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通过手机微信向供货商转账时,由于操作失误,不慎将15000元转给了微信好友朱某。我虽先后多次打电话甚至当面向朱某说明情况,请求朱某返还,甚至答应给他一定的“补偿”,但朱某就是置之不理。理由是他既没偷没抢,是我自己主动给他的,他自然有权支配,也有权决定是否归还。请问:朱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 马宛彤
马宛彤读者:
朱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你有权要求其全额返还。
这里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不当得利问题,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了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财产者没有获得财产的合法依据。
本案的情形与之吻合:首先,该款被误转给朱某,意味着朱某意外获得了15000元收入,即取得了财产性利益;与之对应,你则失去了15000元,也就是受到财产损害。其次,朱某所获取的15000元利益,是建立在你的损失之上,没有你的损失自然没有朱某的对应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朱某没有获取15000余元转款的合法根据。“合法根据”包括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中,法律规定是指行为人依法具有向对方给付财物的义务;合同约定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方具有向对方给付财物的义务。正因为你与朱某之间并没有转账给付的法定事由,即你没有向朱某付款的法定义务,同时,鉴于彼此也未曾有过相关约定,意味着你也没有向朱某付款的合同义务。你之所以会向朱某转账,完全是由于“被转账”,也就是操作失误所致,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就不当得利的处理,《民法总则》第122条作了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尽管朱某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你自己“主动”给他的,但朱某同样必须无条件将15000元返还给你。与之对应,如果朱某固执己见,你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