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反制裁法律工具的完善

2024-06-03 02:51刘思海
关键词:制裁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2.10

摘要:俄罗斯针对西方密集制裁出台了一系列反制裁法律法规,并产生一定的反制效果。鉴于俄罗斯反制裁经验,在国内法层面,中国应完善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的反制裁配套法规,出台突显自身贸易优势的反制裁行政法规以及实施针对重点目标的反制裁措施。俄罗斯反制裁措施以国内反制裁措施为主,缺乏国际反制裁手段。为全面维护国家利益,中国还需合理、及时地运用国际反制裁法律工具。鉴于西方对华制裁以经济制裁为主,中国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援引《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3款“例外情形”、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以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反措施规定,以证明对西方实施反制裁的正当性。

关键词:制裁;反制裁;反制裁法律工具

作者简介:刘思海(1991-),女,广东广州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中国南方金融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1&ZD207)

中图分类号:D99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24)02006808收稿日期:20230530

随着俄乌冲突不断升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全面强化对俄罗斯的制裁,俄罗斯正遭遇史无前例的制裁压力。为有效应对制裁,俄罗斯有意识地通过修订国内立法和颁布行政命令来系统化国内反制裁法律法规体系。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特别是俄乌冲突爆发后,俄罗斯为应对西方经济制裁而出台的典型的反制裁法律法规,并评估其具体实施效果,为中国完善国内和国际反制裁法律工具以应对西方经济制裁提供镜鉴与域外经验。

一、俄罗斯反制裁措施法律评析

(一)俄罗斯典型反制裁措施

俄乌冲突爆发前后,为突破西方的全面围剿,俄罗斯从国内立法和行政法规两个层面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反制裁法规,为其实施的反制裁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国内立法方面,俄罗斯近年来陆续修订或出台以《应对美国和(或)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反制措施)法》(简称《应对不友好行为法》)为核心的国内反制裁法。

1.《应对美国和(或)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反制措施)法》

《应对不友好行为法》规定,针对其他国家的不友好行为,俄罗斯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反制措施,包括:(a)暂停或终止不友好国家或组织的国际合作;(b)限制或禁止进口不友好国家或组织生产的原材料或货物,但不包括俄罗斯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以及自用品;(c)限制不友好外国组织进口俄罗斯特定的原材料或产品;(d)禁止不友好外国组织参加俄罗斯国有资产私有化项目;(e)禁止不友好外国组织参与俄罗斯的政府采购项目;(f)俄罗斯总统决定的其他反制措施。

2.《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60条“专利的使用”

根据最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60条“专利的使用”中关于专利赔偿金的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来自不友好国家和(或)地区,那么其工业设计、实用新型或发明在未授权下被使用,专利权人可向使用者要求支付的赔偿总额为因生产和销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实际收入的0%,即使用者无须为非授权使用专利支付任何费用。

3.《第46-FZ号联邦法律》关于“平行进口”商品合法化

俄罗斯通过关于“平行进口”商品合法化的法案——《第46-FZ号联邦法律》,授权俄联邦政府判定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的商品类型和品牌,即使用“平行进口”商品中的专利成果及品牌标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平行进口”商品合法化使得进口未经授权商品的俄罗斯公司免予承担可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在行政命令方面,主要出台的有以下几种:

1.《关于对美国和附和它的外国及国际组织的不友好行为采取特别经济措施》

为阻止资本外流,稳定卢布汇率,《关于对美国和附和它的外国及国际组织的不友好行为采取特别经济措施》(简称《不友好行为特别经济措施》)规定:(a)居民在三个工作日内对80%的外汇收入进行结汇(具体操作流程由俄罗斯银行确定);(b)从2022年3月1日起,禁止向非居民发放外币贷款,以及禁止居民将外币汇入外国银行账户或在无外国银行账户下通过外国支付服务供应商的电子支付工具将钱转出;(c)如果股价在2022年2月1日后下跌20%以上,且符合其他要件,允许在年底前回购股份;(d)允许俄罗斯银行在本人不到场的情况下为个人开立账户,使其能将存款远程转入其他信贷机构。

2.卢布结算令

依据第95号总统令,即卢布结算令,俄罗斯宣布与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以卢布进行天然气贸易结算。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应在俄罗斯银行开设以卢布为结算货币的银行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支付所购买的俄罗斯天然气。一旦拒绝以卢布进行结算,这些公司将被视为未履行天然气贸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效力将中止。

3.《对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不友好行为采取报复性特别经济措施》

俄罗斯第252号总统令——《对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不友好行为采取报复性特别经济措施》禁止俄联邦政府、受俄联邦法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组织与个人与俄采取报复性特别经济措施触及的外国法人和个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履行合同、義务;禁止俄罗斯组织、企业、个人向实施报复性特别经济措施名单上的实体出口原材料等商品。

4.《关于针对某些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不友好”行为而在金融和燃料能源领域采取特殊经济措施》

根据俄罗斯第520号总统令《关于针对某些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不友好”行为而在金融和燃料能源领域采取特殊经济措施》,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禁止进行直接和(或)间接导致俄罗斯法人有价证券、构成俄法人法定(股本)资本的股份(存款)、属于生产共享协议和联合详细协议或其他在俄境内实施投资项目的协议参与者的参与份额、权利和义务的占有使用和(或)支配权的建立、更改、终止等交易(操作),前提是这些有价证券、股份(存款)、权利和义务属于与不友好国家和地区有关联的外国人。该总统令适用于战略企业和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萨哈林1号”和哈里亚金项目、大型石油等能源和镍等金属产地,以及海洋和大陆架地下资源地块使用者的股份交易。

(二)俄罗斯反制裁措施效果评估

为有效应对西方制裁,俄罗斯已出台一系列针对性反制裁法规,甚至专门成立总理领导的反制裁总部。事实上,俄罗斯现有的反制裁法已产生一定的反制效果。

1.反制裁国内立法效果评估

俄罗斯以《应对不友好行为法》为依据制定了更具体、更多样、更具有针对性的反制裁国内法,为后续出台反制裁法令、总统令、部令、法院判决等提供了法律支撑。

第171号联邦法律为受西方制裁的俄罗斯实体单方面改变管辖权约定、提起禁诉申请提供了国内法依据。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60条“专利的使用”的生效意味着俄罗斯将不承认先进的专利技术归部分国家和企业所私有,所有来自不友好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俄罗斯均可以直接生产,并无须考虑是否要避开现有专利或支付专利费,这意味着拥有大量先进专利技术的西方企业将损失巨额的专利费用。在第171号联邦法律出台与第1360条“专利的使用”修订后,对于受制裁的俄罗斯实体由于不支付外国公司专利费用而被起诉的案件,俄罗斯仲裁法院不仅享有该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并有权禁止外国公司在俄罗斯境外提起诉讼。在获得专属管辖权和禁诉权后,俄罗斯法院又可根据第1360条,支持俄罗斯自然人和法人不支付不友好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知识产权费用的行为。

2020年7月,谷歌旗下的油管(YouTube)在未進行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封锁了受到美国制裁的俄罗斯商人康斯坦丁·马洛菲耶夫(Konstatin Malofeev)的油管账户——Tsargrad TV。谷歌表示,依据有关政策,其有权暂停受制裁或贸易限制的个人或组织的油管账户。随后,康斯坦丁·马洛菲耶夫就谷歌的封锁行为向莫斯科终裁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4月13日,依据修改后的第171号联邦法律,莫斯科仲裁法庭判决谷歌(俄罗斯公司)必须恢复Tsargrad TV账户,否则将面临每日10万卢布(大约1358.29美元)的罚款,并且罚款金额每过一周翻一倍。康斯坦丁·马洛菲耶夫诉谷歌案表明在维护国家、组织、个人权益方面,俄罗斯反制裁国内法能够通过司法层面获得实现,反过来也有力地强化了反制裁国内法的对外威慑力。

2.反制裁行政命令效果评估

俄罗斯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行政命令,作为反制裁国内法的配套措施,对西方制裁进行反击。这些行政命令大幅削弱了西方制裁的效果。

卢布币值保持稳定。由于俄乌冲突以及西方紧接着对俄实施的一系列制裁,卢布币值在2022年3月从63卢布/美元跌破120卢布/美元。随即俄罗斯发布稳定币值的行政政令,卢布币值又迅速反弹并维持在63-65卢布/美元。《不友好行为特别经济措施》规定多条强制措施以减少国内对外汇的需求。俄罗斯个人和企业被严格限制从外币银行账户提取美元的金额,并禁止俄罗斯银行向客户出售外汇。而卢布结算令提高了能源需求国对卢布的需求。依赖俄罗斯能源的国家,如匈牙利、意大利、德国等,均决定使用卢布购买俄罗斯天然气。

能源价格不断上升,出口收入保持增长。在俄乌冲突、西方对俄罗斯实施的“能源禁运”、俄罗斯针对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能源政策等多种因素下,国际能源价格大幅升高,导致俄罗斯能源出口收入持续处于高位。根据芬兰智库“能源与清洁空气研究中心”2022年6月12日发布的报告,在俄乌冲突爆发后的100天里(2月24日-6月3日),俄罗斯通过化石燃料出口获得了930亿欧元的收入,其中61%(约570亿欧元)来自欧盟进口。报告指出,俄罗斯能源出口收入增幅“前所未有”,出口量也接近历史最高水平,已超过俄罗斯在俄乌冲突的支出。

重点打击,对方被迫让步。长期以来,日本不仅积极参与西方对俄罗斯的制裁和封锁,而且冻结了多名俄罗斯高官在日本的财产。对此,俄罗斯颁布“萨哈林2号”项目国有化总统令以反击日本。“萨哈林2号”国有化后,日本企业将被剔除出“萨哈林2号”项目,这意味日方无法从该项目中获得来自俄罗斯的石油以及液化天然气。日本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匮乏,每年4%的石油和8.8%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来自俄罗斯,其中大部分来自“萨哈林2号”项目。“萨哈林2号”项目国有化总统令颁布后,日本从“原则上禁止俄罗斯石油”变更为“禁止进口俄罗斯超最高限价原油,但不包括‘萨哈林2号项目原油”。

面对西方持续性制裁,俄罗斯快速制定、修订了多部国内反制裁法,陆续出台大量针对性的反制裁行政命令,也在司法层面实现了反制裁法适用,并最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西方对俄罗斯制裁成效。

但是,俄罗斯现有的反制裁措施以国内反制裁措施为主,主要是通过修订、制定国内法律法规,进而采取诸如限制、禁止不友好国家、组织、个人进口特定商品,参与俄罗斯投资等措施,缺乏国际反制裁手段。相比国际反制裁措施,国内反制裁措施能快速产生反制效果,更具有针对性,及时地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然而,为多方位维护国家、组织、公民的利益,国际反制裁措施不可或缺。例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俄罗斯均为WTO成员,俄罗斯可就西方对俄的贸易制裁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在2019年底陷入瘫痪(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会进行改革并重启),还存在耗时长、流程繁琐等弊端,但俄罗斯一旦胜诉,西方的贸易制裁便因违反WTO贸易协定不具有国际合法性。

二、中国国内反制裁法律工具完善

当前,大国较量空前激烈,单边主义盛行,制裁与反制裁可能成为常态,未来的国际形势将更为复杂,中国需要加强对国际形势的预判,借鉴俄罗斯反制裁措施经验,进一步完善国内反制裁法律工具。

(一)中国主要反制裁法律工具

1.《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简称《清单规定》),旨在保护广大遵守契约精神的国内外企业,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定的,仅针对极少数的外国实体,不任意扩大范围,不改变中国政府欢迎和保护外资的立场。一旦一外国实体被列入清单,便意味着官方公开宣布该实体为“不可靠实体”,警示社会各方在与之交易中应防范风险、提高警惕,以及该实体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在贸易、人员入境、投资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清单规定》充分保障所涉及外国实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将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清单规定》赋予外国实体陈述和申辩权利,允许个案豁免,以及允许涉案实体为维护合法权益,通过举报、建议等方式,提请有关政府部门注意或开展调查。对于已在清单中的外国实体,当基础事实发生了重大改变或外国实体已修正违法行为并且消除了不利后果,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将其移出清单。移出程序可由有关行政部门依职权开启,或由相关外国实体主动申请。

2.《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简称《阻断办法》)适用于外国措施或法律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或国际法,不正当地限制或禁止中国实体与第三国或地区及其实体之间的正常经贸活动的情形。如遇到前述情形,中国实体应履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一旦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认定该情形属于不正当域外适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措施或法律的禁令。除非经申请获得豁免,中国实体均应当遵守禁令,否则将面临警告、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阻断办法》规定了求偿条款,即因涉案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或措施或者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而导致中国主体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中国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人赔偿损失。

3.《反外国制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规定,中国反外国制裁的主要手段是对反制裁清单中的实体以及与其具有特定关系的实体实施反制措施。根据第4条和第5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裁清单并实施反制裁措施,并且有权对4类实体采取反制裁措施:(a)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b)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c)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d)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总体而言,《阻断办法》针对的是外国的次级制裁,《反外国制裁法》针对的是外国以中国实体的对象、具有干涉中国内政性质的单边制裁,而《清单规定》针对外国企业的非正常断供行为或歧视行为。三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二)中国反制裁法律工具具体适用

1.反制裁执法实践

2023年12月26日,根据《反外国制裁法》,中国宣布将对为美方涉疆非法制裁提供“依据”的美国情报数据公司卡隆(Kharon),该公司调查主任许勐(Edmund Xu)、前美高等国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尼科尔·莫格雷特(Nicole Morgret)采取反制措施,禁止上述2人入境中国(包括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冻结该公司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2.反制裁司法实践

《反外国制裁法》和《阻断办法》施行后,中国的法院如何解释和适用有关条款,上海金融法院在2021年11月作出的裁决一定程度上对此作出了回答。原告M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作出的2020年第135号仲裁裁决。被告W公司请求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理由包括:(a)该案首席仲裁员所属的某大律师事务所被中国政府制裁,故该仲裁裁决本身有失公正;(b)依据《阻断办法》,W公司系从事液化气管道业务、影响到社会民生工程的中国企业,符合该规定,希望法院在审理中考虑中央“六稳六保”政策及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上海金融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a)中国政府的制裁系针对大律师事务所而非针对该仲裁员个人及其身份;(b)制裁决定作出时,案涉仲裁裁决已经完成;(c)该制裁不属于《紐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范围;(d)在仲裁员选择过程中,仲裁机构和M公司均向W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仲裁程序并无不当;(e)《阻断办法》中所规定的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与本案无关。笔者认为,W公司确实未能证明本案与《阻断办法》涵盖的情形有关,该案是我国法院首次适用《反外国制裁法》作出裁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应看到,上海金融法院最终裁定系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而作出,不宜高估该案对未来其他案件的参考价值。

(三)国内反制裁法律工具完善

1.完善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的配套法规

俄罗斯以《应对不友好行为法》为基础,或出台如第171号联邦法律、关于“平行进口商品”合法化的第46-FZ号联邦法律等反制裁法,或修订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60条“专利的使用”等反制裁法,或颁布如《不友好行为特别经济措施》等行政命令,对西方制裁进行更具体和针对性的反击。

《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应对“长臂管辖”,反制外国非法制裁提供了法律武器。然而,《反外国制裁法》仅含16条条款,只作原则性规定,存在内容规定不够具体、相关程序规定不够充分等问题。为了更有力地反击外国非法制裁,中国应借鉴俄罗斯反制裁经验,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出台更为具体的、针对性的配套反制裁法规。例如,《反外国制裁法》第11条规定,“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裁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11条规定的“相关活动”没有明确是仅限制或者禁止境内组织和个人从事反制裁措施相关的活动,还是也包括其他活动。因此,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实效性,中国有必要出台细化《反外国制裁法》中较为模糊条款的法律法规,为《反外国制裁法》补充执行工具,为《反外国制裁法》配套精细规则,进一步完善反制裁法律体系,为政府部门实施反制裁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为受制裁组织、个人提供司法保障。

2.出台突出贸易优势的反制裁行政法规

俄罗斯通过自身的能源优势以及欧洲、日本严重依赖俄罗斯能源进口的弱势,出台了大量突出能源优势的能源限制行政命令,从而快速稳定了卢布币值,获取了巨额能源出口利润,以及迫使欧洲、日本作出一定让步。同样,中国可以利用自身贸易的比较优势——国内庞大的消费市场对西方企业的吸引力以及处于严重“滞胀”下的西方急需中国商品,出台以禁止、限制贸易为重点的反制裁行政法规,对西方制裁进行高效的反制,迫使西方在利益和制裁间作出选择。

以美国为例,一场新冠疫情使美国经济雪上加霜,迫使拜登上台后推出多个金额庞大的救市计划。尽管如此,美国的经济现状仍然不容乐观,陷入持续“滞胀”风险加剧,失业率和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均处于高位。为了降低失业率,美国需要中国的投资与庞大的消费市场;为了遏制通货膨胀,美国需要中国物美价廉的商品;为了防止债务危机,美国希望其最大债权国之一的中国承诺不抛售美国债务。拜登政府欲振兴美国经济,离不开中国的贸易支持。如美国坚持对华实施制裁,中国可出台以禁止或限制本国商品出口美国为内容的行政法规。届时,美国将不得不面对国内经济持续“滞胀”,甚至陷入经济衰退的困境。

3.施行打击重点目标的反制裁措施

俄罗斯针对西方的联合制裁,选择日本作为突破口,出台“萨哈林2号”国有化政令,精准打击了日本能源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的弱点。同样面对西方联合制裁的中国可针对特定目标实施反制裁措施,以儆效尤。例如,针对美国频频利用台湾问题对中国进行挑衅,中国可强化对台湾地区禁止进出口的反制裁措施,通过打击台湾地区经济,进一步压缩“台独”分子的生存空间。台湾经济严重依赖大陆,两岸2023年贸易额为2678.34亿美元,大陆从台湾进口1993.49亿美元,大陆向台湾出口684.85亿美元,两岸贸易差高达1308.64亿美元,占台湾地区2023年GDP(7560.12亿美元)的17.31%。可见,一旦大陆停止从台湾地区进口商品,台湾经济将遭受重创。事实上,针对台湾当局公然迎接佩洛西到访的行为,中央政府已出台多项对台禁令。

三、中国国际反制裁法律工具的运用

俄罗斯反制裁措施以国内反制裁措施为主,缺少对国际反制裁法律工具的运用。然而,面对西方制裁,中国不能仅运用国内反制裁法律工具,还需要合理、及时地运用国际反制裁法律工具。

(一)反制裁国际合法性分析

国际条约法规定,自助指一方当事国为应对其他当事国的“重大违约”行为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反制裁是非惩罚性措施,针对他国的非法行为,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扩大损害和解决争端,属于国家自助行为。

与反制裁一样,反措施也属于国家自助救济,包括断交、缩小大使馆规模、禁止进出口、撤回援助计划等形式。由于反制裁和反措施有较大相似性,因此在判断反制裁国际合法性时,可参见《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简称为《草案》)涉及反措施的规定。

依据《草案》,反措施一般情况下限于受害国对不履行国际义务的责任国实施,但《草案》第48条和第54条还规定了第三国的援引责任与第三国可采取的反措施。俄乌冲突中,俄罗斯和乌克兰为直接参与者,西方和中国属于第三方。依据《草案》第48条和54条,如果俄罗斯进军乌克兰这一行为符合《草案》第48条第1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作为第三方的西方和中国同样可对违反国际法义务的俄罗斯实施反措施。

《草案》规定,在采取反措施前,受害国应要求责任国履行其义务,将实施反措施决定通知责任国并主动提议谈判。如果责任国仍不履行义务并拒绝谈判,受害国可实施反措施,反措施须与造成的损害相称,但国际不法行为已经停止且已将争端提交有权作出对涉案国具有约束力裁决的司法审批机构除外。一旦责任国履行义务,受害国应中止实施反措施。反措施不得违反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义务、基本人权义务、人道主义性質义务以及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从《草案》反措施相关内容来看,只有符合《草案》规定的反制裁才属于反措施,才具有国际合法性。欲援引《草案》反措施规定以证明其反制裁的正当性,则该国应满足6个条件:(a)确定责任国存在国际违法行为;(b)证明本国为违法行为的受害国;(c)反制裁旨在促使责任国履行义务;(d)反制裁与遭受的伤害相称;(e)反制裁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f)在不法行为停止后,中止反制裁。

(二)中国国际法律工具策略

当前,西方对中国实施的制裁主要是经济制裁。如果西方的经济制裁违反了WTO协定,中国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实施反制裁措施。

例如,中国可以以《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为国际法依据,实施加征关税来反制裁美国“232措施”。2018年,中国将美国根据“232措施”加征关税行为诉至WTO 争端解决机构。对此,美国强调“232措施”属于国家安全措施。“232措施”一旦被认定为国家安全措施,美国便能依据GATT1994第21条的安全例外条款免予承担因违反WTO协定而产生的责任。中国认为美国“232措施”属于保障措施,中国有权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采取反制裁。然而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援引该款的中国须满足三个条件:(a)实施保障措施成员与受影响的成员未在30天内达成补偿协议;(b)中止减让须获得货物贸易理事会同意;(c)中止减让的实施须不迟于保障措施实施后90天,并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中止减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期满后。

中国还可以主张中国针对“301”关税实施的反制裁属于《草案》规定的反措施。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在中国诉美国“301”关税案中已认定美国“301”关税违反了WTO协定,这表明可以预设一个前提,即美国“301”关税违反其条约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在此前提下,中国针对“301”关税实施的反击措施为反措施。首先,在中国诉美国“301”关税案中,“301”关税被专家组认定为违反WTO规则,意味着美国“301”关税违反了WTO规则,属于《草案》第2条规定的国际不法行为。其次,依据《草案》,为促使实施“301”关税的美国履行WTO义务,作为受害国的中国有权采取反措施。最后,中国实施反制裁符合《草案》第51条规定的“相称性”。针对美国对华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对美出口额,中国对美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对华进口额。显然,中国对美实施反制裁与自身遭受的损失具有“相称性”。

又如,中国可援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3款“例外情形”(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在WTO授权下加征关税,即豁免GATT第2条和第1条义务。不过,根据“例外情形”规定,若想豁免对等加税措施,中国应将豁免请求提交货物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在90天内进行审议并向部长级会议提交审议结果,豁免决定最终由部长级会议四分之三成员多数作出。

此外,中国还可以援引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安全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在特定情形下,为维护国家重大安全利益而违反WTO义务或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采取经济手段以达到政治目标。但是,成员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的门槛较高,须论证存在紧急情势或战争状态。中国可从中美经济体量在全球贸易中占比、美国加征关税对中美贸易甚至全球贸易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出发,表明中国正遭受不可估量的利益损失以及面临贸易历史上从未有過的“紧急情势”。

四、结语

俄罗斯以《应对不友好行为法》为根本,配以针对西方制裁的反制裁国内法和行政命令,为实施的反制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现实中,俄罗斯密集出台的反制裁法律法规已产生一定的反制效果。

当前,中国国内反制裁工具以《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外国制裁法》为主,并且中国已实现了反制裁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国内反制裁法律“工具箱”,中国可借鉴俄罗斯反制裁措施经验,完善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的反制裁配套法规,出台突显自身贸易优势的反制裁行政法规,以及实施打击重点目标的反制裁措施。

西方对华实施的制裁主要是非武力措施,并未超越安理会决议范围。然而,判断一项制裁是否符合国际法,还应结合《单方面制裁规则草案》个案分析。而判断一项反制裁的国际合法性,可以参照《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中反措施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如果西方对华的经济制裁违反了WTO协定,中国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实施反制裁。例如,中国可以援引《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3款“例外情形”、GATT 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以及《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反措施规定,证明采取反制裁的正当性。

[责任编校张家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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