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乃武案的再解读(三)

2024-05-25 06:14茆巍
文史知识 2024年3期
关键词:叫魂刑部学政

三 杨乃武案中的清代官场与中央控制能力

关于杨乃武案的另一说法是,朝廷用其来打击湘军势力。这个说法可能颇受今日宫斗权谋剧爱好者的认可,但分析的结果未必如此。

(一)杨乃武案中的官员处分分析

认为借机打压湘军者,或许与御史王昕的奏中提到“大臣倘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的耸动之语有关,再加上浙江巡抚杨昌濬是湘军出身。

对于这个说法,我们给予的回应是,其理由并不充分。杨昌濬是湘军出身,湖南湘乡人,和曾国藩是同省同县,他先追随罗泽南,后从左宗棠,从衢州府知府起,后升浙江盐运使、浙江按察使,同治五年( 1866)为浙江布政使,八年署理浙江巡抚。他在浙江为官相当长时间了。杨乃武案时,他作浙江巡抚已七八年之久了。但要注意的是,他于光绪三年( 1877)被革职,次年即被起用,而且仍然是因为左宗棠的保举,是时左宗棠因西征需要,上奏清廷请求起用他帮办甘肃、新疆善后事宜,光绪十年,升为闽浙总督,十二年,清廷决定将台湾从福建分立成省,他又与刘铭传共同筹备建立台湾行省。在不厌其烦地叙述了杨昌濬的简历后,我们即可看出,如果朝廷真要因派系而打击他,则不该立刻起用,更不能起用后还升得更高,何况这次起用又是他老上司左宗棠的保举,这更是犯了忌讳。可见,朝廷对杨昌濬的惩处并无借机打击之意。

其他的官员,有的连湘军也不能算,如杭州知府陈鲁,有说他是军功出身,仇视读书人,这不知是何穴来风了。他的简历并不十分清楚,但能查到的是,他是南京上元人,道光十五年( 1835)举人,二十年进士,同治八年、十三年两任杭州知府。可见,他是科甲出身,谈不上仇视读书人;南京上元人,与湘军在籍贯上没有干系;道光的进士,仕途起步上也与曾、左等扯不上关系。不过他两任杭州知府,时间上与刘锡彤任馀杭知县有着较大重合,这当为案件处理上对刘的轻信造成了一定影响。

另一位重要的人物,学政胡瑞澜,他的简历相对详细:

胡瑞澜( 1818—1886),字观甫,号筱泉,湖北江夏县青山区沙口乡胡家墩人。

道光十九年( 1839)己亥进士,钦点翰林院庶吉士,授职编修。

道光二十九年( 1849)主持山西乡试,旋留任山西学政。

咸丰七年( 1857)署湖南学政,后历任翰林院侍讲、侍读、学士、咸安宫总裁、光禄寺卿、左副都御史、礼部侍郎、兵部侍郎等。

光绪二年( 1876)因杨乃武案被革职。

光绪八年( 1882)复起用,任太仆寺少卿、吏部侍郎、广东学政等职。于光绪十二年( 1886)卒于广东学政任上,终年 68岁。

胡的这段经历,表明他和湘军基本也无联系。他最多因是湖北人,情感上对同是两湖的杨昌濬有所偏斜。不过,在舆论如此关注之下,他作为负责此案的钦差,仍然维持浙江地方的原判,更多当与他这个老官僚的做派有关。与胡不同,杨是个相对清廉的官僚,是湘军中极少见的不大肆购置田产的官员,而胡瑞澜在给侄子的信中,谈及一次失窃,“夜间被人挖开船窗,窃去皮匣一个,梳妆盒一个,内皆女儿妆饰之物,约值万馀金”。混迹官场多年,他早已成了个模棱和考虑自身利益的人。杨乃武案中,他应该是考虑到地方官员的前程,而作出此维持的。他的这种模棱、遮掩的性格此前已有表现,同治七年,广东广宁县发生闹考事件,他作为当时的广东学政向朝廷报告各属考试情况时,只字未提。

其他官员就不一一分析了,其中按察使蒯贺荪是江苏吴江人,他的起家与平定捻军军功有一定关系,但也不能完全算湘军,且死在最后定案之前,就算打击也无意义了。

总之,浙江涉案的主要官员并非都是湘军起家,谈借此打击湘军一系纯属臆测。应该说,此时两宫太后垂帘听政,恭亲王作为首席军机,均表现出一定的容人雅量,否则不会有所谓的“同光中兴”。

杨乃武案中处分的官员有多少呢?这本是个极简单的数字统计问题,但经过戏剧、文学的传播,已经有些夸张得让人无法置信了。这个数字的变形,清末民初时就已经有了。民国时黄濬所作笔记中抄清人祝善诒的《馀杭大狱记》中谓:

自巡抚、学政至司道府县夺职者十有六人,镌级撤任被议者又十馀人,为百年来巨案。

杨乃武案实际没有处分这么多官员,我们依据刑部最后定案奏折及相关上谕来统计:

馀杭知县刘锡彤;

浙江巡抚杨昌濬;

礼部侍郎、浙江学政胡瑞澜;

杭州知府陈鲁;

宁波知府边葆诚;

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

候补知县郑锡滜;

按察使蒯贺荪;杭州府幕客、馀杭县训导章濬(章纶香)。

上述官员除刘锡彤“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年逾七十不准收赎”,其馀均为革职,此外,还有仵作、门丁以及相关犯证等,但仵作、门丁、相关犯证均不能算作官员。故全部受处分官员共 11名。

对该案处分我们另要指出的是,它看起来很重,但实际上应该已经留情了。当然,这个留情是按照律例标准来说的。

首先,对刘锡彤肯定留情了,他的所作所为应该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他最初贸然派人深夜传唤杨乃武时算是有几分过失,但后面的表现越来越像欲盖弥彰的故意。他在接到知府要求查证有无买砒的人证后,采取的对策是让药店店主钱宝生到署衙出具甘结而不质对,并让人对之进行劝诱出具。他此后的做法还有:巡抚杨昌濬派人专为此事暗访,他竟然事先做好工作,让暗访落了空。在杨乃武等人解京,案件确定由刑部审后,葛小大的母親沈喻氏身上竟然搜出刘锡彤家丁的纸条二张,托她到京后找某人资助旅费。这也殊不可解,因为相关人全部由官方解京,这种钦案大狱的费用,是不可能需要当事人承担的,一个知县的家丁为一名社会底层的涉案妇女专门写字条令其到京索取相关费用,这更似一种事先的附条件贿买口供。

但是,对于这些疑点,刑部并没有进一步查实、追究,而是用了几分颇似弥缝的办法来应对。如杨昌濬派人暗访一事中,刑部定案奏折中的措辞是,“杨昌濬复派候补知县郑锡滜赴县密查。钱宝生先已闻知,商从陈竹山仍照原结承认。郑锡滜并不访察确实,竟以无冤无滥,会同刘锡彤禀复”。一个普通店主如何可能先已闻知呢?只能是刘锡彤有这消息渠道才可能,如此描述意在减轻刘的责任。同样的是,家丁的纸条也只是“讯为资助旅费起见,殊属多事”,这个解释未免过于轻巧。

刑部这么做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避免处分再扩大。如果刘锡彤犯的是故意陷害人致其死的罪,且是逆伦重案,那么依反坐,刘当是死罪,清代的处分自下而上,级级递减,一直到发现错误的这一级,那么再上的知府、巡抚、委审的官员又该如何处分呢?知府和委审官员至少应是流放,而不仅是革职了。在李慈铭的日记中曾经写道,刑部覆检推翻了浙江原验后,四川总督丁宝桢正恰入京晋觐,他直接找到刑部尚书桑春荣, “‘此案何可翻?公真愦愦,将来外吏不可为矣! 桑益惧。侍郎袁保恒、绍祺颇持之,不能夺也”。桑春荣是否真的惧,不可知,但丁宝桢的话倒是道出了几分实情。太平军兴刚刚过后,内患刚弥,外强犹在,要让外吏可为,就不能过于扩大打击。毕竟不是天下承平时分。

(二)杨乃武案中的中央控制力

不管如何,从杨乃武案的处理来看,我们说朝廷借机打击地方,特别是湘军,未免诛心,但朝廷对地方控制的力度的确下降了。朝廷控制力的下降,不仅从最后实际处分的弥缝上能看出几分,而且从整个事件的流程处理上也能看出来。

杨乃武案的处理,从案发到最后提京、刑部定案,前后三年多时间,我们仅以胡瑞澜的再审及刑部提审这两处流程来分析。其中几个关键时间节点是:

光绪元年四月二十四日 给事中王书瑞上奏,请另派大员查办。

同日 谕旨将此案交浙江学政胡瑞澜审理。

光绪元年八月初一日 胡瑞澜上奏审理大概情形。

光绪元年十月初三日 胡瑞澜上奏,认为原案定罪并无出入。

光绪元年十月十八日 户科给事中边宝泉上奏,请将此案提交刑 部审办。

同日 谕旨下,将本案供招交刑部推究。边宝泉奏请着毋庸议。

光绪元年十月三十日 刑部上奏,指出本案前后审理的歧异之处。

光绪元年十二月 十八位浙籍京官联名向都察院呈控,要求将此案交由刑部审理。

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四日 都察院将浙籍京官联名呈控一事上奏。

同日 谕旨下,本案交刑部审理。

光绪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杨乃武起解进京。小白菜等已先于杨乃武进京。

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小白菜及八名人证和全案卷宗解送到刑部,杨乃武由另人押解随后到刑部(八名人 证主要与奸情有关)。

光绪二年五月初十日 刑部奏请再提集杨恭治等进京作证(主要与买砒授砒及初验有关)。

光绪二年九月十七日 刑部上奏,请旨提葛品连尸棺到京复验。

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 刑部在海会寺开棺复验葛品连死因,认定 葛品连系因病而死。

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 刑部上奏,本案审结。

同日 谕旨下,革去杨昌濬、胡瑞澜等官员职务。

(王策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282—284页)

上表可以分析的,一是胡瑞澜审理所用的时间。案件钦交胡瑞澜之时,已经广为关注了,它不再只是案发之初那个操纵在浙江官员手中的地方事件了。但是,该案于光绪元年四月二十四日特旨交胡瑞澜审理之后,胡于十月初三日始上报其仍维持浙江原判的奏折,时间前后有五个月左右。此后又是刑部质疑,在京浙籍官员联名呈控,朝廷才正式决定将案件上提刑部,这个时间是光绪元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后七个月过去了。

在王书瑞的奏折中,他提出了派遣钦差的建议,“该省原问官惧得处分,必将曲护前非,岂肯再为昭雪?唯有吁恳钦派大员前往查办。庶能究出确情,以仰副圣朝明慎用刑之至意”。但是,朝廷并没有从中央委派钦差,而是直接将之委托给了在浙江的学政胡瑞澜,“着胡瑞澜提集该案人证,秉公严讯,务期究出实情,以成信谳。倘该学政见好同官,代为回护,仍照原题含混定案,别经发觉,定惟胡瑞澜是问”。从事后来看,朝廷的这个人事安排拖延了问题的解决,相关的告诫也没有发生作用。二是要不要上提刑部的问题。在胡作出维持判决,给事中边宝泉又上书质疑后,朝廷是拒绝提京直接审理的,发布的上谕是:

若外省案件纷纷提交刑部,向亦无此政体,所请着毋庸议。此案仍着刑部详细研求,迅速核议具奏,俾成信谳。

事后得以回转,可能与浙籍京官的再呈控中对此的委婉再议有关:

窃思外省案件动辄请提刑部,诚如圣谕:无此政体。职等何敢再为渎请?惟此案出入甚重,疑窦甚多,若非究出实情,何以仰副圣朝明慎用刑之意?溯查道光四年,山西阎思虎失出一案。又,同治十二年浙江韩溥华所控犯书孙锦侵冒工款一案,均以案情重大,钦奉谕旨解部审办在案,可否仰邀电鉴,俯赐援案,具奏恳请特旨提交刑部审讯。

胡瑞澜的拖延,朝廷的答复,浙籍京官的建议,如果我们比较雍乾时期的话,可以看出其中的天壤之别。

为了不显絮叨,我们直接以乾隆三十三年( 1768)的几个案件为例。这一年,发生了孔飞力所说的叫魂案,因为孔飞力的描写,一般人都将它作为一个政治案件来对待,但即便是政治,它也要在当时的法律轨道上运行。除叫魂案外,还有其他几起惊动朝廷的案件,兹简选扬州盐引案、保安州邪教案、张廷瑞京控案一并说明(参茆巍《 1768年叫魂案再审视与解读》,《中国社会科学》 2023年第 6期)。

上表中所列起始时间均是案件上报到朝廷或最初上谕发布的时间,结束时间均是定案时间。所有案件,没有一个发生在京城,只有保安州案件发生在直隶,算是较近的。盐引案、叫魂案更是蔓延数省,至于审理官员,除张廷瑞案外,都是提京或行在(承德)审,张廷瑞案审理的钦差四达,此时并不在京,正在另一案件处理完毕的回京路上,乾隆发布上谕后,他还有接收再改换行程的耽搁。在这些案件中,根本看不到应不应提京的争议,相关人证根据需要不断地向京城或行在解送,而且叫魂案、盐引案明显地复杂过杨乃武案,杨乃武案是熟人作案,至少都在一县,人证容易查找,叫魂案是无头谣言案,盐引案前后涉案二十馀年,官员不断在升迁转任中,这两案都是全国性的。从上谕发布后的执行看,均是极短时间内结束,叫魂、盐引案三个月左右,保安州案只有七天,七天时间包括了上谕下达、解人犯到行在、行在审理、终审上谕发布;张廷瑞案虽在山西,主审官员钦差四达还需兼程赶往,也不足一月。这个执行效率可谓雷厉风行。

再回观杨乃武案,虽然它的知名度远超过前面几案,但它的审理速效,明显是慢了。不仅在胡瑞澜手中审了五个月时间,之前的主审官湖州知府锡光更采取了拖延战略,锡光是在杨乃武家人二度京控后,由皇帝钦交杨昌濬,杨再交之委审的。锡光前后拖了半年左右,并且案件在他手上没有明确结论,锡光这么做是一种自我保护,所以事后的处分也没有他。但若在乾隆朝,这种观望式的拖延,是绝不被允许的。在杨乃武案的提京审过程中,从光绪元年十二月底到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最后定案止,有十四个月的时间,而叫魂案与盐引案中均发生多批次解送人证的行为,且不是由一省解,是多省解,对比之下,这个效率也低多了。

杨乃武案已是上下关注,频引舆论,在这种氛围下,尚如此拖延,只能说明此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度的确下降了。这个原因当是多方面的,它既与专制政体下帝王的个人素质有关系,雍、乾的刚劲凌厉显然是后来君主所没有的,也与王朝整体的吏治,乃至财政都有关系。乾隆中后期的大规模肃贪,一方面说明了朝廷在吏治上的态度,另一方面也是下坡路的开始。至于財政,则更是个重要的后盾,以人犯解送为例,“即如办一徒罪之犯,自初详至结案,约须至百数十金”。徒罪只在省内完结,尚如此花费,那么提犯到部,或派钦差到地方,其如何耗费就可想而知了,这对嘉、道之后捉襟见肘的财政是个巨大的压力。正因此,对比乾隆时的豪迈之语,“朕勤求民隐……每遇来京具控之案,无不特派大臣前往审办”,嘉庆的表态就有点无奈了,“控案繁多,又安能一一派员前往,疲劳驿传? ”从道光之后来看,无论是派钦差,抑或提京,都越来越少了。杨乃武案中,中央的官员看来都忘记了雍、乾的“祖制”,竟然回答“向亦无此政体”了。胡瑞澜敢于模棱,也或许与他在记忆中没有此操作,不会提京有关。

不过,杨乃武案还算幸运的,这当很大程度上与杨乃武举人的身份、在京浙籍官员为他努力抗争有关,而起于道光三十年的台湾雾峰林氏案,一直拖到台湾被割让给日本,也没有真正实现中央提审一次,朝廷所做的,是不断强调由当地督抚亲审!杨案,至少得到了它最基本的公平!但大清王朝的江河日下,与治理的尽显疲态,也由此清晰可见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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