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住客遭讨债坠亡谁之责

2024-06-30 12:31:39洪祥
检察风云 2024年12期
关键词:汪某住客朱某

洪祥

酒店人员泄露住客信息,讨债人强行闯进房间,致住客坠亡。事发后,死者亲属起诉酒店和讨债人,两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不尽相同。

住客意外坠亡

张某与朱某系情侣,居住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22年10月11日晚,张某发现下体异常出血,遂联系微信好友、自称医药代理的常某。常某说这是宫颈瘤的前兆,要抓紧打HPV疫苗,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张某急切地问HPV疫苗的价格,常某说正规医院要好几万元,自己有渠道能给出很大优惠。张某立即微信转账10200元给了常某。

次日,张某在银川市某酒店门口与常某见面。常某带她去一处民房,让人给她打了一针。此后张某症状依旧,于是告知朱某。朱某带她到三甲医院检查,结论是一般妇科病。朱某遂让张某质问常某,张某发现微信已被常某拉黑。

2022年12月13日,朱某、张某向派出所报案称常某涉嫌诈骗。派出所予以登记,询问常某的年龄和住址,张某均不知。她记起自己与常某在某酒店门口见面的场景,朱某判断常某可能住在该酒店。

第二天中午,朱某和张某来到某酒店,经再三追问,酒店服务员万某告知他们常某入住的客房。朱某边打电话报警称找到了“诈骗犯”,边敲客房的门。常某开了门,见是张某,马上就要关门。朱某迅速用脚把门抵住。张某说:“我们已经报警了。等警察来了,你还我钱!”

朱某和张某进入客房,张某马上开始用手机进行摄像。此时常某站在靠窗的位置,拿着手机说:“我马上就让朋友转钱给我。”但其通话过程中并没有提钱的事。楼道中传来脚步声,张某说“估计是警察来了”。这时朱某见常某爬上了窗台,身体向外倾。朱某大喊“没必要跳楼啊”,冲上前想拉住常某,但刚碰到常某的上衣,常某就掉下去了。

当日13时许,民警勘验现场并进行调查,初步结论为:常某系高坠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张某手机拍摄的影像显示,常某衣着整齐站在窗边,窗子呈打开状态,宽度和高度均为100厘米,窗前设有不锈钢护栏。朱某的站位离窗子2.5米。

酒店适当担责

常某生于1995年,未婚,其父早年去世,母汪某系单身。常某死亡后,当地派出所多次组织汪某、张某、朱某及酒店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2023年6月,汪某将张某、朱某和某酒店告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2.23万元,计算方法为损失总额87.95万元的60%。

一审法庭上,汪某诉称,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常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但这并不能说明张某、朱某不存在侵权行为。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显示,张某、朱某均确认敲开常某房门时,常某立即做出关门的举动,显然不同意他们进入客房,但朱某暴力挡门,然后强行进入。从张某录制的视频可看出,朱某咄咄逼人,致使常某情绪激动,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汪某还提出,酒店应当对住客的信息严格保密。服务员万某不仅泄露常某的入住信息,还直接带张某、朱某来到常某的客房门前,且在目睹朱某行为过激的情况下,没有给予常某一定的安全保障。对此,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张某辩称,其进入房间的过程合法合规,对常某没有任何暴力行为与想法,也没有任何逼迫行为和语言。常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催要欠款的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常某坠楼死亡的后果。

坠亡事故引发赔偿纠纷(图文无关 图/视觉中国)

万某辩称,其作为酒店服务员,为顾客提供指引等服务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应对发生在酒店的意外事故承担责任。

某酒店提出,万某查验朱某的身份证,确认朱某、张某与常某认识,并眼见朱某、张某进入房间后才离开,不存在泄露住客信息的行为。酒店所有房间均安装高层建筑外开窗限位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关于朱某、张某的责任问题。汪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和张某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从公安机关的记录和张某所录制的视频来看,朱某、张某并未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限制常某的人身自由,其言语、行为均在正常限度内。朱某、张某告知常某其已报警,是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不能称之为“威胁”,且与常某的死亡属于前后相继发生的事实。从正常的社会经验来看,催要欠款的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常某坠楼死亡的后果。因此,朱某、张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某酒店和万某的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即使万某存在侵权行为,其后果也应由某酒店承担。

本案中,万某擅自将张某、朱某带至常某入住的房间门口,未尽到安保义务。酒店经营者赵某在公安机关陈述,该酒店窗子最多只能打开30度。但从张某录制的视频中可以看到,窗子打开的角度明显超出其所陈述的范围。这说明酒店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情形。

一审法院认定,常某死亡产生的损失为82.053万元。综合考虑常某的死因和某酒店的过错程度,某酒店就常某的死亡结果承担10%的侵权责任,另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3年11月13日,西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酒店赔偿汪某各项损失共计87053元。

讨债人亦须赔偿

汪某及某酒店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酒店系服务行业,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和泄露是酒店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某酒店工作人员将常某入住信息泄露,且擅自带朱某、张某至常某入住的房间,未尽到注意义务。酒店窗子打开的角度明显超出高层建筑开窗的合理范围。一审认定某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朱某、张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朱某和万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朱某、张某在已报警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客房。

二审法院指出,酒店系经营场所,相较于公共区域而言,客房具有私密性。朱某、张某在明知常某不具备逃离现场的条件的情况下,向常某催收所谓债务,并与其发生言语冲突。常某情绪激动、精神崩溃,最终坠楼死亡。由此可以认定朱某、张某未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以二人无侵害常某生命安全的任何违法行为为由,认定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二审法院认定朱某、张某应对汪某主张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进行部分改判:某酒店赔偿汪某84553元,朱某、张某共同赔偿汪某84553元。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法官点评

在侵权责任的一般过错归责原则中,“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放任行为发生的,即为“故意”;行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即为“过失”。在“过失”的判断上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即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所确立的注意义务,和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来确定行为标准。

本案中,朱某、张某无故意加害常某的目的和行为,亦不存在放任常某死亡后果发生的情形。因此,判断朱某、张某的行为是否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是否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其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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