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问题及优化建议

2024-05-16 22:59郭铸满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合规检察机关制度

郭铸满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一、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内涵及适用对象

(一)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内涵

刑事合规是指国家利用刑事政策中的正向激励及责任归咎,促使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给出的标准对企业的犯罪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通过制定、执行符合《刑法》的方案预防企业的犯罪风险,防止企业或其员工由于行为不当而导致企业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合规是指企业为规避刑事风险在发生犯罪行为前主动合规经营,企业具有主导权;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涉案企业在完成合规化管理后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是基于检察机关的角度对企业的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相比刑事合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主导。不过目前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给予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一个严谨的界定,因此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1]。

(二)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主要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家。虽然在国外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这类企业通常财力雄厚,利用这项制度可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但是在我国实际情况中,适用该制度的涉案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主要是因为我国绝大部分企业都属于中小微企业,虽然一个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社会的影响较小,但是如果一批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低,却是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因此我国要使中小微企业始终保持稳定的市场主体地位,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于中小微企业,对企业做出从宽处罚的处理[2]。当然也有学者质疑该现状,他们认为只有针对大型企业才能将该制度的效果充分发挥出来,因为大型企业具有更完善的治理结构,能够将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有效区分开来,更好地实现“去犯罪化”。因此对于该项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小微企业、企业的实际规模等标准,还需做进一步探讨。在该制度试点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会将涉案人员也作为适用对象,即不追求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我国中小微企业由于治理模式有待完善而对企业负责人的依赖性较高,一旦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生存风险也随之增加,通过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保护企业负责人,同样是出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同样,针对企业负责人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也未被业内专家、学者完全认可,因此后续需要进一步探讨该项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3]。

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现实价值

具体而言,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现实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企业的司法保护

某些企业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实施犯罪,针对这类企业要实施严格的刑罚处理措施;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开展的是正常经营活动,却由于过失实施犯罪或偶然实施犯罪,针对这类企业不能以实施刑事追诉为前提,以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为企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政府的税收、人民的就业等,中小微企业很可能由于涉诉行为而停工停产,严重者可能会破产、倒闭。上文中提到,虽然一个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不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但是一批类似的企业出现问题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因此我国检察院在公诉系统中引进了企业合规内容,建立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二)激励企业优化内部治理效果

在社会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形势下,一些企业往往会通过侵犯知识产权、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而获得高额利润,这类企业开展非法商业活动的根本原因就是内部治理出现问题,企业员工、客户、第三方合作伙伴等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监管,加强对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够从源头上排除非法商业活动,对企业进行“去罪化处理”,不断强化企业员工、合作伙伴的合规意识,不断优化企业内部治理效果[4]。

(三)有助于检察机关加强社会治理

社会不断发展,检察机关也要与时俱进,持续更新参与社会治理的方法及途径,以更好地践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加强社会治理的最新举措,检察机关应要求企业完善管理中的缺陷,并制定合法合规的管理体系,主动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尽力修补企业由于犯罪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企业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原因在于,相比刑事追诉,企业合法经营必然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5]。

三、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较新的制度,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与传统的刑事理论、刑事诉讼制度产生冲突,导致其实施时出现各种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与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对应的基础刑事理念

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是通过准确的定罪量刑对相应的犯罪行为做出评价,预防犯罪的过程是消极的。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下,涉案企业只要构建符合要求、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即可减免一定的刑事责任,企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更大的主动选择权。但是现行有效的单位犯罪归责原则参照的是民事雇佣者责任替代责任原则,即员工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企业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因此刑事合规这一免责事由无法评价;且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企业与司法机关不存在合作关系[6]。

(二)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认知不够深入

分析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地区在实施该制度时存在的问题可知,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企业本身,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认知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模式选择问题。当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模式包括附条件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具体适用于哪种模式还需要继续探讨。第二,缺少法理支撑。目前我国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大部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是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大量借鉴易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比如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就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有冲突。第三,企业刑事合规实体与程序缺乏法律保障,《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做出体系化的规定,导致制度实践与理论存在较大落差[7]。

(三)评价标准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未针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制定明确、统一的评价标准,比如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计划需要具备哪些基本要素,或者合规计划需要包含哪些内容等,目前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评价标准也不同。而国外的立法针对标准问题也有不同的模式,如果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就必须明确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标准、基本原则及具体内容。

四、我国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完善策略

(一)刑法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在网络社会等新型社会模式不断发展的今天,传统刑法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的预防犯罪策略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而刑事合规制度就成为风险社会中相关法律手段新讨论的重要内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以刑法积极一般预防理论为基础,该理论弱化了刑罚的制裁功能及罪刑相当的理念,在该理论的影响下,公众可以明确坚持遵守规范是正确的选择,针对已成事实的刑事犯罪,惩戒并非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指导公众的行为,强化公众对于规范制度的认同程度,并对未来的犯罪行为起到预防作用[8]。因此在刑法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指导下,虽然企业有可能触犯特定的刑事法律法规,但是其仍然有主动选择的权利:如其能够通过完善内部管理的合规体系预防下次同类型犯罪,则可减免本次刑事责任;而其他企业通过涉案企业的主动选择及刑事制裁结果可知,只要建立完善的相关刑事合规体系,即使触犯了刑事犯罪,也可以获得减免刑事责任的机会,真正实现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强化民众一般法律意识的目的。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一方面,区分法益侵犯性,选择是否起诉。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明确一个基本前提:由于企业的销售行为面向的群体不是特定的,产品对于群体的侵犯也包含于社会法益中,企业侵犯法益的行为会涉及社会公共法益,因此此处区分法益侵犯性只考虑对生命健康法益及财产法益的侵犯[9]。本研究认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于财产法益的侵犯,并不适用于生命健康法益的侵犯,比如曾经轰动全国的“某鹿毒奶粉”案,涉事企业在婴幼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这样的企业即使不被起诉也无法消除其所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侵犯财产类法益的企业可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比如实施了行贿类犯罪的企业,其社会影响小,很大程度上能够再次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从轻处罚。另一方面,以涉罪主体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作为前置条件。涉事企业需将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作为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前置条件,如果无法满足该条件则不适用该措施。在启动不起诉程序时,不能设定为检察院的主动行为,而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启动,以推动企业主动建立刑事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最后由检察机关针对是否“不起诉”做出裁量决定。

(三)制定企业刑事合规标准

第一,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必然针对特定的刑事合规风险。涉案企业需要构建的刑事合规制度并非要防范、解决所有的刑事犯罪行为,也并非要杜绝所有的违法行为,而是需要针对特定的刑事合规风险进行防范与处理。因此涉案企业所制定的刑事合规计划主要包括对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文件、特定的行业规范等,即企业针对特定领域的违法违规事件建立内部控制体系,以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第二,企业需要构建具有前瞻性、独立性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10]。企业有必要在内部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合规风险的管理部门,该部门需要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员工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业的处理等进行监督、审查,以及时识别、处理合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要独立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体系,避免与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存在利益冲突,且该部门要将合规性审查作为企业管理事务的前置性程序,对企业决策的合规风险进行定期审查,以提前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第三,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要能够预防、识别、处理特定的刑事合规风险,合规计划需要包括三个阶段,即刑事合规风险的预防、识别、处理,企业要将合规风险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建立完善的合规风险举报制度,并调查、处理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现行的刑事合规制度进行持续优化[11]。

总之,我国的刑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实践工作已经在逐步深化中,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界有质疑的也有积极接受的,无论是质疑还是接受,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企业继续生存下去,体现了加强对企业司法保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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