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涛
【摘要】目前学术界对明代致仕制度研究停留在一般性的介绍上,鲜有从政治学、管理学、历史学的角度对制度动态演变进行深入研究。当前史学界提出“活”的制度史研究,本文拟从致仕制度文化和制度运行的特例、变更、完善以及制度的工具性等角度,探究各种因素影响下的制度动态运行,摆脱传统的述而不作的局面。
【关键词】明代;致仕;运行;演变;“活”的制度史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4)01-0007-03
【DOI】10.20133/j.cnki.CN42-1932/G1.2024.01.002
制度史如何研究,走向“活”的制度史如何研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制度是动态运行的、有生命的。制度的设计、实施、初衷与折中、完善,无不展现着制度的生命力。
一、明代的制度文化
皇帝和士大夫群体对于制度的设计亦会面临历史传统、社会现实等因素的影响。古代中国从氏族部落进入到国家形态,权力结构逐渐形成家长制的政治规范,与之相应的各项朝廷制度,也为家天下服务。权力私有制导致古代政治伦理化、国家机器人格化和皇帝“责权分离”的现象,以上是王朝国家里政治制度的一些基本特点。明代皇权逐渐强化,对官员的控制力加强,规训与惩罚相伴而行。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明继元而来,虽改朝换代,但在社会关系、习俗等方面都受到元遗风的影响,大臣地位进一步降低,皇帝将大臣视为奴仆,动辄“廷杖”。
此外明朝科举遴选官员造成了明朝官员年龄普遍偏大,出现因年龄、身体原因影响政务的情况严重。行政管理的科层制导致官员对政务冷漠、行政效率低下,庸官懒政较多。通过致仕制度可以澄清吏治、为科层制下的官吏队伍增加新鲜血液,同时君主也能利用致仕制度的“温和”处理对自身利益有威胁的官员。因此如何设计制度维护王朝稳定,如何做到制度的宏观把握与细节的微观调控相结合,这是一个挑战。
致,送诣也。仕,宦也。致仕本指官员向君王送还官职,无论是以礼致仕、勒令致仕、冠带闲住都在致仕的范围之内。明代致仕制度在国初已确立,致仕制度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致仕的条件有年龄与身体状况、不同品级官员的待遇等差、绩效考核与致仕待遇挂钩。
二、纸面致仕制度运行时的特例、变更、完善
纸面制度在实际运行时会对特定情况做出特别规定与灵活变更,为政务的顺利开展及更好的行政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明代官员的从政年龄与身体状况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政事决策、处理,因而致仕制度需依据现实条件对官员致仕年龄做出必要的规定。同时对一些特殊岗位、制度又做出特定安排。
洪武元年(1368)规定内外大小官员70岁致仕,但是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遵守年龄限制。因钦天监职业特殊,所以不致仕,这是制度特例,反映出古代天文人员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将特殊与一般情况结合,是制度设计者在实践中的高度总结。“钦天监官例不致仕,老死而后已。”但后面制度亦有变更,这类官员到了致仕年龄,可以听随意愿去留。可见致仕制度运行中存在着适用范围,并且制度随着现实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变化中实施与运行。
外官七品以上致仕待遇特例:“曾经到部考称,及任内曾有旌异,例该升擢……如左布政使,无官可升者,另行奏请定夺。”明朝以左为尊,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职位最高。所以左布政使升官致仕的特殊情况,需报请皇帝定夺。对制度制定者而言,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特殊情况,是致仕制度存在可实施性的前提条件。官员以礼致仕待遇特例。国初规定“凡以礼致仕者,与见任同。朝廷待以优礼,又有升秩给俸,赐敕之典”,君王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通过利诱与惩罚来管理、规训官吏,以期官员能取得更好的政绩。洪武十年宋濓致仕,因身体原因68岁致仕,其年齡并未达到70岁,没有达到以礼致仕的标准,但宋濂因开国功臣的身份,仍得到太祖的厚待。这反映出皇帝拥有对制度的最高解释权,面对不同大臣时会做出符合“人情”,超越制度规定之外的行为。致仕待遇是相对稳定且常态的标准,但是制度在实际运行时超出了可预期,对特例的灵活处理,维护了现实利益也维护了制度尊严。
国初官员七十岁致仕,但洪武十三年(1380)规定官员六十致仕。但洪武十七年(1384)致仕年龄制度又改变,改为70岁,短短几年制度一变再变,制度的变化必然反映出现实的矛盾与问题。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发:“诛惟庸……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此案牵连大批官员并持续数年,造成部分岗位空虚,所以在十七年适当延长文职官员的年龄也是合理的。致仕制度是以人为核心开展实施的,归根到底要解决“人”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制度变更亦是制度的正常进化过程。
在洪武一朝,年龄不是致仕的充分条件。洪武十七年规定官员70岁致仕,但是到二十六年又加了身体条件进行限制,官员经过皇帝“面审”才能离职。制度的变化反映出洪武一朝官员的压抑、太祖的强势以及洪武大案后官员与皇帝的内心对抗。此后致仕制度寖渐完善,明朝官员年龄六十岁或七十岁可以循令以礼致仕。致仕制度对年龄规定的多次变更,是制度面临复杂现实环境的被动或主动地适应,反映出制度不是一层不变的,需要根据现实做出理性的调整。
国初官员“凡以礼致仕者,与见任同。朝廷待以优礼,又有升秩给俸,赐敕之典。其后大臣致仕,或给驿还乡,或命有司岁拨人夫,月给食米有差。其尤宠异者或赐敕,或加赐白金文绮,或又官其子孙”。统治者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通过激励机制来管理官吏,用给予诰敕等方式试图运用金钱、情感手段来驱动官员的政事积极性。此后待遇制度更加完善,洪武十二年(1379),“给致仕官诰敕秩,三品以上仍旧,四品以下各加一级,给诰敕”。成化朝规定:“在京文职,以礼致仕者,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众所共知者,有司岁给米四石。”强调以礼致仕是官员年龄达到标准才能享有的,是对顺利度过官场生涯官员的一种旌表与奖励。致仕的奖赏制度在国初还不是很固定,随着君王的更迭,制度逐渐被正式化、完善。
三、致仕条件的逐渐改变
因朝廷政务处理与官僚制度的绞合,原来的制度在遇到某些新情况时不能应对,这时需要作出灵活的应对策略,久之,非正式的习惯处理方式逐渐成为成文制度被颁布运行。君主需要高效处理政务的官员,若仅限制年龄不对官员身体状况加以考量,则不完善的制度在实际的情况中,便会出现种种情况。太祖时期属于制度草创,只是让身体不佳的官员面奏,之前待遇问题未能得到合理的制度处理。永乐十九年(1421)定,“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事者,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朱棣通过“靖难之役”登上大位,身边有很多武将功臣。此次规定了武官的致仕条件,70岁以上身体不佳的允许致仕。宣德十年(1435)允许年龄未到70岁而身体不佳的官员冠带致仕,突出了身体状况。
英宗时,左侍郎陈琏年七十请致仕。“以琏精力未衰,仍复其职。”虽年龄符合,但以其身体状况尚可不许致仕,永乐朝的规定仍被严格执行。天顺四年(1460)吏部察:“严贞等六百七十九员俱年老有疾……上命老疾者,致仕。”此次官员老疾者允许致仕,突出了身体状况条件。成化四年(1468),“提督两广军务左副都御韩雍引疾,乞致仕,章下,吏部言:雍疾未剧,且……雍才识优长,谙晓军务,正用兵剿贼之际,宜留理事,诏从之”。官员虽然有病,但不是十分严重,且因战事,故不能致仕。致仕制度在此事上得到了曲折与灵活的处理。成化二十三年(1486),“在任官一千七百八员老疾……上命老疾者,致仕”。宪宗朝的致仕制度面临实际状况时显得力不从心,官员致仕条件强调身体状况为孝宗朝的制度改革作出铺垫。弘治四年(1491),“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龄,俱令致仕”。这是制度制定者在实际政务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升华,是务实的行为。但随后又对该制度进行补充:“凡两京大臣乞休,照例题覆致仕,如年力未衰者,拟令回籍调理,病痊起用,或令在任调理。”明代两京官员是明帝国的两套中枢班子,是股肱之臣,拥有丰富的行政处理经验,所以君主不会轻易地允许他们致仕。弘治朝规定官员致仕不分年龄,改为身体条件的审查。嘉靖时孙交“年已七十,连章乞罢。帝辄慰留,遣医视疗。请益力,乃许之”,一方面表明皇帝对孙交的器重,另一方面反映出制度在君主面前威严不高,君主可以灵活地运用制度。
四、现实促使制度革新:考核与致仕品级挂钩
制度的革新突变,必然有其深沉的原因。帝制时期,官僚群体出现怠政懒政的情况普遍。国初对官员考核与致仕挂钩还未确立,其后各朝逐渐形成大量政治懒人、庸人,行政效率低下,所以必须建立适宜的考核制度对官员进行监督。将致仕制度与政绩考核挂钩,有助于促进官员的政务处理积极性。齐惠对考核致仕进行了论述,但是对考核致仕的具体奖惩细则没有做探赜。明代考核大体分为“考满”和“考察”,“考察”又分为“京察”和外官朝觐考察。考核致仕大致有三种情形:考核优异者,升迁致仕;考核不称职者,以原职致仕;考核低劣者,不准致仕、只许冠带闲住。
(一)考核优异,升迁致仕
因古代君主的权力私有制,导致制度会受到君主迭代的影响,出现制度缺乏连续性的现象。九年考满官员“告致仕者,九年考称无过,升二级致仕”,规定官员乞求致仕,如在九年考满中获第一等,称职无过当升二级致仕。成化四年(1468)规定官员九年考满循例改升擢,因年纪身体不能继续任事,按照相应擢升品级,给予散官致仕。三六年考满官员告致仕的。弘治十一年(1498)定两京五品以下官员,自愿致仕者,相应衙门考察该官员三、六年的考满成绩,循令升迁相应级别致仕。七品以上外官致仕,弘治十五年(1502)准,“官有三年,或六年,曾经到部考称,及任内曾有旌异,例该升擢,自愿致仕者,本部拟升职衔”。如果任内工作表现优异,按考核例该升用,但是自愿致仕,加相应级别让其致仕。考察优异,但有其他情况愿请致仕者。成化十一年(1475)诏:“授以应该升除职名。”规定应升迁之人,主动请求致仕,给予级别官职致仕。
因嘉靖由藩王入继大统,所以嘉靖为巩固其權力、树立威信,郭清时弊,进行一系列的政策制度革新。嘉靖十年(1531),“内外官愿告致士者,京官部院考称职,外官抚按有旌异,及无所规避者,方许升职”。京官经部院考核,称职;外官任内政绩旌异者,才许擢升品级致仕。其后嘉靖四十四年(1565)议准各衙门告致仕官员,如果在任内被考核确定为奉公勤著,也会循例拔升品阶致仕。
(二)考核不称职,以原职致仕
成化朝规定“凡考满官员,告致仕者,九年考称……不称、有过,以原职致仕”,规定所有考满官员乞求致仕的,如果在任期间工作出现舛误,只能以原职致仕。
弘治十一年(1498)对两京五品以下官员致仕做出规定:“乞致仕者,本部查其曾经三六年考满……不称者,仍照原职致仕。”官员自愿致仕者,由相应衙门察其三、六年的成绩,如政绩拙劣,为第三等、不称职,仍照原品级致仕。对于外官,嘉请十年(1531)题准“如考语含糊,仅保无过,虽历三年六年考满,止以原官致仕”,如外官在考核考语含糊不清、平常,虽几年考满,但想主动致仕,只能以原职致仕。嘉靖十三年(1534)规定:“凡两京考察,被劾、听降、听调官,奏要以原职致仕者,听。”考察中被弹劾、降级、平级调动的官员,奏请以原职致仕,也恩准。武宗朝广西左布政使周进隆被弹劾,“以巡按御史朱昂劾其贪耄,乞休,且欲量加职衔。吏部言:进隆不为公论所与,难以加职,乃令致仕”。周进隆因为贪墨,最终以原职致仕。嘉靖四十四年(1565)规定:“各衙门乞休官员……如寻常守官,谨愿无过者,照原职例。”外官主动请求致仕,考核其过往政绩,谨慎无过官员,按规定以原任官职致仕。
(三)考核低劣、止令冠带闲住,不准致仕
在考核中,如等级低下,会被免去官职回家反省,没有致仕的资格。当然这种制度也是逐渐演变成熟的。成化二年(1466),官员在任上,非为有乖守律,最终被宪宗皇帝,免去官职。弘治元年(1488)考察在京五品以下堂上官“太仆寺寺丞管昌不谨,上命冠带闲住”,管昌因不谨被免去官职。前朝的实例,对嘉靖朝的制度成型起了影响,也说明一项制度的形成,不是突然之间的而是在很长时间、事件的影响下,才慢慢定型。嘉靖四十四年(1565)规定各衙门官员如果知道自己晚节不终,想要通过主动请求致仕来降低惩罚,也是办不到的。
五、致仕制度的工具性
致仕制度的存在也為党争、排除异己提供了合法合理的制度手段,此外官员亦可凭借致仕制度、主动乞休来规避政坛风险。首辅杨廷和与嘉靖皇帝因“大礼议”事件导致不和,所以杨廷和想借助致仕制度请求乞休,从而对根基未稳的嘉靖施加压力。“先累疏乞休,其后请益力,又以持考献帝议不合,疏语露不平。三年正月,帝听之去,责以因辞归咎,非大臣道,然犹赐玺书,给舆廪、邮护如例。”杨廷和选择致仕作为政争为武器,虽最终失败,但是给了嘉靖不小压力。而嘉靖也考虑其“迎立”之功,仍暂时对其进行象征性的赏赐。
同样是因为“大礼议”事件,嘉靖将亲生父母合葬墓尊为“显陵”,吕柟劝谏嘉靖不要去祭祀显陵,其时天变,这对传统社会的人来说是大的灾异,吕柟害怕获罪,所以畏罪致仕,以保自身。官员寻找有利于己制度的条规,合理地将致仕制度当做自身在官场的“护甲”。
前文谈到嘉靖十三年(1534),两京的官员如果被弹劾,自愿乞休的,可以原职致仕。嘉靖朝石珤临和费宏,他们同时被王邦奇诬陷为奸党,两人都向嘉靖帝乞归,但是待遇却截然不同。“帝许宏弛驿,而责珤归怨朝廷,失大臣谊,一切恩典皆不予。”两人被诬陷,也想利用致仕制度来明哲保身,但是未能成功。致仕制度被间接用作政争的武器,攻击政敌;皇帝也能利用致仕制度对臣子进行惩罚,以儆效尤。嘉靖时梁储被弹劾,“给事中张九叙等,劾储结纳权奸,持禄固宠。储三疏求去,命赐敕驰传,遣行人护行,岁给廪隶如制”。南京尚书潘晟被论,“吏科左给事中宋之韩论晟衰朽,不堪典礼,晟具自辩因乞罢黜”。梁储、潘晟都利用致仕制度保存自身,可以看到致仕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受者巧妙运用制度,进行风险规避。被弹劾后主动乞求致仕,已然成为官员之间的潜规则,主动承认错误,决定去留权在于皇帝陛下。
六、结语
明代致仕制度是一种有空间限制的标准,在面对复杂的现实环境时,总会做出折中。致仕制度动态运行中,制度文化和制度的特例、更新、进化完善,考核与致仕的结合,及致仕的工具性等都体现了制度的鲜活的生命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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