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的运用问题分析

2024-05-16 22:59丁玉杰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集资借贷民间

丁玉杰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202

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获得资金支持,尝试利用民间借贷的方式,开展社会融资。部分情况下,民间借贷易异化为非法集资的可行性较高、风险较大,严重扰乱政策金融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通过系统探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差异性,探索法律运用难点,逐步强化执法力度,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合法民间金融体系的科学构建[1]。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概述

系统梳理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概念与内涵,实现思维认知的有效调整,快速扭转错误认知,消除理论盲区,为后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差异化分析奠定坚实基础。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

民间借贷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经过多年探索,根据其融资渠道的不同,可以分为民间直接借贷和民间间接借贷两种模式。

1.民间直接借贷

民间直接借贷是目前最直接、最原始的融资方式,有着分散性与自发性的特征,多数情况下,采取一对一方式进行,多数中小企业解决资金流通时,倾向于选择直接借贷的方式,将吸纳到的社会资本用于技术研发、扩大再生产等领域。民间直接借贷根据用途,可以细分为生产性借贷、生活性借贷,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借贷周期灵活;生活性借贷则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2]。根据借贷主体的不同,民间直接借贷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借贷利率的不同,可以分为低利率借贷和高利率借贷。

2.民间间接借贷

民间间接借贷主要依托网络平台进行,是一种成熟、高效的新型借贷模式。依托借贷平台,开展信用监控、风险管理等手段,将闲置资金与融资需求衔接起来,形成无抵押担保的贷款合同。民间间接借贷的规模较小,申请审批流程较少,甚至一度成为主流的民间借贷模式,但需要清楚认识到,民间间接借贷管控难度较高,在某些领域存在监管漏洞,无形之中,放大了借贷风险,侵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引发金融市场波动。

(二)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

非法集资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利用诈骗等方式,获取大量的资金。现阶段,非法集资不是独立的罪名,在查处相关嫌疑人时,往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近些年来,各类因素叠加影响下,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2017 年至2021 年,共查处各类非法集资案件2.5 万起。为更好地查处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界定,认为各类主体没有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在获得有关部门授权后,采取发行股票债券、债券凭证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化地筹集资金,并给出还本付息的承诺。与民间借贷相比,非法集资有着明显的欺诈特征,具体来看,相关主体捏造虚假项目,作出高额回报,并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等多种方式,运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行为,宣传虚假信息,给公众产生极大误导,作出错误的投资理财选择[3]。非法集资行为的复杂性和危害性,要求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精准识别非法集资行为,有序开展“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形成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准确判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法规,根据非法集资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差异化分析

全面探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差异性,了解两种资金吸纳行为在法律层面的区别,针对差异,明确现行政策法规背景下,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处置要点。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两种融资行为的全面分析,可帮助相关部门形成正确的认知,增强法律运用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具体来看,发起民间借贷的个人、组织或者企业,不需要获得金融机构的审批,直接发动公众进行投资,在获得相应资金后,用于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使得相关主体获得充足的资金,是一种合法合规的融资方式。但民间借贷超过国家法律规范设定的界限后,会异变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通过各类平台推送投资信息,吸纳公众存款,获得资金后,没有投入实体经济,由于无法支付承诺的投资回报,产生大范围的违约行为,破坏了金融生态和市场秩序。从法律层面来看,民间借贷属于合法行为,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有着广泛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发起人会受到行政、刑事等处罚。从面向群体来看,民间借贷针对特定对象,涉及群体人员相对较少,非法集资则面向社会公众,涉及群体人员体量相对较大。

三、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运用难点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在差异化处置环节,相关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厘清不同金融行为的识别、查处与应对思路,总结法律运用难点问题,推动法律管理活动有序开展。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运用难点

民间借贷的法律运用难点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认定、法律体系建设、债务风险预防等几个方面,通过法律运用难点总结与概括,形成完整的民间借贷法律运用体系。具体来看,民间借贷中的民事借贷与商事借贷分辨难度较高。根据资金借贷的主体、获利的目的、经营手段等方式的差异性,可将民间借贷划分为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民事借贷具有长期性、经营性的特点,商事借贷具有偶发性、非经营性的特点[4]。但法律法规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在利率标准和投资保障方面缺乏针对性的调整,影响民间借贷的管理效能。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解释和定义,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完整,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界定缺乏准确性,无法应对潜在金融风险,引发监管不到位、债务风险预防不科学的问题。例如,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利率缺乏必要的监督举措,没有组建起必要的预警机制,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势必诱发民间借贷潜在风险。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运用难点

非法集资并不属于具体的罪名,尽管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进行说明,但非法集资概念依旧不够清晰,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容易引发金融混乱情况。例如,在亲友范围标准、公开宣传方式的认定等方面存在问题,没有形成准确、具体的范围标准,这种情况长期存在,无疑将会导致非法集资认定难度较高,难以发现隐蔽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对后续违法犯罪行为鉴别和处置产生阻碍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非法集资具有复杂性,由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较少,实际操作要求不够明确,在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和风险的处置方面,存在漏洞,无助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处置,难以有效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活动有序开展,无助于民间正常金融秩序的形成。

(三)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认定难度较高

借贷作为正常的融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民间借贷本质上属于商法范围内的合同债务,可以参照合同自治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约定,借贷双方在充分协商后,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借贷方案。没有对民间借贷的责任进行合理划分,绝大多数的责任由融资方承担,例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没有确定多少借贷金额的范围属于合法,多少借贷金额的范围属于违法,尤其没有说明在何种条件下,会触犯《刑法》[5]。同时,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的异化过程中,有着较为明显的选择性与偶发性,这种转换方式,增加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认定难度。例如,民间借贷中,部分民众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忽视了金融市场规律,在高投资回报率等不实宣传的影响下,作出不理性的投资选择,增加了潜在投资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模糊性,导致主体在融资规模、融资利率的确定时,极易异化为非法集资;同时部分非法集资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进行,有着隐蔽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公众往往难以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对非法集资风险作出精准的识别与科学的处置,无形之中,影响了民间金融秩序的维护,侵害了公众合法权益。

四、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管理举措

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法律管理中,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着眼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差异性,分类、分层采取法律管理举措,防范民间借贷异化风险,保证民间借贷活动有序开展,遏制非法集资行为。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运用问题处理过程中,要出台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具体来看,政府相关部门要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不同,规范融资规模与利率比例,规范市场行为。界定民间借贷发生法律关系的对象,将民间借贷所获资金的用途进行规定,明确要求资金需要用于生产经营,并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根据权利与义务科学划分。在此基础上,划定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设定民间借贷准入条件与投向范围,设计利率水平和担保方式,约定违法责任,通过这种方式,组建起完善的民间借贷运行机制。通过对民间借贷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等方式,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中形成明确的界限,为后续借贷行为的认定提供法律支撑。

(二)稳步提升金融监管能力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运用,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持续强化外部金融监管水平,组建完备的监管体系。具体来看,细化监管主体,各个部门加强联动,细化监管主体,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对民间借贷行为开展全方位监管,完善监测指标,定期开展民间借贷行为追踪,形成更为公开、更为透明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非法集资行为发生。探索民间借贷征信体系,依托现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开放数据库,公众可以根据需要,查询信用信息,拓宽公众了解民间借贷、融资发起主体的基本情况,判定借贷融资基本内容,趋利避害,规避风险,制定科学的借贷方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科学构建民间金融机制

建立起民间借贷准入机制,形成民间金融机构登记机制,相关主体在开展民间借贷时,由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加强政府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控能力。或者采取备案的方式,相关主体根据要求,将借贷合同、担保合同、付款凭证等交由政府部门进行备案,快速获取民间借贷数据,对民间借贷的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反馈信息,对非法集资行为快速查处,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建立行业自我监管模式,推动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尤其承担民间金融监管责任。

(四)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在法律管理环节,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等路径,宣传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结合公众实际,选择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有效提升公众的思想认知,帮助公众科学分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差异性,在积累理论知识后,更好地分辨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宣传。例如,利用宣传路径,讲解“三看三查一问”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分辨技巧,引导公众在投资项目选择中,看投资回报、看资金去向、看操作公开;查登记信息、查企业资质、查新闻报道;问专业人士。通过这种方式,持续增强公众分辨能力,有效管控借贷投资风险。

五、结语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的区别,通过对法律风险的识别、处置和应对,防范民间借贷异化风险,降低非法集资产生的金融风险。文章从多个维度出发,立足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差异,结合法律运用难点,创新法律管理举措,搭建完整工作架构,加强法律法规落实,科学监管民间借贷,杜绝非法集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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