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宗峰 蒋 阳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新乡贤”成了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语境中的一个“热词”,并被赋予了乡村治理主体的价值承诺与实践形态,其话语图景与现实样态甚为可观。不过,就在这种因热议而习以为常的语境中,却隐藏着一种关于“新乡贤”概念的知识合法性危机。可能是出于叙述方便的需要,或者是一种理论上的深层无意识,国内学界对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新乡贤”概念的知识合法性问题并未予以深究,而是采取了一种形式化综合即进行简单的概念梳理与整合的方式来界定“新乡贤”,似乎“新乡贤”是一个可以直接给出的已经完成了的概念,而不是一个需要在乡村振兴实践中经历复杂生成过程的范畴。这种对于生成过程视角的遗忘,就隐含在一种“自然而然”的词语组合之中,比如“新乡贤回归”“新乡贤参与”“新乡贤嵌入”等。表面上看,“新乡贤回归”“新乡贤参与”“新乡贤嵌入”等词语组合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进行一种概念框架的深层追问,不难发现这些词语组合存在着一组隐性矛盾。正是这组隐性矛盾蕴含着“新乡贤”概念的知识合法性危机,并从深层提出了自觉构建“新乡贤”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任务。这组隐性矛盾表现为两种对立关系:完成性与生成性的对立,外生性与内生性的对立。
从完成性与生成性的对立关系角度看,“新乡贤”的“回归”“参与”“嵌入”等,隐性地假设了“新乡贤”的本质在其回归乡村并参与、嵌入到乡村治理结构之前就已经塑造完成,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不过是其本质的展开与实现过程而已。这种本质塑造已经完成的认识有其社会根由。特别是在国家动员那些生长于乡村、成就于城市的人重新回归乡村的政策背景下,他们很容易被贴上“新乡贤”的标签,并由此造成了一种“新乡贤”已经被塑造完成的假象。这种本质塑造已经完成的认识,显然忽视了“新乡贤”概念的复杂性,同时也无法有效区分那些所谓的“新乡贤”在回归乡村之前与回归乡村之后的身份角色变化,进而也就无法从一种完整的生成过程角度来理解“新乡贤”的塑造阶段,即“新乡贤”从乡村到城市、再由城市到乡村的身份角色转化与塑造过程。尤其是当我们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发现“新乡贤”因自身动力机制不足、组织形态缺乏、制度规范失调(1)张春华:《缺位与补位:乡村治理中的现代乡贤》,《重庆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等原因,陷入情感嵌入、身份嵌入和治理嵌入(2)丁波:《嵌入与重构:乡村振兴背景下新乡贤返乡治村的治理逻辑》,《求实》2022年第3期。困境时,就更能发现这种关于“新乡贤”本质塑造已经完成的假定是多么不合适。不过,吊诡的是,国内学界似乎并没有从“新乡贤”概念尚未塑造完成的生成性视角来理解乡村振兴实践中的负面反馈。换言之,一种基于生成性视角的“新乡贤”概念框架及其知识体系还没有自觉且清晰地浮出理论意识的海平面。
从外生性与内生性的对立关系角度看,“新乡贤”的“回归”“参与”“嵌入”等,隐性地假设了“新乡贤”是外生于乡村社会的,他们回归并参与乡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外生性因素支配乡村治理结构的过程。这就造成了一种理解上的悖论:既然“新乡贤”外生于乡村社会即生成于城市,那么他们又何以能被称为“新乡贤”呢?理解这种悖论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那些原来生长于乡村、后来在城市中取得一定成就的人,自主地回到乡村并促进了乡村发展,然后作为榜样被宣传报道为“新乡贤”。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相对完整地实现了“新乡贤”概念的生成过程,因此可以被称为“新乡贤”。另一种情形是,那些原来生长于乡村、后来在城市中取得一定成就的人还没有回归乡村,而国家通过政策鼓励他们回归乡村,并以“新乡贤”的名义来激励他们。但是他们还没有完整地实现“新乡贤”概念的生成过程,他们还处在一种成为“新乡贤”的可能性之中。这种先行的名义赋予,不免会形成一种理解上的悖论,即“新乡贤”在城市中,而不是在乡村中,用“新乡贤”称呼那些外生于城市中且有可能回归乡村的人的知识合法性何在?尤其是当我们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发现“新乡贤”回归乡村后却又留不住的现实困境时,(3)李圆圆、赵银红:《“场外”乡贤融入乡村治理的困境及纾解策略——基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的分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24期。就更能理解这种关于“新乡贤”的外生性假定是多么不合适。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学界已经认识到这种外生性的弊端,并认为需要从内生性角度来培育“新乡贤”。(4)龚丽兰、郑永君:《培育“新乡贤”:乡村振兴内生主体基础的构建机制》,《中国农村观察》2019年第6期。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外生性与内生性的对立其实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象,“新乡贤”是在城乡关系的深度调整过程中被多元力量塑造出来的,他们既不是外生的,也不是内生的,而是合生的。然而,这种合生性视角在当下的国内学界中并没有获得一种清晰且完整的逻辑表述,以至于让我们无法完整地透视“新乡贤”的现实概念框架。换言之,一种基于社会历史现实情境和过程合生性视角的“新乡贤”概念框架及其知识体系还潜伏在理论意识的海平面之下。
透视这种词语组合的隐性矛盾,我们不难发现,当下国内学界关于“新乡贤”概念的理解框架中内含着一种深层的知识合法性危机。而这种深层的知识合法性危机则要求我们扬弃现成性与外生性视角,转向一种生成性与合生性视角来重新塑造“新乡贤”的概念框架及其知识合法性,进而推动构建一种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新乡贤”的自主知识体系。鉴于此,笔者尝试在对国内“新乡贤”概念框架进行深层反思的基础上,从一种社会历史塑型过程与合生论视角来重新诠释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新乡贤”的概念框架,以期能够为建构“新乡贤”的自主知识体系,进而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一种有益的知识参考。
在国内学界,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新乡贤”是一个被广泛使用却缺乏共识的概念。不同学者依据自身知识背景、理解框架、研究场景及分析进路,赋予“新乡贤”不同的内涵。这虽然能够拓展、丰富并深化人们对于“新乡贤”概念的认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理解上的“选择困难”。如果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层追问,可以发现乡村振兴中作为治理主体的“新乡贤”尚未获得一种符合当下中国社会历史具体实际的概念框架,而是被各种相对形式化、表层化、割裂化的概念框架所支配,以至于让我们无法透视“新乡贤”概念的复杂生成过程及其社会历史意蕴。面对此种理论局面,我们需要对既有的“新乡贤”概念框架进行深刻反思,以寻找重新认识并塑造“新乡贤”概念框架的可能的逻辑线索。
在如何界定“新乡贤”概念的问题上,国内学者似乎更喜欢按照各自的理解凸显“新乡贤”的不同方面,因此形成了不同的界定方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四种界定方式:素养式、认同式、本质式和事务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对于“新乡贤”概念的这四种典型界定方式的区分并不是纯粹对立意义上的划分,而是一种基于关键要素的提炼式表征。在国内学术场中,这四种典型的界定方式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叠的情形。
1. “新乡贤”概念的素养式界定方式。这种界定方式是从个体素养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概念,并对其内涵进行词语表征。比如,“新乡贤”是指“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5)胡鹏辉、高继波:《新乡贤:内涵、作用与偏误规避》,《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或者,“新乡贤”“通常具有特定所属村籍、乡籍的原始身份,并在其相关的经济、政治或文化等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且有意向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来反哺乡村发展”(6)张兴宇、季中扬:《“消极村务”背景下新乡贤参与村治的逻辑、方式及意义》,《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这种素养式界定方式从既成性与意向性两个方面来理解“新乡贤”的素养内涵。从既成性方面看,“新乡贤”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或者具有资财、知识、道德与情怀的贤达人士;从意向性方面看,“新乡贤”有为乡村做贡献或者反哺乡村发展的意向。不过,这种素养式界定方式隐含着一种未完成性意蕴,即“新乡贤”所具有的是一种反哺乡村的意向,而并非一种已经完成了的实际行动。从这个角度看,素养式界定方式中的“新乡贤”主要指的是具有一定基础条件且具有反哺乡村意向的人。这种人的现实形态可能主要是原来生长于乡村、现在在城市中取得一定成就的人,他们有基础条件,同时也可能有反哺乡村的意向,但是却不一定已经实际地促进了乡村发展,而是一种潜在的“新乡贤”或者说政策动员语境中的“名义新乡贤”。这样一来,素养式界定方式就可能会陷入上文所说的两种对立关系中,进而无法准确把握“新乡贤”概念的社会历史实质。
2. “新乡贤”概念的认同式界定方式。这种界定方式从村民认同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概念,并对其内涵进行词语表征。比如,“‘新乡贤’指的是在基层民众广泛认同的基础上,能够为家乡经济文化建设提供各方面有益帮助的社会贤达人士”(7)孔新峰、齐高龙:《推进新乡贤融入农村基层治理的思考》,《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与素养式界定方式从个体素质与心理意向角度来理解“新乡贤”不同,认同式界定方式则从人际关系与群体心理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概念。换言之,认同式界定方式超越了素养式界定方式从个体及其意向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的概念框架,转而从一种群体及认同结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这样一来,“新乡贤”概念就打破了“个体—心理”分析框架,被纳入“关系—认同”分析框架。这种“关系—认同”分析框架要比“个体—心理”分析框架更为复杂,同时也把“新乡贤”的认定标准提高了一个层级。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再简单地依据有没有资财或知识等基础条件和有没有反哺乡村的意向来认定“新乡贤”,即不能仅从一种外生性个体的角度来认定“新乡贤”,而是要从一种关系性角色的角度来把握“新乡贤”,从一种内生性视角来把握“新乡贤”。换言之,那些有基础条件和反哺乡村意向的人,如果不能得到村民的认同,也不可以被称为“新乡贤”。认同式界定方式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但也有一定的局限。它无法透视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容易陷入一种相对狭窄的群体性认同困境之中,以至于使“新乡贤”概念的丰富内涵被遮蔽起来。
3. “新乡贤”概念的本质式界定方式。这种界定方式从社会本质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概念,并对其内涵进行词语表征。比如,“‘新乡贤’作为新时代乡村中的关系型社会资本,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动力,其成员是乡村中先进生产力的代表”(8)唐任伍、孟娜、刘洋:《关系型社会资本:“新乡贤”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推动》,《治理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1期。。与素养式和认同式界定方式不同,本质式界定方式从社会本质层面来理解“新乡贤”。本质式界定方式超越了素养式界定方式的“个体—心理”分析框架和认同式界定方式的“关系—认同”分析框架,从一种“整体—本质”的分析框架来把握“新乡贤”,使对于“新乡贤”概念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本质式界定方式把“新乡贤”理解为社会资本,从资本的角度对“新乡贤”的本质进行了提炼,超越了个体、关系和心理分析,把一种社会客观本质的理解方式引入关于“新乡贤”概念的理解之中,进而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新乡贤”概念的社会历史本质。虽然本质式界定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一方面,本质式界定方式直接从一种社会本质的层面来理解“新乡贤”,却没有为这种社会本质式理解提供一种基于社会历史辩证法之上的概念辩证演化式理解。直接给出本质往往会使人无法真正准确地把握本质。另一方面,本质式界定方式把“新乡贤”的本质理解为“社会资本”,相对有点狭窄了。“新乡贤”不仅是社会资本,同时也可能是经济资本、权力资本,也就是说,“新乡贤”是一个资本复合体,是多元资本复合重构的产物。
4. “新乡贤”概念的事务式界定方式。这种界定方式从乡村事务治理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概念,并对其内涵进行词语表征。比如,“‘新乡贤’特指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那些德高望重、能力突出并致力于当地农村事业,对地方社会事务作出贡献的贤达人士”(9)张兆成:《论新乡贤出场的法治基础、治理体系与运作过程》,《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与素养式、认同式、本质式界定方式不同,事务式界定方式超越了个体素养、关系认同和抽象本质的理解框架,从乡村事务治理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这就使对于“新乡贤”概念的理解,从关注个体及其心理、群体及其认同与社会本质层面转向了关注乡村事务层面。如果说,前三个层面还是从一种构成性要素角度来理解“新乡贤”,那么乡村事务治理层面则深入到了一种事理及其机制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在一定程度上,向乡村事务治理层面的深入才真正地触及“新乡贤”的社会历史现实存在方式。仅作一种人品性、关系性和抽象本质性的考察,我们无法真正确定乡村振兴中作为治理主体的“新乡贤”到底是什么;而只有在对乡村事务尤其是公共事务的解决中,我们才能真正看到“新乡贤”的现实社会历史实质。当然,乡村事务式界定方式并不是完美的,它也有自身的不足。如果我们陷入一种多元化事务的“事务主义”理解方式之中,可能就看不到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新乡贤”。因此,我们在从乡村事务角度理解“新乡贤”的同时,也需要摒弃“事务主义”,从乡村事务治理的整体社会历史意蕴角度来统摄多元乡村事务治理中的“新乡贤”形象。
虽然“新乡贤”概念的四种典型界定方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它们却在方法论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共性。而正是这些方法论层面上的共性使它们无法真正透视乡村振兴中作为治理主体的“新乡贤”概念的社会历史实质。这就需要我们对“新乡贤”概念的四种典型界定方式的方法论进行深入反思,以期能为把握“新乡贤”概念的社会历史实质提供一种方法论自觉层面上的先行条件。
1. 规范塑型与实践塑型的脱节。深入考察“新乡贤”概念的四种典型界定方式,可以发现它们都存在一种规范塑型与实践塑型相脱节的概念塑型方法论问题。国内对于“新乡贤”概念似乎更倾向于采取一种规范塑型的方式,也就是直接给出一个理想化定义,并认为对于“新乡贤”概念的塑型已经完成,可用其来指导实践。比如,通过对比传统乡贤与“新乡贤”的继承与差异关系来理解“新乡贤”的规范性内涵。(10)付翠莲:《乡村振兴视域下新乡贤推进乡村软治理的路径研究》,《求实》2019年第4期。这种规范塑型方式虽然对于我们理解“新乡贤”概念具有一定价值,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它无法真正透视“新乡贤”概念的社会历史实质,也无法对实践中“新乡贤”概念的语用困境和现实批判性向度予以有效回应,而是固守在一种尚未现实展开的、形式化的、停留于抽象逻辑质点的概念框架之中。这种规范塑型遮蔽了实践塑造的丰富性、具体性、现实性与辩证性,进而使“新乡贤”概念的社会历史实践塑型机制隐而不显。
2. 分散塑型对系统塑型的遮蔽。进一步考察“新乡贤”概念的四种典型界定方式,还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一种分散塑型对于系统塑型的遮蔽问题。国内对于“新乡贤”的塑型似乎更喜欢依据某一个侧面来进行概念界定,形成不同类型的定义。比如,根据个体素质与意向、关系与认同、抽象社会本质以及乡村事务等侧面来分别界定“新乡贤”概念,但却忘记了这些不同的侧面恰恰是“新乡贤”概念自我展现的不同环节,以至于国内对于“新乡贤”概念至今还没有形成理论共识,而仍然采取分散塑型的认知路径。当然,这并不是说分散塑型没有价值,分散塑型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为我们理解“新乡贤”概念提供了重要且丰富的前提性准备;但是,如果仅停留在分散塑型的认知方式中,我们就无法完整且准确地理解“新乡贤”概念。这就需要我们在分散塑型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系统塑型的认知方式,把已经探讨过的关于“新乡贤”的不同侧面整合起来以塑造一种新的“新乡贤”概念框架,即在“个体—关系—事务—本质”的耦合中来重新理解“新乡贤”概念。
3. 预成塑型对生成塑型的替代。透视“新乡贤”概念的四种典型界定方式,也可以发现它们存在着预成塑型替代生成塑型的方法论问题。国内学界更倾向于从一种预成塑型的角度来把握“新乡贤”概念,将其理解为一种预成性的范畴,并以此来衡量乡村振兴实践中的“新乡贤”。这种预成塑型虽然有一定价值,但是它无法让我们看到“新乡贤”概念的复杂社会历史塑型过程。正像“新乡贤嵌入”的词语组合所隐含的矛盾那样,预成塑型意义上的“新乡贤”无法涵盖乡村振兴实践中“新乡贤”内涵塑造的复杂过程。比如,预成塑型无法有效区分所谓的“新乡贤”在没有从城市回到乡村之前的身份角色内涵与从城市回到乡村之后的身份角色内涵的差异,也无法理解“新乡贤”的嵌入性困难恰恰是对预成塑型意义上的“新乡贤”概念的警示性批判,即预成塑型无法让我们把握“新乡贤”塑造的复杂阶段演进与身份角色转换。面对这种理论局面,我们需要扬弃预成塑型式界定方式,转向生成塑型式界定方式,从城乡关系的复杂调整进程和社会结构与主体关系的复杂转型中来重新把握“新乡贤”概念。
通过对“新乡贤”概念的四种典型界定方式及其方法论反思,不难发现国内对于“新乡贤”的理解采用的是一种分散化、预成性与规范性的概念框架。这种概念框架通过对个体素养与心理、群体关系及认同、抽象社会本质以及乡村事务等不同侧面的凸显,来对“新乡贤”进行概念界定。这种概念框架采取一种构成性分析方法,对“新乡贤”进行解剖与组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预设理想类型。“新乡贤”的四种典型界定方式无一例外地都预设了一种关于“新乡贤”概念的理想类型,即把“新乡贤”作为一个理想概念来加以理解,似乎“新乡贤”总是一个完美的概念,而现实中的“新乡贤”就是符合或者要符合这种理想类型。第二,突出关键要素。既有“新乡贤”的四种典型界定方式都是通过突出某个关键要素来界定“新乡贤”概念,并认为这个关键要素是“新乡贤”概念的核心,可以用其来衡量与理解乡村振兴实践中的“新乡贤”。第三,偏重社会一侧。“新乡贤”的四种典型界定方式大都是从社会侧角度来理解“新乡贤”,从社会个体、社会关系、社会本质或社会事务等维度来界定“新乡贤”,其中内含的是一种社会分析的视角,或者说是一种社会自治的假设。这种“新乡贤”概念框架虽然有一定价值,但也有一定局限,无法真正让我们透视当下中国社会历史情境中“新乡贤”的复杂塑型过程。因此,为了能够准确把握当下乡村振兴情境中的“新乡贤”实质,我们需要对这种分散化、预成性与规范性的概念框架进行扬弃与重塑。
更进一步看,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中还存在着一些未予深究的问题。第一,对“新乡贤”概念与“新乡贤”类型的关系未予深究。国内学界似乎更倾向于首先给出一个“新乡贤”概念,然后再对“新乡贤”进行类型划分。但恰恰忘记了,“新乡贤”的概念与类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理解张力。比如,具有多元职业的人(11)朱云:《乡贤治村:主体角色、制度契合与实践机制——基于赣南农村乡贤治村实践的考察》,《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是如何获得“新乡贤”身份的?不同类型的“新乡贤”,如致富能人返村主政型、工商精英投资故乡型、贤能村民参理村务型等(12)孙顺华:《媒体叙事中的新乡贤文化建构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1期。,是如何获得一种“新乡贤”身份的群体认同的?换言之,作为一个具有多样化、差异化承担者的“新乡贤”如何实现多元角色与同一身份有机统一的问题,在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中并没有给予清晰且合理的解答。第二,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对“新乡贤”的治理角色定位问题未予深究。有的把“新乡贤”界定为乡村治理的核心行动者(13)袁方成、周韦龙:《从振兴共同体到共同体振兴:乡村振兴的乡贤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2期。,有的认为“新乡贤”是乡村治理的协同者(14)王杰:《新乡贤是传统乡贤的现代回归吗?——基于新乡贤与传统乡贤治村的比较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有的则认为“新乡贤”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人”或双重代理人(15)何朝银、张驰越:《“新乡贤”组织与“双轨政治”重构——基于闽西B村的个案研究》,《东南学术》2020年第4期。。这些“新乡贤”治理角色定位上的差异,反映出国内学界对于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新乡贤”尚未形成一种整体意义上的理解。这种情形就与那些事先给出的“新乡贤”概念形成了矛盾,进而也就对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的知识合法性提出了挑战。第三,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对于“新乡贤”的生成过程未予深究。四种典型的“新乡贤”概念界定方式都不是从生成角度来理解“新乡贤”,似乎生成性视角在关于“新乡贤”的政治学视域、社会学视域中并没有任何地位与价值。相反,在一种文学视域中,我们却可以发现一种并未完全自觉的“新乡贤”生成性视角。这种文学视域认为“新乡贤”的生成需要在思想上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在道德上实现从“私德”到“公德”的提升,在身份上实现从个人身份到公共身份的转变。(16)杨超高:《“新乡贤”的生成、困境与蜕变的可能——论二十年来“新乡贤”小说叙事的一种路向》,《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此外,这种文学视域还认为在上面的“新乡贤”成长过程之后,还存在一个“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转换过程。这个成长和转换过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着痛苦与困顿。(17)罗祎英:《论新世纪以来文学乡贤形象的批判性建构》,《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这种生成性视角虽然并没有实现完全自觉,但已经对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的既成性/预成性视角提出了挑战。总而言之,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并不是一个可以充分理解“新乡贤”社会历史实质的科学知识体系,而需要我们加以深入批判与重构。
对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的澄清与反思,要求我们重新构建一种关于“新乡贤”的概念框架。笔者认为,这种新的关于“新乡贤”的概念框架构建,需要在一个社会历史塑型的基础上进行一种合生性思考。当然,构建这种基于社会历史塑型的合生性概念框架并不是要置国内既有的关于“新乡贤”的概念框架于不顾,而是要在其积累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的探究。与此同时,构建基于社会历史塑型的合生性“新乡贤”概念框架,并不是一个纯粹抽象的形式逻辑布展过程,而是一个包含着带有不同矢量的向度的复杂博弈与重塑过程。这种复杂博弈与重塑过程也是一个社会历史及概念的辩证展开过程,它要求我们形成一种辩证认识。
“新乡贤”其实是在一种媒体话语中被塑造出来的词语,它最初指的是那些原来生长于乡村、后来在城市中取得一定成就又回馈乡村社会、自发做公益慈善事业的人。(18)孙顺华:《媒体叙事中的新乡贤文化建构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1期。随着媒体报道的逐渐增多,“新乡贤”这一词语逐渐被社会所接受,最后被吸纳到国家话语体系之中。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18447.htm,访问日期:2023-09-01。中就明确提出要“创新乡贤文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045927.htm,访问日期:2023-09-01。中也提到了“新乡贤文化”。这样一来,“新乡贤”就经历了从一种社会生活话语中的“无名”状态,到媒体话语中的“赋名”状态,再到国家话语中的“正名”状态的转换。由此,“新乡贤”也就成了一个社会治理意义上的“新词语”。不过,“新乡贤”成为社会治理意义上的“新词语”,并不意味着“新乡贤”已经成为社会治理意义上的“新概念”。从“新词语”到“新概念”有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塑型过程。仅从一种“赋名”“正名”的外在话语形式意义上理解“新乡贤”,尚处于一种对“新乡贤”认识的初始阶段,还有很长的逻辑道路要走。
当然,“新乡贤”词语的“赋名”“正名”并不是没有价值的,它其实反映了一种基于乡村治理困境的反向期待。换言之,“新乡贤”词语内含着一种人们破解乡村治理困境的追求与想象。乡村治理困境由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首先,城乡关系的进一步失衡,导致乡村资源与人口流向城市,乡村治理的人口基础与资源基础被进一步削弱,出现乡村治理的资源危机与人口危机;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社会利益结构日益复杂化,利益冲突也更加显著,一些具有灰黑背景的村民参与到乡村利益的争夺之中,导致乡村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实现,进而出现了利益合法性危机;最后,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政府经历了从乡村汲取资源到为乡村输入资源的改变,但是受行政化方式和乡村内在秩序失衡的影响,乡村公共资源配置出现“失灵”现象,进而导致了乡村政治合法性危机。这三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乡村治理陷入困境。如何破解这种乡村治理困境就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值得欣喜的是,一些从乡村中走出并在城市中获得一定成绩的人,或者因为道德情感驱动,或者因为市场结构与城乡结构的再调整,最后又回到乡村,并把自身具有的资源、知识、技术与信息等投入到乡村建设中,推动了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这种现象被媒体以“新乡贤”的名义加以报道,就塑造了一种克服乡村治理困境的治理期待。
不过,这种期待视野中的“新乡贤”词语尚处于一种模糊的认知逻辑之中。从那些生长于乡村、成就于城市的人的自我认同角度看,他们没有形成一种清晰的角色认知,甚至有的人认为自己称不上“新乡贤”;从村民的群体认同角度看,由于“新乡贤”的外生性,村民对他们的认同程度并不高;从知识分子的概念塑造角度看,国内似乎更喜欢从传统乡贤与“新乡贤”的对比中来把握“新乡贤”,以至于形成一种相对形式化的认知,无法有效揭示“新乡贤”所包含的丰富的当下社会历史意蕴。总而言之,在一种基于媒体话语的现象描述、理论话语的形式表达和政策话语的模糊应用的复合情境中所形成的期待视野,尚处于“新乡贤”词语内涵塑型的初始阶段,其中包含着许多未展开的议题和实践活动意向,有待进一步探究与检验。当然,期待视野中的“新乡贤”词语塑型是走向构建具有丰富社会历史意蕴与完整逻辑结构的“新乡贤”概念的必经阶段,仍然具有不可磨灭的社会历史意义。
在基于现象描述的期待视野中,存在着一种“贴标签”的问题。或许是因为急于破解乡村治理困境,或许是因为一种急功近利的心态,在国家通过政策自上而下地推进“新乡贤”塑造的过程中,出现了“贴标签”的问题。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采取应付措施,只是在形式意义上推动“新乡贤”塑造,而无法真正发挥“新乡贤”作用。这种“贴标签”行为很显然与人们对于“新乡贤”的认识不准确相关,即好像“新乡贤”是一个可以通过外在赋予就能塑造完成的存在,而往往忽视了“新乡贤”需要经历复杂的塑型过程。尤其是,在一种预成性的理想化定义加上急迫性期待的视域中,“新乡贤”更容易被作为“标签”贴到一些人的头上,给人一种“揠苗助长”的感觉,从而导致人们看不清“新乡贤”真实的社会历史塑型过程;更有甚者,可能会对那些生长于乡村、成就于城市的人造成一种道德压力与心理负担,进而无法真正有效发挥“新乡贤”的作用。
与上述急功近利的“贴标签”现象相关但又有所不同的是另一种“贴标签”现象。这种“贴标签”现象的认知根由,不是因为对“新乡贤”词语不理解,而是因为对“新乡贤”词语形成了误解。比如,仍然用“精英”来理解“新乡贤”,把“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理解为一种由作为精英的“新乡贤”通过再造乡村精英群体结构来推动乡村治理的过程。(21)朱云:《乡贤治村:主体角色、制度契合与实践机制——基于赣南农村乡贤治村实践的考察》,《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这就容易导致将“新乡贤”及其参与乡村治理重新解释为一种“精英主义”支配过程。其中,最典型的一个“精英主义”支配的表现,就是把“新乡贤”还原式地理解为“富人”,过于重视“富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由此“新乡贤治村”又变成了“富人治村”。(22)季中扬、胡燕:《当代乡村建设中乡贤文化自觉与践行路径》,《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换言之,“新乡贤”与“新乡贤治村”在原本意义上是对“富人”及“富人治村”弊端的超越与扬弃;但是在一种“唯经济”的理解中,“新乡贤”变成了一个“标签”,其内里仍然是“富人”,由此造成了一种“换汤不换药”的解释。这恰恰反证了当下国内对于“新乡贤”的认识并没有达到一种新的高度,在认识的深层仍然受“精英主义”“富人治村”等支配,从而陷入一种理解误区之中。
其实,不论是“贴标签”,还是理解误区,都反映了国内对于“新乡贤”的认识缺乏一种真正的历史意识。从表面上看,“新乡贤”好像代表了一种历史进步,但是当深入到认识的深层就不难发现,“新乡贤”仍然受旧模式的支配,而没有形成一种真正的创新意义上的历史性。科学的历史意识的缺乏已经让人们无法真正透视“新乡贤”的社会历史实质,反而让“新乡贤”词语的内涵在一种所谓的“创新”话语中又被旧的模式所篡夺。由此可见,形成一种关于“新乡贤”的科学理解是多么困难。与此同时,这也提醒我们需要树立一种关于“新乡贤”词语的真正的历史意识,而不要再“挂羊头卖狗肉”。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当我们树立起关于“新乡贤”词语的真正历史意识时,才算真正开启了关于“新乡贤”概念的塑造过程,进而跳出“现象—期待”式的模糊认识和“贴标签”的理解误区,走上对于“新乡贤”概念的科学认知之路。而关于“新乡贤”概念的真正历史意识,其实是在反对重新落入由“富人治村”“灰黑治村”和乡村治理行政化等变量构成的负面坐标系,反对落入由抽象化、形式化、理想化的“新乡贤”定义所构成的虚假坐标系,积极构建一种现实的、创新的、可行的新型坐标系的过程中逐渐走向觉醒并被塑造出来的。
在澄清与反思了关于“新乡贤”词语认识的“现象—期待”环节和“标签—误区”环节之后,我们就可以进入关于“新乡贤”概念的社会历史塑型的认识阶段。在进入这个阶段后,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上文所提出的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中未予深究的两个问题,即“新乡贤”的同一概念与多元类型关系问题和“新乡贤”的治理角色定位问题。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其实追问的是关于“新乡贤”的身份问题。而对“新乡贤”身份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的社会历史实质。
其实,“新乡贤”是一个“身份—角色”系统。身份是“新乡贤”的同一性,而角色则是“新乡贤”的多样性,两者的辩证统一构成了“新乡贤”在主体层面上的整体性。与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不深究“新乡贤” “身份—角色”的辩证关系不同,笔者认为只有在充分理解了“新乡贤” “身份—角色” 的辩证统一关系之后,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 “新乡贤” 概念。 “新乡贤” 的 “身份—角色”系统是在城乡关系深度调整和国家与社会关系重塑的过程中被历时性地塑造的,现在还处于塑造进程之中,因而“新乡贤”的“身份—角色”系统还没有达到成熟定型的程度。与身份界定上的一般化、抽象化不同,“新乡贤”的角色存在着现实性、丰富性。比如,从“新乡贤”具体承担者的社会角色方面看,虽然他们都具有“新乡贤”的身份,却在社会角色上存在着差别,如有乡村致富能手、英雄道德模范、退休公职人员、年长德高尊者等。(23)白现军、张长立:《乡贤群体参与现代乡村治理的政治逻辑与机制构建》,《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多元社会角色共有一个身份,表明“新乡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
不过,国内学界似乎主要停留在多元社会角色与同一身份的角度来理解“新乡贤”概念的“身份—角色”系统,而遗忘了“新乡贤”的“身份—角色”系统其实包含着复杂的塑造与转化机制。即使有一些关于“新乡贤”概念“身份—角色”系统的思想火花,也没有形成一种“燎原之势”。在笔者看来,“新乡贤”概念的“身份—角色”系统是在经历了能人角色塑造到贤人角色塑造再到公人角色塑造的过程之后才获得了一种完整的内涵。换言之,“新乡贤”从乡村到城市、再从城市到乡村,需要经历能人、贤人与公人的角色转化与集成,“新乡贤”是一个包含能人、贤人与公人的角色束。简要地说,这个角色转化与集成过程如下:原来生长于乡村的人由于各种原因从乡村走向城市并取得一定的成就,他们相对于还留守在乡村的人来说具有一定的资源、资财、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了从一般村民向能人的转化;这些在城市中已经转化为能人的人由于回忆、情感、道德或其他动机,把自身的资源、资财、知识和技能重新带回乡村,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乡村经济,获得村民的情感认同、道德认同而转化为贤人;这些已经转化为贤人的人由于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之中并获得政府认可,就转化为公人,成为维护和发展乡村公共利益的人。当然,乡村振兴现实中的“新乡贤” “身份—角色”转化与集成是十分复杂的,并不是一个从能人到贤人、公人的线性过程,而是有可能由于他们先成为能人,然后受到国家重视而转化成公人,最后才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转化为贤人。但是,不管怎样,乡村治理中的“新乡贤”需要经历这三种角色的转化与集成后才能获得一种现实的合法的治理身份。
当然,“新乡贤” “身份—角色”系统的塑造和能人、贤人与公人角色的转化与集成并不是一蹴而就、一帆风顺的。同时,这个塑造与集成过程也不是一个理想化的过程,其中充满着风险与挫败,并容易导致“新乡贤”塑造失败。因此,在塑造“新乡贤”的“身份—角色”系统时,不仅需要有一种“身份—角色”意识自觉,同时也需要设立一个否定性的界线,即在与那些负面的、容易导致“新乡贤”塑造失败的因素进行斗争和在主体思想中进行自我斗争的过程中,真正塑造起一个现实的合理的“新乡贤” “身份—角色”体系。
“新乡贤”的能人、贤人与公人角色转化与集成过程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主体性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重构过程。也就是说,“新乡贤”能人、贤人与公人角色的转化与集成过程背后其实是社会关系与社会领域的转化与整合过程。只有在这个转型与整合过程中,“新乡贤”才能获得一种基于社会历史塑型的概念框架整体性。
从领域转化与整合角度看,“新乡贤”其实是穿梭于私人领域、共同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能人、贤人与公人。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关系的调整,一些具有闯劲与能力的村民逐渐从乡村私人领域转向城市私人领域,并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积攒了一定的经验、财富、知识与技能等,从而转变成为能人。因而,能人实质上是“新乡贤”在私人领域中的演化阶段,即能人首先是经受了市场经济和现代化思维洗礼的人,这构成了成为“新乡贤”的私人领域基础。其次,能人并不意味着就是“新乡贤”,因为能人并不一定会回馈乡里,因此,在成为能人之后,还需要经历一个回馈乡里的阶段,才能进一步转化为“新乡贤”。回馈乡里的实质首先意味着基于情感或道德来为乡村公益慈善事业做贡献,也就是通过进入乡村共同领域来构建乡村信任关系,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在回馈乡里的过程中,能人被村民所认同,并获得贤人的身份与角色。换言之,在从能人向“新乡贤”转化的过程中,其还需要经历共同领域中的贤人阶段。与能人偏重于经济利益不同,贤人则偏重于社会利益。最后,虽然能人和贤人都是“新乡贤”的重要前提,但是两者并不是“新乡贤”的全部,因为这两者都偏重于社会层面的因素,而“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整体身份同时还需要具备国家层面的因素。这样一来,除了私人领域中的能人、共同领域中的贤人,“新乡贤”还需要成为公共领域中的公人。只有获得公人身份与角色,“新乡贤”才能获得一种政治合法性。总而言之,“新乡贤”是在私人领域、共同领域与公共领域转化与整合的过程中被现实地塑造出来的。只有在这种领域转化与整合的整体视域中,我们才能真正把握住“新乡贤”概念的整体意蕴。
当然,“新乡贤”经历领域转化与整合的过程其实也是乡村关系网络重塑的过程。第一,从经济关系重塑的角度看,“新乡贤”其实肩负着均衡城乡经济关系的使命,即通过从城市私人领域向乡村私人领域的回流,一方面在私人经济的意义上为乡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资源、知识与技术等要素,另一方面也在乡村公共经济的意义上为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因而,“新乡贤”作为经济能人的职责在于在发展私人经济的同时也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以此来促进城乡统筹、均衡、一体化发展。第二,从社会关系重塑的角度看,“新乡贤”也肩负着重塑乡村社会信任、维护乡村社会团结的使命,即通过发展乡村公益慈善事业,一方面在扶危救困的意义上帮助乡村弱势群体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在重塑乡村共同体精神的意义上培育乡村团结机制、促进乡村和谐。因此,“新乡贤”作为社会贤人的职责在于通过自身道德与奉献来带动乡村社会文明新风尚,以此来促进乡村社会共同体精神的复兴。第三,从政治关系重塑的角度看,“新乡贤”还肩负着发展完善乡村政治的使命,即通过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协商民主,一方面在优化乡村政治结构的意义上促进乡村民主发展,另一方面在完善乡村政治运行机制的意义上推动乡村自治、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因此,“新乡贤”作为政治公人的职责就在于促进乡村政治权力及其运行机制的完善。总而言之,通过重塑经济、社会与政治关系,“新乡贤”也就获得了一种完整意义上的乡村治理主体身份,而这个治理主体身份的职责内涵是在发展私人经济的基础上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并推动乡村公益慈善等共同事业发展,以及优化完善乡村公共权力结构与治理结构。
通过对既有“新乡贤”概念框架的反思,以及对构建一种基于社会历史塑型的合生性“新乡贤”概念框架的阐释,我们不难发现,“新乡贤”的概念框架需要被重新诠释。鉴于此,笔者尝试对“新乡贤”的新型概念框架进行再诠释,以期能够为构建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新乡贤”的自主知识体系,进而为推进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一种有益参考。
第一,“新乡贤”生成于乡村社会及其治理模式转型的复杂过程中。首先,“新乡贤”的塑型得益于城乡关系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度调整,即从原来的城市吸纳乡村、国家汲取乡村资源转变为乡村吸引城市、国家向乡村投入资源。其次,“新乡贤”的塑型同时也得益于一种反向定位,即对“富人治村”“灰黑治村”和乡村治理行政化的反思与扬弃,也就是要打破旧的乡村治理模式。再次,“新乡贤”的塑型还得益于一种个体或群体的共同体精神,即一种基于道德或情感驱动的“回馈乡里”的价值追求。最后,“新乡贤”的塑型也得益于一种“期待”,即对于乡村未来发展的理想预期及构想。这四个要素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种关于乡村社会及其治理模式转型的意向结构与行动结构,为塑造“新乡贤”提供了基本的社会历史情境及意向图景。
第二,“新乡贤”塑型是一个客观角色与主观认知的辩证统一过程。“新乡贤”是在乡村社会及其治理模式转型的社会历史情境中被塑型的,因而需要经历结构转型的考验,经历不同的角色转化过程。“新乡贤”既需要在从乡村到城市的社会场景转换中成为能人,也需要在从城市到乡村的社会场景转换中成为贤人,还需要在从社会到国家的治理场景转换中成为公人。这种从能人到贤人再到公人的转化是“新乡贤”在乡村社会及其治理模式转型的客观情境中必然要经历的过程,同时也是“新乡贤”概念获得客观塑型的过程。换言之,“新乡贤”是能人、贤人与公人客观角色的转化与集成,三种角色的辩证统一才是“新乡贤”的实质。当然,与客观角色塑造相协同的还有主观认知层面的塑造,即“新乡贤”必须对自身的能人、贤人与公人角色有主观层面上的自觉,不能浑浑噩噩,更不能越出这些角色的规范变成有损于乡村公共利益的人。总而言之,“新乡贤”是一个由能人、贤人与公人转化集成而来的主客观统一的概念。
第三,“新乡贤”塑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结构化过程。“新乡贤”并不只是一个主体性概念,它同时也指涉着社会结构。从一定意义上说,主体与结构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谈论主体就需要把其嵌入结构,而结构转型则需要主体推动。就“新乡贤”而言,它是在由私人领域、共同领域与公共领域所构成的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被塑型的,因而也内含着一种社会结构化的意蕴。“新乡贤”最初孕育于城市与乡村私人领域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新乡贤”表征了私人领域城乡结构的调整与重塑;随后,“新乡贤”由私人领域进入共同领域,来推动乡村社会共同体重建,进而获得了一种表征乡村共同领域重构的意蕴;最后,随着国家治理对于“新乡贤”的认同,“新乡贤”也就从私人领域与共同领域进入公共领域,从而获得了一种表征乡村公共领域重建的意蕴。总而言之,“新乡贤”其实表征了私人领域、共同领域与公共领域互动的社会结构化过程。只有经历了由私人领域、共同领域与公共领域互动所构成的社会总体结构化过程,“新乡贤”才能获得一种社会总体意义。
第四,“新乡贤”塑型还是一个乡村事务治理模式构建过程。“新乡贤”并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或知识,它还是一种乡村事务治理及其模式的表征。“新乡贤”只有在参与到乡村事务及其治理过程之中并取得一定成就之后才能获得现实的合法性。就乡村事务治理而言,“新乡贤”的核心职责在于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完善乡村政治结构。当然,“新乡贤”核心职责的实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而是涉及乡村事务治理模式的问题。在今天这个社会日益复杂化、流动化的背景下,“新乡贤”要实现其核心职责,需要坚持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借力私人经济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在坚持志愿原则的情况下借助社会善意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在坚持民主化原则下借助公心公意完善乡村政治。也就是说,“新乡贤”核心职责的实现是一个复合的乡村事务治理模式的构建过程。
综合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对“新乡贤”概念做一个简要诠释:“新乡贤”是一个在乡村社会及其治理模式转型的社会历史情境中,基于城乡关系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度调整,而需要实现从能人、贤人到公人的角色转化集成,并经历私人领域、共同领域与公共领域互动的社会结构化过程,进而表征乡村事务治理模式重构的身份系统。当然,因为“新乡贤”在当下的乡村振兴情境中并不是一个已经被塑造完成的概念,而是一个尚在塑型中的范畴。换言之,“新乡贤”仍然是一个“在路上”的开放式概念,它还需要在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中被进一步地塑造、展开与提炼。
“新乡贤回归” “新乡贤参与” “新乡贤嵌入”等组词的隐性矛盾暗含着“新乡贤”概念的知识合法性危机,同时也提出了反思“新乡贤”既有概念框架并构建一种新的概念框架的理论任务。笔者在反思素养式、认同式、本质式和事务式界定方式及其方法论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构建一种基于社会历史塑型的合生性概念框架。这种新的概念框架需要一种辩证认识,并对“新乡贤”概念的不同层面及其意识进行探究。在这种基于社会历史塑型的合生性概念框架下,可以暂时对“新乡贤”概念做一个简要诠释,但是这种诠释并不具有完成性,而只是为把握“新乡贤”的社会历史实质提供一种指引。
在给出了一个基于新的概念框架的诠释之后,是否意味着“新乡贤”就可以进入一种真正自觉的社会历史塑型过程呢?笔者认为,目前仍然不能下这样的定论。因为仍有一个深层次的非自觉的问题并没有被追问,即一个直观的但却深层无意识的语用问题没有被追问。也就是说,“新乡贤”一词本身合法吗?笔者认为,“新乡贤”在乡村社会及其治理模式转型的初期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但是如果真正要做到对乡村社会及其治理模式的自觉构建,那么“新乡贤”就不再具有合法性了。因为“新乡贤”毕竟还是一个传统的“乡贤”词语加上一个“新”字的组词。这个组词并没有真正透视当下乡村振兴中的新型乡村治理主体的社会历史实质。如果我们真正把握住了新型乡村治理主体的社会历史实质,就会用一个新词来加以表征,而不是用这种“拖泥带水”的方式来加以表征。换言之,关于“新乡贤”概念的知识合法性问题的追问并没有完成,我们还需要进行更深层的追问,一直到能够基于当下乡村振兴的社会实践提炼出一个真正的新概念为止。可以说,这项任务很艰巨。但是对于真正想要推进我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与知识体系创新的人而言,这又是一项义不容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