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制度研究

2024-06-23 12:11薛贺文马占军
西部学刊 2024年11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

薛贺文 马占军

摘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高效便捷且独立公正的特点,但不足之处是费用较为昂贵,第三方资助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第三方资助制度具有降低当事人仲裁成本、促进仲裁程序进行及分担商事仲裁风险的优点,世界主要的仲裁中心和仲裁机构都开始逐步将第三方资助制度纳入仲裁法与仲裁规则之中。我国作为国际上主要的贸易大国,应该在合适的时机以合理的方式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制度,并且研究解决该制度中存在具有争议性质的问题,如利益冲突问题、披露问题和费用问题,形成符合我国立法制度且与国际接轨的第三方资助制度,以期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仲裁市场中脱颖而出。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利益冲突;仲裁规则

中图分类号:D9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1-0066-04

Study on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Xue HewenMa Zhanjun

(The Institute for Social and Cultural Research,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cau 999078)

Abstrac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ns of resolving disput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ctions, featur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eing efficient, convenient, independent and fair, however, it has the disadvantage of relatively high cost, and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can help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boasts the advantages of reducing the cost of arbitration for the parties, accelerating the the conduct of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and sharing the risks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worlds major arbitration centers and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have gradually begun to incorporate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in the arbitration laws and rules. China, as a major trading nation in the world, should introduce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an appropriate way at the right time, and study and address controversial issues such as those related to conflict of interests, disclosure and cost existing in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thus forming a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which conforms to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and is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so as to make it stand out in the fiercely competitiv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market.

Keyword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third-party funding; conflict of interests; the arbitration rules

随着有关制度的完善,仲裁成为首选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但国际仲裁费用高昂,当事人在资金短缺时会寻求第三方资助。国际主要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对第三方资助持开放态度,以吸引更多商事主体。本文现就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制度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发展现状

(一)主要仲裁中心第三方资助现状

英国在初期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第三方资助行为持禁止态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立场逐步发生转变。现今,伦敦作为全球较为成熟的国际商事仲裁地,对第三方资助表现出愈发友好的立场。2016年的Essar v.Norscot一案表明了英国司法系统对于此类问题的态度,英国法院通过相关判例认可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合法性。从2021年6月28日起,新加坡第三方资助制度不仅涵盖国内仲裁程序,还包括国际商事法庭的某些程序和相关调解程序,具体内容由新加坡《民法(第三方资助)条例(2021修订)》进行了明确。中国香港律政司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第三方资助仲裁实务守则》,与《仲裁与调解法(第三方资助)(2017年修正案)》配合实施。法国并未对第三方资助进行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第三方资助一直秉持开放的态度,并不排斥其在国际仲裁中的运用。巴黎律师协会明确承认第三方资助在仲裁过程中具有积极作用,认为其符合当事人与律师的利益诉求,因此对此持开放与宽容的态度。在瑞士,有关第三方诉讼资助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国际仲裁第三方资助则是采用具体仲裁规则来处理。例如国际仲裁中披露第三方资助经费的问题,适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1(7)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主要仲裁机构第三方资助现状

ICC仲裁规则于2021年进行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仲裁规则新增了当事人对第三方资助安排进行披露的要求。2017年SIAC投资仲裁规则中规定了关于第三方资助的披露事项,以及涉及费用相关问题。2018年HKIAC机构仲裁规则规定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披露问题。LCIA在2020年仲裁规则修订中并没有直接提到第三方资助相关问题,更倾向于给仲裁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CIETAC在2017年9月12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第三方资助的定义、披露义务以及相关的仲裁费用问题。2023年9月5日CIETAC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修订多项内容的CIETAC新版仲裁规则,其中包括新增第四十八条“第三方资助”,规定第三方资助制度应就资助信息进行及时披露,以便于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的优势与问题

(一)第三方资助仲裁的优势

首先,第三方资助制度促进了仲裁程序的进行,有助于维护仲裁的公平正义。在面对国际贸易纠纷时,人们往往更偏向于选择仲裁解决问题,它是一种更为高效、更省时间的程序[1]。但是,国际仲裁常需要耗费巨大财力,缺乏财力支持的仲裁当事人往往无法负担高昂的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等。第三方资助可以帮助财力较弱的仲裁当事人更好地实现权益,降低所面临的经济风险。对于资金充足的仲裁当事人,第三方资助可以提供更方便的融资结构,允许在仲裁期间将原本用于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资金分配给其他业务领域。随着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的频繁出现,为诉讼和仲裁提供第三方资助的机构数量逐渐增多,例如一些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等都开始为第三方资助提供专业的服务。资助方在资助前会对被资助方进行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分析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并决定是否与被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

其次,在第三方资助过程中可以对仲裁案件进行预先评估。资助方在签订第三方资助协议前会对被资助案件的内容进行大体评估,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排除,将案件存在的问题告知仲裁当事人,进而避免当事人对于仲裁权利的滥用。第三方资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有专门的风险防范和内控部门,也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对于案件的尽职调查与分析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若案件存在失败的风险,资助机构将会告知被资助方评估结果,并拒绝耗费大量财力进行资助,避免造成滥用仲裁权利的情况出现。对于未获得资助的仲裁当事人,第三方资助也具有一定的益处,案件评估过程和结果可以帮助被资助者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信息,被资助者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案件信息选择更为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与对方进行调解,避免承受进一步的损失。

最后,第三方资助分担和转移了败诉风险。第三方资助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投资行为,资金提供者向仲裁当事人垫付仲裁相关费用,作为交换,资助者从仲裁的“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如若结果是负面的,被资助方没有获得任何“收益”,则资助方失去其投入的资本。出资者是资本的主要提供者,为仲裁相关费用提供资金,资助者与仲裁当事人签订资助协议后,对于仲裁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担,或者承担了主要的风险。

(二)第三方资助仲裁存在的问题

首先,第三方资助可能引起利益冲突问题。第三方资助在帮助仲裁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仲裁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如利益冲突问题[2],第三方资助可能会导致未披露的利益冲突,包括可能存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由于资助者在争议结果中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可能存在试图干预仲裁程序或影响仲裁结果的风险。例如,如果资助协议条款允许资助者可以在有限的通知下简易撤回资助,当资助者撤回资助时当事人无法继续仲裁,将干预仲裁程序的正常运行。为了避免问题的发生,资助协议应确保资助者没有过度控制,不得无理撤回资助。再如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员具有非专职性的特点,故存在仲裁员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可能性,而第三方资助机构往往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合作关系或保持密切联系,从而导致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进而影响仲裁结果的公平性[3]。

其次,第三方资助仲裁过程中可能存在费用问题。关于第三方资助仲裁费用分担问题,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被资助者胜诉情况下费用补偿,二是被资助方败诉情况下费用承担。第一种情况,被资助者在胜诉情况下,资助方为支持仲裁所付出的费用,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在Kardassopoulos v.Georgia一案中,Georgia认为Kardassopoulos的相关法律费用过高且由第三方资助者承担,此类费用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存在问题。第二种情况,被资助者在败诉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资助方承担支付相应费用。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合意选择的,是协议的产物,资助者并非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对于第三方资助方仲裁庭并无管辖权,通常无权对第三方资助方作出相关费用的裁决,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最后,第三方资助还可能涉及保密性的问题。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信誉。投资人与参与仲裁程序受资助方之间的第三方资助协议需要保密,仲裁程序在本质上需要保密,但受资助者在获得资助的同时,可能需要共享案件的某些信息,投资者需要了解案件才能更好地进行分析投资,但案件信息需要受到保护。若资助者将所获得的有关被资助者案件信息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泄露,将会给被资助者带来不利的仲裁结果,进而影响到仲裁的公平正义;若资助者将所知悉的有关对方当事人商业信息等资料泄露给公众,同样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如何在限制风险和满足资助者对充分信息的需求之间取得平衡,是第三方资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我国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构建思路

(一)我国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随着第三方资助的发展,当今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都允许第三方资助进入仲裁,从事第三方资助的专业机构越来越多。适当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符合国际仲裁最新发展趋势[4],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增加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吸引力。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仲裁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往往数额巨大,对于仲裁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仲裁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第三方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担风险,缓解因缺乏财力无法寻求仲裁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引入第三方资助制度。

CIETAC一直以建设国际化的仲裁机构为目标,促进国际仲裁交流与合作。紧跟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CIETAC在2017年通过并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第三方资助的定义、披露义务以及相关的仲裁费用问题,为成为最受青睐的国际仲裁机构作出更多的努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年受理涉外案件总计636件,2022年涉外案件受案量总计642件,案件国际化程度增加,涉外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5日公布了新版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问题,旨在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与公正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第三方资助引入仲裁规则,表明我国并没有对第三方资助进行排斥与禁止。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于第三方资助并无禁止性规定,且我国允许律师实行风险代理,故在仲裁领域引入第三方资助存在可行性。

(二)我国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思路

我国在构建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时,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的关于第三方资助规定,先在受理涉外案件较多的仲裁机构进行试点,由其先行修订仲裁规则引入第三方资助。应在实践过程中积攒案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善第三方资助相关内容,包括利益冲突问题、披露问题和费用分担等,在成熟且合适的时机下将第三方资助引入《仲裁法》,以期符合国际仲裁趋势,吸引更多的国际商事主体选择我国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具体而言,我国在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时,可以分阶段逐步进行。首先,在初期可以研究国外已有的关于第三方资助的法律、仲裁规则和案例,制定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选择在涉外案件较多的仲裁机构进行试点,例如现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将第三方资助引入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修改方便灵活,优先选择仲裁规则进行引入,可以避免阻碍,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其次,通过已经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的仲裁机构在实践过程中积累大量经验,发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最后,在积攒了大量实践经验后,充分吸收经过实践检验的中国特色经验,将成熟的第三方仲裁制度适时引入《仲裁法》,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仲裁法的域外适用性。

(三)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时争议问题解决方法

我国在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时,不仅要对第三方资助进行合法化,还需要对其进行规制,对于国际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关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披露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披露的范围包括第三方资助安排的事实、性质以及出资方基础信息。我国目前对于第三方资助披露范围持有相对谨慎的态度,仅披露基础信息,对于第三方资助协议具体内容并未要求披露。若将披露范围大体分为基础信息及资助协议内容两方面,可以在后续的实践过程中采取基础信息必须披露,资助信息实质内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仲裁庭自由裁量是否需要披露,这样既做到保护商业信息不被泄露,还维护仲裁结果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对于第三方资助费用分担的问题。各国、各地区法律都给予仲裁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通常被资助者在胜诉情况下,资助方可以获得为支持仲裁所付出的“合理”“已发生”费用的补偿。然而,是否获得补偿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仲裁庭是否有权要求第三方资助者负担费用,取决于所适用的仲裁程序法、仲裁规则和协议约定。在我国,关于费用分担问题,可以在相关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中予以规定,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断。

最后,关于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的监管。目前各国、各地区对于第三方资助的监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业自律模式,行业进行自由监管,如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诉讼资助者协会于2018年发布了最新版的《诉讼出资人行为准则》对第三方资助行业进行规制。二是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如新加坡通过修改民法确立了第三方资助制度,通过授权法律部进行后续补充立法以达到及时调整解决问题只目的。我国在优化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规制、应对潜在问题方面可以采取深化仲裁规则完善和发布行业规范的措施,以实现对该领域的合理管控。

四、结语

为与国际商事仲裁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竞争力,在合适的时机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是必要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尝试,以及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有关第三方资助的服务机构,证明第三方资助仲裁在我国是可行的。在构建我国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思路上,需要循序渐进,从仲裁规则着手积累经验,在合适的时机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在引入的过程中需对国际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制度。

参考文献:

[1]陈雅峥,冯硕.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行为的规制:以受资方信息披露义务为视角[J].商事仲裁与调解,2022(5):59-74.

[2]娄世超.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北方经贸,2022(7):60-67.

[3]赵勇,方祖鹏.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者与仲裁员的利益冲突与防范[J].西部学刊,2020(12):87-90.

[4]侯霞,郭成.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发展及应对策略[J].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5):148-160.

作者简介:薛贺文(1995—),女,汉族,广西北海人,澳门科技大学社会和文化研究所2021级国际关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商事仲裁。

马占军(1975—),男,回族,宁夏吴忠人,澳门科技大学社会和文化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商事仲裁。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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