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菲 王绽蕊 马玉玉
摘 要:高等教育协会之间的合作是很多国家创制、实施与完善大学治理准则的一种重要机制。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是美国大学治理准则的重要创制主体,也是与其他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合作的典范。发布联合声明、互相推荐和背书、联合组织会议、合作调查和建立联盟是AAUP与其他协会组织合作的主要形式。合作平衡了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关切,推动了大学治理准则的创制、推广、采纳和完善,但在合作过程中也需要克服组织使命差异、同类组织竞争等挑战。当前,我国亟须出台一套专门的大学治理准则,以丰富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工具包”,在政府指导下,加强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或许是创制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的一种有效方式。
关键词:大学治理准则;创制主体;合作;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
大学治理准则是大学治理的原则和标准,也是大学治理组织与运作的专业建议、大学治理主体的行为指南[1]。在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承担起了大学治理准则创制主体这一重要角色,它们以声明、宣言、标准等名义发布的、用来规制高等院校治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构成了美国大学治理准则的主要内容。大学治理准则的创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合作是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成功创制和实施大学治理准则的重要经验。在这方面,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下文简称AAUP)是一个典范。
AAUP成立于1915年,是美国成立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大学教师组织之一。AAUP发布的多项治理准则,如1940年发布的《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制基本原则的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下文简称《1940年声明》)、1966年发布的《关于学院和大学治理的声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下文简称《1966年声明》)等,都是与其他组织合作创制的。它还经常与其他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合作,共同推进大学治理准则的实施与完善。故此,本文以AAUP为例,探讨美国大学治理准则创制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以期为我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加强机构间的协作提供借鉴。
合作方式
AAUP与其他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主要通过发布联合声明、互相推荐和背书、联合组织会议、合作调查、建立联盟等方式来实现。
1.发布联合声明
在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常常采取联合发布声明的方式,表达一致立场和提出共同建议。
以《1966年声明》为例,该声明是AAUP与美国教育理事会(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简称 ACE)和美国大学和学院董事会协会(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s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即AGB)联合创制的,长期以来被视为美国大学治理的权威性标准。事实上,从1957年起,美国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就开始讨论针对学院和大学治理发表共识性原则声明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谈判,ACE、AAUP和AGB最终于1966年共同发布了该声明,并积极向成员推荐[2]。
此外,除了前文提到的《1940年声明》,还有许多大学治理准则都是AAUP与其他高等教育协会组织联合发布的,如1987年,AAUP与AAC联合签署了《关于学术退休和保险计划的原则声明》;2020年,AAUP与美国教师联合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即AFT)联合制定了《指导高等教育应对COVID-19的原则》(AFT and AAUP Principles for Higher Education Response to COVID-19)[3]。
2.互相推荐和背书
不同的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会针对大学治理的不同领域制定准则,对于得到认可的大学治理准则,不同协会之间会向自己的会员推荐,督促会员组织改善治理实践。例如:2017年,AGB发布了一份关于指导董事会及其合作伙伴实现和支持健康而高效的共同治理的声明。AAUP的学院和大学治理委员会赞赏了AGB对共同治理的重视[4],积极向会员推荐这份声明,建议会员努力促使所在院校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关注该声明,鼓励他们采纳共同治理原则。再如:《1940年声明》自发布以来,许多协会组织纷纷为其签署背书。截至2018年,认可该声明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科协会已经超过250个,其中包括若干宗教院校和神学学科类协会[5]。这种广泛的背书和推荐有力地推动了《1940年声明》的采纳和实施,使其成为衡量一所高校是否遵守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适当标准[6]。
3.联合组织会议
为促进治理准则的制定、实施和推广,AAUP经常与其他协会不定期组织联合会议。例如:《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职位的会议声明》(Conference Statement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下文简称《1925年声明》)就是在1925年举办的一次会议上通过的,这次会议有包括AAUP在内的9个高等教育协会的代表参加。
通过建立联合会议制度实现定期沟通是AAUP与其他组织合作的又一种重要方式。例如:1934年,AAUP和美国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Colleges,即AAC)建立了联合会议制度,并取得了一系列的合作成果,如在1938年的聯合大会上,双方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包括教师6年试用期合格后必须获得终身教职、解雇教师必须提前一年通知当事人等;在1940年的联合大会上,将教师的试用期延长至7年,并共同签署了《1940年声明》[7]。
4.合作调查
合作调查是AAUP与其他协会间合作的一种典型方式。AAUP关于共同治理的很多次调查都是与其他协会组织合作完成的。例如:2001年, AAUP与美国学术院长委员会(American Council of Academic Deans,即ACAD)以及高等教育学者加布里埃尔·卡普兰(Gabriel Kaplan)合作,对美国高等院校教师参与治理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教师对所在院校教师参与治理状况持有相当积极的看法[8]。
5.建立联盟
建立联盟是最有用的游说技巧之一,尤其是在面对强大且有组织的反对势力时[9]。在美国,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高等教育协会组织经常会建立联盟。例如:为应对美国高等教育对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制度的挑战, AAUP加入了学术劳动力联盟(Coalition on the Academic Workforce,即CAW)。CAW成立于1997年,目前已有30个成员机构参与其中[10],其使命是收集和传播关于兼职和临时教师使用及其对学生、家长、教师和高校影响的信息;确定并促进解决因不当使用兼职、临时人员和其他非终身教职人员而产生的问题的策略等[11]。这些关切重点与AAUP的使命多有重合,与该联盟的合作显然有利于AAUP更好地实施其治理准则。
合作效果
1.创制的治理准则可以平衡更多利益相关主体的关切
不同的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代表了大学权力结构中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它们在大学治理中有不同的角色和关切。如果一个协会组织制定的治理准则过于强调自身会员的立场和利益,势必遭到其他协会组织的反对。合作有助于消弭分歧,凝聚共识,使各协会代表的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AAUP通过与其他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合作有效克服了自身立场的片面性和狭隘性,对于创制出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关切的大学治理准则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了治理准则的推广和采纳
每个高等教育协会组织都有一定的会员规模,在会员所在高校有一定的影响力。通过合作,AAUP与这些协会组织之间实现了良性互动,也进一步扩大了AAUP治理准则在这些协会组织及其会员所在高校的影响力。尤其是这些协会组织对AAUP的推荐和背书,有效地促进了AAUP治理准则在美国高校的推广和采纳。
3.推动了治理準则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一个世纪以来,《1940年声明》《1966年声明》等重要治理准则一直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已经臻于尽善尽美。事实上,在美国,无论是学术自由和共同治理原则,还是终身教职制度,近年来不断受到各种挑战。以倡导和推广学术自由、终身教职和共同治理为主旨的上述治理准则只有不断“打补丁”,才能应对这些日益严峻的挑战。AAUP和其他高等教育协会组织的合作调查使得这些问题和挑战更加清晰,而它们针对这些问题发表的一系列共同声明也使得上述治理准则得以进一步完善。
合作中的挑战
1.组织使命的差异
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各个协会组织承担着不同的使命,涵盖了教师、董事会成员、学生以及管理层等多个利益相关方。代表不同利益团体的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在大学治理权力的分配上有着不同的立场。例如:AAUP的使命主要是促进学术自由和共同治理,推动教师、学术专业人员、研究生、博士后研究员以及所有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人员的经济安全等[12],而AGB的使命主要是致力于赋能学院、大学和基金会的董事会及其成员,使其具备知识和信心进行治理[13]。因此,在制定大学治理准则时,AAUP代表教师利益,而AGB在关注教师参与权的同时,更关注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组织使命的差异使得两者的合作关系显得不够稳定。例如:1996年,AGB称需要对“共同治理的传统”进行重塑,呼吁建立一种更加公司化的管理模式[14]。1998年,AGB发布了《院校治理声明》(Statement on Institutional Governance),这一声明被广泛解读为反对教师积极参与解决各种问题[15]。AGB对共同治理态度的转变是两个使命不同的协会组织之间存在分歧的体现,这种转变增加了合作中的协调难度。
2.同类组织之间的竞争
同类协会组织之间对会员的竞争对于其合作是一个挑战。例如:AAUP和AFT都是代表教师利益的协会组织,在保护教师权益和推动教师参与治理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AFT也是一个“百年老店”,成立时间仅比AAUP晚了一年。在最初发展阶段,AAUP与AFT的主要区别在于针对集体谈判的立场不同,前者反对集体谈判,而后者是推动美国高校教师工会化的生力军且影响力迅速扩大。
面对来自AFT的竞争压力,AAUP放弃了自身反对集体谈判的立场。20世纪70年代,为了稳定会员和收入,AAUP与AFT开展了大规模合作[16]。20世纪80年代,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加深。2020年,AAUP决定加入AFT,成为AFT的附属机构,以便更广泛地进行合作。
结语
通过与其他高等教育协会组织的合作,AAUP作为美国大学治理准则的重要创制主体,更好地发挥了自己的影响力。其实,除了美国,很多国家的大学治理准则都是由高等教育协会组织通过积极沟通和协作才得以创制、实施、优化与完善的,表明多个高等教育协会组织通力合作是大学治理准则创制、实施和完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
为了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亟须出台一套专门的、能够凸显中国式现代化特色、回应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的大学治理准则,以丰富高等教育治理改革的“工具包”,由谁来担任创制主体就是一个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在政府的指导下,加强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不失为一种值得探索和尝试的中国特色大学治理准则创制方式。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市属高校在校生与北京城市社区互动模式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3JYB010)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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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王绽蕊,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高等教育研究院、首都工程教育发展研究基地,地方高水平大学发展战略研究中心;陈菲、马玉玉,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高等教育研究院)
[责任编辑: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