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如果父母在主观上有欲多赠与某子女遗产之意,或者以遗嘱形式体现,或者在生前进行超过其应继份的财产赠与,从而促使该子女放弃参与法定继承,不再是归扣义务人。在没有遗嘱和受赠与子女仍参与法定继承的条件下,则可以合理推测为均分遗产。在此情况下,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都应受到同等待遇,以归扣的形式将被继承人之前赠与的财产合到一处,均分遗产。从而保证家庭伦理关系的稳固和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遗产归扣;利益平衡;应继份;直系卑亲属
关于遗产归扣制度能使各个直系卑亲属之间的利益得到最大的平衡,有利于家庭伦理关系稳定,同时也能兼顾尊重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意志,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我国设立遗产归扣制度的基础
遗产归扣指的是当进行遗产分配时,先前获得被继承人赠与的直系卑亲属将该赠与归还到总遗产中,不再算作应继份。先前获得的赠与是获赠直系卑亲属预先支付的应继份之一,总遗产是各个直系卑亲属归还被继承人赠与之后的待分配的所有遗产,归扣义务人归还的赠与财产仍属于该继承人所有,只不过为方便计算而将其价值算作其中,并非实际归还。
《汉谟拉比法典》中最早规定了遗产归扣制度,罗马法此后也在财产合算制度中继承了这项规定。[1]早在古罗马社会家庭中,父亲享有对家庭子女及物的所有权。[2]父亲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则子女不论男女长幼,均可平均分配遗产。遗产归扣制度之所以能一直存在,有其伦理上维系家庭关系的原因,当然,这是以公平享有遗产均分权,保证所有子女都受到同等对待为前提的。我国《继承法》目前并没有规定遗产归扣制度,但我国农村地区,很早就有分家析产的传统。[3]父母健在时,一子女获得房产,则获得房产的一方不再参与其他子女的遗产分配。这实际上与遗产归扣所体现的公平获得父母之爱的意义是相同的。民间继承中蕴含的公平观念不因不了解该制度内涵而改变。
二、归扣主体和客体
归扣主体应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即使发生代位继承,也不应将主体范围延伸至孙子女,这是符合归扣制度精神的最佳表达。归扣主体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
(1)归扣权利人。所谓归扣权利人指的是共同继承人中除去接受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财产的其他共同继承人。[4]也就是说,只要是有共同继承人接受了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则无论多少,其他的共同继承人都是归扣权利人。当然,也有人认为“得请求归扣之权利人系不受生前特种赠与之其他共同继承人”[5]这种观点的瑕疵在于,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共同接受被继承人的赠与,得到相对较少赠与财产的一方并没有请求归扣的权利,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2)归扣义务人。归扣义务人指的是在法定继承过程中,接受过被继承人财产赠与的直系卑亲属。由于该赠与财产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预先支付,当该继承人继续参与到遗产分割中去时,这部分份额应从应继份中扣除。而当直系卑亲属因所接受的赠与财产额度大于应继份,自愿退出继承时,则该继承人便不再参与到法定继承中,即不再是归扣义务人。
(3)归扣客体。归扣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对直系卑亲属的赠与财产,该财产应当在法定继承过程中从应继份额中扣除。大陆法系包括我国在内称其为“特种赠与”。《法国民法典》843、851、852条规定,因成立家业、清偿债务的赠与应当返还,但生活、教育、学徒费用以及一般的设备费用、婚礼与习惯上的礼品费用,不应返还;《瑞士民法典》626 条规定,应当进行归扣的财产包括:嫁妆、结婚费用、以财产转让或者债务免除的名义, 交付与直系卑亲属的全部财产;《日本民法典》903 条规定,归扣的财产包括因结婚、作为生计资本等而接受的赠与财产。《德国民法典》第2050 条规定,除被继承人另有规定,对婚嫁立业的财产应当进行归扣,除此之外,被继承人为后代支付的职业先期培训费用如果与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不成比例的,也应当进行归扣。[6]参照上述国家的规定,通过判断财产的用途确定其是否为特种赠与,更为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中,如果财产用途符合法律中所规定的特定用途,那么该赠与就被推定为法定应继份的预先支付, 此时如果受赠人没有相反证据, 该赠与的财产价值就会从待分割的遗产总额中被扣除。
遗产归扣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根据目前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还不能够切实地贯彻实施该项制度,仍然需要深入探索其在我国本土化适用的现实路径。
参考文献:
[1]黄风.罗马私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39.
[2]李洪祥.遗产归扣制度的理论、制度构成及其本土化.现代法学,2012(5).
[3]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张华贵.财产归扣制度研究.现代法学,2006(4).
[5]戴炎辉,戴东雄.中国继承法.台湾:三民书局,1998,149.
[6]龙翼飞,窦冬辰.遗产归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法律适用,2016(5):65.
作者简介:
李媛媛(1991~),女,汉族,山东潍坊人,法律硕士,学生,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