。高等教育经济收益的价值由劳动力市场上高等教育学历者与高中学历者的薪酬结构反映, 社会收益属于非经济收益, 价值难以核算, 两类收益无法直接比较, 必须借助信号反馈机制判断两类收益的交换价值。个体当前的直接投资成本已由培养成本和分担比例决定, 私人投资收益取决于劳动力市场, 属于预期收益, 私人收益率是个体决策的依据。对个体而言, 存在一个均衡收益率, 当私人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时, 当前高中学历者将选择接受高等教育, 此时, 收益交换合约自动缔结, 如果私人收益率持续高于均衡收益率, 合约将进一步被后来者延续, 否则, 将有部分个体陆续放弃高等教育, 选择直接就业, 直到实现新的均衡。
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与市场环境有关, 市场景气度高则个体预期就高, 市场不景气时个体会降低心理预期, 市场景气度由市场上各类投资收益率反馈, 如国债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 各种市场收益率成为个体投资决策的参考基准, 与劳动力市场薪酬结构共同构成高等教育投资决策的市场信号体系, 向个体传递了收益分配非正式契约缔结和延续的信号, 并按照“市场失衡和均衡⇌各类市场发出信号⇌契约放弃和延续”的作用机制反复循环修正。
3. 合作博弈机制。私人收益率的相对水平是个体高等教育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也是非正式契约能否达成和延续的重要信号。私人收益率是个体与公共主体围绕高等教育共同投入与收益分配合作博弈的结果, 由于受教育者的决策属于单一个体行为, 其议价能力远远弱于公共主体, 再加上信息不对称, 个体在博弈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合约执行与修正的主导权完全由公共主体掌握, 个体只能被动选择接受或放弃。利益冲突是双方博弈的核心, 成本分担是利益冲突的直接体现, 围绕成本分担的博弈决定了双方投资成本并最终影响私人收益率。
现行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机制是由高等教育机构核算成本, 按学生人数折算成生均培养成本, 并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以此作为学费确定的依据。核算培养成本的主导者为公共主体和其代理人(高等教育机构), 缺乏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和监督, 代理人有以高成本争取更多办学经费的动机。由于成本核算信息不公开透明, 个体无法知晓成本核算的具体过程和信息, 高等教育机构可以操控培养成本以满足个人分担比例不超过25%的上限标准。
高等教育机构除了可以操控培养成本, 还可以通过调节招生规模控制高等教育供给总量。在劳动力市场需求既定的情况下, 高等教育供给数量变化会改变劳动力市场薪酬结构, 影响高等教育私人收益。此外, 个体对高等教育质量无法做出评估, 当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实际经费不能覆盖办学需要时, 人才培养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无法达到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将直接影响高等教育私人收益。当高等教育私人收益受损时, 部分个体会选择放弃合约, 社会收益总量随之下降; 随着高等教育供给数量的增加, 私人收益重回均衡点, 合约被后来者延续, 双方在反复博弈中完成非正式契约的动态修正。
4. 激励—惩罚机制。个体与公共主体基于理性和相互信任自愿达成的收益分配非正式契约, 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无法受到第三方保护, 契约的执行和延续需要有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保障。由于高等教育的供给数量由公共主体决定, 再加上信息不对称, 个体既无法判断培养成本分担的合理性, 也无法评价高等教育质量, 只能依据市场信号被动选择执行合约或放弃合约, 公共主体成为激励—惩罚机制的主导者, 对于保障双方利益最大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等教育回报相对于投入时间严重滞后, 当前个体的投资决策是依据前期已完成高等教育学历者的收益做出。如果当前劳动力市场上高等教育学历者工作稳定、 薪酬水平相对较高, 将对当前个体形成激励, 个体会选择接受高等教育, 非正式契约得以执行, 并激励后来者继续投资高等教育, 合约进一步延续。当外部市场处于均衡稳定状态, 公共主体需要保证高等教育供给数量和质量可控、 培养成本分担合理; 当外部市场出现不利于个体的负面信号时, 公共主体需要采取减少招生数量、 提升教育质量、 促进毕业生就业、 降低培养成本个人分担比例等更多激励措施, 以降低外部市场失衡的影响。如果当前成本分担不合理、 高等教育供需失衡、 预期收益率相对过低时, 公平性遭到破坏, 会导致部分个体不再选择接受高等教育而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收益分配非正式契约难以被后来者延续, 从而形成事后惩罚效应。事后惩罚效应的形成意味着高等教育整体收益偏离均衡收益点, 需要对合约进行重新修正。由于外部市场无法改变, 公共主体只能通过培养成本分担、 招生规模控制、 教育质量提升等内部修正手段, 使系统重新达成均衡; 如果公共主体不主动采取措施, 放任越来越多的个体放弃合约, 系统将被动达成新的均衡, 但新均衡状态下高等教育整体收益会低于潜在收益。
六、 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比例测算模型
理论合乎逻辑、 方法推理严密是科学测算分担比例的基本要求, 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中公与私的比例关系。根据投资收益归属的分析逻辑, 个体与公共主体通过收益交换, 受教育者以部分投入获得全部经济收益, 私人收益得到放大, 放大倍数与培养成本分担比例直接相关, 合理的分担比例成为收益等价交换的前提, 依据这一内生逻辑, 可以反向推理培养成本分担比例。
1. 私人收益率与公共收益率。尽管个体在与公共主体的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 但高等教育的最终投资决策需要由个体做出选择。个体依据高等教育私人收益率进行投资决策, 而私人收益率属于预期收益率, 当预期收益率相对合理时, 个体会选择接受高等教育, 否则, 个体会选择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私人收益率用于衡量受教育者投资高等教育的回报水平, 依据收益交换的逻辑, 个人以应分配的社会收益与公共主体应分配的经济收益交换, 高等教育的全部经济收益即个体投资回报。个人投资成本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一是仅考虑直接投入; 二是将机会成本计入投入成本。为了更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投资成本概念, 此处选择前者。不考虑培养成本之外的其他直接投入, 则私人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私人收益率=高等教育经济收益/(高等教育培养成本×个人分担比例) (1)
高等教育投资收益是基于所有主体共同投资产生的回报, 除了受教育者对投资回报有一定的要求, 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主体对投资回报亦有相应的要求, 其原因为: 一方面, 高等教育并非“纯公共产品”, 不以追求社会收益为唯一目的; 另一方面, 如果不能获取足够的经济收益或者经济收益过低, 将无法实现收益等价交换, 因此, 尽管公共主体并不分享经济收益, 但理论上应分配的经济收益必须保持合理水平。用公共收益率表示公共主体的投资收益水平, 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共收益率=(高等教育经济收益×公共主体应分配比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公共主体分担比例)" (2)
公共收益率计算式中, 分母为公共主体投入份额, 分子为经济收益中公共主体理论上应分配的份额。按照收益分配的“投资—收益”匹配原则, 如果公共主体与个人之间的收益分配公平合理, 则公式(2)中分配比例与投入比例理论上应该相等。由公式(1)(2)不难看出, 个体与公共主体培养成本的相对分担比例直接影响主体间的收益率对比关系, 或者说成本分担比例可以调节主体间收益率的对比关系。
2. 合理收益率水平的确定。收益率是主体进行高等教育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私人收益率还是公共收益率, 只有同时达到合理水平, 才能维持个体与公共主体的利益均衡, 保证主体收益等价交换和收益分配非正式契约得以延续。如果能够根据当前市场表现确定各主体均能接受的收益率水平, 各主体分担比例也就随之确定。
任何投资都离不开特定的市场环境, 投资者对一项投资的预期收益总是参照当前的市场基准收益水平。如果当前市场不景气、 整体收益水平偏低, 投资者会相应降低心理期望, 预期收益率也就越低; 相反, 如果市场景气度高, 投资者对未来感到乐观, 对投资的预期收益率也就越高。投资者的主观预期除了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 还与投资回收周期以及承受的风险有关, 投资回收期越长, 意味着未知因素越多、 风险相对越高, 对回报的要求就越高。
当前市场可供参照的基准收益率有多种, 如债券市场国债利率、 银行间资金市场拆借利率、 银行贷款利率、 股票市场平均股息率、 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水平, 市场基准收益率的选择与投资者身份有关。就高等教育投资主体而言, 受教育者为私人投资者, 以追求经济收益最大化为目的, 个体放弃社会收益, 需要获得较高的回报作为补偿, 再加上教育投资回报周期长、 未知风险因素众多, 以市场上高收益水平作为参照基准较为合理, 比如选择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先进水平作为基准; 政府作为公共主体的代表, 为了获取全部社会收益, 需要以经济收益交换为代价, 公益性身份决定其理论上应获得的经济回报要求不能过高, 以风险低、 稳定性好的市场收益水平作为参照基准较为合理, 比如选择长期国债利率作为基准。
3. 分担比例测算模型。个人与公共主体成本分担比例的确定是基于当前市场收益状况, 如果两类主体要求的收益率合理, 由此确定的个人分担比例也就合理。将私人收益率与公共收益率的计算公式相应转换为合理收益率下的计算公式(3)和(4), 在收益按投入比例合理分配时, 主体成本分担比例与收益分配比例等价, 公式(3)和(4)相除后得到公式(5)。
合理的私人收益率=高等教育经济收益/(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合理的个人分担比例)" " " " " " " (3)
合理的公共收益率=(高等教育经济收益×合理的公共主体分配比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合理的公共主体分担比例)" " " "(4)
合理的公共收益率/合理的私人收益率=合理的个人分担比例" " " (5)
公式(5)即为合理的培养成本个人分担比例测算模型。该模型表明, 成本分担比例的确定独立于培养成本核算, 与投资主体身份属性有关, 身份属性中的公私比例和收益预期决定主体对投资回报水平的要求, 这种属性差异可以通过市场上不同类型投资产品的收益率水平体现。合理选择不同类型投资市场的收益率水平作为参照基准成为确定分担比例的关键, 也是收益等价交换、 收益分配非正式契约延续的必要条件。
七、 结论与讨论
“准公共产品”定位是确定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比例的理论基础, 在“投资—收益”匹配原则下, 个体与公共主体围绕两类收益分配达成非正式契约, 最终形成受教育者独占经济收益、 公共主体分享社会收益的分配结果, 私人投资收益通过交换得到放大, 放大比例由成本分担比例决定。依据上述逻辑, 如果个体与公共主体相对收益水平合理, 意味着双方成本分担比例合理。结合两类主体身份属性和收益预期, 对标投资市场基准收益率, 可以反向递推合理的成本分担比例。上述分析框架为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比例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测算方法, 但在实际应用中, 还有以下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和讨论。
第一, 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文关于成本分担比例测算的分析框架仅考虑了受益原则。公平合理是成本分担的底层逻辑, 个体和公共主体均存在支付能力问题, 将支付能力原则置于受益原则之上, 将无法保证成本分担公平合理。因此, 支付能力原则的体现应该放在分担比例之外考虑, 需要通过建立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加以解决。
第二, 机会成本属于高等教育私人间接投入, 本文在高等教育收益率的计算中未将其纳入投资成本范畴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私人收益率和公共收益率均以直接投入作为计算基础, 两者保持统一, 具有可比性; 二是不包括机会成本符合成本计算的会计处理原则, 能够与投资市场基准收益率的度量保持一致。
第三, 直接成本除了培养成本, 还包括个体受教育期间在书本、 文具等方面支出的其他直接成本。为了便于分担比例测算模型的推导, 本文忽略了其他直接成本, 这种简化处理并不影响分担比例测算的分析框架和结论, 实际应用模型时, 可以先测算出比例, 之后将其他直接成本与培养成本进行换算调整。
第四, 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 其中的公私比例通过个体与公共主体身份属性体现, 并决定了两类主体培养成本分担比例的差异, 这种身份属性对投资回报的要求可以对标市场上不同类型投资品的收益率。如果市场扭曲, 将导致收益率信号失灵, 因此, 健全和完善的要素市场对于公平合理地确定各主体成本分担比例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 受教育者的决策为个体分散决策, 公共主体的决策为群体集中决策, 两类主体围绕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的博弈过程亦如此。个体分散决策向整体均衡自然演化的周期较长, 除了成本分担比例, 公共主体还可以通过控制招生人数、 出台就业促进政策等手段调节双方利益, 尽快缓解个体利益最大化与公共主体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冲突, 实现高等教育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六, 当外部市场和高等教育投入既定时, 存在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点, 偏离均衡点意味着一方利益受损并且整体利益无法达到最大。在外部市场维持不变的前提下, 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标准、 提升高等教育整体质量可以提高受教育者人力资本水平, 同时还可以提高高等教育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 因此是提升高等教育整体效益、 推动高等教育内生发展切实可行的路径。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崔世泉.大学学费定价行为分析——基于尼斯坎南混合官僚模型的研究[ J].现代教育管理,2014(4):76 ~ 80.
范先佐,周文良.论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 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1):21 ~ 28.
李红松.非正式契约视角下高等教育投资收益的归属逻辑探究[ J].黑龙江高教研究,2024(2):76 ~ 83.
李奇凤,袁明哲.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及成本分担研究的反思[ J].高教探索,2014(1):69 ~ 74.
闵维方.探索教育变革: 经济学和管理政策的视角[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王德,陈朝琳,史东晖.财政投入、学费标准与高校成本分担[ J].教育财会研究,2019(6):7 ~ 10.
王善迈.公共财政框架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王培石.我国高等学校学费定价合理性分析[ J].教育研究,2020(3):128 ~ 142.
伍海泉,董欢,于海曼.标准生均成本应成为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数量基础[ J].中国高教研究,2010(6):20 ~ 22.
吴开俊,范先佐.高校学费依据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悖论[ J].高等教育研究,2007(1):26 ~ 30.
袁连生,王善迈,崔邦焱.高等学校学生培养成本计量的案例研究[ J].教育研究,2005(6):6 ~ 12.
张国强.基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学生资助制度研究[ 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5):6 ~ 8.
郑文全.大学的本质及其合约安排:一个现代企业理论的范式[ J].管理世界,2017(10):79 ~ 98.
Brint S.. Challenges for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st problem and a comparison of remedies[ J].European Journal of Education,2022(2):181 ~ 198.
Johnstone D. B.. The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cost sharing in higher educatio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J].Economics of Education Review,2004(4):403 ~ 410.
Johnstone D. B.. Cost sharing in higher education: Tuition, financial assistance, and accessibili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J].Czech Sociological Review,2003(3):351 ~ 374.
Josef C., Wojciech B., Masaaki K..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financing higher education[M].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2015.
Lazzarini S., Miller G., Zenger T.. Order with some law: Complementarity versus substitution of formal and informal arrangements[ J].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mp; Organization,2004(2):261 ~ 298.
(责任编辑·校对: 罗萍" 李小艳)
DOI:10.19641/j.cnki.42-1290/f.2024.24.00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比例测算方法及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3BGL090);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
部重点课题“收益分配非正式契约视角下高等教育培养成本个人分但比例研究”(项目编号:DFA22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