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哲学意蕴与环境治理创新

2024-06-03 02:51张保伟汤茂玥
关键词:个人主义

张保伟 汤茂玥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2.13

摘要:基于个人主义的传统环境治理体系,与环境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本质要求之间存在极大的落差和张力,面临治理实践的多重困境。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确立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的定位,对环境治理形成了一种新的认知框架和解决方案,是理念、目标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体,因而具有治理哲学的意涵。环境治理从个人主义转向生命共同体,带来了主体、思维、手段、制度等方面的治理创新。具体表现为治理主体从个体主体转向治理共同体,治理思维从人对自然的单向治理转向双向建构,治理手段从个体关注转向关系和共同体,治理制度从主体性规范转向结构性连接。

关键词: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个人主义;环境治理创新

作者简介:张保伟(1971-),男,河南南乐人,博士,河南师范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环境治理、政治哲学研究;汤茂玥(1997-),男,河南孟州人,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2AZX001);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研究生教育)(2019SJGLX085Y)

中图分类号:D64;X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24)02009107收稿日期:20221015

西方建基于个人主义的环境治理体系,与环境治理所固有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之间存在极大的落差和张力。伴随着对个体主义的批判和反思,环境治理领域中的共同体思想也不断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及“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要求,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总体上讲,当前人们更多地将生命共同体作为目标来理解,忽略了这一概念所具有的规范性价值。生命共同体既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事实认知,也是一种价值规范,更具有方法论的意涵,是理念、目标和方法论的集成,具有治理哲学的意蕴。从治理哲学的视角考察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将有助于依据其内在的规律和尺度,推进环境治理模式的创新。

一、环境治理的个人主义批判与共同体思想的凸显

新自由主义无疑在西方环境治理理论与实践中具有主导性。新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为逻辑起点,不仅确立了以个体为单位的治理主体,还确立了其相应的利益观、价值立场以及处理个体间关系的思维模式。个人主义使得人们彼此隔离,增强分离彼此的竞争,就连维持“我们同在一起”的社区意识都变得困难。从个体主义视角出发,人们片面强调个体利益、狭隘的集团利益、区域利益,认识不到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看不到治理主体与环境之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联。这样的治理主体,既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意愿,也很难为一个“共同目标”实施共同的行动。这种理念支配下的环境治理,是一种利己主义的逻辑,只有当环境治理有利于个人自身时才是必要的。它鼓励了一种零和博弈的治理思维,不是寻求对问题的实质性解决,而是“污染转移”“转嫁危机”,将环境治理简化为个人本位的资源掠夺和利益竞争。

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认为,当前主流的治理体制在应对生态环境挑战方面是失败的。其根源在于,既有治理形式是为了增进人类福祉和经济的增长而创设并存续的。在这种治理结构中,环境治理只是一个附属性的小問题。B模式的提出者、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甚至将治理视为创建一个可持续未来的最大障碍。应对这一失败的努力,推动着环境治理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等单一治理模式,逐渐转向协同治理、整体性治理、网络治理。这些治理理论要求将更多的主体、要素和手段纳入环境治理,形成了更为精致复杂的治理模型和框架。在这些治理方案中,个人与共同体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从其实践来看,治理长于横向协调及伙伴关系、协商、规范,却疏于通盘权衡以及就局部政策管辖范围之外的问题做决策。虽然个体间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有其经验和认知的局限性。当治理行动与其利益冲突时,环境治理的动机和动力存在被消解的可能。在个人主义的治理框架下,很难找到恰当的自然环境代言人;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语境中,对于由社会各个方面、部门共同作用而带来的治理结果,也很难找到确切的责任者,甚至无从问责。这意味着,新自由主义的环境治理主张与其内在的个人自由原则之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冲突。就其本质来说,这种治理仍未脱离人与自然以及经济与环保之间竞争性、对抗性的基本内核及零和博弈的思维方式。基于这一理念的环境治理模型无论多么精致,都难以准确把握动态复杂的治理要素及其非线性的互动关系,也难以对主体的合作行动做出完备的设计,甚至还由于对个体权利的强化而不断加剧主体间的裂痕,陷入更大程度的冲突中。

美国学者柯布和达利从生态经济学视角出发,强调生态治理要从个人主义走向共同体主义,实现一种为了共同福祉的治理。罗伊·莫里森从生态政治学出发,提出以共同体为导向的生态民主方案。在一些关于生态资源保护的成功案例中,研究者也将共同体作为关键因素。美国学者贾雷德·戴蒙德提出的保护共有资源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消费者来自同质性群体;彼此间相互信任、沟通;希望共享未来,将资源传给后人;有能力且准许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管制;资源的界定和所有消费者都定义明确。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基认为,虽然每个社会都不一样,但所有能够避免“公地悲剧”的社会规范都包括八项规则:强烈的群体认同;成本和收益分配中的公平;共识决策;有效监管努力与奖赏;逐级制裁;快速而公平地消除冲突;当群体是一个庞大系统的一部分时有足够的自治权;群体间恰当的协调等。这些观点的实质都是形成地方性共同体。

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提出及其治理哲学意蕴

从实践来看,环境治理需要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体的环保行动和努力,更需要共同体的共同行动和集体努力。与环境治理相适应的生态化的生存方式和社会风尚,是以共同体为基本单位的。个体的生活方式变革,也只有在一定的共同体内才有实现的可能。共同体内在的主导理念和由此形成的制度体系,对于个体的权利和决策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个体作为共同体成员,既受共同体的塑造,也通过其自身行动影响共同体的发展。二者之间的持续互动和相互依赖,构成了人类社会动态的发展演变过程。共同体可能会产生去文明化的情况,或者由于共同体被固化为某种形式从而难以发展,也可能出现个体的共同体认同缺失而解散。从伦理学视角看,只要我们对共同体有所期待,就必须承认,共同体本身也有好坏之分、先进和后进之别。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环境治理来讲,什么样的共同体才是合理的。

中国传统文化以群体为本位,崇尚和谐,推崇天下大同、天人合一、协和万邦、和而不同,蕴含着丰富的共同体思想。但在封建统治为核心的制度框架下,共同体对个人的支配性地位严重束缚了个体的活力,无法充分激发个体的积极性。社群主义从既成的社会结构中寻找抗衡个人主义的资源,它用来对抗自由主义个体概念的共同体,建基于抽象的共同善或道德情感。对于现代社会来讲,社群主义没有涉及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的根本性问题,也没有为个人和共同体的真正和解提供必要的资源。在马克思看来,社群主义主张的作为一种需要被尊重和保护的实在的共同体,具有剥削性与异化特征,因而是虚假和不正义的。马克思植根于“现实的个人”的生活和生产,将共同体的实现置于现实的人具体的历史活动之中,批判个体与共同体的这种分割和抽象对立。他将共同体界定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其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种有待建设的共同体,兼顾了对个体及其组成的共同体的共同关注,既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也具有一定的超越性,为个体和共同体的和解提供了可行的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既是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继承,也是当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高度概括,它汲取并辩证超越了传统共同体思想,具有深刻的当代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2021年领导人气候峰会论坛上,。此外,他还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这一观点,并加以论述和拓展,使其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和丰富内涵。

其一,生命共同体是一种哲学理念。它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抽象和建构。当今时代,人类已经成为地球环境变化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成为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导者。在这种背景下,生命共同体作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定位,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的客观描述和真实表达。这从根本上不同于生态中心主义所讲的共同体思想,这种共同体思想秉持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将人与非人自然物的同质化,“虽然对人与自然的共生作出了生动诠释,却脱离了人类实践,消解了人的主体性,忽视了人的生存发展诉求”,也消解了“人之为人”所应有的直面自然和生态问题的责任和动机。生命共同体理念肯定人的主体性作用,强调生态优先与主体创造的有机统一,激活了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和自觉性,使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构有了更为现实的力量和更为优越的路径。

其二,生命共同体是一种新的认识论。在一定意义上,生命共同体是生态学科学认知的结果。这是因为,“生态科学的知识扩充了我们的共同体感。它使我们认识到,我们人类在与我们所居住的生态系统中的土壤、水源、微生物、植物以及动物的相互依存中,纠缠在一起”。基于此,生命共同体形成了一种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框架,具有认识论的意涵。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看待自然以及人在其中位置的方法,也让人认识到自然的丰富性和敏感性,要求人们将人与自然视为一个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的生命有机体,按照生命共同体的本来面目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实现了对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的辩证超越,提供了一种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统一、和谐共生的认识范式。

其三,生命共同体是一种新的价值理念。生命共同体不仅是一种事实认知,也是植根于人类理想性价值的建构,体现了人与自然命运与共的合目的性。生命共同体理念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文明与生态的协同并进。这种对于自然以及人对人之间关系的新的概括,深刻地建基于对人类社会的美好预期和价值诉求。它站在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着眼于全人类的前途和命运,谋求人与自然相互和解、彼此成就的价值诉求,具有人类精神世界向着自然回溯的丰富性和道德性。它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核心,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基点,要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尊重自然、珍视自然、热爱自然的情感认同。

其四,生命共同体是一种创新的环境话语。生命共同体是中国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立场和观念的集中表达,与西方生存主义、解决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生态现代化等环境话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说,西方环境话语以其资本的私人属性而带有单边主义、霸权主义、零和思维、强权政治的痕迹。生命共同体则因其公共属性而张扬和蕴含着温暖、安全感、认同感、信任和互助等特质和色彩。它不仅陈述了当代人与自然命运与共、生死攸关的感同身受和情感连接,呈现了生态、生命和生活的高度统一和有机关联,营造出环境治理公共性、开放性与和谐性的思维和意象,也指向了对未来世代的期待与关怀,因而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创新的环境话语。

其五,生命共同体是一种新的治理方法论。生态治理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事实判断,本身就蕴含着应当如何处理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规范或原则,也指示着生态治理何以可能的方法论选择。生命共同体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形成了以“整体有机体”“有机生成性”“生命系统性”为原则的方法论。它要求生态治理遵循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统筹考虑人与自然各要素,依据生命共同体自身相互连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本真状况和基本属性,推进源头治理、系統治理和合作治理,体现了科学治理的精神和智慧。

总之,生命共同体既源自人与自然关系的事实认知,也是一种价值规范,更具有方法论的意涵,是理念、目标和方法论的集成。从内容来看,生命共同体建基于生态规律的客观认知,也源于面向未来和整体的价值建构。从目的来看,生命共同体既要建构与满足个体的合理性需要,也要维护共同体的健康、稳定与和谐。从实践来看,生命共同体既召唤多元主体的行动,也寻求包容和整合行动的公共意识和规范结构。生命共同体的丰富内涵和多重规定,使其成为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标识性话语,也成为一种具有整合性的治理哲学,将在治理实践中引导和构建起一种迥异于个人主义的环境治理体系。

三、基于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环境治理创新

生命共同体理念不仅设定了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目标,也提供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的定位,形成了一种新的认知框架和解释维度。基于这一理念的知识体系、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将更新基于个人主义的环境治理模式,带来治理哲学的重大变革,对环境治理的主体、思维、手段、制度等带来了一系列创新。

(一)治理主体创新:从个体主体转向治理共同体

如果说个人主义使人们聚焦于自我与自然及他人的区别,由此确认个体利益和责任的边界;生命共同体理念则使人在认识到与自然和他者异质性的同时,确认彼此之间命运相连的共生共在,并由此认识到自身作为生命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和责任所在。生命共同体以共同体的方式关注生命个体的有机属性以及生命群体的共生共荣。从这一理念出发,治理主体不再是个体主义视域下的彼此无关的孤立的个体或狭隘的集体,而是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相互成就、互塑共生的共同体成员。

从个体到治理共同体,不仅是一种行动单位的拓展,也是评价视域的拓展。它不仅将环境治理的关注和诉求从当代人扩展到尚未到场的未来人,也指向了并不具备主体性的自然存在物,将其视为“聆听”的对象。它不仅关注环境治理的主体性,包括环境素质、生态意识等提升,也关注主体间性,要求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深度互动,使各方的环境行动相辅相成,以共同体的形式以及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共同解决环境难题。在这里,共同体既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也是相互依赖的生命体。他们不仅要在价值层面上认同生命共同体理念,更要在事实层面上具有必要的科学知识、传统知识和政治参与素质,并通过持续的治理实践达成思想、感受和行动的结合。这种共同的行动,既使其拥有共同体的知识,也分享利益和价值,承担其作为共同体之一员的责任。

从实践来看,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环境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每一主体都只能参与治理活动的特定环节,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环境治理的成效也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治理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行动和贡献难以清晰界分,以至于有些工作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如果每个主体都从个体和本位出发,抱着功利主义的思维,希望多占便宜、少担责任”,将很难形成环境治理的持续性动机。生命共同体理念将个体视为共同体利益攸关、命运与共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倡导和生成一种“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须有我”的精神观念,以此激发环境公民行为,在个体之间及其与群体之间形成同心合力,避免环境治理的责任空白,最大程度地形成“同呼吸,共奋斗”的治理共同体。

(二)治理思维创新:从单向治理转向双向建构

个人主义的思维方式将人与自然视为彼此对立的双方,陷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生存与发展的两难困境。相比之下,生命共同体提供了一种新的价值思维。它所建构的价值视点,不是人与自然的相互分割、此消彼长,而是相互依赖、共同繁荣、双向建构,其焦点则是人与自然的共同命运。基于这一视点,环境保护的价值诉求要与自由、公正、安全和物质福利等其他意愿一起考虑,也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反之亦然。如有学者所讲:“对特殊意愿的追求永远要考虑到其他价值的多样性,在成本与效益之间做出权衡。”在生命共同体的视域中,环境治理的成本和效益倾向于“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避免“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克服个体主义狭隘的评价视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生命共同体视域下的人与自然,不仅是利益共同体,也不仅是价值和情感的认同,更重要的是一种本真的生命状态。自然不是外在于人的异己的压制性力量,不是供人类予取予夺的对象和资源,而是孕育抚养人类的“母体”,是包括人在内一切生物的“摇篮”,是温馨的“家园”。生命共同体强调人与自然的休戚相关,也不否认其中个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竞争和制约,而将其视为相互依存的重要条件。它以全局观照个体,既把全局看作自我的构成部分,也不否定个体的独特性和权益,而是让个体的独特性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和发挥。在这一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状态,是一种相互促进和双向建构,而非单一的一方所能决定。

在个人层面上,生命共同体意味着所有个人都是一个有机整体的成员,构成了生命相依、彼此成就的共生体。他者不是与己无关的存在,也不是实现自己目標的阻碍,而对他人的支持也有利于自己;对他者的友好,是对自我友好的必要内容。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治理不是为了“他者”的牺牲和付出,而是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一个以共同体为导向的环境治理体系中,共生与互助将成为核心的价值观。牺牲他者的利益并不意味着个体将因此获利。而个体暂时的退让和必要的牺牲,可以在后续的发展中得到弥补;个体行动的疏忽或失败,可以借助于他者的支持获得补救。彼此之间的认同和信任为此提供了保障和路径。这种思维方式将优化和激活共同体的治理结构,形成责任的无缝对接与共同行动,推进环境治理从分散到统一、从碎片化到整体化,引导人们自觉结合为友好互助的共同体。

(三)治理手段创新:从个体关注转向关系和共同体

基于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环境治理,既要求从个体出发,强调激发个体环境行动的诸多手段,更要面向关系和共同体,促进共同体意识的觉醒和认同。

1.生命共同体而非个体的认同和体验

正如德国学者阿佩尔所言:“我们都会想到,生态学上的命运必定会使得地球的居住者产生同坐一条船的共契感觉,并且他们使得所有分散的利益都服从于存活的共同利益。不过与生态圈所面临的威胁联结在一起的那些事实,却很少在其整体作用范围内得到认识并且被当作事实加以接受。”这种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巨大落差,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生活对自然界的系统性疏离。全球范围内迅速推进的工业化、不断扩张的人工世界以及现代化的生存方式,日益深刻地加剧了人对自然的疏离感和陌生感。与之相应的自然科学的发展,也成为一个对自然的理解越来越少的过程。在这种背景下,人类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将自身与自然隔离开来,日益失去自己作为人与自然这个系统成员所应有的认知和体验。

生命共同体要求打破这种割裂,重建人与自然的有机联结,真实的生态实践和自然教育是一种基本的路径。通过这种实践和教育,联结学科知识与生活。在其中,人们不仅可以观察自然环境的变化,而且以其行动参与自然环境的变化,与自然、社会和自我进行持续的对话,从中认识到自身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的统一性,唤醒自身的环境责任,逐渐形成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认同。另外,包括塞罕坝林场建设者、库布其治沙模范在内的绿色榜样及其实践历程,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现实载体和具体展示。塞罕坝林场建设者半个多世纪的持续奋斗,让贫瘠的沙地变成绿色海洋。库布其治沙者也通过自己的努力,让贫瘠的沙漠成为“经济绿洲”,实现了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对于绿色榜样的关注和学习,不仅使人认识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现实性,也对人在其中行动的合理性及效益产生了更切近的体验,激发其行动意愿和责任担当。

2.相互帮扶而非拆台的环境行动

共同体是相互推助、互为支撑的群体。与现代环境治理相伴而行的,是对不同群体生存与发展的高度关注。基于生命共同体的环境治理要求,在尊重自然时也尊重人的合理需要和根本发展,在生态建设的同时也强调人的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及组织在生态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生命共同体理念要求予以适当帮扶,使其在绿色发展的道路上获得成功,进而成为环境治理的可靠力量。而且,人们越是成功地实现了绿色发展,越是在生态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环境治理的推进。从我国的实践来看,贫困既是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环境治理有效推进的主要障碍。精准扶贫和生态扶贫相结合,引导和助推贫困群众走上生态致富的轨道,既能获得社会认同,也更易于取得持久的效益,由此培育和生成更大的环境治理共同体。

帮扶和助推同样适用于公众个体的环境行动。环境知识只有经过个体的认知、判断和选择,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行动。实践表明,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各种环境事务,如垃圾分类、绿色消费等等,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状况。受传统习惯、能力和代价的影响,公众环境友好行动的可能性和自主性都存在很大问题。通过知识和实践条件的供给,降低环境行动的成本和门槛,推动个体走出惯性的舒适区,提升环境实践的社会时尚性,进而在这种相互承担义务和共同承受牺牲的持续实践中,培育公众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意识和体验。

3.合作共享而非独断的治理策略

生命共同体理念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统筹考虑人和自然生态各要素,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因而内在地要求各方携手合作,深化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规律性认识,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尊重自然界运行规律和本真价值的合作框架和治理结构。

从生命共同体理念出发,共享不仅是环境治理的价值目标,也是推进环境合作的有效手段。共享之所以可能,首先在于环境治理的成果(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优美的景观、良好的生态环境等)所具有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即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而不影响他人的享受。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共享,既包括环境治理所带来的利益和福祉,也包括共享发展的机遇与前景。既有赖于不同主体和区域之间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也有赖于共同行动带来的成就感和共同体感。共享不仅是一种共同受益的权利,还是一种共同行动的责任和义务。要承认和尊重各主体和部门在环境事务中的作用,畅通环境参与的渠道,保证其参与权和话语权,获得环境事务上的“在场感”,避免某些个体或群体将自己视为环境治理的牺牲者、旁观者而非受益者和建设主体。

生命共同体的主体自觉,既有赖于知识和观念层面的培育,更有赖于社会物质生活的结构性创新。在生活领域,生命共同体提供了一种迥异于消费主义理念的生活态度和选择。它要求摒弃独占的理念,改革建立在人与自然相互隔离基础上的习俗和生活规范,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共享导向的生活体系。为此,要推进公众对社会规范和生活方式的价值反思,增强公共环境资产和服务的可及性,拓展共享空间和共享资源。这种互助和共享的发展,不仅会赋予社会更大的稳定性,也将促进更大程度、更加健康的环境合作,从而引导人们在理念和行动的关联互动中成为真正的共同体。

(四)治理制度创新:从主体性规范转向结构性连接

价值理念最有效的传播与内化方式是制度实践。在环境治理中贯彻落实生命共同体理念,必须建立能够反映并强化人们对这一理念理解的现实载体,构建一整套紧密相连、互相协调的制度体系。

与个人主义张扬的排他思维和主体理性不同,生命共同体理念内在主张一种交互思维和交往理性。其实践诉求就是要将生命共同体理念系统性地转化为国家治理制度,转化为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交往规范和规则,从而以一种制度化的力量,引导不同层次、不同尺度地球共同体成员之间更具韧性、更加密切的交往实践,推进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生态治理框架的构建,使环境治理成为一个“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共治共享的公共场域,成为社会與其成员深度契合的交往和实践。具体内容包括:

其一,构建基于生命共同体理念的主体规范。作为一种治理理念,生命共同体必然要对治理主体提出特定的规范和责任。它不仅要求治理主体接受和认同这一理念,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其环境责任,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还要倡导积极的生态行动,创制环境友好的社会规范和行动空间,张扬生命共同体理念对社会责任和风尚的塑造和引导。对此,要以法律法规、组织规范、伦理道德等形式将生命共同体理念转化为现实性的规范,以此确立多元主体的角色和预期,划定其责任、义务和行为的合理底线,明确治理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规范,引导生命共同体实践主体的生成。

其二,构建基于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治理结构。要针对环境治理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源头负责、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的制度规范,形成相互协作的治理结构,化解和规避治理主体多元化,使得责任界限趋于模糊的困境,避免特定主体退出而导致的责任真空。为此,要依照生命共同体自身的尺度构建评价指标,监管和审查环境治理中可能存在的碎片化、短期化行为以及部门主义、地方主义等倾向。

其三,构建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内核的环境行动制度。基于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环境治理是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统一。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对共同体的成员及其互动关系有所规定,还要形成共同参与、共同行动的治理制度,将生命共同体理念转化为现实的治理效能。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具有包容性的治理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将政府、企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其中,使其在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通过制度化的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形成共同的治理行动,培育更为广泛、更具包容性的共同体认同。

上述制度应是一个相互衔接的有机整体,旨在基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及其治理的系统性特征,在不同尺度和层次上引导不同主体“并育而不相害”的治理行动,形成相互协作、相互成就的治理体系,积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新形态。

[责任编校刘科,彭筱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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