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的影响与对策

2024-06-20 15:17张瑶萍
审计与理财 2024年5期
关键词:减资注册资本出资

张瑶萍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内容包括完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强化职工民主管理等多个方面。此次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作出重大调整,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一、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是对认缴制的修正和完善

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首次颁布,随后在2005年和2013年经历两次重大修订。2013年的修订彻底确立了完全认缴制,即将注册资本数额与缴纳期限完全交由股东自主约定。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的确为市场注入了活力,使得经济飞速发展,但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行中也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有一些认识上的问题。把注册资本设定当作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事情,认为资本可以自由设定、不需要承担注册资本下的一些法律责任。大量出资股东出于各种目的将公司的认缴出资额设定的非常高,实际中出现了不少盲目认缴、天价认缴的“注水公司”,这种公司表面上认缴资本十分之高,但认缴到期日遥遥无期,多为10几年甚至20几年,在注册资本的设定方面就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或者说脱离投资者实际投资能力和公司实际需要的资本数额,乃至所谓的天价注册资本。二是“骗子公司”大行其道。很多“骗子公司”就是通过巨额的注册资本来忽悠不懂的人,以为这些所谓的“老板”资本雄厚,其实几百块就能注册一家注册资本好几亿的公司。2023年9月至10月,海南一连出现4家注册资本均为9500亿欧元(约合人民币7.45万亿元)的“巨无霸”新公司,也引发各界关注。三是对法律风险未充分认识。当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者陷入破产的时候,就需要股东按照对注册资本的出资承诺来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又容易产生相应的一些争议,引发诉讼,影响到经济生活的稳定,而对部分投资者而言,也可能面临尚未充分意识到的法律风险。

为了保护利益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各经济主体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信赖,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此次公司法修订并不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一种否定,而是在肯定认缴制改革方向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合理、必要的修正和完善,从而既能发挥认缴制应有的促进投资和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尽可能避免和防范出现上述一些负面效果,还能够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严肃性。

二、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的注册资本将减少,小额注册公司将会越来越多。

2.股东出资方式将更加多样化。由于新公司法规定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如果现金不到位,部分企业可能采取非货币性投资,如实物投资或技术入股,部分存量公司如果在规定的5年时间内,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就将面临减资、股权转让和注销。

3.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当下国内经济复苏放缓的形势下,市场普遍缺乏信心,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规定,可能引发大批公司注销,尤其是民营公司。投资者需要注意这些风险。

4.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意味着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储备和详细规划。

5.新公司法也配套规定公司退出制度、股东失权及催缴出资等制度。这也符合大多数企业的生命周期,并满足市场对债务履行合理期限预期。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那些长期经营不善或未能正常运营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注销。

6.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需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三、落实“五年实缴制”企业的应对策略

1.合理确定缴纳期。股东在5年期内需要按时实缴资金,若其出资能力优秀,可选择一次性全额缴纳。对于那些尽管具备出资能力但担心增加资金占用成本的股东,尤其是那些在公司账户中保持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具备财务决策权的股东可充分利用5年的过渡期,分期完成实际缴纳。

2.适度减资。在不影响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司可考虑适度减资。这一操作具有迅速性和手续简便的优势。尽管公司股东对减资部分作出了连带责任的承诺,但实质上与认缴制下股东承担追责责任的结果相差不大,不会额外增加股东风险。然而,减资可能对企业信誉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办理手续时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切勿触犯法规。

3.股权转让。对于出资能力有限、无法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公司股东,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其他公司的收购。然而,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到期的股权时,受让方需承担相应的缴纳义务;若未按期足额缴纳,转让方需对受让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故在股权转让时,务必慎重考虑新股东的出资能力问题。

4.及时注销。对于那些缺乏出资能力或者出资意愿的股东,以及壳公司或无实质经营业务的情况,建议及时进行工商注销。如果公司股东出资能力不足,或者出资意愿较弱,且公司主体为壳公司或者缺乏实质业务,保留这样的公司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将无必要的公司进行注销是一种风险防范的措施,特别是当该公司主体已经没有对外债务时,注销程序相对简单。

5.注销后重新注册。对于那些具备出资能力且有业务发展需求的股东,可以考虑注销后重新注册。新《公司法》并未要求公司注销前股东必须完成出资,但未来的法规可能会进一步收紧。如果重新注册新公司对现有业务的影响较小,可以选择先注销再注册的方式,以确保安全。相较于减资操作,注销公司的难度和税务风险更小,且可以一并解决公司历史问题,重新出发。

四、“五年实缴制”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

1.以优质企业注册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的实施,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将会有大量的公司涉及减资、股权变更、注销等业务,需要企业注册服务窗口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围绕“易办”“好办”,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努力实现“零跑腿、一网通办,零费用、一站办结,零咨询、一看就懂,零距离、一链帮办”,不断优化企业注册服务,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2.必须强化照后监管。新《公司法》限制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规定了公司对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特定非登记事项的公示义务;明确了虚假登记撤销和处罚的分类处置情形等,规定了公司减资、简易注销、强制注销等内容,这些修订内容都需要监管部门列入“双随机”检查内容,加强大数据智慧监管,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3.必须加强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和宣贯。新《公司法》在法律层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等内容,同时对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也提出问责要求。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要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舆论监督作用,对企业易“踩雷”的风险点进行提示,以案说法,达到引导守法、防止违法、惩戒违法的效果,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营主体稳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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