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龙
关键词:族长制;近代;皖中;宗族
摘 要:宗族推选德才兼备者实行统管的族长制肇始于宋元,在明清政府的积极支持下获得了很大发展。民国以后,虽然政府的政策转变为默许,但是皖中宗族继续大力推行,族长制获得了普遍发展。近代皖中的族长权源自家长权。宗族不仅通过签订议约和制定族规确保族长权,而且分别建立以族长和房长为核心的层级管理组织保障其得到贯彻,从而实现了族长对宗族的全面有力管理。可以说,传统宗族在近代总体上保持着稳定发展态势,族长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族长的“恶名”多是因宗族要求其严格执行族规的结果。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4)02-0073-10
"Governing at Home":A Study on the Patriarchal System of Clans in Central Anhui in Modern Times
WANG Zhilong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China)
Key words:patriarchal system;modern times;central Anhui;clan
Abstract:The patriarchal system of selecting people with both political integrity and ability began in the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and developed greatly with the active support of the Ming and Qing governments. After the Republic of China,although the government's policy changed to tacit approval,the clans in central Anhui continued to implement vigorously,and the patriarchal system developed generally. The patriarchal power in modern central Anhui originated from the power of the head of the family. The clan not only ensured the patriarchal power by signing agreements and formulating clan rules,but also established a hierarchica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with the patriarch and house head as the core to ensure its implementation,so as to realize the patriarchal comprehensive and powerful management of the clan.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traditional clan maintained a stable development trend in modern times,in which the patriarch played a key role. The "bad reputation" of the patriarch is mostly the result of the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clan rules at the request of the clan.
族長有户长、户尊、宅长和祠长等称谓,因地域和宗族而异。宗族推选德才兼备者实行统管的族长制肇始于宋元,后经明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典型的祠堂族长制,近代1的族长制即是其延续。从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明清族长制是探讨的重点。学者们基本上认为,虽然历经多次战争的打击,但是在政府的支持下,族长制得到了迅速恢复,并在总体上呈现持续发展的态势;族长在维护封建统治和宗族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至于族长何以能实现对宗族的统管以及管理的范围究竟有多大等问题,仍没有阐释清楚。相比较而言,近代族长制的探讨要薄弱得多,缺乏对族长实际管理状况的考察,仅是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等的变化发展推断族长制走向了衰落。1概而言之,以往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是认识仍有待于深化,族长在传统社会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揭示。
从传统宗族的发展来看,明清至近代皖南尤其是徽州无疑是宗族组织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2但是,皖中到了近代以后,宗族组织发展得也非常完善,族长对宗族实行着强有力的管理。以下拟对近代皖中宗族的族长制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探讨,以期更为充分地认识近代的族长及其管理,从而对传统宗族在近代的发展做出新的判断。
一、族长制的普遍发展
明代皖中就有宗族实行族长制,后因明清鼎革之际战乱的影响,族长的管理受到冲击;但是随着清朝统治的确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族长制逐渐恢复。3清政府自开国之初就重视利用宗族辅助国家行政,积极支持族长对宗族实行管理。4皖中宗族为了自身的稳定和发展,也在努力推行族长制,如顺治十四年(1657)桐城姚氏5、嘉庆四年(1799)怀宁章氏6等宗族即如此。故在清代前中期,族长制不断发展。到了道光年间(1821—1850),族长制进一步发展。怀宁程氏“以户长总家政,主族务”。7合肥阮氏“族中一应事宜族长主之。”8但是,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以后,皖中宗族遭到了战火的毁灭性打击。如桐城桂氏“逃亡死绝者不少”9,寿县龙氏“人民流离,庐舍灰烬”。10自清初以来持续发展的族长制到此时几近崩溃。
战后,族长制在清末皖中得到了快速恢复和发展。同治四年(1865)潜山王杨氏立族长以主族务。11同治十三年(1874)桐城光氏举族长,“凡族务之兴废,族众之驯浇,皆听其转移”。12光绪二十二年(1896)庐江潘氏立族长管理族务。13
进入民国以后,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南京国民政府,虽然都在“支持家族破除宗法性”,但是“多属于意向性的、号召性的表态,缺少强制性”14,因此皖中宗族继续推行族长制。民国八年(1919)含山席氏“族中一应事宜”皆由“族长主之”。15民国二十八年(1939)潜山梅氏立族长统管全族。16民国三十五年(1946)合肥韦氏立族长主族务。17民国皖中族长制仍保持着不断发展的态势。
在宗族的长期努力下,近代皖中各地族长制盛行。望江“各氏族”皆由“户尊”来“主持”本族事务。1无为几乎每个姓氏都实行族长管理。2来安丧礼中棺材盖主钉由族长来磕已成风俗,足见宗族多由族长统管。3时人刘声木曾指出:皖中“流俗每言”族长“可以自问族中不肖子孙”。4可见,族长制在近代皖中已经发展得非常普遍。
然而,在族长制普遍发展的同时,近代皖中宗族仍保有宗子。潜山和六安崔氏5、合肥唐氏6以及凤阳郑氏7等都有族长和宗子。仅从桐城来看,刘氏、陆叶氏、唐氏、朱氏、赵氏等宗族均设族长和宗子8。皖中族长和宗子并立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与皖南徽州“绝大多数宗族”为了克服古代宗子制的弊端不立宗子而“只设族长”9相比,此当为皖中族长制的特色。
皖中宗族之所以保有宗子,是受到了古代宗子在统领宗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影响。桐城陆氏指出:“立宗者,公一家之大本大端也”;如果“不立宗法,则无所统,凡事皆苟焉”,而“宗子上以继承乎其祖,下以统一乎其族,不为不重”。10凤阳郑氏认为:“凡宗子之立,所以端坊表,承祖考,一宗族,古今大义也,子孙无许变乱”。11但是,如遵照古代以嫡长子承继宗子,其人未必皆贤能。鉴于此,近代皖中宗族对宗子制进行了改造。如潜山梅氏宗子必择“才学兼优、正直端方者”,“不必以势分限之”。12六安江氏宗子“必才德兼优,始克胜任,不得以大宗限焉”。13皖中宗族通过变革嫡长子继承制,择立德才兼备者为宗子,以便更好地发挥统领宗族的作用。此与皖南徽州少数仍保有宗子的宗族“在一定程度上摒弃原有的血缘情结而择贤任能”有相同之处。14
近代皖中宗族对宗子制的改造,还体现在限制宗子的职权范围,使宗子与族长在分工的基础上更好地合作。桐城方氏立宗子,“凡冠婚丧祭之礼,举家大事咸嘱主理”;而“户长者,统理通户事务”。15合肥胡氏宗子主祭,族长“统率”宗族。16六安匡氏“宗子主祭”,族长“董率一族”。17由此看,皖中宗子的职权主要是主持宗族礼仪性活动,尤其是通过主祭表明其上承祖先,为全族的共宗,从而在精神上发挥统族的作用。当然,也正因为如此,宗子受到全族的尊重。六安晁氏为了保证宗子的生活,“特设护宗田九十亩,永归宗子收租,又建造住宅一幢,永归宗子居住”。18可见,近代皖中宗子虽然无管理宗族的实权,但是在族内享有尊崇的地位。
族长在皖中虽然名为“相宗子者”,但是“总治一族之事”19,从而成为宗族的实际领导核心。在有些宗族,如果没有立宗子或宗子不贤,则主祭等权也属于族长。如桐城何氏规定,若无宗子,“即以户长代之”。20舒城余氏宗子若不贤,“更立族长之有德望者以主之”。21皖中宗族通过划定宗子和族长的职权范围,尤其是使宗子成为虚职,有助于防止宗子不贤所产生的弊端,发挥族长的作用,更好地加强管理。正如桐城陆氏所言:“立宗以长而长未必皆贤,且未必常盛,或不能主一族之事,故必立为族长以辅之。若宗子长且贤,而族长又贤,固所以亢吾宗也。若宗子仅可持世,而族长贤而有为,固当委族以听之。”1宗族虚化宗子权和强化族长权,推动了近代皖中族长制的发展。
在近代皖中族长制的普遍发展过程中,宗族采取了宗子和族长并立的形式,充分发挥宗子主祭和族长主政的作用,有利于从精神和现实两个维度加强对宗族的管理。然而,此与皖南徽州宗族弃宗子立族长不同,反映了两地宗族对古法宗子制改造利用的路径选择差异,但是强化族长权则是共同趋向。
二、族長权源自家长权
族长权是统管宗族的族权。但是,宗族客观上存在由房及家庭所构成的层级结构。族长作为统管宗族的领导核心,其权力正是从宗族的结构中产生。
在近代皖中,家庭作为宗族结构的基础,由家长对家务实行全权管理。望江家长“主持家政”,家庭大事“均由家长决定”。2定远也是由家长“主持家政”。3来安“家主”主持家务。4据调查统计,近代皖中绝大多数家庭的“家长必以一家之最尊长者为之”,只有在少数家庭,“才望素著,能以资财为家人谋生活者,即得为一家之长,不必最尊长者”。5所以,家长多是在家庭血缘的自然传承中产生,父子相承便以父为家长,无父母当以兄为家长。
但是,传统家长对内的管理权得到了政府的认可。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北洋政府,都规定家长由一家中“最尊长者为之”,所有“家政统于家长”。6南京国民政府也规定,家长“以家中之最尊辈者为之,尊辈同者,以年长者为之”,且“家务由家长管理”。7家长统管家庭成员的权威因政府的支持而强化。太湖雷氏家长“御子弟及家众”。8合肥韦氏家长“为一家之政”。9正是由于近代皖中的“家庭权力集中于家长”10,所以其成为家庭对内的最高管理者和对外的总代表。
在宗族内部,家庭之上的宗族组织为房。房有分、支和股等不同名称,房长有分长、支长和股头等相应称谓。此外,由于宗族分房的不断进行,在一个宗族内会用分和房、支和房等表示上下两个不同层级的房组织。近代皖中的房长在房内事务管理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太湖金氏房长“督率一房”。11合肥邢氏房长“分理各房之事,乃一房之领袖也”。12因为房长负有统管一房事务之责,所以其人选不限于年高辈尊,但是必须德才兼备。至于房长的产生,基本上由房内推举。如怀宁段氏各股“推公直明决者一人为股长”。13合肥李氏“房长每房一人”,由各房“择选公议”。14因房长由房内公议,而房下各家庭由家长主持内外事务,所以房长实际上是由各家长共同推举而来,房长权源自家长权。
在各房之上为宗族,统管宗族的族长或“由族人共同推举”,或“由诸房轮流主持族务”,以值年房长为族长。1在近代皖中,虽然桐城甘氏由各房“轮举”的值年房长充任族长2,但是如此宗族很少,大多采取合族推選的方式。如太湖周吴氏将“正直刚方者推为族长”。3合肥李氏族长由“合族交推”。4至于族长的条件,怀宁段氏要“年行并尊,才德兼备”。5合肥徐氏“要齿德尊隆,持公秉正者任之”。6六安潘氏必“才德兼优”。7概而言之,皖中族长必须德才兼备,如果年长辈尊则更好。
但是,皖中族长的推选并非是族人普遍参与的活动,而是权操少数人之手。在未立族长和房长的宗族,一并由家长推举产生。如潜山和六安崔氏“于族中选一才德协舆论者立一户长,又于各房择一人立为房长”。8桐城光氏在立尊长的同时,“各房再择立房长一人”。9家长在推选出族长和房长后共同立议约10,以确保他们的管理权。
在已立房长而没有族长的宗族,族长由各房长共同推举产生。如桐城何氏“房长佥举户长”。11合肥陈氏宗长由“房分长推之”。12近代皖中房长在推举族长时也立约予以规定。怀宁程氏族长由房长“公立托约举之”。13六安潘氏“公议公举”户长,然后“各房具立请书以承此任”。14无论是共同立约还是各立请书,都是为了确定并维护族长的管理权。
从皖中族长产生的主要方式看,族长权源自家长权,而立议约则是家长权上升为族长权并长期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
近代皖中宗族为了维护族长权,还普遍在族规中予以规定。如太湖金氏族长“总理”全族事务。15桐城朱氏族长“主一族之事”。16合肥罗氏族长“摄家政”。17在议约和族规的双重规范下,族长不仅获得了权力,而且由家长和房长共同维护其实行,如此就能对宗族开展强有力的管理了。
有必要交待的是,由于清政府采取支持族长统管宗族的政策,皖中宗族即以禀请批准的方式加强族长的权威。同治八年(1869)潜山储氏18和光绪三十一年(1905)合肥许氏19的族长管理权就得到了知县的批准。清政府以超越于宗族的力量确保族长管理权的落实。
此外,清政府对族长权的支持还表现在应宗族呈请颁给刑具。康熙十三年(1674)桐城县政府“给”何氏“竹板”以惩罚违规族众。20道光初年怀宁县政府应宗族的呈请,“给刑具”以“扑责”违规族人。21政府颁给宗族刑具,无疑强化了族长对宗族的管理权。
到了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欲以亲属会代替族长22,但是在司法实践上承认族长继续统管宗族。当然,如果有宗族建立了亲属会,也可以借此开展管理。1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也只是倡导宗族组织亲属会管理族务。2因此,近代亲属会的发展并不普遍,在得风气之先的上海有一些3;但是在其他地区则很少,皖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类似的组织,族长仍牢固地掌控着族权。4可见,民国时期的政府尽管不像清政府那样积极支持族长,但是也没有打压限制,默认了族长对宗族的统管。
据上研究可知,族长权源自家长权,宗族通过签订议约和制定族规确保族长权的实现,而政府的支持强化了族长对宗族管理的权威。尽管近代以后政府对族长从积极支持转变为默许,但是族长继续发挥着统管宗族的作用。
三、族长权的组织基础
皖中族长尽管拥有统管宗族的权力,但是族务繁杂,仅凭一人无法开展有效管理。因此,宗族通过建立层级化管理组织,在分工的基础上紧密合作,更好地发挥族长的作用。
近代皖中宗族根据需要设立统管全族的组织。然就各族而言,所设并非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三大类:一是由族长、家相和典事组成。如庐江潘氏和六安江氏。二是由族长和族察组成。如桐城江氏和合肥阮氏。三是由族长和专管祠务的祠长组成。如合肥郭氏与和县王氏。在各类管理组织中,除了主要管理人员外,还选立户差。户差在有些宗族称为宗勇,有祠宗族多称祠差。无为王氏有宗勇4人。5怀宁查氏有祠差2人。6合肥刘氏“立祠差四名”。7他们负责“逮捕族中不法子孙到祠堂处罚”8,以强力确保族长权的贯彻。户差对族长制的稳定运行具有非常重要作用。族长正是依托一套较为全面的管理班子,从而对族务进行有效管理。
在近代皖中,除了统管全族的管理组织外,各房还设立房长一人9,在必要时增设一二办事人员10,建立以房长为核心的各房管理组织。
由此,近代皖中宗族形成了以族长为核心的全族管理组织和以房长为核心的各房管理组织的层级性“双核”管理体系,上下级组织的管理范围则是通过对族长权和房长权的划分体现出来。如怀宁杨氏规定:“通族之事,族长主之;各房之事,房长主之。”11桐城魏氏族长“主持一户之事”,房长“主持一房之事”。12其实,族长管理的事务包括“主持宗族公共事务”13和处理房长解决不了的各房事务14两大方面。皖中宗族通过先房长后族长的处理各房事务原则15,不仅将族长和房长的权力界限进一步划分清楚,而且减轻了族长的负担,调动了房长的积极性,有助于实现双方在宗族管理上的分工和合作。
近代皖中宗族上下级管理组织的相互配合,不仅表现在房长解决不了的事情交由族长处理,还表现在房长必须积极予以协助,发挥“相与纪纲户事”的作用。16首先,房长必须将违规者押送族长处理。17其次,房长必须配合族长进行处理。1再次,当族人对族长的处理不服时,房长必须协助族长送官究治。2房长与族长的紧密合作,有助于解决各房的繁难事务。
然就对族长和房长的监管而言,近代皖中有极少数宗族的族长实行任期制,如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桐城甘氏规定“俱三年更换”3;民国三十一年(1942)方氏规定以“五年为一任”。4但是,绝大多数宗族的族长并没有任期限制,只要不违规犯错,基本上是到老而终。如无为萧氏族长海山公在位直到去世5。六安匡氏族长禹九公年届七十岁还在主持族务,秉东公已八十岁还在职6。如族长有管理不善等问题,宗族将及时处理。桐城江氏族长处事“须明存公论,违者众更置之”。7合肥吴氏族长“未当之处,亦准公同参议,小过则降三月不用,大过则降三年不用。如其过而不改,则格之削之”。8然而,族长是宗族的最高领导者,由谁对其进行处理非常关键。皖中宗族在设立族长同时,就规定了对其监督并处理的措施。其一是由家相组织族众开展监督,撤换违规的族长。9其二是由各房长共同监督,通过合议撤换不能胜任的族长。10可见,皖中族长的权力虽大,但是宗族明定专人依靠组织开展监督,对违规者进行处理。所以,族长有权开展管理,但是不能乱用权力。
至于房长,其由各房推选产生并主要管理本房事务,必须接受房众的监督,在违规时将面临“革退”以及“责罚”等惩罚。11在严格监管之下,“各分房长首事以及诸公执事辈无不秩然有序,犁然不紊”。12所以,房长必须致力于管理好本房事務。
近代皖中宗族建立以族长和房长为核心的层级管理组织,为族长统管宗族提供了组织保障,也利于确保整个管理组织为宗族的稳定和发展而工作。相较于皖中,皖南徽州宗族也设有类似的层级管理组织13,但是还设立了“带有地方政权色彩”的文会组织来进一步加强管理14。尽管如此,仍可见族长基于层级组织开展管理在近代安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四、族长管理权的扩张
自宋元始,族长就“总管宗族各项事务”;到了明清时期,族长的管理权得到了很大发展,拥有了对族人的司法处置权,甚至处死权。15近代以后,皖中族长对宗族的管理不仅内容更加全面,而且力度也很大。
由于族长依据族规对宗族开展管理,但是“规之当守,安能一一胪列,第涉于繁重,断难遵循”,故宗族“谨就其伦常日用、简切易晓者,裁为若干条”。16即便如此,依然可从中窥见族长管理的主要方面。
在近代皖中,有些宗族为了坚守祖先定下的规矩,长期遵照旧规开展管理。如光绪十九年(1893)怀宁段氏还在使用乾隆庚申年(1740)族规。17民国十年(1921)合肥阮氏仍在遵循道光十年(1830)族规1。至于旧规所定族长管理的内容,就无为王氏来看,包括“家本”“家范”“家政”“家礼”“家庙”“家族”“家训”“家业”“家声”“家劝”“家戒”等11个大方面,计42小条。此外,还附有禁止在坟墓周围50步以内种树的条款。2定远方氏也订族规17条3,内容多类似于王氏。由此可以看到,近代皖中族长继续对宗族实行全面管理。
然而,也有一些宗族通过新增规条进一步完善族长的管理内容。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合肥陈氏新增族规10条。4民国十五年(1926)太湖余氏在既有12条族规的基础上再补8条。5宗族根据情势的变化增补规条,使族长对宗族的管理更加全面。
此外,近代皖中有些宗族通过新立规条确保族长对宗族的全面管理。光绪元年(1874),舒城李氏从“举户长”“修祖庙”“谨茔墓”“敦孝友”“重婚姻”“肃闺阃”“教子弟”“睦家族”“治生理”“设义田”“禁刁讼”“禁贱役”“禁嫖赌”“禁奸盗”以及禁酗酒等十五个方面确立族长的管理权。6光绪二十年(1894),定远施氏从“敦孝弟”“敬尊长”“和乡党”“饬女妇”“务读书”“勤本业”“崇节俭”“急官粮”“禁赌博”“戒充役”等十个方面立规加强族长的管理。7民国建立以后,宗族继续为族长管理立规。民国十三年(1924)合肥蔡氏从二十个方面确立族长的管理权。8民国三十一年(1942)桐城方氏主要从二十七个方面明定族长的职权。9新族规的不断订立,说明皖中族长制的发展,族长对宗族的管理更加全面和规范。
随着族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皖中大小族务无不处于族长的管理之下。据土改时期的调查,皖中族长的“统治是很严密的,不管族下发生大小事都得通过他”。10可见,族长对宗族的全面管理不仅载于族规,而且付诸行动。
近代皖中族长的管理不仅全面,而且力度非常大。仅就惩罚而言,族长可以打板子和杖责。清末桐城桂氏对违规者杖责四十、八十和一百不等11,寿县龙氏责二十、三十和四十不等12。到了民国时期,宗族继续采取责打的方式。宿松冯氏“杖责”违规族人13;桐城方氏对违规情节轻者杖责三十、四十或五十,严重者一百四十,最严重者二百。14皖中族长责打违规族人并非只存在于少数宗族,望江“打扁担”较为常见15,合肥也不乏“责以杖”16。族长责打违规族人在近代皖中比较普遍。
皖中族长不仅责打违规族人,而且还处死严重违规者。清政府在雍正五年(1727)“制定了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只是到乾隆二年(1737)就废除了。17此后,虽然族长擅杀依律应处死的族人将会受到“杖一百”惩罚,但是此事仍时有发生。18皖中宗族也没有放弃处死族人的惩罚办法。嘉庆五年(1800)潜山徐氏规定族长有权“处死”族人。19道光二年(1822)怀宁马氏规定族长可以“溺死”族人1。但是,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皖中社会大乱。战后,宗族为了维护族内秩序的稳定,加大了对族人的管理力度。同治四年(1865)盱眙2戴氏规定,族长对“罪犯重条”的族人,“或捆埋土中,或捆沉河内”。3光绪九年(1883)桐城赵氏对族人依律“当死者处死”。4清末,皖中很多宗族赋予了族长处死族人的权力。
但是,族长处死族人毕竟违反了清政府的政策,有些宗族就转而逼迫族人自杀。光绪四年(1878),无为陈氏对严重违规者“令其自尽”。5如果族人不服从,族长就利用政府赋予的“捆送”权6,将其送官处死7。族人难免一死,族长仍保持着对宗族的强大管理力度。
到了民国时期,皖中虽然还有宗族对严重违规者“令自尽”8,但更多的是送官严惩。桐城江氏族长将“刁恶”族人“送官依律处死”。9合肥韦氏也是将不肖子孙“捉获送官,依律处死”。10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仍有族长径直处死族人。如桐城严氏将严重违规者“捆上石头沉塘淹死”。11定远周氏在1949年秋“活活勒死”逃婚的周世荣。12可见,民国皖中族长对宗族的管理力度仍非常大。
在近代皖中,族长始终是宗族的最高管理者。他们“居然为政于家”13,对宗族实行全面有力的管理。然无论从管理范围和力度来看,皖南徽州族长较之皖中都有过之而无不及。14此则进一步说明族长制在近代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五、结 语
关于传统宗族在近代的发展,民国时期就有学者认为已经逐渐走向崩溃。15当代学界的主流观点也是逐渐衰落了。16但是,近代皖中族长制的发展说明,传统宗族正在走向衰落之说并不符合实际。历史的真相是传统宗子制在近代已经全面衰落,但是族长制却发展了。此间尽管有极少数宗族推行族长的任期制,通过集会商讨的形式管理宗族,但是族长的管理权却得到了强化。17这说明近代皖中宗族富有活力,传统宗族在近代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其实,不只是在皖中,皖南徽州和苏南苏州的宗族很“活跃”,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18;河北宗族也在“继续发展”。19即使在得风气之先的上海,衰落的宗族屈指可数。当然,因为战争等特殊情况造成宗族暂时无法管理也存在,全椒张氏即是如此。20但是,战后就迅速恢复了。1因此,传统宗族在近代总体上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最终在土地改革运动的打击下退出了历史舞台。
族长是宗族的最高领导者,必须兼具德才,遵照族规实行管理,同时接受相应的监督,发挥“上为公家督赋役,下为阖族树仪型”的作用。2所以,族长的管理一般为族人所信服和称道。如太湖李氏族长仙渚公善于处理族务,“族之人咸倚重焉”。3合肥韦氏族长正住公“待族众式好无尤”,族人赞其“无党无偏排难解,有严有翼教儿郎”。4由此不难看出,族长对宗族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既然族长有功于族,为何多“恶名”流传?由于族长需要遵照族规行事,而族规的执行难在“骨肉之间,恩尝掩义,家庭之近,理不胜情”,所以又需要族长“振作于前”。5时人也认为,族长只有严格“执行宗法”以“约束其族人”,才能达到“宵小敛迹,外盗莫侵”。6所以,族长的管理会有不近人情的一面。但是,此“恶”由族规所定,至少在宗族看来是维护自身稳定和发展所必须,并非族长胡作非为。再者,宗族也明确要求族人敦宗睦族,禁止以权势欺凌他人。7族长虽然统管宗族,但是处事必须“平心剖决,以敦族好,不可自作好恶,以失其平”。8即使在日常交往中,族长也不可随意欺压族人。如怀宁陈氏宗族的族长因自家遭遇水灾,就“哭丧着脸”向陈独秀的母亲借钱度日,陈母不肯出手相助,族长也只得离去。9当然,有钱有势者担任族长并违规欺压族人的现象也有,如怀宁汪氏族长汪启元利用高利贷盘剥族人10,但是此类族长并“不常见”11。所以,族长的“恶名”主要是传统宗族为了维护自身的稳定和发展而要求其严格执行族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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