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
十万巨款『买学』落空
2009年七八月间,汪某的女儿高考落榜。汪某的朋友刘某说他可以帮忙办理南阳师范学院音乐系的入学手续,但需要10万元经费打点关系。汪某当即答应,并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出具了收条,上面写着:“收到汪某现金10万元,如没收到南阳师范学院(音乐系)的入学通知书,全额退款。”但当年汪某女儿并没有等到录取通知书。后汪某多次找刘某讨要10万元,但刘某拒绝返还。
今年5月,汪某以刘某违约、收钱后并没有给自己女儿办理南阳师范学院入学通知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自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庭上,刘某辩称,自己并没有实际得到这10万元。刘某说,入学之事是通过刘某的朋友马某联系的,刘某将10万元交给了马某。之后,马某将汪某的女儿安排进了湖南一所科技学院并办理了入学手续。对于刘某的这些说法,汪某全然否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只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才能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法律并未赋予任何个人具有招生的权利。汪某给刘某10万元钱委托刘某办理女儿入学事宜,明显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汪某应当对自己主观上存在的明显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还认为,刘某接收汪某10万元的行为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作出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汪某5万元。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