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中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2024-05-15 06:52陈兴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2期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枫桥经验新时代

陈兴生

摘 要:“枫桥经验”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人民主体思想,紧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通过治理体系、治理方式的拓展优化和科技创新融合,逐步发展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典范。检察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在本质属性、功能属性和作用场域方面联系紧密,而在实践主体、治理力量来源和治理体系内分工情况上又呈现为“和而不同”的关系。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坚持依法履职,并充分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关于系统化、协同化、多元化和科技融合的发展经验,推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 基层社会治理 检察工作现代化 高质效履职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完善,“枫桥经验”由初创时的社会管制经验上升为社会管理经验,再发展创新为社会治理经验[1],逐步形成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金字招牌”。事实上,“枫桥经验”的发展过程也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过程,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现代化发展经验。当下,检察机关肩负着“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重任[2],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中汲取成功经验,对检察工作的现代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枫桥经验”现代化发展的特征与经验

纵观“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其始终立足基层社会实际,以满足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矛盾化解等现实需求为目标,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探索创新、与时俱进。

(一)“枫桥经验”发展的现代化特征

1.时代契合度不断提升。“枫橋经验”跨越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因应社会的新变化、新需求,不仅没有因时代变迁湮没于历史长河之中,还激活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活力,推动了基层社会治理理念、模式、体系、机制等一系列现代化变革。[3]

2.空间影响力不断扩展。“枫桥经验”诞生于枫桥等地,本是地方性、局部性经验,经过长期深入的实践探索和总结提炼,其理论内涵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其普适性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印证,逐步上升成为大国治理经验。[4]

3.功能价值不断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和“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治理方式[5]等要素推动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多元化、系统化、协同化发展。随着治理主体及主体间关系的拓展和改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实践维度上也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同时,“枫桥经验”还积极与先进科学技术融合,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智能化手段提升治理能力。

(二)“枫桥经验”现代化的经验

“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创新,成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之典范,主要在于五个方面。

1.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既是‘枫桥经验的政治优势,也是其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6]。通过基层党建,将党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组织引领贯穿基层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确保了基层社会治理始终在社会主义正确轨道上发展。[7]

2.始终坚持人民主体思想。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内涵就是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而这也是“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所在。

3.始终抓住社会主要矛盾。社会主要矛盾贯穿于相应社会发展阶段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各类典型性、普遍性社会矛盾发生的根源性要素,抓住主要矛盾才能清醒地观察和把握社会矛盾的全局,才能采取适当措施,实现精准有效治理,是保持治理有效性的关键。

4.坚持多元化、协同化发展方向。“枫桥经验”不断开拓创新、兼收并融,在治理方式上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在治理体制上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使得社会治理的主体、方式、路径、能力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多元化发展。同时,各要素之间衔接紧密、互动畅通、互补充分,协同发力,不仅极大提升各个治理单元本身的功能,更在治理体系层面实现结构性的优化完善。

5.积极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矛盾问题的运动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物理空间,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客观性、交互性、实时性等特征,使得基层社会治理难度显著提升。“枫桥经验”充分运用新兴技术推动风险预警、矛盾化解、公共安全等方面工作不断提档升级。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的关联分析

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典范的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亦统合于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既关联密切,又存在一定区别。

(一)紧密的内在联系

1.“人民性”是两者共同的本质属性。无论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还是检察工作,均以“人民性”为根本底色,都以“让人民满意”为目标追求,各个方面都体现着“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内在逻辑和行为模式。

2.“治理”是两者共同的功能属性。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主要形式,其本质就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调和关系、恢复秩序的治理过程。同时,检察案例所传递的“规则”信息对社会行为具有指导性、保障性等作用。[8]而这些又与以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主要功能的新时代“枫桥经验”一致。

3.“基层”是两者共同的作用场域。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典型模式,主要作用场域是基层社会。对检察机关同样如此。因为检察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办案的力量也主要集中基层。

(二)具有丰富的融合实践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不仅在传统的办案监督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也通过多个方面探索实践,积极推动检察工作与“枫桥经验”有机融合。如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下探索完善民事和解机制[9],在审查逮捕中创新运用“枫桥经验”促进矛盾化解[10]等等。从当前相关实践来看,基本上形成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职能延伸为触角的总体框架。[11]

(三)两者存在一定区别

虽然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关联密切,但相关实践始终在坚持立足职能原则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开展。[12]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三。

1.实践主体有所区别。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广泛的,而检察工作的主体是法定的,一般应由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开展。

2.治理力量来源有所区别。由于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主体的多元性,其治理力量来源也呈现多元化,既有公权力的管理、引导和保障,也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而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源于宪法法律,且具有专门性等特点。[13]

3.体系内分工有所不同。虽然基层社会治理与检察工作都统合于国家治理体系之内,并存在一定交叉,但从国家治理体系整体格局观察,两者作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有着不同的职能分工。好比一部机器中两组关联的“功能组件”,只有各安其位、有序运作,机器才能正常工作。因此,检察工作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融合应保持“和而不同”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下有序运行。

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路径思考

在密切的内在联系、丰富的融合实践与“和而不同”的关系等关联要素的支撑下,检察工作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学习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关于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促进自身现代化发展。

(一)践行党的全面领导和人民主体经验,推动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

理念是关于应然状态的理性认识和主观要求,对工作的发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方向性、战略性指导作用。[14]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没有现代化的理念,就不可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作出应有的贡献,也不可能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更高水平的需求。我们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人民主体思想,通过党建与业务融合,践行司法为民使命,推动党的先进理论转化为生动检察实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践行系统化、协同化发展经验,推动法律监督体系和机制现代化

良好的体系和机制有助于各部分协调统一发挥作用,形成合力,事半功倍。对于法律监督体系和机制现代化而言,需要分别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通过深化检察改革、配套机制改革等方式,完善检察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能体系,破解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运行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提升“四大检察”履职的协同性。如健全内部线索移送、上下级检察院协同办案等机制,促进实现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畅通外部职能运行通道,强化检察权与其他治理力量的衔接合作。如通过成立“一站式”轻罪治理中心,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基层网格部门协作,充分利用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简易速裁程序等制度机制优势,在办案的同时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三)践行多元化发展经验,推动高质效检察履职

“检察工作现代化最根本的就是要实现法律监督的高质效,做到法律监督的质量硬、效率高、效果好。”[15]从当前实践来看,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不良倾向的问题在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16],导致一些案件效果不佳,甚至引起社会负面反响。我们认为,通过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多元化发展经验,可以有效破解相关问题。

一方面,推动检察工作参与主体多元化。虽然检察工作的主体是法定的、特定的,但检察工作的参与主体是可以多元化的。当前,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参与主体等主要来自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具有一定身份职务人员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而基层普通群众较少参与,存在一定局限。但在一些案件中,那些了解当事人生活环境状况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村民居民等不仅可能提供丰富的案件相关信息情况,同时也能为矛盾的化解提供诸多有益促进。建议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擴大参与主体选任范围,以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另一方面,推动办案方式的多元化。检察办案应当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17],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而这也是破解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的关键。一是运用自治要素,也就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18]。二是运用法治要素,通过规则刚性、程序透明等优势实现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树立正确导向。三是运用德治要素,注重在办案后站在人性基点客观剖析展现案例故事中的价值内涵,传递人性关爱,从而引发反思,导人向善。

(四)践行科技融合经验推动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

在数字革命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渗透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当下,新型违法犯罪也更趋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社会治理形势呈现新变化、新特征。[19]而在传统检察工作模式中还存在着法律监督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等明显短板[20],需要尽快补齐。

检察工作与科技融合是一系列检察履职要素的系统性革命。一方面,需要切实转变理念,树立数字检察办案思维,并根据网络化、智能化时代的新情况对检察工作体系、机制和办案方式进行相应调适。另一方面,需要注重数据信息的深度智能化运用。大致包括三个层次。第一,通过数据赋能拓展信息视角,破解被动性问题。即在信息化技术的支撑下与其他信息数据库建立联系,延伸监督线索发现渠道。第二,通过智能研判破解碎片化问题。在传统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不同业务之间的数据是独立而分散的。运用数字化手段,将原本分散的数据进行聚合,并通过智能化比对构建关联关系。第三,通过智能化分析研判,破解监督浅层次问题。当碎片化信息得到有效凝聚和运用分析之后,则监督往往可以实现从一案到多案,从个案到类案,乃至实现源头治理。

*本文系2023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检察理念现代化构建与实现研究”(SJ202302)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213004]

[1] 参见张文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命题》,《法治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

[2] 参见《准确把握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内涵要求》,《检察日报》2023年1月14日。

[3] 参见徐伟亚编著:《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2年版,第7-11页。

[4] 参见张文显等:《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家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5] 参见张文显:《“三治融合”从原发创新到持续创新》,《治理研究》2020年第6期。

[6] 同前注[4]。

[7] 参见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9-35页。

[8] 参见王静:《通过司法的治理——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刍论》,《法律适用》2012年第9期。

[9] 参见赵煜亮:《“枫桥经验”引领下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研究》,《司法改革评论》2018年第2期。

[10] 参见庞丽敏、秦景党:《“枫桥经验”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创新运用》,《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年第4期。

[11] 参见程曙明、林越坚、陈文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定位及路径思考》,《人民检察》2017年第17期。

[12] 同前注[4]。

[13] 参见邓思清:《中国检察制度概览》,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14] 参见贾宇:《新时代检察理念研究》,中國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3页。

[15] 贾宇:《论数字检察》,《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16] 参见崔议文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人谈》,《人民检察》2023年第9期。

[17] 参见《最高检:检察办案必须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gb/n1/2021/0112/c42510-3199719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6月23日。

[18] 《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求是网https://mp.weixin.qq.com/s/wYJWIPF8_S5myzy4UaAPcA,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1月30日。

[19] 同前注[15],第217页。

[20] 同前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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