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群”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具有多层含义:“群”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群是人的社会性生命的力量集合,群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分析“群是什么”、“群”何以可能、人何以能“群”、为何“分”使“群”可能等问题,阐释了“群”思想的价值内涵和理想状态。荀子“群”思想之于今天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时,注重人道德建设的同时看重人外在约束力,重法是刚性的治理国家的手段;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治不可或缺。
关键词:“群”;“分”;“礼”;“法”
中图分类号:B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2-0150-04
An Analysis of Xunzi s Thought of “Qun”
Li Penglu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Abstract: “Qun” has multiple meanings in Xunzis ideological system: it is the fundamental symbol that distinguishes human beings from animals; it is the collection of the power of human social life; and it i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social harmony.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value connotation and ideal state of the idea of “Qun” by analyzing questions such as “what is Qun”, how to make “Qun” possible, how can a person be “Qun”, and why “division” makes “Qun” possible. Today, Xunzis idea of “Qun” is conduciv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 order. When establishing and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it is important to emphasize the external constraints of human beings while focus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uman morality. Emphasizing the rule of law is a rigid means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ule of law is indispensable.
Keywords: “Qun”; “division”; “Li”; “law”
荀子生活在战国晚期,面对群雄争霸,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成为了时代的需求,如何治理社会,怎样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如何处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思想家们议论纷纷,荀子提出构建“群居和一”的政治理想,“群”思想是荀子为社会群体寻求共同的体制规范的重要基础。
一、“群”的理论源流
“群”是什么?“群”最初代指兽群,《汉语大字典》中释义为“动物的集合体”。《辞源》中定义为“禽兽聚合”,提及群字,通常都是指成群的禽兽[1]。《荀子》一书中多次提及“群”字,譬如《富国》篇中“一而成群”[2]147,“群”指动物聚成的群体;“人之生,不能无群”[2]142的“群”指人聚合的群体,文中以“群臣”出现的代表量词;《王制》篇中“群而无分则争”[2]127,“群”具有动词词性,指结合成群体。“群”字在《荀子》书中涵义众多,本文重点讨论人之群,以“群体”形式存在的生活状态。
关于“群”的论述,先秦诸子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墨子重视“群”的秩序,从他的“兼相爱”“交相利”“非攻”等主张中可见一斑,“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3]“墨子期望社会秩序的和谐能够通过集体的互利合作来达成。法家倡导构建一个清晰的社会等级体系,确保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群体的和谐和秩序。道家的观点是‘小国寡民,对于‘群和‘分的概念并不过分重视。”[4]儒家思想中的“群”观念具有更深的道德内涵,但无论是墨子的群体互利,还是法家的明确秩序,抑或是道家的隐逸无为,都是在探寻一种社会秩序的可能性。而荀子的“群”论与诸子相比独具特色。
“群”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具有多层含义。其一,“群”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人具有群体性或是社会性[5]53。“人之生,不能无群”[2]142人活着,不能没有群,“群”标志着人的社会属性,定义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本质,荀子从人与物的关系和个体素质的局限性两方面来论证人不能是单独存在的个体。第一,以牛马为例,“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2]127其指出人类之所以能够战胜比个体更为强大的外在力量的原因是人的本质是群体而非单一的个体。人没有牛的力气大,没有马跑得快,但是能够役使牛马,原因在于人可以凝聚为集体,构成社会性集体在人物之争中处于主动地位。第二,以个人的手工技艺和管理能力的有限性为例,论证人必须生存于群体之中与他人组成“群”,而不能离群索居。“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则穷”人不能同时掌握多种技艺,一人也不能身兼数职[2]138。因而荀子感叹“故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2]138。从中揭露人群居的重要性以及人的群体属性,人类社会的形成和进步是通过劳动的分工和合作来实现的,只有通过群体间的合作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才能在自然面前获得自由。
其二,人的社会性,群是人的社会性生命的力量集合。荀子认为人的社会性是与生俱来的,“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然则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2]59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具有区别事物的能力,是具有社会性的生命个体,人生来就具有这种辨别饥饱冷暖、是非好恶的能力,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圣王还是暴君,其本质都是一样的。正是这种能力,使人类能够结成群体,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其三,群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类结成群体抵御自然、战胜自然的必要条件。“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2]127人要生存就不能没有群体,有了群体没有名分和差异就会产生争斗,争斗就会使社会混乱,混乱就会离散,由此力量就会削弱,在人物关系中就不能战胜外物,为自然所困。此外,荀子在设定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物质利益永远处于相互对立而不可调和的状态的逻辑前提下,故意回避了人与人之间彼此合作的一面,以及人们有共同目标、共同理想的一面。
至此“群”的概念和含义已经清晰,接下来可以讨论“群”的存在原则是什么?换言之,“群”何以可能?
二、“群”的存在原则:“分”
“群”何以可能?荀子提出了“分”的思想,“分”是人类群体成立的基本条件,“分”包括“明分”和“义分”两个基本原则。在荀子看来,“明分”是群体成立的必要条件,“明分”指明确的社会分工,群体的秩序化存在以“分”为基础,以合理的分工为前提,“分”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和区别而存在;“义分”指贯彻“道义”的原则,“道义”决定着礼义的内涵,礼义是分的原则和标准,“义”外化为“礼仪”,礼义则体现“义”的精神。
(一)“分”的含义
学者对于荀子的“分”的含义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贯穿于整个思想体系中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明分的方法论;二是方法论在伦理、政治领域的运用和体现。而荀子更加突出的是“分”的社会含义。关于“分”的诸多含义,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自然之分;二为社会之分。就社会属性而分,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面,分是指社会方面的职业分工。“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2]173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分工,都应各负其责,农民分田耕种,商人贩卖货物,士大夫处理职事,君主守卫土地,不可混乱。
第二个层面,分是指人的等级名分的区分。“‘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从‘役字中可见荀子虽强调农工商对于群体的重要性”[6],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仍然存在显著的社会等级差异。
第三个层面,分是指对社会利益和物质财富的分配。荀子认为,人生来就有欲望争心,如果不加以制止就会产生争夺祸乱,因而要对社会利益和物质财富进行分配,使人之欲与物质生活资料互相平衡而增长,人的欲望不会因为物质的缺乏而得不到满足,物质也不会因为满足人的欲望而匮乏[6]。
分虽然有三层含义,但是这三者之间是有所关联的。职业分工是划分等级名分的依据,社会利益划分的依据是职业分工和等级名分,人的等级名分的划分则是建立在职业分工和社会利益分配的基础之上的。总之,这三者相互关联。
(二)“群”与“分”的关系:“明分”与“义分”
上文厘清了“分”的含义,可以知道人既是群体性的存在,又是社会性的存在。“就人的内在本性来说,人是充满欲望的人;就人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来说,人是‘群,以‘类的形式生活。”[5]53就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而言,人的存在方式必然是以群体的形式,荀子讲“人生不能无群”,那么人如何能“群”?荀子解说道:“人何以能群?曰:分。”[2]127人生来就具有欲望,欲望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纷争,因而要想“群”能够稳定,等级名分是不可或缺的,人确立了等级名分才能在群体中是其所是,然其所然。荀子所言的群从根本上讲是层级分明的人的集合体,并非人与人机械性地相加。它不是自然的集合体,而是在其中每个人有各自的分工、分职,能够彼此合作,但不可独自存在。在荀子的治国理念中,如果说“群”是社会运行的基础,那么“明分”之道则使群成为可能。
为何“分”使“群”可能?无“分”之“群”能否成立?荀子从价值之维作出解答:“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2]127社会的治理需要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分工、职责,等级名分是处理社会关系的准则,用以划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群之为群的制度,是“群”存在的秩序化基础。荀子总结道:“无分”,乃人类最大的灾难;“有分”,才是天下人的利益所在,“明分使群”是对社会整体有利的存在,明确的社会分工使社会避免争夺和暴乱,从某种意义上讲,无“分”则无“群”。
人群需分,明分使群。“分”的标准是什么?“分”又是怎样施行的?荀子解答道:“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2]127这就是说,“义”是分的标准,分的原则是礼义,礼义用来确立“群”中人的等级名分和权力职责义务,“义分”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群体”的和谐。“义”在此中有两种含义:一是德性之义;二是礼义之义。就德性之义而言,“义分”是修正安民之道,是维护群体和谐有序的德性要求。就礼义之义而言,在荀子的政治观念里,“义”可以被解释为“礼义之统”。徐复观先生也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在“义分则和”中,“义”代表的是礼仪。荀子将礼义放在一起,重点阐述了义在社会层面的显发和落实,这也是与孟子所讲的“义”的不同之处,荀子把“义”的道德标准从个人层面上升到社会制度层面的高度,“义”外化为“礼”,再次说明了,荀子所讲的“义”通向了“礼”[7]。
三、“群”的社会规范:“礼”与“法”
实现“群居和一”的理想社会,需要在“礼”的规范的同时也要注重“法”的强制,礼法不可偏废,荀子提出“援法入礼”与“隆礼重法”。荀子的“群”的“分”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有礼法作为制度上的保障,换言之,“群”需要“礼”和“法”来作为它的现实保障,“分”从本质上讲是“礼分”,作为礼义化的人,人不可能是作为自然人而脱离群体独立存在,在群体中生存的人若想被社会容纳,就必须被“礼”所化,“人无礼不生”[2]15,礼义是“群”的组织原则与方法,要求人们知礼、守礼、行礼,“礼义之道”是使“群”成为可能的价值和规范[7]。
荀子是怎样援礼入法的呢?荀子以“礼”为核心,将法治纳入礼治之中,拔高法的高度,并从法律的维度对礼进行诠释与解读。荀子在《劝学》篇中提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他将‘礼解释为法律的各种条例的总纲要,并认为‘礼是‘法的基本价值。这样,礼的强制性变得更为明显,起着规定各类具体法律、法令的宪法的作用,这也是荀子认为礼与法具有相同的性质的原因。”[5]62如此,礼相当于国家的根本大法,违背礼就是违背法,“非礼,是无法也。”[2]22这就意味着,礼本身就是法,“非礼”与“无法”等同,礼与法等同并且同样具有法律功能。荀子提出“学也者,礼法也”[2]22。把“礼法”作为单独的概念使用,探讨“礼法之大分”,礼法连用、合礼法为一体,“礼法”作为一个特殊范畴,这是荀子援礼入法的第二种方式。
荀子建造了礼法并重的全新的礼法关系样式。视“礼”为“治之始”[2]126,即治国的根本制度;视“法”为“治之端”[2]189,即治国的基本方略。礼法并重可施行是基于“礼”“法”各有自己的“势力范围”,不能作用于同一对象。荀子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2]141,根据人的社会地位和宗法等级来区分“礼”和“法”的应用:“礼”调解统治阶级之间的内部矛盾,而“法”来解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礼”规定不同等级的贵族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法”对损害统治集团利益的底层民众实施惩罚[5]124。从人的属性对“礼”“法”进行区分:“礼”是管理有道德的人,“法”是制裁没有道德的人,“礼”适用于圣人和君子,而“法”的适用于小人。荀子在建造“礼法并重”的全新结构时,融入了礼主法辅的传统观念。“其一,在社会政治维度上,贵族统治者占据主导地位,而平民处于从属地位;在社会伦理维度上,圣人和君子据主导地位,而小人则处于从属地位。”[5]125以此表明“礼”的重要性超过了“法”。其二,荀子始终坚持和宣扬礼治的理念,对“礼”的治理方式给予了高度的赞誉。“隆礼重法而国有常”[2]199荀子由援法入礼到强调隆礼重法以至于最后达致某种程度上的“礼法一体”。
荀子不仅重视“礼”的价值,同时也强调“法”的重要性,并主张在治理国家时要“礼“法”并重,互为补充,“荀况既不主张儒家轻刑罚的观点,也不反对法家的轻刑重罚的观念,而是倾向于强调要‘轻刑轻罪,重刑重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的‘轻重是一致的,从而解决了儒、法两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片面性。”[8]荀子在对儒家伦理思想进行继承、改进和发展的过程中,为其提供了全新的解读。
四、“群”思想的启示
荀子重视“群”的价值指向,这种价值指向对当下社会仍有重要的启示。
其一,荀子提出的“明分”与“义分”是“群”存在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基于此我们可以对群己关系有这样的认识,人处于群体之中,身边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都会对人产生影响,如何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则成为一个恒久的课题。“明分”和“义分”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还能有效地解决群体间的利益矛盾,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这是其中有利的一面,对于时代产生的等级分工这些不合理的问题,我们也应该予以摒弃。
其二,荀子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时,注重人道德建设的同时看重人外在约束力,引入了“法”的概念,重法是刚性的治理国家的手段。荀子提出的“礼法并重”开启了儒家到法家的过渡,极大地影响到韩非子,“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启示。和谐的社会生活是我们所追求的,但是在追求和谐的同时不能丧失原则。一方面在道德建设上要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其三,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荀子主张将“法”视为“礼”的一部分,并且强调了“法治”的重要地位,法律用以维护社会稳定,当“礼”不能有效地执行其职责时,“法”可以进入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中。基于荀子对法治重要性的深刻理解,他所构建的政治愿景实际上是相当贴近现实的。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荀子的“群”思想是实现荀子“群居和一”的社会理想的重要基础,为了实现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处,必须遵循“礼义”这一基本原则。荀子以儒为宗,创建“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礼治模式,建构一个系统的礼学体系。荀子的“明分”说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对于确保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人无礼则不生”“国家无礼则不宁”[2]15荀子追求社会群体的和谐之道,将个体的处事原则与国家的治理原则用礼统一起来,荀子的“群居和一”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礼治模式的基础,超越了孔孟向内心用力的局限,将礼学外化为礼仪制度和规范,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群居和一”的理想社会虽然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但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对于构建现代和谐社会仍具有借鉴价值,体现了荀子作为政治哲学家的理性,展现了中国式政治哲学。
参考文献:
[1]辞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2499.
[2]荀况.荀子[M].方勇,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
[3]孙诒让.墨子间诂[M].北京:中华书局,2001:102.
[4]李建华,金妍妍.论荀子之“群”[J].南京社会科学,2011(12):43-49.
[5]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6]侯欢欢.试论荀子“群”思想[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20.
[7]丁成际.“群居和一”如何可能[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8]罗国杰.罗国杰自选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49.
作者简介:李鹏璐(1997—),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责任编辑: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