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推进绿色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2024-05-19 21:32:59李嘉琪
公关世界 2024年7期
关键词:政府行为绿色发展环境保护

李嘉琪

摘要: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的政策方针与行动指南。黑龙江省始终将绿色发展摆在社会发展的主要位置。本文分析了黑龙江省推进绿色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优化路径。

关键词:绿色发展;政府行为;环境保护

引言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23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强调要积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工作任务。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绿色发展的背景下,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进行绿色龙江建设,黑龙江省政府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工作,将其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助推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在绿色龙江建设过程中政府肩负着重大的使命,急需在推进绿色发展工作任务中找到行为的不足之处,优化政府行为运行状况,更加高效地推进绿色发展工作。当前,黑龙江省政府推动绿色发展工作在持续优化当中,如何建立系统高效的绿色发展工作体系,有效发挥政府行为,成为广大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政府行为履行现状

(一)树立推进绿色发展的行为理念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各地区政府工作的重要行动指引,黑龙江省政府全面深入城市绿色发展理念,积极部署各项工作,黑龙江省政府已经从过去以GDP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转化为把环境、资源保护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评估体系,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给了新的绿色发展考核标准,全方位推动社会绿色发展。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党代会中专门提出“要坚定不移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具有独特的林草、湿地等资源优势。在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的过程中黑龙江省不断探索更加适合本省生态环境及社会的绿色发展模式,积极践行低碳模式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推进绿色发展的战略规划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在“十四五”时期黑龙江省政府在绿色发展过程中的工作提出基本要求及部署,以 2035 年基本建成美丽中国的相关指标为基础,更加注重污染防治的攻坚目标升级、减排路径升级、治污方式和创新建立治污模式升级、政策手段升级、治理体系升级五个升级。[2]报告中强调政府工作需加强绿色发展中市场自主性作用,加强市场化手段。政府需发挥自我职能的作用加强政策工具的激励作用,从由政府主导的绿色发展完善为由政府与多主体和社会多重参与的绿色发展治理体系。

黑龙江省在推行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在各级政府都设置了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绿色发展政策的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把绿色发展职能提升到了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位置,表明黑龙江省政府已经在推进社会发展过程中极其重视绿色发展的重要性。

(三)加大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对于黑龙江省推动绿色发展中基础设计的建设,以省会城市哈尔滨为例,哈尔滨加快改进了市区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地铁、新区智轨的建设,推进城市道路规划的完善,建立更合理的交通设施,为公民绿色出行提供多种更加便捷的选择,同时减少因车辆拥堵造成的尾气排放量增加对环境的污染。

在“十三五”期间,黑龙江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专项改善力度,进行农村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共投入18.74亿元的专项资金,集中整治了179个集中连片的困难区,共674.2万人受益,建成了843个标志性的示范工程[3]

同时大力发展高质量绿色建筑。近年来黑龙江省发布相关对于城市绿色规划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强城市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提高,如对高耗能城镇老旧小区开展建筑的节能改造,推进低耗能建筑和低碳建筑建设,稳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等。

二、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发展政策设计不完善

1.在推动绿色发展工作展开过程中,虽然政府发布了许多针对城市绿色发展政策以及相关政策的法律条令,但大部分是针对环境保护的领域所展开实施的,而未考虑到其他相关领域各项配套政策的推进。社会绿色发展涉及全社会的各个群体及社会发展的各方各面,比如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政府仅从单一角度推行绿色发展是难以获得各个领域的理解和配合,长此以往会造成绿色发展工作无法均衡全面的展开,也就无法保证社会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2.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没有切实考虑的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地区突出环境问题的独特性。黑龙江省土地辽阔,各地区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及各地区发展的产业结构具有較大差异,区域内资源分布不均衡,各市县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环境问题差异性较大。政府在制定城市绿色发展政策过程中缺乏对于各市县实际情况的针对性分析,存在政策分配不符合各地发展情况,使政策缺乏完整的框架体系。也存在过于重视理论而忽视了各地区绿色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导致政府工作无法高效开展,落实过程中困难重重。

(二)绿色发展政府行为不到位

在城市绿色发展工作展开的过程中,能否在实际工作推进中实现政策所设定的目标,取决于绿色工作推进的整个执行过程。无论在政策设置及发布过程中产生多么正确的发展目标,如果在政策推行过程中缺乏高效的工作团队,工作任务是很难落实并达到理想的工作效果。

1.黑龙江省政府在推行绿色发展过程所发布的环境污染条例中,设置了诸多环境污染行为发生时的处置方案,但在绿色发展政策设定的目标无法有效达成,各地区污染环境、违反政府政策的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绝。问题就在于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不力,过去各地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优先考虑地方经济效益,导致部分政府官员存在落后观念,依旧保持对以地方GDP发展作为评价指标的旧工作评估体系,而对当地环境保护考虑不周,导致政府官员观念扭曲,只做表面功夫。对于城市绿色保护意识较差,为了政绩不顾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

2.政府对于社会上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采取的通常是事后补救的方式,缺乏社会环境保护工作事前以及事中的预防及监督。这其中政府政策执行主体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一些政府官员对自身要求及对于工作要求不严、责任意识不强,政府在推进绿色发展工作中,政府内部对于绿色发展职能责任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明细、岗位设置缺乏科学性等问题,会造成在工作推进出现问题时无法追责、工作无法有效落实到位。

(三)绿色发展执行客体参与不充分

政府在绿色发展工作中承担的是全方位部署和对大方向指导的主体地位,但是在社会绿色发展过程中,需要调动全社会对绿色发展的推动力。如个体店铺、中小型企业、公众也同样是政策实施直接参与者,所以在推动绿色发展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环境保护客体之间的相互合作、协调。

黑龙江省在推动社会绿色发展工作的过程中,对于引导公众参与到社会绿色发展的工作不到位,缺乏对于公众环保意识及社会绿色发展规划的有效引导。如在各地农村地区私自进行秸秆焚烧、当地工厂废水偷排的现象时有发生,说明农民并不具有对环境的长期保护意识,只考虑到在生活中為自己生活图方便,忽略了环境保护对经济长远发展的考虑。公众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但许多公民并不主动了解本地相关的绿色发展政策,对所处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轻视,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还有很多个体经营商铺及中小型企业,只注重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环境保护观念极差,未积极使用环保型生产设备,对政府发布的绿色发展规划置之不理,面对检查时采用作假方式进行逃避。

对于以上社会群体,政府没有做到正确的引导,社会群体不了解政策相关内容,没有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对社会的绿色发展始终保持事不关己、冷漠旁观者的态度,更不要说参与到社会绿色发展工作当中。

三、黑龙江绿色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路径

(一)提高绿色发展政策自身科学性

1.在政府制定与推动社会绿色发展相关政策的过程中,要注重全局性,考虑到绿色发展是融入在社会各个层面,要统筹规划、有全局观念,注意政策各方面及各主体之间的衔接。可借鉴绿色治理工作效果显著地区的政策设置,对于相对不合理的政策及时调整优化,加速推进政策合理化进程。

2.保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不同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不同等原因,对资源的利用及收益以及治理成本上存在很大差异,在黑龙江省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各个地区发展不协调、环境状况不一致等问题,治理过程中要考虑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绿色发展任务,实现跨区域治理。要深入基层了解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地区的突出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地区政策。

同时在制定过程中要切实考虑公众的反馈及需求,加强公众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广泛听取公众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并对政策进行动态修改,及时更正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与当地发现相悖的不合理政策,制定更加符合地方特色并具有更强合理化的绿色发展政策。

(二)提升绿色发展执行主体综合素质

1.建立正确的政府工作人员工作评估机制。在政府对于绿色发展工作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彻底改变过去政府工作评估是以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工作评估的唯一考察标准,将城市发展中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到工作评估机制当中。同时集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政府工作人员只有端正正确的工作态度,秉持对于城市建设的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对社会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其工作观念和经济发展观念。

2.要提高政策执行队伍的责任意识。在政府推进绿色发展工作的过程中,要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各人员,权责明晰,精准分配工作任务,强化各工作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培养政府工作人员对于绿色发展工作的重视程度,坚决责任层层落实到个人。黑龙江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各自领导范围内做好带头组织任务,保证领导队伍在执行绿色发展工作中尽到应尽的责任,将环境保护放在工作第一要位,不能只重视眼前利益,使污染环境的行为蒙混过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虽不能由政府过度专权,但地方政府还是起到主要引导作用,因此政府工作团队要提高责任意识,各地区专设有关绿色发展工作部门对本地区的绿色发展工作推动状态应负主要责任,如负责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定、不定期摸查社会范围内履行政策状况,并且对不符合绿色发展政策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对社会公布监管结果,透明执法。

3.建立绿色发展监督问责机制。正如中国著名环境法学家王曦教授所言:“由于我国的法律对政府环境保护公共职能没有给予足够明确的规定,政府的这项职能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地位。 这是我国政府中比较普遍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现象的重要原因。”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问责主体、客体、标准和程序等内容是实施环境监管问责的前提,国家应尽快出台环境监督问责的相关法律,为整治环保职能履行不力的行为找到法律依据在政府推进绿色发展的过程中,针对政府工作队伍不作为的情况,要对政府工作人员建立全面的责任行为监督机制,只有将监督机制健全,才能更加高效合理的推进政府绿色发展工作有效落实[4]。可设置多种监督渠道,如上下级相互监督、队伍内监督、政务公开公众监督等渠道,有效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不断强化政府工作效率。并在政府工作过程中进行实时监督,包括工作推行前期的队伍整合、工作推进过程中不合理之处以及在工作结束后的时候监督追查,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并通过问责制度对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绿色发展标准的工作给予相应惩罚,长此以往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到环境保护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从根源上解决工作不力所带来的有违社会绿色发展理念的问题。

(三)强化绿色发展执行客体参与意识

1.政府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公众是政策发布的直接受众,政府在政策设置过程中发布的信息以及与其自身利益的相关程度,都是公众想要了解的内容。政府在推进绿色发展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工作中来。比如在政策制定阶段,可以通过各个渠道了解公众对于绿色发展的建议,以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城市绿色发展工作中,包括在工作后期要形成公众对于政府工作推进的监督机制,建立政府与公众通畅的沟通桥梁,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工作反馈,了解公众对于绿色发展工作的态度与意见,有利于及时更正绿色发展工作的不足。加强公众的参与意识,这样做不仅能够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还能让公众感受到政府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对公众的重视,也能使公众感受到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政策与自己的生活及行为是息息相关的,从而提高公众对于政府工作的配合程度。

2.政府发布政策与社会群体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通畅、获得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在政策推行过程中,政策执行客体对政策相关情况没有了解的直接渠道也会影响政策执行中公众的配合程度。首先政府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并信任政府的工作。包括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保证公众与政府组织推进工作信息形成完善的共享机制。并且可以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宣传等相关活动,开拓多种信息传递方式使公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政府工作的新增内容,增强政策执行客体对政策的了解程度,从而配合政策执行。

3.对政策执行客体进行积极引导,政府应该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社会应设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企业及个体商户可设置专门扶持政策推动其进行低碳环保相关设备及技术升级。同时保障社会群体的效益,尽量避免绿色发展政策的推广影响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要加强了解社会群体对于政府推行相关绿色发展经济商业有关政策的反馈,了解民意并及时对政策做出追回调整。

结语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应与各个组织机构的协同配合,围绕绿色发展的共同目标,政府与社会各组织成员应形成合力,在绿色发展中实现社会全体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徐永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以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J].中国机关后勤,2023,No.301(01):16-18.

[2].《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正式发布[J].环境科学与管理,2022,47(01):3.

[3]王熙炎.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政策执行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21

[4]王萌萌,张文恒.我国绿色政府构建中的职能转变研究[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6,18(04):76-79.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责任编辑:袁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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