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狱经费刍议

2024-06-03 05:12李风华
关键词:经费监狱江苏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2.16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独立为时代所倡导,人们围绕监狱经费来源问题展开了争论,人们期望监狱经费由中央政府统一拨付,但因为财政困难,这一愿望最终难以实现。就江苏监狱而言,其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划拨,在江苏省财政状况持续恶劣的环境下,减折、拖欠发放成为常态。尽管地方司法部门积极采取了社会募捐、法收项下截留及监狱自身收入补贴等应急措施,但监狱经费拖欠发放及打折发放并未有较大改观。地方负担司法经费筹集,极易导致地方司法系统对于地方行政权力的依附,司法的公正独立性受到严重消解。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江苏;监狱;经费

作者简介:李风华(1970—),男,河南固始人,历史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华民国史、社会史、监狱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24)02011407收稿日期:20221228随着史学研究者視野的下沉和史学研究的深入发展,近年来监狱史研究渐受学界重视。在此氛围下,民国监狱史研究成果腊逐渐丰富,其中监狱经费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但综观既有成果,学者们较多讨论了司法经费短缺、经费由地方划拨引起的司法腐败及其之于司法改革的影响等内容,而对于司法独立语境下各省监狱经费划拨的实然状况及其对监狱改良之影响层面则论之较少。鉴于此,笔者主要依据江苏省档案馆所藏“民国江苏高等法院档案”材料,试图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苏监狱经费来源及划拨实际状况展开考察,借以管窥中国司法近代化发展历程。

一、南京国民政府监狱经费政策体系

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既有政权统治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由国家财政提供经费以维持其正常运作,为近代较多国家所遵循之惯例。民国政府也认为监狱经费理应由国家统一编制预算,并由国库按时足额划拨。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作为司法经费一部分的监狱经费,其来源及划拨实态并非如此。

监狱作为司法系统的一个分支,其经费为司法经费中的一部分。司法经费往往涉及两个方面,即政府部门拨付的经费和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司法收入经费(即“法收”)。一般而言,司法经费来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路径。其一,各级司法部门的司法收入依法上缴,而其各种开支经费则由中央政府全数拨款,这常被称为“收支两条线”。“收支两条线”的经费模式因收支泾渭分明,便于经费管理和监督而备受司法改良者和政府部门青睐。其二,沿袭清末以来形成的惯例,即从法收中截取一部分作为司法部门运转经费。但是地方截留具体数额、使用明细等须先行上报司法最高管理部门,待其核定经费数额后,地方司法部门方可在法收项内截留,然后划拨至各部门使用。这两种方式,无论执行哪一种,皆以司法独立于地方政府运行及司法权统一为前提。清季晚期司法改良已起步,其经费来源采用的是由法收中截留的方式。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各省司法经费一般归地方开支。为了安抚地方政府情绪和减轻地方司法机构向地方政府索要经费的阻力,北京政府同时赋予地方行政长官监督司法之权力。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独立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进一步认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表现为,在政府行政体系的构建上,实现了由中央司法行政部门到各省高等法院直至基层司法部门的系统垂直,且取消了北京政府时期关于“地方政府长官监督司法之权”的规定,赋予了省级司法部门独立于地方政府职责之外的权力。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国家真正大一统的局面在短期内并未得以实现,加之中央财力的薄弱,政府只得颁行“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祭出“在承审制度未废止之前,地方司法经费,暂由地方经费内支出”的政策。但是,关于包括监狱经费在内的司法经费当属中央财政拨付的呼声,一直在司法部门和国民党中央政府之间传递,并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争论。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始,关于地方司法经费来源问题,亟欲变革北京政府的做法,提出地方司法经费例由国库开支者,均要列入各省预算。为此,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各省增设司法厅机构,并规定司法厅厅长由省政府派员兼任,参与省级财政预算。新的司法行政机构的设立,显然有利于各地司法经费的落实。但由省政府派员兼任司法厅厅长的举措,显然与“司法独立”之精神相悖,于是不久南京国民政府旋又裁撤司法厅建制,改为省级司法行政权归各省高等法院管辖,以将司法职能与权力独立于省政府之外,监狱管理则依旧遵循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委托法院监督”旧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机构得以垂直,司法权力得以“独立”,但司法经费却依然按既定“暂由地方经费内支出”的方针行事。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地方司法经费拨付出现问题。且各省经济状况不同,能够提供给该省包括监狱在内司法部门经费的能力各异,导致了各地司法改良和监所事业发展的不平衡,故而质疑司法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政策,呼吁变革既有制度,改归中央政府统一划拨的呼声日渐强烈。

各省司法部门要求变革司法经费定制的呼声此起彼伏,其中江苏省的声音尤为响亮。1927年10月,江苏司法厅根据南京国民政府拟定成立五院制方案,认为“现在司法既列于五权之一,行政上有其重要之任务,自应扩张经费”。并提出两种操作途径:“(一)司法经费应确定为全省政费之重要支出,除固有之经常费外,应按期依照所需之额数增加之;(二)在司法厅可能范围内整顿司法收入,以为补充。”江苏省司法厅鉴于司法经费不足以维持司法实践所需,提出了增加司法经费数额,部分借鉴晚清及北京政府时期以法收补助的旧制。1928年,江苏省政府更是向国民政府提出“拨照军政外交事例,将司法经费,概由中央支出之请”。

各省变革司法经费划拨的呼吁引起了国民政府的重视,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回应。1928年6月,全国经济会议议决司法经费“均由国家经费内支出”。翌月,全国财政会议继而审查“宽定司法经费案报告书”,并议决“由财政部查酌办理”。全国经济会议的议决以及全国财政会议的“查酌办理”,并未改变司法经费依然由地方政府支出的现实,且各省司法经费因无中央统一划拨而日趋紧张的程度日渐加重,但是司法行政部对此却无能为力。1929年司法行政部制定的司法改造计划,虽然列出经费议题,却并不存在中央拨款的奢望,甚至抱着所需经费“为数甚巨”,不太好提,又不得不提的心态。于是,该计划曲折隐晦地表示出“指望各省自筹司法经费改组司法是不可能的”。

1930年,时任司法院院长的王宠惠在國民党三届三中全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中,宣读了司法改革的十三项计划,其中司法经费变革为其重要一项。“将改革主张直接提上国民党三中全会,可见问题已十分严重”。王宠惠等司法部门上层也清楚中央政府的财政难处,感觉提出各地司法经费概由中央统一负担的建议不合时宜。于是只能提出不切实际的解决司法经费的三种方法:第一,土地登记由法院办理,即以登记收入扩充司法经费;第二,庚子赔款拨一部分;第三,增加诉讼费。

1934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财政会议召开,大会一度出现原则上应由国民政府中央负担司法经费的动议。但国民党中央在审视财政收支实际状况及经过通盘筹划之后,最终决议“各省司法收支原则上应归中央,惟于中央财政未充裕以前,司法经费暂由地方负担,其法收除印纸等工本费外,悉数归地方,并由财政部与司法行政部会商办理”。随后的几年,“尽管国家经济状况日渐好转,但司法经费较之北洋政府时期仅有少量增加”,司法经费紧张的状况一如既往,因而变革司法经费划拨来源,期望由中央政府统一拨付的主张,依然被各省司法部门认为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1935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司法经费再次成为热门话题。湖南省高等法院院长徐声金、首席检察官曹瀛提议监狱经费应“拟照教育经费由中央支出、盐税项下拨发之例,所有各省新监狱经常费一律指由中央税收机关按月拨付”。河北第一监狱典狱长吴峙沅也建议“监狱经费须仿教育经费成例,指定的款按月发放”。另外,福建、江西、山东等省参会的司法界人士亦都针对监狱经费改革提出了议案。由国库统一划拨监狱经费,是大多数与会代表一致的看法。最后大会做出了司法经费“改由国库负担”,“以所得税、遗产税及其他税收款为拨付来源”等决议,但旋而又对此进行了否决,把“改由国库负担”修正为“各省所有一切司法经费,在国库未完全负担前,仍归各省负担”,且“国库负担应以所得税、遗产税及其他确定税收之款为源,其细则由司法院与财政当局商定之”。修正案不提国库负担之责,而一味强调国库未负担前“各省负担”的责任,且一定要有“确定税收”为保障,说明尽管会议代表皆有司法经费从速实现由“国库负担”的愿望,最终却连一个实行国库负担期限的议案也未形成,更遑论实际落实了。

此后,虽然司法经费依然由地方拨付的实际未有丝毫改变,但“司法经费应由国库负担”的呼声却并未停止,并在监狱、法院、司法行政部及南京国民政府的各种高级会议之间继续喧嚣、争论与博弈。1939年2月,参政员周鲠生与其他21位参政员,在第三次国民参政会上再次将此话题提到南京国民政府的议案上。周鲠生等提议“改进司法之基本问题,首须由国库负担经费”,“各省司法经费,应与一般中央行政费视同一律,以改由国库直接支给为原则”。该提案最终获得大会通过。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掌握地方“法收”款项以及探究其中真相,同时为了试图扭转当时十分严重的地方司法腐败,加之迫于国内各界团体民主建国的舆论压力,最终确立了自1940年始,在其所辖非战区省份,如西北区域陕西、甘肃、西康、宁夏、青海等省和西南区域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省份,其所属法院、监所经费,除了原有收支外,概由国库负担。至此,司法部门梦寐以求、争论已久的变革司法经费由地方负担,改由国库支出的期望终得以实现。而此时全国原有绝大部分监狱,连同其所处的大片国土已经沦陷,处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铁蹄蹂躏之下。

二、江苏监狱经费来源

由上文可知,1940年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各省监狱经费事实上皆来自地方财政,江苏省也不例外。江苏省监狱经费实际来源,主要有地方政府划拨、民间募集、法收和监所自身收入等四种路径。

其一,地方政府划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司法经费由地方负担政策的指引,江苏各监狱经费的来源主要由江苏省政府负担,而各监狱经费数额则由省高等法院核定。如1928年8月10日,江苏高等法院核定江苏第二监狱、第三监狱、第四监狱和第三监狱分暨高等法院看守所7月份监经费数量分别为4330元、2729元、1712元和2476元。

监狱经费由省高等法院直接核定,然后由省财政部门开具经费领取通知书,并指定该省各地政府部门或其下属财政机关给予拨付。各监狱需派员持经费领取通知书,到省财政厅指定的机关办理经费领取事宜。如1928年8月20日,江苏第二监狱派员持7月份经费通知书,至太仓县政府领取经费4330元。而该监八月份的经费,则于1928年9月9日由南汇县政府领取。其后,江苏司法厅应江苏第二监狱请求,又咨商江苏财政厅,要求嗣后该监经费改由宝山县拨付《江苏司法厅咨财政厅嗣后第二监狱经费请改指宝山县拨付文》,王尹孚:《国民政府现行公文程式详解》,上海法学编译社,1930年,第11页。。由此可见,监狱经费最终由各县财政负担,具体拨付单位由财政厅指定,且各监经费具体拨付单位不具确定性。

由地方政府负担监所经费,其发放常受地方经济形势掣肘。作为刑罚执行部门的监狱,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相较具有较明显的特殊性,因而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转,省政府特别强调“司法监狱等费按月必须发放”。但由于各县面临“行政费收不敷支,有每年亏短一、二万至五、六万元不等”的局面,因而监狱经费拨付“往往东挪西垫,借用各种专款应急,致引起无数纠纷”。同时,隶属各级法院的看守所,其狱政经费也由地方政府负担,但与监狱不同的是,看守所经费常由其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拨出。如1932年5月,上海地院看守所、吴县地院看守所、无锡县院看守所、武进县院看守所、南通县院看守所、江都分院看守所经费皆由其各自所在地地方政府拨付。

其二,民间募集。正常情况之下,江苏监狱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的划拨。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长时期持续的战乱时局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破坏着社会的稳定性,导致各地政府财政收入并不理想。因而,财政状况日益艰难的地方政府往往不能按时、足额拨付监狱经费。因而,为了维系监狱日常运转和狱政改良,借助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已为客观必须。

鉴于此,1929年前后,各省纷纷相继出臺《捐款改良监所奖励暂行章程》。江苏高等法院也拟定《江苏省捐款修建监所奖励暂行章程》,并经司法行政部批示通过。该章程内容共有七条,其重点聚焦于给予捐款者及组织募捐者同等荣誉及嘉奖的详细规定。由此可见,社会募捐已成为江苏筹集监所经费的重要渠道之一。该章程颁布不久,江苏高等法院即通过第5543号、6427号训令,通令全省施行,并要求江苏省民政厅和各县商会协助办理。但江苏各地对此反应不一。1930年初,江苏高等法院总结说:“现据各县呈报,有已组织募捐委员会及正在组织者;有已拟有整个修建计划者;亦有呈俟冬防后举办者;而未报各县及已报而未积极进行者尚多。”针对这样局面,江苏高院不得不“再令催仰即遵照迭次训令,克日召集各法团暨承审员、管狱人员依照本院前订募捐等级,克日组织募捐委员会”。

为了监狱改良顺利推进,多方筹资和妥善管理经费已为时需。为此,江苏高等法院推行了一项《募捐修监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将所募款项按月汇报。

其三,法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地监狱虽名为归属司法行政部下属监狱科统一管理,但又明确规定各省监狱由各省高等法院代为监督。因为有此责任,所以各省高等法院针对监狱经费短缺局面,为了维持所辖各监狱的正常运行,常常在法院收入经费中抽取一部分为监狱所用。

各级法院法收项目主要为民状费、审判费、执行费、民事抄录费、登记费、罚金、印纸费等,这些法收项目收入较为可观。如,镇江地方法院“每月约收审判费一千余元,挂号费三四元,执行费十数元,钞录费一百五六十元,送达费五十余元,非讼事件费八九元,登记费二三十元,罚金五六百元,民刑状费三百余元,由二十年七月至本年四月,共收法收二万二千余元”。面对日益严峻的监所经费短缺状况,江苏省高等法院划拨部分法院法收款项以维系监狱运行,虽属无奈之举,但渐为常态。

由于各级法院自身经费也常常不敷,为了维系监所运营和继续推动监狱改良,于是地方政府以法院增加讼费、讼状印纸费,以及变通运用所收罚金,甚至以增加法收额度等方式为监狱提供经费。如1929年,江苏高等法院致函司法行政部监狱司,拟在镇江另建能容一千人的新监,其建设经费来源就是增加讼状印纸费,“将民刑各种状纸一律加价五成。预计年可收银六万元,备作改建旧监基金”。又如1932年11月24日,司法行政部为改良江苏监狱,决定加征诉讼状纸费用,“司法行政部监狱司长王新之视察句容、六合、江浦等县监狱状况后,拟对江苏全省监狱加以改良,并提出的筹集改良监狱经费及改良步骤的指导意见:于江苏诉讼状纸项下加收改良监狱费五成,预计每年可收五万元左右,先将高淳、溧水、句容、六合、江浦五县监狱着手改良。第二年收入,再改良其他县监”。再如1934年11月23日,司法行政部训令江苏省高等法院筹备铜山县监狱建设经费,其地价及第一期建设费,拟从江苏高等法院1939年度预算所列的睢宁、宿迁两县建筑以及设备费三万元内挪用。此后每年再加征五成“状价”项下拨支二万元,列入预算,至1937年该监建完为止。

其四,监所自身收入的补充。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监狱自身也有部分收入,这些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舒缓经费紧张的措施之一。各监狱自身收入项,主要体现在监狱作业收入金上。

为了管理好监狱作业收入金,司法行政部制定了严格的收入金使用规范。按照法律规定,监所作业劳役收入“概归国库”,除赏与金可从中划拨外,监狱其他开支不得挪用作业收益。为了避免作业收入挪用,《监狱作业规则》特别强调“作业费应与经常费划清界限”。但是面对经费的紧张局面,挪用作业收入为他用,成为当时各省监狱解决燃眉之急的普遍做法,江苏亦不例外。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苏监狱作业成绩较为突出,收入也较为可观。如1936年,江苏第一监狱9月作业收入达7000余元,是年江苏第二监狱10月作业收入甚至超过万元。监狱经费持续紧张,挪用作业收入补充监狱经费的缺口,已成为江苏各监狱维系自身运转的无奈之举。如无锡县监狱,1933年9、10月“作业盈余项下,每月补助分驻所经费六十元外,及历年拨修工场房屋及添建瞭望台等经费,现已没有积存”。以作业收入补充监所经费,在江苏各新监狱中亦为常见。据档案资料,江苏第三监狱于1930年第7、9、10、11四个月份的监狱作业开支中,除了作业“材料及杂支”“赏与金”两项为符合监狱法规的必须开支外,均包含“办公费及工资”和“拨补经常费”两项,而且四个月内后两项款额平均占作业全部开支比例高达22%左右。江苏第三监狱的相关做法并非个案,江苏其他新监也常采用同样的手段。以作业收入补贴监狱经费已成常态、惯例,成为补充监所经费来源的又一个渠道。

另外,除了以上四种途径,江苏地处南京国民政府首府之地这种得天独厚的政治地理优势,有时也会为其监狱建设带来额外的经费划拨“惊喜”。如1932年,因王元增司长就近视察江苏地方旧监,溧水、高淳二县就能得到中央财政赞助“三分之二”的旧监改良经费。此等“福利”,或江苏仅有,或江苏较多。这是江苏省所独有的政治地理优势的体现。

综上可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江苏监所经费的来源,主要有政府拨付、社会募捐、法收补助及作业补充四个方面。但是,随着日本对中国侵略的日益严重,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日趋恶化,监狱经费来源日渐减少,到了全面抗战爆发前后,江苏较多监所经费仅靠地方政府财政厅拨付和法收补助进行维系。

三、江苏监狱经费发放实态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由于长期战乱、地方势力分割、官僚资本对社会经济侵蚀等因素叠加,导致举国长期政治不稳、经济萧条、社会动荡。这不仅加重了国民政府中央财政困难,同时严重影响了包括江苏省在内各地方财政的收支。江苏省政府财政常态化拮据,引发政府各机构经费跟着紧张,监所也不能幸免,经费发放异常困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江苏省新旧各监所经费拨发还较平稳,但好景不长,时隔几年之后,形势越来越糟。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经费减折发放,拖欠发放,甚而减折后依然拖欠发放的事情,在江苏各监所中时常发生,且渐为常态。

其一,减折发放。1932年6月9日,江苏第二监狱呈文江苏高等法院:“案查苏省核减政费一案,司法部分前由本院通盘筹划,将各级法院及各县兼理司法经费一律按八折核减;监所经费除囚粮、薪饷、杂费循旧支给外,其余荐委俸给亦照八折减支开单,送请江苏省政府查照转行财政厅按数核发在案,所有该减核减后,实发经费数目合予摘录令知,仰即遵照此令。”由上文可知,司法经费“八折”核减发放,主要针对“各级法院及各县兼理司法经费”,监狱经费当然位于减折之列。不过监狱方面,减折发放多集中于“荐委俸给”,而监所经费中如囚粮、杂费及一般监所管理职员的薪饷则“循旧支给”。1932年,江苏第二监狱“减折”后经费发放实况为:“经费省库原系月发五千一百五十四元,核减后将荐任长官一员月俸二百元,委任长官三员月各八十元,委任待遇官二员月各五十元,合计月俸五百四十元。按八折减除一百八元,实发五千四十六元。”

在各级法院经费减折的同时,其所属看守所的经费当然也会减折发放。如1932年5月,吴县地方法院看守所接到江苏高等法院根据该院第九八四三号令而核发“减折经费支付命令一纸”,领取了减折后的该年4月份经费“计银壹千肆百肆拾陆元”,该所是年5月份经费依然保持减折后的4月份的额度。

其二,拖欠发放。随着国民党政府加强维护其独裁统治投入的增加,特别是其企图消灭国内革命力量而发起的军事行动的扩大,中央财政已负担不起庞大的军事费用。于是国民政府要求各省分担军费支出,致使原本紧张的各省地方政府财政更为举步维艰,监狱经费拨付自然更为艰难。同时,各监所犯人数量不断攀升,监所经费需求增加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滑的逆向落差日益扩大,最终监所经费开始拖欠发放,有些省份甚至面临断供局面。20世纪30年代以后,江苏监所经费拖欠发放日趋严重。如1932年4月,江苏省财政厅致函江苏高等法院,提出江苏第三监狱分监三月份经费只能先行拨给2500元。5月4日,江苏省财政厅又通过决议,补发该监三月份经费1628元,并要求由吴县财政局划拨。但是最终该监并未从吴县顺利领到此笔经费。

位于国民政府首府南京的江苏第一监狱,其经费拖欠发放也十分嚴重。1932年,该监“每月经费共五千五百二十四元”,而至是年5月却“积欠二万三千余元”,维持监狱运转“全仗部院垫借”。江苏第一监狱作为模范监狱,且地处显要之地,其监狱经费积欠多达四个月之久,“全仗部院垫借”的日子十分艰难。当然,亦有个别监狱经费能够如期足额发放,如同期镇江监狱经费“每月经费七百十九元”,经费发放“当不拖欠”。

江苏各级法院及其看守所经费积欠也十分严重。1932年开始,各县地方法院经费划拨出现断裂。如镇江地方法院至1932年5月22日,共计“积欠一万九千余元”,积欠金额相当于该院四个月经费的总和。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至1932年经费积欠已达“一万四千元”,其日常运转所需只能由“法院设法移垫”。

因经费拖欠发放,监狱为了维系运转,只能向司法行政部或省高等法院借款生存。如1932年11月,江苏第一监狱因该监经费“财厅悬欠恒在二个月左右,计款则达壹万七千余元”,以致“所有每日千余人犯之囚粮及紧急开支,纯系东挪西凑,勉为支撑”,且“瞬交冬令,囚人棉衣被、看守制服急待添置”,该监典狱长钮傅錡在是年2月至4月已向高院借入囚粮款1309.65元及作业基金3000元的情况下,再次致函江苏高院院长林彪“肯乞拨借三千元,俾资救济”。但由于高院自身经费也十分紧张,在收到第一监狱请援呈文半月之后,最终只“应准酌借壹千元,以资维持”。

江苏监狱经费积欠并非一时一地之问题,而是渐为常态。如1935年,江苏各新监狱依旧靠借款维系运转。至是年3月,江苏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监狱、第三监狱分监、监狱临时收容所及高等法院分院收容所曾向高院分别借维持费17500元、7100元、5500元、3300元、10500元、4300元和1000元。另外一监、二监、三监、三监分监及收容所又曾借作业基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1400元、1000元和400元。以上借款,各监至是年3月皆未归还。

结语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是依据孙中山的“权能分治”“五权宪法”“建国三时期”等理论展开的。孙中山的“权能分治”说认为,“政权”和“治权”组成了国家权力的两个部分。其中治权为政府的权力,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力,这五项权力由政府五个独立的机构分别行使。司法制度若欲得到独立高效运行,司法经费的充足和统一则为前提和保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战乱不断,国民党当局不仅要面对军阀内部的混战和国内土地革命战争,而且还需应对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这就导致国民政府不仅财力有限,而且有限的财力主要集中于军事之拨付,因而司法经费长期严重不足。其时,即使为司法高级部门,如司法院下属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等机构,维持其运营的办公费用亦必须完全依赖司法行政部的“法收”解决王用宾:《司法会议后本部之责任》,《现代司法》,1935年第1卷第2期。。分布于各省内的地方司法机构,其经费来源和划拨只能如江苏监狱经费一样,延续民初以来司法经费由地方负责的旧制。

地方负担司法经费筹集政策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由于各省地方财政收入普遍不能满足支出所需,司法经费拖延发放、缩减发放渐为常态。其次,长期截留地方司法部门“法收”项下资金为司法经费,极易导致“监狱、法院等部门更为腐败”。最后,司法经费由地方提供,极易导致地方司法系统对于地方行政权力的依附,司法的公正独立性受到严重消解。在这样的经费拨付环境下,地方司法机关“在财政上依赖地方政府”,必然会“失其独立与权威”。。由此可见,通过经费发放的制约,各省地方政府牵制、削弱、消解了地方司法机关的部分独立性,阻碍了监狱改良步伐,迟滞了中国司法近代化的进程。

[责任编校解佩]

猜你喜欢
经费监狱江苏
监狱选美
数读江苏
数独江苏
论监狱企业立法
数读江苏
江苏
欢迎你到监狱来
继续推进经费标准一体化改革
远东运动会募捐机制探析
图书馆纸质文献采访工作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