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2016-12-26 14:57曾璋勇杜斌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救济权利保护

曾璋勇++杜斌

摘要: 网络信息的发展,数字技术的进步,预示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其开放性、自由性和超越时空界限的特点,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的生活方式、崭新的生活体验和巨大商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网络虚拟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而保护屏障一旦失去,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将变得更加容易,网络隐私被窃取和曝光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其给当事人造成的困扰和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既关联道德伦理,也涉及法律问题,故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成为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隐私权;网络侵权;法律救济;权利保护;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1.086

0引言

弗洛伊德说过一句话,“每个人潜意识中都有偷窥他人的欲望”,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概念的出现,最早始于1890年,在这一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正式提出此概念。此后隐私权得到世界各国法律上的承认、确立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统一化趋势,反映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要求。但是随着计算机的普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的处理和云技术广泛应用,老百姓的购物消费旅游等衣食住行暴露无遗,而斯诺登“棱镜”门事件的出现,更是将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推向了极致,引起各相关国家政府的强烈声讨和人们的普遍关注。如何在新媒体环境下规制网络侵权行为,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全面、完善的救济以及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数据管理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基于人类对自身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和民权运动的兴起而产生并取得宪法的立法保护,其内容真实而隐秘,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伴随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这一权利客体内容不断扩展,延伸到网络领域并增加新的实体内容,便产生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Network privacy right)是指公民(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个人私事不受公开宣扬、私人生活保持安宁、与网络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资料)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搜集、知悉、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含事实、图像以及诽谤意见等。新媒体环境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秩序、个人私事、私人领域等,但如果国家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对网络进行监控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则不在此列依法可免责。

2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方式

在网络空间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站主页非法获取、收集他人私人信息资料,并在网上将特定他人的私人信息擅自宣扬、公之于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在当前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网站对个人信息的肆意侵害,如未经授权与第三方共享用户敏感个人信息以谋取经济利益;(2)网络的兴起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带来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的大发展,非法监测、收集访客信息以实现商业目的;(3)设备供应商在销售的产品中植入跟踪工具,通过“后门程序”收集消费者数据隐私;(4)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跟踪程序对未加密电子邮件进行技术监看,发送海量网络广告或者垃圾邮件;(5)电子商务过程中,对个人数据收集、二次开发利用、数据交易等环节进行加工整理以得到有商业价值的信息;(6)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雇主通过“网络神探”等软件监视、拦截、记录雇员“不务正业”的证据;(7)一些国家政府通过安装如“食肉者”邮件窃读系统,对发自或送至目标嫌犯的所有邮件不加区分的进行截取、破译;(8)电脑黑客非授权登录、攻击、截取、收集、储存、传播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甚至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破坏活动。

3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既有网络本身虚拟的特性和商家追逐利益的本性使然,也有网民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意识淡薄以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滞后等原因,针对此类状况,各国特别是美欧日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都加强了立法。

(1)美国。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立法保护,如《隐私权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基于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在放任自由竞争采取宽松政策的基础上更推崇行业自律并作为首选措施,如行业指引倡导、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个人隐私偏好平台)、安全港模式(身份保护器)等。

(2)欧盟。欧盟作为电子商务发达地区,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独树一帜最具代表性,构建了一整套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救济措施,如《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7年欧盟发表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目标就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3)日本。成立“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制定《个人

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此项法规要求对个人

信息资料数据做到限制利用、限制收集、个人参与、责任明确、正确管理等基本原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

4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领域起步虽晚但发展迅猛后来居上,相比于西方主要大国立法众多且法制完备,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法律基础和社会环境都相当薄弱,立法严重滞后,至今尚没有具体而直接的相应法律条款进行规定,仅在一些相关法律中有所涉及,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仅仅是针对网络安全而非网络隐私权来制定的。

5现阶段我给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应阻碍其发展”,在电子商务国际化、全球化、一体化大环境下,在网络隐私权立法方面,既考虑国情,也关注国际趋势和动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立法方式和原则。对此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明确主体,界定范围,慎重救济,提高意识。在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多元且隐蔽,个人、组织、政府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故需要明确界定侵权行为主体的范围;在保护对象上,传统隐私权包含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而网络隐私权在每一个方面都有所拓展和扩大,有更广泛的内容,不容窥探、侵入;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救济程序宽泛,无法再实践中操作,案件维权和救济难度增大,需严格界定慎重适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及其他必要救济措施;

(2)借鉴国外经验,构建网络隐私权规范保护体系。

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美国的政府引导、行业自律,欧盟的立法措施、司法救济等,各有优势及不足,借鉴好的方法和措施非常有必要,但考虑到公民素质及法制观念等因素,在我国完全依靠行业自律来控制和调节个人、企业、组织等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暂时还行不通。应采取立法为主、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在进行立法时遵循基本原则,包括:收集限制原则、内容正确原则、明确化原则、限制披露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使用限制原则、个人取用原则等规定,对儿童隐私要特别保护,赋予家长“守护者”角色,规定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

6结束语

网络信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甚至于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保障私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个人私事不受非法传播、网络私人空间不被侵犯、个人信息资料不被窃取,是社会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法律的使命与责任。加大力度进行网络隐私权立法,加强行业自律与他律,公众提高隐私保护意识,改进技术手段保护网络隐私,建设安全、高效、文明的网络新时代,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水忠.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张秀兰.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05.

[3]韩好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研究[D].泉州:华侨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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