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究

2024-05-16 22:59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标志跨境知识产权

李 慧

河北外国语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战略,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核心与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要加强保护和运用农业知识产权的力度,着力解决乡村基础性发展问题。乡村振兴战略需与知识产权战略深度融合。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战略在乡村振兴上的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指出推进地理标志与乡村振兴有机融合,以知识产权制度确保乡村振兴的顺利进行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2021年7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中强调,要注重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将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作为重点任务大力推进。

一、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乡村振兴的关联性分析

跨境农产品特指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商、跨境展销会、博览会途径进出口的农产品。跨境电商、跨境展销会、博览会是提升数字贸易转型的重要方式。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

二、跨境农产品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品牌意识薄弱

我国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基础较弱,创新能力较弱,跨境维权意识不强。“三品一标”认证率不高;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市场转化率低。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率低,商标、专利频遭抢注,被他人恶意诉讼的知识产权侵权率高,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与应诉率低。

(二)知识产权交易与转化不畅

科研与市场脱轨,应用率低。激励力度弱,科学性和透明性差,缺乏财政资金、科研经费和人才支持,缺乏产权评估系统和农业技术信息交流平台等中介服务。知识产权申请投入比重低,科研成果评估不合理,创新及转让积极性低,应用率低,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严重欠缺,导致品牌培育及维护受阻。

(三)知识产权恶意侵权频发

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侵权频发,案件类型分为地理标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域名侵权等。商标专利海外抢注率高,以海外买家名义取证恶意维权现象频发,外观设计专利类领域尤为突出。“互联网+”的销售方式为海外钓鱼取证提供便利,跨境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卖方应诉率低。地理标志被不当注册为普通商标;集体共有类商标被抢注;地理标志产品以次充好,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内不具有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质量的个别企业“搭便车”。

(四)知识产权立法不健全

1.缺少动植物新品种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植物新品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尚未规定畜禽新品种的权益归属、权益范围、利用等,因此我国水产、畜禽等动物新品种主要通过子代不育控种技术、生产方法专利等办法进行保护,缺少专门立法。

2.缺少地理标志专门立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地理标志的保护设置了最低标准。中国作为缔约国不断探索属于本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1]。但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作为部门规章的专门法并行的“双轨制”,多部门立法存在冲突,且行政规章无法设立行政处罚权,执法权弱化,缺少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进行系统规定。此外,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属于双轨制,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认定管理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定管理机构为农业农村部[2]。这将导致申请人重复申请,加之认证的关联性认定程度不统一,导致同一主体不能在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中同时获批。当同一农产品产地区域内不同主体向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申请并通过时,会导致同一农产品在权利主体上产生冲突;各权利内容间也会因权利主体不同而产生冲突。如在先注册的普通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冲突;在先注册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地理标志产品权利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为地理标志而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撤销已注册地名商标所导致的行政纠纷案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冲突。[3]因此,我国跨境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需要与国际接轨,并研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等专门立法。

(五)知识产权执法乏力

执法主体较多,缺乏协调性,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效率低,成本高;跨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目前缺乏法律层面的立法导致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缺乏行政处罚权,使得执法乏力;取得专利执法资格证的执法人员较少,执法经费不足,执法力弱。

(六)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疲软

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侵权主体较复杂、赔偿额度低、跨境证据调查困难,送达审理期限较长、维权成本高,缺少知识产权法律援助资金,域外法查明难;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较高,二审改判率较低,抗诉案件数量极低,知识产权抗诉检察队伍不足。

(七)缺乏国家层面的系统性软法规范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成立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尚未有效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未建立系统的预警与反应机制,尚不具备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条件;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缺少政府资金援助,涉诉的外国适用法律查明较难,证据调查举步维艰。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究

跨境农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主动对标《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

(一)培育品牌

增强品牌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注册境内外商标,培育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争创省级著名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推动“三品一标”认证。鼓励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加强包装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制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智慧气象等的应用。健全食品质量安全认证与溯源体系,制定农产品检验标准,利用大数据技术追踪产品原产地。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认证体系及数据库,设立监管保护和快速维权中心,建立统一行业标准。对加盟商提供统一的原材料供应和品控,助推产业链融合。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展销博览会平台等多途径打造品牌。加强地理标志在乡村文化旅游业中的使用,激活乡村旅游链,促进与生态、人文旅游、电子商务、餐饮业、民宿、食疗、大健康、摄影等第三产业的跨界融合,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建设跨境农业科技园,协同产学研并搭建科技转移平台。

(二)构建合规体系建设

严格审核企业和农产品知识产权资质,完善质量监管,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加强行业自治规则与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融合,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行业自律。构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境内外的知识产权注册,规范知识产权使用;对不适合申请专利的配方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及时申请产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及时申请宣传及产品设计的版权登记。

(三)健全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在立法方面,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法律保护制度。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取得、运用、转让,区分原始提供人、持有人和获取人,建立不同的补偿机制;提高种子侵权赔偿数额的标准等;建议动植物新品种的专门立法,明确动物新品种权的获取、使用和保护,及对动物新品种资源获取地的合理补偿机制;建议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同时,制定特别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条例”及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由《商标法》主要负责规范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问题的解决,设置互认条款,逐步过渡到专门法;明确侵权地理标志行为的类型及处罚措施,将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统一为具有监督和管理能力的机构、协会和其他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包括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统一地理标志的核准程序和产品标准。制订相应的由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草拟发布的国家标准,或由省级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的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并在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之后公布相应的产品技术规范和标准[4];知识产权领域应当统一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法定赔偿数额,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包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在执法方面,积极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跨区域、部门协同进行链条式执法;运用智慧监管手段为执法赋能;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法律、知识产权代理等机构的联系,健全知识产权权利人联系名录;鉴于统一管理地理标志登记和保护的趋势,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负责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的执法主体;加大执法经费的投入,培育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激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在司法方面,建议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提高诉讼审理效率;建立滥诉赔偿制度,探索仲裁、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通过调解促进达成许可、转让或签订不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共用协议;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

(四)营造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营商环境

首先,自由贸易试验区应积极对标我国加入及正在加入的高开放水平区域自贸协定中的农产品经贸规则、知识产权规则,升级对外开放平台功能,驱动跨境农产品贸易制度变革,探索跨境农产品平台的发展模式、监管、物流模式等,加快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政府部门应转变职能,掌握国际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检验检疫部门应探索卫生与植物卫生的检验监管规则;商务部门应探索网络安全、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规则;海关总署应探索进出口通关贸易规则、数据安全规则;建设加强农产品的标准化,健全质量标准与国际认证体系,精简标准体系建设部门,明确标准体系建设的方向;及时修订和完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联合民间组织、行业组织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行业咨询、政策引导、信息检索、资金支持等服务。制定针对农业科技研发、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专项激励政策,改进职称评审。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促进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交易机制,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设立合理的评估体系,完善的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可通过政策积极拓展资金支持通道: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科技保险产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建设;鼓励信托公司综合运用股权、债权、投贷联动、产业基金、知识产权信托等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完善农业科技信贷管理机制,打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丰富农业科技金融信贷产品。鼓励风险投资公司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优化国家财政政策,可由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采用PPP 融资模式。

其次,建议由国务院设立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台加强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措施及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境外纠纷风险防控和应对指南。由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挥议事协调功能,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行业协会及我国驻外有关机构的联动优势。由国家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地方分中心负责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预警、侵权调查及咨询,指导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有效解决跨境农产品侵权举证难痛点。可建立多元化应对预备金制度,提供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和维权补偿或赔偿资金。

最后,整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已建立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追溯等平台的数据信息,设立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构建数据共享平台。制定知识产权中心数字化业务指南,建立知识产权数字化法律指引机制,制定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发布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范本。该中心是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专利技术分析、储备、转让与许可、结算、匹配供需方的需求,融资,创新成果孵化的综合信息系统。该系统可囊括高校、科研机构、资本方、管理咨询、评估、保险、信托、法律服务、经纪等机构,还可链接国内外主流农业科技信息库联网,组建子系统,制定知识产权转化指南。

四、结语

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战略,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可有效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助力乡村转型的着力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跨境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推进提供了重要历史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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