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嵌入与制度效能:提升制度执行力的行动主义路向

2024-06-03 03:28陈振明黄子玉
关键词:利益平衡利益

陈振明 黄子玉

摘要:制度执行力体现在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等制度建构行动中。利益是贯穿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检视制度执行力的重要视角。具体而言,政治利益是制度执行的合法性前提,协调多元利益关系是影响制度执行的基础环境,追求利益平衡是提升制度執行力的实现形式。在制度实践中,制度实现要充分关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消解利益关系形成的多重制度困局,利用有效的激励手段消解多重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的利益共谋现象。为提升制度执行力的制度效能,必须维护政治利益的公共性,实现制度公平公正;协调多方利益关系,营造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实现多元利益的平衡,确保制度有效执行;建构激励相容的政策体系,优化制度执行的动力机制。

关键词:利益;制度执行力;政治利益;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陈振明(1959-),男,广东潮州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共政策等相关研究;黄子玉(1996-),女,河南淮滨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政策分析等相关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108)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24)02001507收稿日期:2023101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新时代十年,我国在许多领域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随着党的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中央顶层设计不仅在制度建设上趋于系统完备,而且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力执行,制度执行力不断提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衡量评价制度的效能不仅要看制度本身的质量,更要看制度执行的结果。然而,与人民对制度绩效的期待相比照,诸多领域的制度执行尚需加强,研究制度执行力成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重新认识制度运作的规律,挖掘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和“制度密码”显得大有裨益。从制度的生成过程来看,制度包括制度制定、制度执行和制度评估等基本环节。制度执行力贯穿于制度执行的全过程,主要指制度在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得以贯彻实施的程度,是制度被落实的执行强制力、执行能力和执行效力的综合体现。制度执行力是评价制度被遵守和执行的基本依据,从关注制度本身转向关注制度执行,是研究制度的基本逻辑起点。一项制度是否有效,首先依赖于制度本身的质量,但关键要看被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在制度执行中,人们更倾向于用效能来理解制度执行力。这是因为,效能来自制度制定主体法定的权威,是一种迫使客体服从的支配力量,来自制度执行主体的知识、技术,更多强调了制度主体单方面的影响。可见,效能特指制度执行的水平和效果,是通过对制度客体和利益关系的规范和调节来实现制度目标的过程。就此而言,制度执行力是主体、客体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反映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

毋庸赘言,利益是影响人类行为选择的根本原则。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获得的社会内容和特性需要。用利益分析政治生活和决策过程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术是所有的技术和科学中最重要的,其目的在于人间的至善。善在政治学领域就是公正,而公正则以提高公共利益为目的。”据此观点,维护公共利益是制度对正义追求的实质。而后,研究者对利益的理解从公共利益扩大到个人和群体利益。利益集团理论成为利用利益分析政治现象和公共政策的代表,形成了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三维互动的分析框架,对理解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有益借鉴。

美国学者迈克尔·罗斯金指出,政府的政策是众多利益集团相互竞争的产物,而这些利益集团代表了社会中的各种利益。王浦劬是国内较早研究利益政治的学者,他认为,利益是一切社会政治组织及其制度的基础,利益关系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出发点,是各种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学者关于利益分析的观点,奠定了制度执行力的思想基础。具体而言,民众选择遵守制度,不是出于对制度的偏爱,而是对利益的考量。“在所有进行的推论中,把行为者的行为说得最清楚的莫过于行为的利益。”制度因问题而起、因需要而生,不能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制度在实践中是毫无意义的。任何制度都具有利益属性,在面对制度执行中产生的利益主体间复杂利益关系时,如何协调利益矛盾,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都影响着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二、利益分析与制度执行:理解执行的关键维度

在众多对利益进行分析的观点中,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第一次科学地、深刻地揭示了利益的形成和本质。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是指多个人的共同活动,民众之间的联系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在社会关系中,发生联系的过程就是需要转化为利益的过程。马克思从来不否认利益的存在,他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利益使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了目的性,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人们在追求利益时必然会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产生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用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分析制度执行,可以更好地把握制度要素之间利益关系的冲突与平衡,分析制度执行主体的复杂行为,是理解制度执行的关键维度。

(一)政治利益是制度执行的合法性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从事政治活动,其根本动因在于实现自身利益的需求,一切政治组织及其制度都是围绕特定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首先具有政治利益,政治利益的实现程度决定了其代表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程度。以此来看,制度执行就体现为政治利益的实现过程,并具体表现在政治和行政相互联系,互相作用的过程中。在影响制度执行的各种因素中,政治是制度执行的合法性前提。

第一,政治确定了制度执行的内容与程序。制度本身通常由政治系统决定,政治与国家意志的表达有关,行政则与这些政策的执行有关。制度输出本质上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制度的内容,制度的执行程序首先是由政治过程决定的。因此,研究制度执行的源头要追溯到政治主体想要达成的利益目标。

第二,制度执行的权力由政治来赋予。执行主体的执行权与权力行使的边界皆由政治来赋予。从行政与政治的关系上来说,行政是由政治派生的,其活动范围及权限受制于政治系统。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行政组织的执行活动必然不能脱离政治体系。

第三,制度执行需要政治的监督。政治监督为制度执行框定范围和边界,制度执行是否达成了原有目标、是否按照既定程序行事,都需要政治系统对执行过程进行跟进与监管。

可见,制度执行与政治利益密不可分。政治利益贯穿于制度执行力的始终,是制度执行的合法性前提。制度制定集中体现着政治利益,制度执行是实现政治利益的手段,制度执行的评估是保障政治利益的工具。

(二)利益关系是制度执行的基础环境

利益关系来源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利益表现。利益主体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两个方面,其中个人利益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单元,正如马克思所言,“全部人类活动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就群体利益来看,它是在个人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但一经形成,就成为具有单一利益的独特利益主体,其独特性通常表现为该群体的利益只有和其他群体而非个体发生联系时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之所以发生利益关系,是由利益实现的主体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运动决定的。人们在满足自身需求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形形色色的利益关系,这是制度执行的基本结构与环境背景。制度执行中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制度制定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度制定是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冲突和妥协的过程,如果制度设计中未充分考虑各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不能正确处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就难以实现利益平衡,阻碍后续制度执行的效果。

二是制度制定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度制定者考虑的多是公共利益,而制度执行者在关注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关注自身利益,甚至更多关注自身利益。譬如,基于晋升和避责的考虑,地方政府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会出现选择性执行或者利益共谋行为。由于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身份不同,考虑问题出发点不同,各自的利益目标必然不同,多主体之间既合作又冲突的利益關系是影响制度执行力的基础和条件。

三是制度执行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制度本质上是利益的再分配机制,这种“重新缔约”必然会带来利益受益者和利益受损者,引发不同利益主体行为的相互冲突与碰撞。由于制度执行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复杂多变,有些在制度设计考虑范围之内,有些在范围之外,甚至一些看似毫无关联的主体也可能以某种“意外”的方式成为利益相关者,为制度执行增加了未知后果。

(三)利益平衡是提升制度执行力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既有互相矛盾的方面,也有协调一致的方面。一方面,利益实现的主体性决定了利益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利益差异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利益矛盾。另一方面,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利益的具体性使得利益呈现出相对静态的形式和内容,利益主体能够对其进行识别,形成利益共识。可见,利益关系的对立和统一,使得进行利益协调、实现利益平衡成为可能。当制度执行面对复杂的利益关系时,执行者要辨识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找到各方利益的结合点,协调利益关系,实现利益平衡,在增加各方利益的同时实现共同利益。

利益平衡要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共同利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马克思不反对个人的“利己的利益”,但他也不赞同只用“利己心”解释人们谋取利益的行为,还要把个人利益融入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中。“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全人类的利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表明,一方面要强调个人利益寓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之中,但在另一方面,在保证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同时,也要重视个人利益和群众的眼前利益,特别应关心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度执行中的利益平衡不能只强调抽象的共同利益,而忽视具体的个人利益,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协调多元利益矛盾,达到多方共赢,增进社会整体效益。

(四)利益激励是提升制度执行力的内在动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追求利益是人的普遍特性,用好利益这根指挥棒,可以产生强大激励力量。利益激励就是综合利用政治激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等多种形式,让制度相关主体的思想认识与制度目标高度统一、具体行动协调一致,营造提升制度执行力的良好社会环境。利益激励既包括正向激励对利益主体进行补偿,也包括负向激励对利益主体进行约束。

利益激励具有内生性,表现为调动人的积极性,寻求利益满足的主观能动性。马克思指出:“行动的一切动机,都要首先经过人的头脑,转变为他的愿望、需求,才能使人行动起来。”当制度利益激励与主体利益需求相一致,就能获得多方利益群体的心理认同,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达成制度目标。为此,在制度制定时制定者通过恰当的表达方式,让制度相关方接受制度目标,愿意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一致行动,是利益激励的前提。在制度执行中,识别制度利益和制度相关方利益间的一致性和矛盾性,善用利益激励激发各方行为趋向制度利益,是利益激励的基本目标。

三、利益观与制度执行力的耦合:制度执行力的困局审视

利益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提升制度执行力的效能,也可以成为制度执行力的制约因素。制度执行力体现在制度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等制度建构行动中,利益是贯穿其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影响制度执行的重要维度。从利益视角分析制度执行力所遇到的困境,可以更好地理解影响制度执行力的因素,为提升制度执行力找到行动方向。

(一)政治利益与价值认知差异

国家制度是政治利益的体现。制度制定是政治利益的呈现过程,制度执行是政治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加强制度建设的根本价值取向就是人民立场,从制度设计到制度执行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贯穿制度全过程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利益作为制度最终实现的政治利益,是制度建设中各参与主体的共同价值取向。然而,在实际制度实践中涉及各方利益,制度利益相关方对人民利益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制度要实现的政治利益和制度制定者、制度执行者或制度目标群体等制度相关者的价值认知和判断标准的相悖,导致实践中出现执行困境。

以“三网融合”为例分析政治利益实现中的价值认知差异。所谓“三网融合”,是把广电网、互联网和电信网融合互通,共同执行原本分开的各项业务,实现网络资源的共享。显然,一个惠民政策可以降低重复建设和维护的成本,通过一个网络就能获得三个网络的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该政策在最初推动过程中并不顺利。2001年,“十五计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三网融合”,到2010年1月,国务院正式拉开“三网融合”序幕,再到2014年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正式挂牌,这一政策的实施前前后后13年,中间经历了不少波折,甚至出现了进退反复的状态。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互联网、电信网和广电网分属我國电信部门和广电部门运营,对于“三网融合”他们各有其利益考量,其中最大的顾虑是担心网络融通后,电视、宽带等资费的大幅降低导致各自利润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围绕政策执行的价值差异和利益分歧就产生了,导致各方执行“三网融合”政策的积极性降低,甚至出现不同程度的消极态度,导致这项政策反反复复了很多年才落地。

(二)利益关系与主体行动共谋

制度执行涉及多重利益关系,决策者和执行者存在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同时执行主体有竞争也有合作。有些情况下,制度执行者为了完成制度设定的目标,可能在行动中达成某种默契,形成利益共谋,影响制度执行效能。

主体行动共谋指的是政府与同级或其他层级政府等相关利益主体相互配合,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与政策,采取的各种策略性行为。在利益共谋行为中,共谋主体通常在责任和利益上具有连带关系,为了共同应对外界的挑战而相互扶持以谋求共同利益。利益共谋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可以表现为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的共谋:在应对上级政府的检查或考核时,下级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会结成利益同盟,采用一些应对手段以维护自身利益。如基层政府为了完成引进外资项目的政策要求,与外籍人士合作设立空头外资企业,所涉及的企业不会产出任何经济效益,只是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事后政府会返还给外籍人员相当可观的金钱补贴。

利益共谋还体现为上下级政府的双向互动过程,如县政府、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利益共谋。县乡政府是村级组织的领导者,影响村级的资源分配,同时,村级组织对工作的配合程度也影响了县乡政府的政绩,三者在有些问题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在此情况下,当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时,村级组织面对绩效考核压力会采取变通执行方式完成任务,县乡级政府则默许这种行为,为的是得到满意的成绩单。可见,利益共谋行为侵蚀了制度执行力,将制度执行变为应付上级要求。这些“表面工作”看似落实了制度,完成了上级“规定”的任务,实则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增加了制度执行的隐性成本。毫无疑问,利益主体之间的行动共谋,是制度执行中多重利益关系的表现,弹性的绩效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利益共谋现象提供了土壤。

(三)利益平衡与多重制度逻辑

制度逻辑指“某一领域中稳定存在的制度安排和相应的行动机制,这些制度逻辑塑造了该领域利益主体的行为方式”,制度逻辑的重新缔约必然会引发不同利益主体行为逻辑的相互冲突与碰撞。多重制度逻辑下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能否达成平衡,是考量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以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为例。该政策中存在五个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乡村学校、乡村学校自身教师、下派教师,这些主体受所处领域中稳定的制度安排制约,反映各自领域中的制度逻辑,即中央政府逻辑、地方政府逻辑、乡村学校逻辑、乡村学校自身教师逻辑和下派教师逻辑。中央政府希望通过该制度促进乡村教育发展,维护和实现教育公平。地方政府出于当地教学评价和升学率考虑,仍会把优质师资留在城市,或者将之作为贬抑教师的方式。乡村学校由于学校环境差无法留住下派的乡村教师,且对下派教师的管理增加了管理压力,因此对该政策持观望态度。乡村学校本身的教师并不期待青年教师来任教,因为这会抢夺他们的奖励和培训机会。对于城市下派的教师来说,他们大多希望借此获得评职称的机会,并没有真正投入乡村学校的教学中。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内化于这些制度逻辑的相互作用中,其执行困境来源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制度逻辑的博弈和冲突。不同的利益主体位于不同的制度场域,被不同的意义构建所渗透,各自表现出不同的利益诉求与行动方式,这种利益上的冲突导致政策执行偏离政策制定初衷。

(四)利益激励与避责执行行为

诸多学者认为,在巨大的政绩考核激励的压力下,避责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主要行为特征。避责指的是为了避免上级问责风险,官员对突发事件及常规事件的策略性执行行为。从利益角度分析,避责现象是执行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典型表现。如G县A乡是多年贫困乡,为了完成县里下达的脱贫任务对扶贫政策进行选择性解读,将“特惠贷”政策文件中的“重点扶持”变通为“必须遵守”,通过特惠贷入股分红这种短平快的方式实现快速脱贫,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A乡在执行脱贫政策时不是通过提升贫困户自身能力达成自主脱贫,而是通过更快速、低风险的方式完成任务。这种看似完成任务的避责脱贫方式显然不符合自主脱贫的制度设计理念,导致贫困户内生脱贫动力不足,消解了扶贫政策的制度执行力。

基层政府官员出现避责执行行为的重要原因是利益激励不完善。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政绩考核是利益激励中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官员的晋升和处罚。为了按时完成考核任务避免被上级问责,政府官员通常会采取选择性执行和变通执行等策略性行为。如精准扶贫有着非常详细的任务分解和考核标准,对于考核排名靠前的会有相应的资金和政绩奖励,排名靠后的则会受到批评与处罚,甚至被约谈,对于那些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会实行“一票否决”。这种考核机制带给政府官员极大的压力,所以基层政府列入考核的中心任务往往采取低风险的避责执行,进而产生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导致制度执行走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的执行力。

四、利益呈现与制度效能:提升制度执行力的行动主义路向

行动主义视角的社会治理,揭示了社会治理从传统治理向合作治理的发展逻辑。张康之认为:“政府与其他的社会管理行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都是合作行动者。”在行动主义的视野中,政府应该与各制度利益主体形成合作关系,扩大利益主体在制度制定、执行与监督等各方面的参与,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增强利益诉求的表达能力。在制度制定阶段维护政治利益;在制度执行阶段平衡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在监督阶段制定合理的利益激励,从而增强制度效能,提升制度执行力。

(一)维护政治利益:实现制度公平公正

执行何种制度通常不是由承担执行任务的行政组织决定,而是由政治系统决定。因此,制度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本质上是政治利益的体现。人民利益是最大的政治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成为维护政治利益的基本指导,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是实現制度公平公正的前提基础。

第一,强化政治利益对制度的约束力,建立人民利益保障机制。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推动制度公平公正相结合,把人民利益作为检视制度效能的重要指标。将制度的政治效能纳入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范围,真正让人民利益在制度中得到保障。

第二,扩大参与渠道,建立人民利益体现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的利益需求在更新,制度也要围绕人民利益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发挥网络意见征集平台的作用,最大限度收集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让制度汇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要体现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三,加强配套措施建设,建立人民利益实现机制。在制度设计时重视人民利益实现的配套措施建设,对制度实施的配套设施、辅助政策进行完善,为制度执行过程中更好地实现人民利益保驾护航。

(二)协调利益关系:营造制度执行良好环境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虽然各有利益考量,但是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地协调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一,建立职能导向的利益协调机制。要对地方政府在制度执行时的职能进行界定,明确规定执行职能的范围,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确立财权,以及与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制度责任,建立主体责任制。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公平正义等方面全面评价政府执行绩效,减少为短期经济增长而牺牲人民利益和长远社会效益的“短视”行为。

第二,建立结果导向的利益协调机制。制度执行凸显的是过程,但更重要的是执行结果。强调结果导向,需要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要求执行主体严格按照制度设计要求执行,营造相互配合协作的良性利益关系。

第三,建立公开透明的利益协调机制。将制度制定、制度执行具体环节公开,不仅有助于规范执行者的行为、减少政策寻租机会,而且畅通了公民参与机制,通过公众监督推动利益关系正常化。总体而言,公开透明有助于降低制度执行的不确定性,消除利益相关方对制度本身、制度执行和其他利益主体的误解,实现利益关系规范化和有序化。

(三)实现利益平衡: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制度执行是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博弈对资源再分配,最终达成平衡状态的过程。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相关主体为自身利益考虑,会在制度框架下产生逐利行为,当这些利益不一致并产生冲突时,制度执行就会出现失灵。只有当制度核心相关者的利益处于平衡状态时,制度才会得到有效执行。

第一,明确制度利益相关者权责定位。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权责边界模糊是导致各主体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要明确利益相关者的权责边界和角色定位。通过法律规范对制度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进行定位,确保各主体的利益行为始终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实现集体行动理性,提升制度执行力。

第二,扩大利益主体制度认同。制度执行最终是由人来完成的,必然涉及各主体的不同利益,增加他们的制度认同,形成较高的利益同质性,对于提升制度执行力非常重要。扩大制度认同要做好对利益分配的解释,这种解释要用民众能明白和接受的方式。同时要加强制度公开,吸纳企业、团体、公民参与到制度执行中,使其与政府建立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发展各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增强全社会对制度的支持与维护,提升制度执行力。

第三,树立大局意识。制度执行过程中,“理性人”假设促使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对制度的变通与误读。实现从“理性人”向“公共人”的转变,相关利益主体要有自我变革的决心,坚持特殊利益服从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自觉维护制度执行的公共价值。

(四)完善利益激励:建立制度执行动力机制

由于不同制度执行主体存在不同的行动逻辑与“收益函数”,在激励不完善的情况下,利益主体会倾向于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执行方式。健全利益激励机制,就是要促进不同行动方向的执行方式趋向制度目标。

第一,增强执行者话语权,建立激励容错机制。对制度执行低效无效者给予惩戒,对执行主体及他人产生警示效应,是提升制度执行力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由于制度执行者所面临工作的复杂性,有些失误很难泾渭分明地划分清楚责任归属,不科学的问责很容易挫伤执行者干事创新的积极性。在监督过程中遇到具体情节、尺度等方面的争议时,应该打破传统激励模式,增强执行者的申辩与复议权,对那些非主观行为造成的负面后果给予包容,建立制度执行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容错纠错的制度执行文化。

第二,完善正负激励设置,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选择性激励是一种利益促进与利益阻断机制,通过正向激励引导目标群体行为转向优化制度执行力,通过负向激励增加违反制度的风险,使损害制度执行力的行为风险大于收益,从而有效约束相关利益主体。持续的选择性激励可以为相关主体提供收益风险预期、价值引导和行为动力,使被动执行转为主动执行。

第三,加强协同效应,建立内外协调的利益激励机制。内部激励和外部激励的协同配合是利益激励的基础。内部激励主要是相关方对制度利益的自觉认同,为制度执行提供精神动力。外部激励主要是通过物质奖惩实现制度相关方对制度利益的认同。只有内部激励和外部激励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建立制度执行动力机制,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执行力方案。

[责任编校陈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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