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小农组织化的有效载体和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也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一些困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视角出发,通过对云南省弥渡县不同发展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分析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征与发展水平。研究发现,当前弥渡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水平参差不齐、政策扶持力度不足、人才支撑不足和金融服务体系滞后以及精英把持现象等问题,需要采取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和支持小规模农业生产创业者等政策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困境;发展特色;路径选择
基金项目:滇西应用技术大学乡村振兴调研课题“弥渡县农村群众收入快速增长机制与对策研究”(2022XCZX0002)
中图分类号:F7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4)03-0050-07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发展被认为是增加农民收益和帮助农民克服其与有限市场力量相关的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合作社可以带动农户增收、提升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扩大农户的赋权机会。在我国绝大部分小农户经营规模有限,且容易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合作社属于农民合作型的组织类型,基础为家庭承包经营,每个成员均是合作社的权利享有人与责任承担人。通过合作社可以提升整体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以及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能够为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各项服务工作提供更为专业的基础,对农业的长期发展以及农业经济水平的提升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2023年期间,历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均有涉及合作社的相关论述,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目标一直围绕带动农民增收和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希望合作社能够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生产的前中后服务,引领我国小农户生产经营转变成为农业大生产,关注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有助于切实推动农村群众收入增长。
(一)合作社发展类型的相关研究
合作社被认为是农民参与集体决策过程、放弃部分自由并发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以便合作完成诸如信贷、购买、生产、加工、销售、社区建设等任务的组织形式。(1) 分散生产小农户能力局限性难以有效应对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全球市场一体化趋势。(2)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合作社的功能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3)基于合作社主要由少数核心成员主导的特性,有学者提出依据主导的组建主体性质划分合作社类型,既能明确体现合作社的主要参与主体,又容易突显组织性质与合作特征。(4)
(二)合作社增收效应的相关研究
合作社是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的重要载体。(5)文献表明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对其家庭收入的影响显著为正。(6)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市场供给主体,随着合作社实力的不断增强,能以更低的成本价格和更高的效用提升总效应,进而增加农户福利。同时,合作社有利于降低生产资料价格,有助于农户总体福利的提升。(7)同时,合作社的增收效应对于生产大规模农户和高收入农户更明显。(8)但也有研究持相反观点,认为合作社的增收效应对于低收入户和贫困户更明显。(9) 此外,有研究认为合作社效率不高,需要加强服务功能。(10)
合作社影响农户增收的机理体现在合作社比小农户在农地规模化经营、先进技术使用、应对市场风险和获取政策补贴上更具优势,能够提高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附加值、盈利能力、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率。(11) 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开始关注由农户群体内部差异所造成的合作社异化现象。部分合作社演化成为“自办企业”,没有为社员谋发展,也没有从整体上促进农户增收。(12)此外,农户在生产经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家庭生计资本等初始资源禀赋上存在异质性,有可能导致“精英俘获”,形成新的收入不平等。(13)有学者认为合作社的中小成员容易产生“搭便车”,不愿意为合作社的公共服务付费,影响组织运营效率和分配公平。(14)
本文基于县域视角,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合作社的整体发展情况、典型类型特点和增收效应进行分析,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群众收入快速增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及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参考。
二、弥渡县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至2022年6月,弥渡县全县合作社数量累计达507个,其中认定国家级示范社2个,省级示范社9个,州级示范社22个,县级示范社50个。弥渡县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有力推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有效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此外,以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直接带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弥渡县合作社经营模式多样,与农户探索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一是“党组织+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合作社+贫困户”模式,如“1+4”生猪产业扶贫模式;二是“党支部+合作社+贫困户”模式,如德苴乡新和村委会北朝南村党支部;三是“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或合作社”模式,如弥渡县老土罐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是“合作社+农户+村集体”模式,如弥渡永和产业发展合作社;五是“公司+党支部+合作社+基地联农户+金融机构(富滇银行)”模式,如弥渡博润蔬菜种植合作社。
弥渡县合作社经营范围不断拓展,开始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经营范围集中于粮油、蔬菜、林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烤烟、农机植保、生猪、肉牛、肉羊、家禽、特种养殖、淡水渔业等领域,累计培育合作社507个。此外,合作社生产效益不断提升,广泛参与全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聚集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综合生产效率显著提升。正如永丰村党总支书记白汝所讲:“以前种植大米每市斤2.6元,一年收入3000元,但土地集约化经营后,一亩地收入可以达到25万,净收入4万—15万。”(调研访谈记录:1-20230414-1-1,永丰村党总支书记BL,应相关要求本文调研访谈对象均作匿名化处理,下同)
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初显,如弥渡博润蔬菜种植合作社,辐射带动社员和周边农户开展以黄瓜为主的大棚蔬菜种植,统一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合作社扩大发展背景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显著,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为扩大对外宣传、形成品牌效应,进一步拓宽农产品销售流通渠道,创造了良好条件。“组织县内合作社参加昆明农博会、南博会、上海浦东农博会等农产品展销活动,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对接,拓展了农产品销售市场。”(调研访谈记录:10-20230417-4-1,经管站站长ZGY)
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能够为农村群众增收致富提供有效助力。在财产性收入方面,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有效推动农村产权要素的有序流转,特别是通过土地集约化经营实现农地、宅基地的流转集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工资性收入方面,合作社能够一定程度上吸收附近村民实现就近就业,促进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现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在经营性收入方面,合作社中成功模式的推广有利于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应,助力农民经营性收入增加,形成广泛的带动和示范效应。“合作社创建之初,很少人响应,多有抵触情绪。现在跟着干的一年能达到15万,收入翻了3倍。以大荒地村张少林为例,加入合作社之后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他净收入显著提升,2021年达到10.21万,2022达到19.87万。”(调研访谈记录:8-20230416-3-3,大荒地村书记ZLB)
三、弥渡县合作社典型案例分析
与本文相关的课题组于2023年4月13—21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开展了为期9天的调研,以下选取调研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比较。
(一)弥渡博润蔬菜种植合作社
该合作社成立于2020年10月,位于弥渡县新街镇董和村委会大荒地村,支部书记张林保任理事长,注册资金460万元,成员由大荒地村 20户菜种植大户和大理耘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目前,合作社已成功流转土地162 亩,建成标准化蔬菜大棚10个,建设面积100亩。同时建成生产用水塔1个,基地供电设施变压器1台,机井1口,办公场地、厨房、宿舍、仓库、包装车间、现代农用设施展示厅等设施。张林保积极组织发动群众,成功引进省级龙头企业,集聚土地资源、资金资源和人才资源,建立利益共同体,共同组建了弥渡博润蔬菜种植合作社。由此形成了“公司+党支部+合作社+基地联农户+金融机构(富滇银行)”模式,并进一步发展为“双绑”模式,即公司绑定合作社,合作社绑定农户。其中,村党支部主要负责土地流转等组织协调工作,合作社主要负责基地建设、组织成员进行生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创建品牌和市场营销。“合作社合理分配收益,在可分配盈余中提取5%为险保证金,3%作为村组集体经济收入,18.4%分配给龙头企业,其余 73.6%分配给农户。在兼顾集体、企业及农户利益的同时,实现农户利益最大化。”(调研访谈记录:8-20230416-3-3,大荒地村书记ZLB)
合作社由大荒地村党支部牵头组建,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禀赋,走设施农业的道路。同时,着力打造特色蔬菜产业,按照公司的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并按照“统一种苗、统一农业投入品、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的标准进行生产。合作社依托大理耘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同时,通过该公司的成熟管理理念及销售网络,掌握相关市场行情,使蔬菜知名度逐步上升,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合作社成立以来赢得了当地农民的广泛赞扬,得到了弥渡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调研访谈记录:9-20230416-3-4,耘飞公司总经理LSC)弥渡县新街镇2020农业产业强镇“3+3”产业发展模式综合体建设标准化大棚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60万元,也得到了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在合作社急需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时,获得了富滇银行300万元的贷款支持。通过多方共同努力,合作社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设施农业效益初显。2022年,合作社种植番茄50亩,产量327.48吨,销售收入122万元;合作社主营业务黄瓜种植150亩,产量达到1684.29吨,销售收入突破515万元。“合作社计划在未来持续带动本村全体农户及周边种植户发展特色蔬菜种植,将大荒地村打造成远近闻名的特色蔬菜产业村。”(调研访谈记录:8-20230416-3-3,大荒地村书记ZLB)
(二)弥渡县谋发肉牛养殖合作社
谋发肉牛养殖合作社扎根于弥渡县德苴乡新和村委会北朝南村。作为远近闻名的“牛村”,该村肉牛存栏2100头、出栏1400头,肉牛产业产值实现2520万元,形成“党组织引路、合作社铺路、党员带路、群众参与、共同致富”的肉牛养殖“三五三”模式。该社采用“五统一”的形式:资金统一、牛源统一、技术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统一。而“三增”体现在群众增收、村集体经济增长、基层治理增效。肉牛养殖合作社的作用体现在:搭建平台,尤其是贷款平台,并统一提供技术服务;便于管理;统一销售;利于宣传引导。“三五三”模式中,党支部引领和党员带头示范的作用至关重要,而统一资金、牛源、技术、销售、管理为合作社的规范化和普惠性提供了保障。“咱们合作社不仅仅要带动内部社员发展,更是志在带领全村人增收致富。合作社需要懂市场、懂产业、有情怀的乡村能人来经营管理。”(调研访谈记录:16-20230419-6-1,新和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LMX)
在肉牛养殖合作社获得不错成绩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北朝南村模式的推广具有一定难度。第一,其他村以散养为主,生产成本高。第二,其他村依赖于传统种植业。第三,合作社牵头人十分关键,需要实力雄厚的大户,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四,北朝南村在地理上较为集中,其他村不一定具有类似的地理分布格局。第五,肉牛养殖需要青壮劳力,农户外出务工较多的村庄难以满足。
(三)弥渡县“1+4”生猪产业扶贫模式
“党组织+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合作社+贫困户”的“1+4”生猪产业扶贫模式,具体体现在全县8个乡镇85个村委会建设137栋1100头正大标准化生猪配套育肥场。根据调研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该模式下将支付每户合作社社员固定年收益3000元,连续受益10年;支付育肥场所属村委会固定年收益5万元,收益可用于发展公益事业等;剩余租金部分用于偿还社员贷款本金。具体而言,此种模式在寅街镇永丰村得到印证:“正大养猪采用政企合作形式,10年期限,贷款建猪舍再出租,共有137栋,一栋1100头的出栏量,单个村集体一年可获得5万左右纯收入。”(调研访谈记录:1-20230414-1-1,永丰村党总支书记BL)
(四)弥渡永和产业发展合作社
以永和产业发展合作社等为代表的“合作社+农户”模式是当前县内合作社的主要形式。该社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有许可项目、牲畜饲养、家禽饲养。其中,一般项目包括:蔬菜种植、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食用菌种植、水果种植、坚果种植、中草药种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等。“合作社以菊花种植为主,5—10月,一亩收益5000元,保底2100元。合作社牵头,收取收购企业一亩押金1000元,保障种植户权益。全村190多户种植菊花,合作社成员随时进出。此外,玉米制种由合作社收取一斤5毛的管理介绍费,小组和村委会各分得一斤2.5毛。另外烤烟合作社有40多户参加。”(调研访谈记录:6-20230416-3-1,永和村副主任LYS)综合来看,发展这一类型的合作社能够为周边农户长期提供较为优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因地制宜地推广合作社能够极大满足周边群众的生产需要,实现合作社、农户互利共赢,推动农村群众收入快速增长。
(五)准合作社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或合作社”模式
弥渡县老土罐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红岩、新街、寅街建立大青菜种植基地20000亩,与19602户以最低保护价0.35元/公斤的价格签订种植合同,带动农户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此外,以弥渡县密祉八士村为例,通过充分发挥土壤肥沃、水源充足的优势,积极探索产业发展新路子。在巩固好传统产业的基础上,注重冬季农业开发,宣传动员群众发展贡菜种植。村民李钟勇成立了弥渡县勇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菜农们签订收购合同。若市场价高于合同保底价,则按市场价收购,反之则按保底价进行收购。“在贡菜产业发展中,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牵头负责籽种、化肥、农药等垫付,并进行生产过程中各项技术指导以及保底价收购。同时,为了方便村民销售贡菜,在村里设立了贡菜收购点,让村民不出村也能卖个好价钱。”(调研访谈记录:7-20230416-3-2,弥渡勇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LZY)
(六)未形成合作社发展模式:大理春沐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理春沐源公司是深圳春沐源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2018年正式启动“万亩樱桃番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5亿元,将分3期建设完成,种植樱桃番茄5000亩。其中,2018年投资4900万元完成一期工程建设,建成科技温室大棚200亩;2019年生产樱桃番茄1500吨,营业收入4192万元,净利润594万;2020年生产樱桃番茄1800吨,营业收入达5043万元,实现净利润700万元;2021年2月投资4000万元建设玻璃温室76亩,9月28日项目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2023年园区全面建成后,年产量将达1万吨以上,产值3亿元。大理春沐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使用弥渡县本土剩余农村劳动力和脱贫人口劳动力,通过用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育新型农民,吸引大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从事农业生产,提高了合作社组织化水平,实现农民生产的职业化就业。“目前该公司能为当地劳动力提供300余个就业岗位,月工资5000元左右,带动300多户农户,每年增收总量达到1500万元。”(调研访谈记录:1-20230414-1-2,寅街镇副镇长YC)
合作社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带动弥渡农业产业的专业化发展,使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推进弥渡农业产业化的转型升级。大理春沐源引入全球领先的技术及基础设施,融合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于一体,深度融合数字农业技术,提高生产力水平。同时,利用数字农业技术进行科学管理,建成了春沐源数字农业体系,并已接入云南省数字农业系统。春沐源把新时代大数据技术运用到农业项目建设、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产业链,促进种业研发、试验、种植、采摘、品尝、观光游览、科普教育、农事体验、民宿餐饮等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从调研典型案例的类型和特点来看。党支部的政治引领和带头人的能动作用至关重要,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党建工作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有力抓手和重要载体,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和沟通成本,增强多方互信,推动合作社快速落地和先进模式的推广。带头人的能动作用直接体现构建科学合理的长期利益分配机制,能够发动与带动群众。同时,农业科技的支撑作用和商业资本的引入不容忽视。
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对于推进县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关注合作社类型的分化是为了更好地分析与理解其中不同利益方之间的平衡和博弈。不同类型合作社的形成都是基于自身的现实状况和资源禀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但合作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的影响方式和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其中对村民具有普惠性、带动能力较强以及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合作社往往更能受到青睐。因此,大力发展此类合作社,能够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举措。
此外,存在准合作社组织形式等特殊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户的自身能力有限、人力资本积累不足、农业技术水平有待提升。此外,面对企业或工商资本下乡时,直接以合作社形式参与生产的条件和意愿有限。可先引入外部资本,再逐渐拓展合作形式。因此,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办作用,进一步积极探索更为适宜的利益分配机制,促进深度合作和广泛受益。
四、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作社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合作社发展当中,既有例如弥渡博润蔬菜种植合作社、弥渡县谋发肉牛养殖合作社等优秀案例,也有流于形式而未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僵尸社”和“空壳社”。一部分合作社缺乏科学管理体系和民主监督机制,财务制度不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此外,由于这部分合作社大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效益不强,品牌培育意识和意愿不足,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不足,资金实力较弱。同时管理空壳化现象严重,缺乏实际运行规范,造成可操作性低、经营随意性强等问题。虽然现实中不乏成功案例,但由于很多合作社的成立与运行仅为了达成考核指标和行政任务。由于利益方之间的博弈错综复杂,宣传部门打造的“明星”或“样板”合作社提供的成功模式在短期难以复制,进而加剧了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的不均衡。
(二)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具体而言,现有的土地政策难以突破,土地难以集中,无法满足合作社大量的用地需求;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合作社面临巨大的投资压力和风险;直接资金补助较少,扶持形式缺乏多样化和创新性;资金短缺、融资难,缺乏政策扶持意识。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干部群众反映,合作社对于资金的需求较大,但由于合作社缺少抵押物、经营收益波动性较强和自身股权结构不稳定性等问题,致使其金融融资渠道相对不足。资金短缺和金融融资渠道匮乏使合作社在开展工作时容易陷入被动,无法有效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价值链的延伸和市场博弈力量的提升。受农村大环境的影响与有针对性扶持政策力度不足,长此以往进一步形成资金短缺和融资困难的恶性循环,进而加剧了合作社发展信心不足和不良借贷现象的出现。
(三)人才支撑不足,金融服务体系滞后
很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完全依靠某一领域的种养大户或乡村能人的私有产业以及个人能力,依赖当地传统的社会关系纽带和朴素的劳作经验。随着发展的深入在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中将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而言,合作社的社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管理人员水平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人力资本积累;合作社发展严重依赖于带头人或领办人的个人能力,人才梯队的建设无从谈起;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滞后,难以满足合作社发展需求;农业生产投资较难落实风险抵押,贷款难、额度小。此外,农业保险缺乏合理的制度设计,缺乏投保模式创新。同时,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合作社不可避免地面临人才与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小农意识浓重、产业核心竞争能力不足、市场经营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弱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存在人才流失、科技支撑不足和金融服务体系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合作社发起人、核心办社人员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科技应用能力较弱,金融服务水平较低;合作社内部人员能力和预期存在偏差,农村生产领域农业劳动力、基层一线农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严重短缺。
(四)存在精英把持现象,没有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背景下,农民主体作用没能有效发挥,存在精英把持现象。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创社人能力出众、龙头企业利益绑定或行政力量的介入都会导致出现精英把持现象。由于部分合作社的股权高度集中,普通社员一般只能按照合作社规定的出资额入股,“参与权”较弱且占合作社股份较少。此外,由于缺乏核心能力,没有谈判空间,普通社员只能被动加入,参与感不足。与之相对应的是股权高度集中在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等核心成员,核心成员成为合作社内部实际运行管理的主体,存在精英把持现象。
普通农户占社员的大多数,应作为合作社的主体力量发挥作用,但实际上往往是核心办社人员带动普通社员参与生产经营。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普通农户只具备部分劳动力或土地要素,只能有限地参与到合作社当中,议价能力远远不及资本、科技和管理等要素的持有者。此外,伴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全体社员的参与能力、参与意愿、参与程度能进一步激活生产要素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股权的存在使得普通社员难以有效参与到各项事务当中,进而难以有效表达利益需求,主体地位无法突显,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得不到实现。受“精英化”和按照股权分配利润等因素影响,普通社员受益少。因此,普通社员合作意识不强,参社热情不高,主体力量逐渐“边缘化”,不利于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运行。
五、规范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增强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和管理水平
首先,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完善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坚持以服务社员为根本。其次,加强农资供应、农技指导、社会服务、产品销售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能力建设,大力培育本土市场品牌,增强经营能力。再次,总结合作社行之有效的相关经验,例如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农户“双绑”模式。最后,开展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路,打造合作社规范发展标杆和样板。
(二)因地制宜探索合作社发展模式
努力开展机制创新,探索利用资源要素开展不同的合作模式。具体而言,鼓励合作社与其他主体开展联合合作;支持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合作社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合作社发展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重视各方利益诉求,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寻求可持续发展。
(三)发挥政策对合作社发展的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支持合作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生产经营能力。同时,要落实税收、用地、用电等政策,降低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此外,要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和数字普惠金融建设,缓解合作社融资难题,加大保险保障力度,增强合作社抗风险能力。最后,加大队伍建设和带头人培训力度,强化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
(四)引入职业经理人从事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首先,试点引入职业经理人和乡村CEO制度。借鉴先进地区经验,选择具有资源和市场潜力的村作为试点,选聘优秀职业经理人,多渠道引入人才领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其次,建立农业产业、科技、金融、管理、社会化服务等多领域职业经理人培育政策。最后,规范职业经理人绩效评估机制和薪酬标准,提升工作积极性,健全考核监督机制。
(五)支持小规模农业生产创业者
由于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发展的同时,仍存在大量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现阶段,越来越多外出务工人员有意愿和有能力返乡创业,但是缺乏足够初始资金开展规模化生产。因此,政府可提供小额信贷和技术服务,进而联合起来抵御风险。
注释:
(1) 王越、刘余:《“社区嵌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2) 万俊毅:《“公司+农户”的组织制度变迁:诱致抑或强制》,《改革》2009年第1期。
(3) 崔宝玉、马康伟:《合作社能成为中国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吗?——兼论合作社的意外功能》,《中国农村经济》2022年第10期。
(4) 苑鹏:《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制度的变异现象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13年第3期。
(5) 王任、陶冶、冯开文:《贫困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减贫增收的机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20年第10期。
(6) 朋文欢、黄祖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提高农户收入吗?——基于内生转换模型和合作社服务功能的考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7) 杨丹:《市场竞争结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与农户福利改善》,《经济学动态》2019年第4期。
(8) 温涛、王小华、杨丹等:《新形势下农户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特征、利益机制及决策效果》,《管理世界》2015年第7期。
(9) 刘俊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农户收入及其稳定性的影响——以山东、贵州两省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17年第2期。
(10) 廖小静、邓衡山、沈贵银:《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机制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11) 郑双怡、冯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农户行为选择逻辑与组织化》,《改革》2021年第11期。
(12) 郑风田、王若男、刘爽等:《合作社自办企业能否更好地带动农户增收?——基于纵向外部性与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国农村经济》2021年第8期。
(13) 邢成举、李小云:《精英俘获与财政扶贫项目目标偏离的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9期。
(14) 李桃、刘生:《农民合作社中小社员“搭便车”行为与激励机制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22年第5期。
作者简介:丁士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湖北武汉,430073;黄龙俊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湖北武汉,430073。
(责任编辑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