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杰
本案中的这个骗子胆大妄为,把与自己毫无关系的房产和土地包装成“回迁房”“转包地”,然后“靠房吃房,靠地吃地”,诈骗钱财。
这个名叫高某骏的骗子自2020年起频频编造谎言,把他人的房产说成是自己找关系办下来的“回迁房”,随便找一块土地就说成是自己的“承包地”,然后以“帮忙置换回迁房及转包土地”为名,诈骗大量钱款,最终获刑6年半。
高某骏和郑某涛都是吉林省镇赉县人。高某骏系该县某勘察设计院(下称“设计院”)员工。郑某涛在当地有一套面积为191.2平方米的老房子。高郑两人相识,但来往不多。自2022年起,因郑某涛老房子拆迁事宜,两人的联系越来越频繁。
2022年1月29日,高某骏联系郑某涛,表示可以帮郑某涛找找关系,置换给他一套别处的回迁房。基于高某骏所在的单位,郑某涛信了他的话,询问如何办理。高某骏称,这是要排队的,想“插队”得出2万元用于疏通关系。郑某涛是个爽快人,很快就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高某骏。
几天后,高某骏拿来一份合同。郑某涛事后说,那份合同上有“镇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字样,甲方是镇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下称“经办中心”)。郑某涛草草看了一下,就按高某骏的要求在上面签了字。
不久后,高某骏对郑某涛说,那套回迁房面积为178.58平方米,老房子多出来的12.62平方米,可以再置换一套57.63平方米的房子,前提是补差价8.8万元。郑某涛听了觉得很划算,遂按高某骏的要求,通过支付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对方5万元,让高某骏想想办法,“用这笔钱搞定”。
过了一阵子,高某骏询问郑某涛是否需要车库,表示可以帮其买到“内部价”车库——只要3万元。郑某涛立即支付给郑某涛2万元现金,让他帮忙“再打个折”。
陆续支付了9万元费用后,郑某涛就一直等待老房子拆迁以及置换回迁房和购买车库的消息。然而左等右等,除了被告知回迁房的位置外,郑某涛始终没等到高某骏关于其他情况的回复。每当郑某涛询问高某骏,高某骏就以各种理由搪塞。
就这样,郑某涛等了一年多。直到2023年3月9日,郑某涛偶然发现,高某骏之前所称的回迁房里竟然住了人。感觉不对劲的郑某涛立即向高某骏提出质疑。高某骏轻描淡写地说,那套房卖出去了,并表示可以退钱给郑某涛。
高某骏虽然承诺退钱,但一直没有行动。不久后他对郑某涛说,那套178.58平方米的房屋没卖出去,可以领钥匙了,但郑某涛迟迟没拿到钥匙。2023年3月20日,当郑某涛打电话给高某骏,想询问领钥匙的事情时,发现其手机已经关机。他给高发微信也不见回复,这时郑某涛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了。
为了确认到底有没有被骗,郑某涛特意拿着自己留存的合同到经办中心核实。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告知他,其持有的合同是假的。郑某涛立即到设计院找高某骏,然而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高某骏已经有半个月没上班了。
镇赉县人何某亮是当地一名种植大户,曾在高某骏面前表示自己需要承包土地。2023年2月21日,高某骏主动联系何某亮,表示自己手头有已经承包下来的土地,问其是否愿意转包用于种植,何某亮回复说,要先看看地。
几天后,两人相约到镇赉县太平山杏花村看地。高某骏指着眼前的一大块空地对何某亮说,这块地是从杏花村委会的孙某那里承包过来的。说话间,高某骏从随身携带的皮包里拿出其与杏花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
何某亮仔细看了一下,合同载明这块地为17垧(约合255亩),由杏花村承包给高某骏使用。何某亮觉得这块地位置很好,土质也不错,加之看了高某骏向其出示的合同,便当场答应转包。接着两人商谈转包费用,高某骏开价5万元,何某亮表示同意。两人遂在高某骏事先拟写好的合同上签字。之后,何某亮分四次向高某骏支付转包费共计5万元。
几天后,高某骏又对何某亮称,手头还有块30垧(约合450亩)的地,也是从杏花村委会承包来的,问何某亮愿不愿转包。何某亮表示要先看地。高某骏遂当着何某亮的面给孙某打电话,询问这块地在哪里。电话那头的人回复说,马上派人过来,这个人知道地在哪里,可以带路。
本案被告人虚构所谓“回迁房”诈骗钱财(图文无关)
过了一会儿,一名村民赶来,自称是孙某派其来的,带两人去看地。于是两人在其带领下,一起来到杏花村一片空地。何某亮看完地后,同意转包。两人商定承包费5.5万元,何某亮在高某骏事先准备好的转包合同上签了字。后何某亮在两天内分两次向高某骏支付转包费5.5万元。
高某骏案发后供述称,自己并没有从杏花村承包土地,上述两块地与其一点关系都没有。他知道何某亮有承包土地的需求,于是编造谎言,伪造承包合同欺骗何某亮,向其索要转包费用。
高某骏表示,为了获得何某亮的信任,他事先做足了功课:联系一个叫曲某(另案处理)的朋友,让其冒充孙某,以骗取何某亮的信任。“我不知道到哪里找合适的土地,于是就提前安排好人帮我撒谎。”高某骏供述。
高某骏第二次陪何某亮去看地时,当着何某亮的面打电话给孙某,事实上是打电话给曲某。那个带两人去看地的村民,是高某骏和曲某事先安排好的,目的是在何某亮面前演戏,以骗取他的信任。
本案卷宗显示,与郑某涛、何某亮有类似遭遇的,在当地还有三人,这五名受害人累计被高某骏骗了40余万元。
被告人高某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骏犯诈骗罪,于2023年7月11日提起公诉。镇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高某骏虚构能办理房屋拆迁事宜,伪造镇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产权调换协议书,以及虚构其在镇赉县杏花村承包有土地,可供他人转包,先后骗取郑某涛、何某亮等五人共计4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案发前仅退赔被害人盖某1万元。高某骏诈骗4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高某骏此前曾犯诈骗罪,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在此次量刑时,对这一因素应予以考虑;高某骏案发前退赔部分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高某骏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其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骏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高立骏未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法定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2023年11月14日,镇赉县法院根据高某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被告人高某骏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五名被害人共计41.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骏未提出上诉。2024年1月13日,镇赉县法院对外公布本案判决结果。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