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

2016-11-14 09:56朱瑞娜周伯煌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社会矛盾枫桥经验新常态

朱瑞娜 周伯煌

摘要: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因其独特的复杂性,单一的矛盾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枫桥经验”作为地方解决矛盾的成功经验,在实践上具有丰富的借鉴价值。因此,探析“枫桥经验”背后蕴含的矛盾解决经验,立足于“枫桥经验”优秀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对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进行多维化重塑。

关键词:新常态;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枫桥经验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056-02

作者简介:朱瑞娜(1992-),女,浙江瑞安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研究生;通讯作者:周伯煌(1968-),男,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学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句“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让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五十余载历久弥新;一段习总书记在新时期对“枫桥经验”的总要指示,让“枫桥经验”凸显出其与时俱进、适应时代要求的优势。特别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工作任务后,如何有效解决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成为势在必行的历史使命。而“枫桥经验”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维稳器,对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风险: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复杂属性

(一)“新常态”的中国语境解读

“新常态”作为一个具有历史穿透力的经济学术语,自提出以来便受到国内外的关注。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所谓“新”,是指推陈出新,打破传统的模式,对原有的状态进行全新的变革;所谓“常态”,顾名思义,是指一段时间内的稳定、固化的态势。因而,可将“新常态”系统性地解读为在保持固有态势长期稳定的基础上,打破陈旧模式与传统思想,进行深刻变革的全新发展趋势。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政府集体多次将“经济新常态”的概念明确到经济会议中,将“经济新常态”的理念贯彻到具体的经济运行中,这无不证明了“新常态”的发展趋势已是当前经济社会的重要发展主题之一。而新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则是把握好“新常态”的五大方面,促进经济、政治、社会、环境、文化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的统筹与兼顾。

(二)“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特殊属性分析

1.经济新常态中矛盾的风险驱动性

以经济新常态为主的新常态发展模式中凸显的社会矛盾也愈发难以调和。一方面,在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与产业结构升级的节奏已刻不容缓,而经济新常态中的社会矛盾往往滋生于此过程中。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民众的风险意识逐步增强,对经济转型中的风险危机具有更敏感的洞察能力。这表现为,社会群众对未知的风险表现出的恐慌的态度,必定波及到经济领域其他群众的发展,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2.政治新常态中矛盾的化解两难性

政府新常态中的矛盾主要以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为表现形式。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与政治文明社会氛围的营造,公民对利益诉求的内容呈现多样化,利益诉求的方式也表现为多元化。公民利益表达的完善虽然在一定程序上是“人权”理念的实践成果,但是当其面临政治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时,却成为矛盾化解的阻力。因为政策制定者往往从自身制定目的出发,而公民则立足于自身利益的维护。两者矛盾在这一环境下,陷入难以调和的两难境地。

3.社会新常态中矛盾的扩张连带性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重要主体。法治社会是社会新常态预期达到的理想的社会状态,而人民群众在社会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生活中的矛盾一旦发生,人民群众作为矛盾的集中体,很容易将个体的矛盾经过社会竞争的激化、人与人之间的摩擦,演化成整体性的社会冲突。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矛盾,根源于整个社会尚未形成利益共同体,个体冲突或者少数人冲突触及众多人权益时,就扩张成全局性的矛盾。

二、新经验:“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及实践价值

(一)“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

“枫桥经验”是实践积累出的精神产品,它因时代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涵。而纵观“枫桥经验”的演进与发展过程,枫桥经验的内涵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时期:

第一,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的改造“四类分子”时期。这一时期的“枫桥经验”是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社会矛盾就地解决的理念由此诞生,同时这经验也成为了政治斗争与社会改造战线的鲜明旗帜。

第二,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时期。这一时期的“枫桥经验”内涵增加了“四前工作机制”、“党政合作”的工作格局等成功经验,为社会治安的管理树立了地方特色的典范。

第三,21世纪后至今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时期。在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日益激增的社会矛盾,“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在秉承着“以人为本”理念的基础上,创新了新时代的新经验:依靠群众法、矛盾化解五分法、分工分块、联动治理等,对社会稳定起到重要的调和作用。

从“枫桥经验”不同的时代内涵中看,其不仅是浙江经验与浙江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在浙江的生动投影。虽然内涵在不停地变更与扩充,但是其背后透露的精髓却始终如一,即定纷止争的制度的集合,其主体是政府与民众的联合,其方法是预防与调和的结合,其本质是和谐与以人为本的融合。

(二)“枫桥经验”在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中的实践价值

1.核心价值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

枫桥镇坚持“以人为本”的信念,将社会矛盾的解决落实在人民群众这一主体上。通过紧紧发动与依靠人民群众,引导群众矛盾就地解决、自我解决,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如在2010年,枫桥镇矛盾发生约2000起,化解矛盾纠纷1850起,调处率达到90%,其中就地化解纠纷高达75%。

2.重要价值之调解优先、多元调解

枫桥镇强调矛盾纠纷调解优先,多元调解的理念是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价值。首先,在实践中,枫桥镇主张矛盾纠纷先调解后裁判。将大量的矛盾纠纷用调解的方式进行过滤,使很多社会冲突能在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已经圆满结案。其次,枫桥镇重视调解队伍的建设。枫桥镇建立了不同层次的调解组织,对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最后,枫桥镇还实现了多元化的调解形式,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手段融合并用,实现各调解程序之间的动态联系,从而促进矛盾的缓解。

3.关键价值之党政联合、整合机制

“枫桥经验”用其数十载的经验指示众人:社会矛盾的化解离开党政联合,离不开多方联动。党政联合,意味着党组织与政府的领导作用仍需坚持,在此基础上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促进为人民服务党组织的改革,实现党政紧密联系,互相合作是有效缓解冲突的基础性环节。更重要的是,枫桥镇还建构一整套良好的工作机制,确立了多元解决机制的工具性地位。枫桥镇突出发挥个工作机制的作用,将矛盾预防机制、矛盾协调机制、矛盾规范机制整合规范,实现各机制有条不紊地运行。

三、新思路: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多维化重塑

(一)宏观:把握好机制外“主动”与“被动”的平衡关系

1.树立服务型社会理念,协调机制外“主动”关系

“枫桥经验”中必须借鉴的就是其“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工作信念。因此,将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将理念从曾经的防空型向服务型转变,为社会矛盾的解决营造出服务型的大背景,无疑能够激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了机制外主动关系的稳定。

2.树立法治化社会理念,制衡机制外“被动”关系

法律是治国之本。明确立法之重要性,是对社会矛盾解决的根本性前提。由于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也只有法律能够为机制外“被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枫桥经验”虽然名义上只是依靠群众的矛盾调处经验,但其本质上反映的“以人为本”亦或是“调解优先”的理念无不体现出法治的思维。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过营造全社会的法治理念,以制衡机制外的“被动关系”,从而为机制外两大关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搭建出多元解决机制得以运行的良好环境。

(二)中观:处理好机制内“传承”与机制“创新”的联动关系

1.优化调解机制,实现不同机制内“传承”

调解机制是“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调解优先”的理念是多元解决机制建构必须传承的内容。在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方式的基础上,还应当将调解机制的视角投射到网络这一平台。信息的发达,科技的发展,网络矛盾也日益不可调和。因此,建立网络化调解机制,通过网络平台收集矛盾信息源、分析矛盾信息数据,为社会矛盾的调解提供有力的数据化说明,导致在短时间内就能对冲突的缓解制定出对症有效的调解方案。

2.完善预防机制,实现机制内部的“创新”

良好的矛盾预防机制,是对传统矛盾解决机制的“创新”。在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中,矛盾预防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制定一整套矛盾预防规范。预防规范的存在,能够将矛盾预防的具体标准、具体举措等以文字形式规范到位,从而使矛盾预防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执法有据;其次,培训矛盾预防的专业人员,以此提高矛盾预防机制中工作人员的执业水平;最后,落实具体矛盾排查工作。通过对社会矛盾的定期排查,使社会中隐形的矛盾能提前被发现,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于无形之中。

(三)微观:发挥好机制下“硬性”与机制“柔性”的互动关系

在微观层面中,实现应对社会矛盾的机制下“硬性”约束与“柔性”需求的结合,实现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能够更好地促进对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一是发挥多元机制的“硬性”约束,就是要求社会矛盾的化解必须立足于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任何违背公共利益的解决机制都不能存在于机制中。二是发挥机制“柔性”的作用,即贯彻“枫桥经验”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原始理念,形成以党委、政府、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矛盾解决格局。在这个格局中,党委发挥其领导作用,组织领导群众参与多元矛盾解决的工作中;政府以服务于民为任务,对社会矛盾的具体工作负责到底;而公众则成为多元矛盾解决机制中的中坚力量,“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形成群众参与矛盾、解决矛盾的新的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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