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问题研究

2024-05-16 22:59黎运照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财物货币

黎运照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研究生院,河北 廊坊 065000

一、绪论

随着互联网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以比特币、泰达币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资产席卷全球,但广泛流行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在实践中被犯罪分子用来服务于各种违法活动,再加上此类新型犯罪往往波及范围广、侦破难度大,虚拟货币的国内禁止流通与涉案货币变现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未能调和,对司法部门查封存管、追赃挽损、处置变现等方面造成诸多障碍。涉案虚拟货币的不当处理,不仅会对国家财政和受害者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还可能滋生虚假操作、贪污腐败等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面对当下司法部门所面临的新问题,加强对于刑事涉虚拟货币的处置问题研究,有助于遏制利用虚拟货币犯罪态势的进一步蔓延恶化。

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概述

(一)虚拟货币与普通财物的差异

虚拟货币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涵盖了多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和数字化资产。本文所聚焦的是狭义上的虚拟货币,特指那些基于区块链技术和去中心化网络协议而生成、发行及流通的虚拟凭证。这种特殊性的存在,使得虚拟货币与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产生了显著的区别,进而在多个方面给法律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依赖于中央服务器或服务商,从而实现交易的去中心化。同时,虚拟货币地址并不显示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使得交易过程具有高度隐蔽性。虽然这种特性为用户提供了更大的交易自由和隐私保护,但不幸的是,它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这些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司法机关在追缴此类案件涉案财物时的难度。

2.价值认定标准不一

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标准存在多样性。与传统财物不同,虚拟货币的价值并非由某个固定机构或政府来规定,而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动态决定的。这种价值波动性极大,没有涨跌幅度限制的特点,导致在实践中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标准产生了诸多争议。此外,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方式和计价方式与传统财物存在显著差异,不同交易平台之间可能存在价格差异,这进一步增加了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不确定性。

3.财产性质不明确

有学者认为,财产犯罪中“财物”的内涵是广泛的,财产性利益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虚拟货币具有财物的特征,因此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1]然而,也有观点指出,虚拟货币的价格极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这种主观性极强的特点使其缺乏客观经济价值,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尽管虚拟货币与普通财物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虚拟货币本身确实具有财产属性。这一认识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必须进一步完善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政策和法规。通过规范处置程序、明确价值认定标准等方式,确保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也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不仅是对司法机关执法能力的挑战,也是对现行法律体系适应新技术发展的一次重要考验。

(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程序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虚拟货币处置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循一般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原则和程序。这一处置过程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临时处置和最终处置。

临时处置阶段主要是在审判前进行的,其特点在于及时性和保障性。在这一阶段,主要目标是确保涉案虚拟货币的安全,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或损毁。根据刑事诉讼相关原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的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因此,公安机关在临时处置阶段不能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权属问题作出实质性改变。这一阶段的具体措施包括: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调查评估,以确定其数量、价值及权属状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审前保全措施,以确保虚拟货币的安全;在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行为,如将虚拟货币转移至安全账户,以防止其损坏、灭失、变质或贬值;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审前返还,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处置阶段则是在审判结束后进行的,其依据是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这一阶段,根据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强制性处分。这种处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时获取的非法虚拟货币予以强制没收,以剥夺其犯罪所得,并防止其再次用于犯罪活动;二是对被害人、被告人合法拥有的虚拟货币进行返还,以恢复其合法权益。最终处置阶段的实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处置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原则

2022 年5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例评析中指出:“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2]公民的财产权作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不当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必须遵循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原则。

1.应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处理涉案虚拟货币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审查处置行为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具体来说,处置的虚拟货币应当与刑事案件相关,与犯罪造成的损失大小相适应。这意味着,在处理涉案虚拟货币时,司法机关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合理性,确保处置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

2.应符合经济性原则

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在追缴、保管和处置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处理涉案虚拟货币时,司法机关需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力求使涉案财物权利人及国家利益最大化。

3.应符合效率原则

财产的价值是在其流转过程中不断实现的。就涉案虚拟货币而言,尽管没有物理意义上的积压问题,但相较于传统实物财产,虚拟货币存在更容易被篡改、盗取、销毁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会对虚拟货币持有者造成财产损失,也会给刑事诉讼带来困难,进而威胁到司法公正。因此,在处理涉案虚拟货币时,司法机关必须坚持效率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当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困境

由于我国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以及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使得公安机关现有的侦查措施和财产处置方式,难以应对涉案虚拟货币扣押、追缴、保管、变现等活动的现实需要。[3]

(一)扣押措施受局限

对于电子数据的保全,一般可通过扣押U 盘、手机、电脑等实物载体设备来实现,无须对电子数据进行排他性的控制,备份数据的存在不影响保全目的的实现。然而,对于虚拟货币而言,即使侦查机关扣押了存储私钥的实体设备,也仍然难以完全阻止犯罪分子或其同伙利用私钥备份进行虚拟货币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自行存管虚拟货币的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侦查机关必须与犯罪嫌疑人有效沟通,引导其主动上交虚拟货币的私钥,以便将虚拟货币安全转移至侦查机关所设立的电子钱包中。

一旦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侦查工作,拒绝交出私钥,扣押工作将面临极大的困难。技术层面的限制成为侦查活动的瓶颈,不仅无法保证及时扣押涉案财物,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仍能从中牟取暴利。这种情况无疑对司法公正和权威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侦查机关在处理虚拟货币相关案件时,必须更加谨慎和灵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手段资源,以最大程度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和涉案财物的安全扣押。

(二)资金追缴有难度

“追缴”指的是审前阶段司法机关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追回收缴的强制措施。审前阶段往往是追回涉案财物的最佳时机,如果不能及时追回将影响整体的追赃率。

1.监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虚拟货币发展较为滞后,央行、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仍存在职责不明、职能不全以及缺乏协作等问题,再加上平台交易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不足,有的平台为了逃避监管,甚至容忍信息的不真实或不完整,导致追缴时难以获取准确信息,增加了追缴难度。

2.资金走向难追踪

准确掌握资金走向对于侦破案件、追赃挽损至关重要。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大多保存在区块链上,涉案资金的转移过程异常复杂,而各交易兑换平台之间多数存在信息壁垒,要想对交易的各环节进行关联分析来获取线索十分困难。

3.技术手段不成熟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技术,执法人员要想追踪和分析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流转轨迹等信息,需要熟悉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的相关技术,但由于我国虚拟货币追缴技术和人才的缺失,导致追缴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三)合法保管无依据

根据2012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才能处置涉案财物。[4]在此之前,程序上的追缴仅仅是暂时性地将控制权交由侦查机关,而财物的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或持有人所有。然而,这一规定在涉及虚拟货币时显得尤为复杂。

目前,侦查机关在扣押涉案虚拟货币后面临着如何妥善保管的难题。虚拟货币的特性使其与传统财物存在显著差异,其类似于电子现金的实质意味着“占有即所有”。因此,传统的保管方式无法实现对虚拟货币的完全控制。若将虚拟货币转入司法机关账户,则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虚拟货币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至侦查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掌握私钥的经办人将拥有对虚拟货币的全部控制权和转账权限,这显然违反了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处理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

此外,我国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规定,境内的一切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均被视为非法活动。因此,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将虚拟货币托管在第三方平台也是不被允许的。这一政策进一步增加了侦查机关在保管涉案虚拟货币方面的难度。

更为复杂的是,当案件侦查终结并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涉案虚拟货币的移送保管问题也变得尤为棘手。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质和监管政策的限制,如何确保在移送过程中虚拟货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成为一大难题。因此,在未来的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管和移送制度,以确保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四)处置变现不规范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违法所得的虚拟货币在上缴国库前需要变价,现有的具体路径包括“司法机关直接出售”“委托第三方出售”以及“要求嫌疑人委托第三方出售”,实践中多起案例选择让被告人委托第三方平台出售变现扣押的虚拟货币。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资质问题。2021 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后,为虚拟货币提供交易和变现服务的科技公司存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嫌疑,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借助科技公司的力量有待商榷;二是资费问题。第三方公司在处置虚拟货币的过程会抽取5%到10%的中介费,而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总涉案金额往往巨大,因此会产生巨额中介费用;三是监督问题。对第三方机构处置的监管是处置的关键,监管缺位会促使交易款项来源不明、权力滥用等一系列不良连锁反应。

(五)价值标准不一致

对涉案虚拟货币价值的准确认定,事关被告人的刑罚裁量以及财产处置工作的精确开展。目前我国缺乏对虚拟货币价值进行鉴定的专业机构和法律规定,也不认可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上的标准数据,因此对准确认定虚拟货币的实际价值以及犯罪金额造成了阻碍。现实案例中,大多通过违法所得、销赃数额来认定涉虚拟货币的犯罪金额,实践中也出现了以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商议的价格锁定涉案虚拟货币价值的判例。这种标准虽然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认识因素,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但可行性不强,现实中意见很难达成一致,若是机械地适用这一标准则会导致案件久办不决。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交易的价格、销赃所得以及被害人支出成本等标准进行计算。但由于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类型和情况各不相同,要想将一种评估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是行不通的。

四、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完善路径

(一)优化涉案虚拟货币扣押机制

针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扣押问题,建议可通过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制定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规范,对虚拟货币的扣押、估价和保管等程序进行专门规定。这些规定应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与传统财物有所不同,以适应虚拟货币的独特属性。通过确立精细化的刑事办案程序,为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提供标准化的操作指引,从而确保对虚拟货币扣押的合法性与规范性,防范因程序不当而引发的资产流失、腐败行为或流通障碍等问题。同时,金融监督机构应积极参与,与刑事诉讼程序紧密协作,有效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并为办案机关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专业建议。

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上缴涉案货币作为评估其认罪认罚态度的重要依据之一。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引导下,能够主动上缴全部涉案货币并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司法机关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更大幅度的量刑从宽。此举旨在鼓励当事人积极认罪、主动退赔,进而降低案件处理的难度,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

此外,建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扣押的详细步骤,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作为各地侦查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的标准指南。在扣押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出具完备的刑事扣押文件,详细记载被扣押虚拟货币的种类、数量、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以及扣押时的市场价格等信息。为了保证程序的公开性和合法性,侦查机关在整个扣押过程中,应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完整记录。

(二)探索涉案虚拟货币追缴路径

1.完善虚拟货币监管制度

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和制度建设。自《通知》印发以来,全球多家虚拟货币交易所在清退中国大陆地区用户之外,再次提高了对虚拟货币账户持有人条件审查的严格程度,只有完成身份认证的用户才可以使用交易所的产品和服务。通过条件审查,交易所能够掌握账户所有者的身份信息,可为司法机关提供便利。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性虚拟货币登记备案中心,实行统一的虚拟货币登记备案制度,方便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和追踪,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另一方面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营行为是追缴涉案虚拟货币的重要保障,既要规范交易行为,包括规范交易场所、交易流程等,以减少交易纠纷和风险。又要加强风险管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提供交易服务时必须考虑到加密资产的目的、管理结构、持有者分布功能等因素,交易所应当具备控制风险的能力,如果消费者受到损失可以起诉交易所。

2.可以利用新技术实现资金链追踪

追缴涉案虚拟货币难免遇到技术难题,但新兴技术的发展也为此提供了一些可行方案:通过区块链分析技术对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地址和数量等信息,从而追踪涉案资产的流转情况,确定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对手等信息;通过人工智能对大量数据进行反复分析,可以自动识别和分类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找出涉案虚拟货币的流转路径和踪迹。同时还能对大规模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和异常检测;通过数字取证技术可以有效地获取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和相关的电子证据,证明涉案货币的来源和流转情况,也可以防范证据被篡改和销毁等行为。

(三)优化涉案虚拟货币存管机制

“管办分离”是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管理的重要原则,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管需要更加重视“分离”。存管涉案虚拟货币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涉案虚拟货币的安全存储,并为追缴和处置提供保障。

1.要明确存管主体及其责任

由司法机关存管涉案虚拟货币更具有合理性,其理由在于,虚拟货币的本质是数字信息,一旦泄露或丢失将无法追溯和追回。而第三方机构可能会存在保管不善、操作失误、系统漏洞等情况,增加了涉案虚拟货币被损失或遭到盗窃的风险。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加强对存储、保管、调度等环节的管理。

2.要保障涉案虚拟货币存储安全

一方面,在储存介质的选择上需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可以选择将虚拟货币存储在离线设备中,避免涉案虚拟货币被窃取或丢失;另一方面,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存储安全,如分布式储存、多重签名、智能合约等方式。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存管,可以将其分散存储在多个节点上,以确保即使有一台服务器出现问题,数据也不会丢失。也可以采用多重签名技术,使得需要多个人员共同验证才能完成资产的转移和交易,从而有效地避免个别人员的滥用或错误操作造成损失。

(四)破解涉案虚拟货币变现难题

实践中,司法机关没收的涉案虚拟货币大多来自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犯罪,这些虚拟货币的根源是普通群众的自有资金,如果最终不能变现为人民币,返还受害人或上缴国库,将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的浪费。

1.需要构建变现执行机制

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司法机关本身不宜成为处置的代理机构。可以考虑设立一个全国性的虚拟货币变现平台,专门用于虚拟货币的兑换,这个平台可以由国家的专业金融监管部门来负责管理。具体操作时,各地的司法机关可以将需要转换的虚拟货币汇总到此平台,然后由中央机关统一进行兑换或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操作。这样不仅能更好地控制交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还能有效降低当前高昂的技术服务费用,减少资产损失。此外,我们还可以积极探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特别是在那些已经承认虚拟货币合法交易地位的国家,通过与这些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虚拟货币在国际上的自由流通。或者在这些国家的协作下,将虚拟货币在其境内市场上出售,然后将所得外汇兑换成我国的法定货币。

2.需要完善变现监督机制

司法实务中,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导致事后变卖过程无迹可寻,极易发生高价贱卖的情况,为权钱交易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处置变现过程需要监管,涉案虚拟货币如何处置关系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要将现实风险变为“控制下的变现”。具体来说,应当建立涉案货币变现的信息公开机制与监督机制,无论是交由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还是由官方建立统一平台共同处置,都必须确保处置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明确交易资金来源,通过官方渠道随时监督、跟进交易信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同意将虚拟货币处置后,各方当事人可实时了解扣押货币的去向和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统一涉案虚拟货币价值标准

由于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较长,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会随时间发生变化,采取什么标准来计算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不仅影响涉案财物数额的认定,还关系到追赃挽损等问题。不同类型的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有不同特点和价值评估模式,具体认定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应当以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

虚拟货币在交易市场上是由供需关系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共同决定其价格的,而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和交易方身份信息很难获取,这就加大了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难度。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参考公开的市场价格,如虚拟货币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第三方数据机构的价格指数等。还可以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估价,以确定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如果能够获取到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交易记录来估算涉案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从而确定其价值。

2.应该以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

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是在交易市场上形成的,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交易价格的波动而不断变化。刑事案件办理时间长,在被逮捕或判决时的价格与犯罪行为结束时的价格可能天差地远,会导致对被害人损失的认定不准确。若是以被逮捕或判决时的价格作为基准,容易被低价转移以规避刑事责任。

3.可以参考股票的交易规则

股票的市场价格是以交易所开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的,因为这一价格反映了当时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市场预期。类比到虚拟货币的交易市场,可参考国外交易所开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以反映当时市场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不稳定性,应当参考多个交易所的价格,以减小误差。但不同于股票,虚拟货币市场缺少有力监管和规范,因此在价值认定时需要更加谨慎和精细地评估和判断,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价值认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结语

随着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多,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虚拟货币与普通财物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通过完善扣押措施、探索追缴路径、优化存管机制、破解变现难题以及统一价值标准等举措,可以进一步完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管理,遏制利用虚拟货币犯罪的态势的进一步蔓延恶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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