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雨
摘 要 司法行政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增多。在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面前,司法行政处理的问题不一定有很明确的是与非,更多时候是一种利益平衡。司法行政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利益平衡是权利保护的关键。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在新的历史起点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下,整合法律服务资源,防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保护弱势群体工作中发挥作用,透视其背后的利益平衡机理,值得深思。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利益平衡 权利保护 内部矛盾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5.07.079
The Fairnes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ake a Child Helped an Old Man but Framed and the Police Made 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Case as an example
LI Xiaoyu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Hai'nan 570228)
Abstract The ultimate purpos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s to maintain the interests of society and promote social harmony. Currently, our society is in transition, increase people's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disputes. In the face of such a complex interest,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process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very clear is wrong, more often it is a balance of interests.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s an art of balanc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is the key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How the work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new issues facing the new historical starting point, the new situation, the integration of legal service resources, prevention of conflicts and disputes among the people, work to protect vulnerable groups play a role in the mechanism of perspective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behind it, it is worth considering.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balance of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前段时间,社会上一起“三小孩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索赔”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事发地的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
在当代中国加速法制进程建设的今天,警方宣布摔倒老人的行为属敲诈勒索并给予刑拘的判定,可谓给了这些原本属于弱势群体却企图通过他人同情获取不义之财的人们一定的教训,也还给热心帮助他人的好心人一颗“助人为乐不会无端被讹”的定心丸。这是司法行政公正性的一次进步,是司法行政体现正义性、公开性、合理性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一次很好诠释。
1司法行政在处理此类事件的障碍
1.1相关立法的漏洞
法律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受害人认为施救者就是侵权人,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施救者的过错。我们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都可找寻出“无因管理”的有关法律,以此来保护在法律关系上不具有义务或者责任去管理他人而主动去参与的热心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相关法律的规定,目的都是为了适当减轻管理人在实施相关活动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管理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鼓励社会大众对于助人为乐道德和行为的热情参与度。
尽管法律对于管理人的助人为乐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近几年施救者在助人为乐后反被讹诈的案例屡屡发生,在没有目击者或者其他线索可以证明事件经过的情况下,施救者最后成为肇事者的事情并不是没有。这说明,相关法律层面上在针对如何认定其施救者的行为属于“管理人”行为,被救者所一口咬定的受害事实是否具有真实性等问题上还存在很大的漏洞。仅仅由于帮助了他人就被认定为侵权人,这是一种主观臆断,也是对反诬者行为的纵容。
我国法律没有像西方一些国家对“见义不为”行为有明确的认定以及详细的惩罚措施,例如法国法律规定:违反“未援助处于危险状态之人”的行为会受到最高为5年的监禁以及最高可达1万欧元的罚款。如果都像西方此类惩罚措施,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确实不适合见义勇为的状况未免太过于极端,但从司法立法上明确认定“善意救助”的性质,正确判断施救者与被救者双方责任的划分,以及在立法中确立免责原则和举证规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当前这类事件频繁发生所反映出在问题处理上的法律缺失。
1.2 舆论对于“法外情”的压力
舆论关注司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塑造正确价值取向的重要有机构成。
当前舆论的很大诟病,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舆论媒体过度追求新闻报道的经济效应和更强大的群体效应,忽视了事件本身的真实性与公正性;二是社会大众舆论对弱者的同情怜悯,民众总是自然而然的先去同情事件中的弱势群体,或者表面更像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缺乏理性的判断,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判决案件时又不得不考虑到社会大众对于事件的声音,审判要得到社会大多成员的信任与遵从,也要求它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所尊重,或至少不会在他们心中激起敌视或仇恨的情感。这样一来,就产生了来自舆论对司法行政的压力,“法外情”的存在是长期以来困扰法律判决的一项问题,归根到底,就是道德习惯与法律法规的冲突。如何准确还原事实的真相,同时兼顾社情民意的态度以及评价,是避免司法行政工作与舆论产生对立的重点。
1.3 司法行政机构职能缺失
当前我国司法行政体系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主要依靠警方对事件进行证据的收集和采纳,进而判断双方责任。通过老人讹诈事件,我们不难看出,弱势群体之所以采取讹诈施救者的原因,不乏是由于真正的肇事者逃逸或者社会保障体制无法给予老人应有的养老保障和救助机制;民众产生对“助人为乐”的顾虑和恐慌,无非是怕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争端与麻烦。我国司法行政机构缺乏一种第三方的调解机构,这种调解在处理纠纷时能够有司法行政机构做后盾,在调查事情真相的同时,既保护了热心人不吃“哑巴亏”,也关注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同时可避免双方走上法庭通过司法程序,减少司法行政机关的资源浪费,提高司法行政办事效率。
2建立第三方司法行政调解机制
在上述中,我们已经谈到关于司法行政机构职能的缺失,建议建立一种以司法行政机构做法律保障,目的在于对事件双方进行责任调解的第三方机构。
体现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要义。积极引导“第三方”调解的发展,既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也使在纠纷双方之间地位平等,更容易建立沟通的桥梁。
所谓“第三方”,是具有一定相关调解专业知识或调解经验的特聘人员组成的, 他们与被调解双方不存在利益上的关联,工作人员经费来自国家财政部门,调解纠纷时有司法行政机构做后盾与保障,其工作职能是独立、公正的针对事件进行利益双方的调解。在处理调解案件时,首先通过受理该案件,指定一到两名调解员对该事件进行追踪调查,同时“第三方”利用专业知识或以往经验对矛盾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需要进行事故鉴定或技术鉴定的细节要提前进行申请,最后调解责任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进行经济补偿或者协商和解。
第三方调解机制本身所具有的中立性,使它更容易遵循独立、公开、平等的调解原则,避免解决纠纷案件的事实判定走入习惯和舆论的伦理误区。对于原有体制机制的改革,不可避免的会破坏一部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改革原有体制建设的难度是十分巨大的。想要改变模糊事实真相、舆论影响判决事件的发生,就需要重新建立一种新鲜的机制或者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使这种机体融入现行的司法行政活动中。
3解决“扶不扶”的几点建议
3.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应尽快对关于此类事故认定中属于“见义勇为”、“善意救助”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这里的“善意救助”包括对事件中施救方性质的认定,对于见义勇为者在助人为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身、财产危险的保障以及善意救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过失(除重大过失)承担责任的免除。
3.2 正确舆论导向
首先,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媒体,需要认清自己的职责所在,在新闻报道中以真实、公正为价值依据,不随意误导民众对事件的认识,干扰司法行政机关对事件的判决。其次,作为大众,在认识问题时,不要在未认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根据以往的经验主义或者从众主义煽动该事件的负面影响力。
如今,网络舆论成为以社会习惯和道德支撑下的民意的输出渠道,更多的人选择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一些网络传媒通过发布能够激发公众内心价值标准习惯来评价是非,引起民众对事件从道德与法律层面冲突的矛盾。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真实的网络环境,积极了解社情民意的网络呼声,是当前舆论导向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3.3 重塑道德标准
如果一个国家需要以法律来约束公民的助人为乐行为,那将是这个社会道德缺失的悲哀。重塑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需要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更需要提高社会公众关于诚信、责任的道德意识。良好的社会风气,来自社会公信力的引导与教育,弘扬见义勇为,嘉奖助人为乐,倡导勇于承担责任的公德心,使老人不怕再摔倒,群众不怕扶老人成为一种正常的社会心态。
参考文献
[1] 张卫平.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一种法院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商研究,2000(3).
[2]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1,66.
[3] 李倩,赵连章.对影响司法公正因素的再探析[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7).
[4] 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体制的两个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97(6).
[5] 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J].法学,1998(8).
[6] K. Ramakrishna.Emergency Propaganda: The Winning of Malayan Hearts and Minds, 1948-1958. Routledge.2002.
[7] Raymond P.Siljander. Introduction to Business and Industrial Security and Loss Control: A Primer for Business, Private Security, and Law Enforcement. 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2008.
[8] 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J].法学,1998(8).
[9] 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J].中外法学,2007(6).
[10] 贺日开.司法改革:从权利走向权威[J].法学,1997(7).
[11]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40-341(5).
[12] 孙笑侠.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J].政治与法律,1998(4).
[13] 何康平.中国提高行政效率的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历程[D].湖南大学,2005.
[14] David A. McEntire. Disciplines, Disasters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The Convergence and Divergence of Concepts, Issues and Trends from the Research Literature. 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