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适用

2024-04-10 07:20
长春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私力合法权益救济

唐 勇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警察法学研究中心,河北 廊坊 065000)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自助行为”,首次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民事自助行为,且专门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弥补了我国法律长期以来的空缺,使我国司法实践在裁决民事自助行为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文的原则性相对较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自身的裁量度过高。民事自助行为的范畴和情况多变,甚至还会出现权利人乱用民事自助行为,导致不同的法官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因此,完善私力救济至关重要。私力救济中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和法律化,并将进一步促进私力救济体系的完善。相对于公力救济,民事自助行为的存在和司法适用将进一步缩减各项开支,降低各项成本,且有效提升司法运行的效率,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理论基础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内涵

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自助行为”,即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受到外来侵害或者即将面临侵害时,如果情况紧急且来不及等待国家机关保护,权利人可通过自己的力量及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回复到原来的状态[1]。通常来讲,民事自助行为主要有两个阶段,一是实施阶段,二是事后公力保障阶段,体现了民事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结合。民事自助行为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之一,使我国民法的责任事由形成了更加完善的体系,从而让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更多的行为及权利自由。学术界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研究,主要有进攻说、权利保全说和公力救济例外说三种观点。其中进攻说的代表学者是德国的拉伦茨和梅迪库斯。该学说认为,当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且国家权力机关救济后仍受到影响的,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权利人可以采取进攻行为,即采取暴力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受国家法律支持和认可的。可见,进攻说更注重权利人的自我主动性和自治性。但应合理引导人们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解读,避免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冲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权利保全说的主要代表学者为日本的保不二雄。这一学说强调权利的保全和恢复,即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且来不及公力救助时,可以采取自保的行为[2]。公力救济例外说的主要代表学者为冯·巴菲特。该学说认为,国家法律至高无上,原则上禁止人们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侵害他人权益。但是,不能全面禁止民事自助行为,且应该设定一定的实施条件和范围,允许权利人在特殊条件下使用民事自助行为,进而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3]。

权利人的自主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范畴,需要看其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自主行为的要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是行为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及时向公力救济请求帮助;三是若不立即采取自助行为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和影响;四是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或者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五是对第四条要件行为的实施必须要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且不超出这一范围的前提下;六是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请求国家机关进行处置。总的来讲,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构成其要件,最终还需要由公权力机关介入和认定。权利和行为的认定、最终的处置等都需要由公共机关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自助行为是个人权利和公权、保障合理权益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和统一。民事自助行为赋予自然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减轻国家机关执法压力的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社会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1.弥补公力救济,完善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有国家相关机构支撑,但救济过程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有一定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诉前保全的规定,但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滞后导致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可能遥遥无期,自然人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公力救济来实现对自己权益的全力且及时的保护[4]。当公力救济不足或缺位时,权利人会转而采用私力救济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私力救济寻求突破口。可见,民事自助行为可以更直接、便捷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自助行为是公权力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补充。此外,完善私力救济体系,关注权利人合理的期待和选择,也成为民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在符合一定要件的基础上,权利人通过民事自助行为解决问题和争端,不需要向法院递交材料、经历繁琐的程序,在减少诉讼成本的同时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推动私力救济的完善。但是,《民法典》中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有着较强的原则性,这会导致不同的法官作出不同的裁决结果,所以民事自助行为的相关规定需要不断完善。

2.震慑和教育侵权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极为复杂的民事纠纷,由于法律缺乏详尽的条文,会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很多侵权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逃避和拖延司法执行,而权利人合法利用权利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是民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权利人实施民事自助行为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本能,是自然形成的。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自己所拥有的一种义务。当侵权人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侵害时,势必会遭到受害者的回击,这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还需要权利人自身的主张[5]。民事自助行为的存在及其司法适用,可使受害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使侵权人违法行为的成本增加,从而震慑和教育侵权人,让其不敢轻易违法。

二、民事自助行为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判断标准不统一

1.对民事自助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不统一

目前,法律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或理论界,对其判决结果仍持有不同观点。在案件判定时,由于《民法典》中对民事自助行为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较为模糊和笼统,导致不同的法官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可见,对民事自助行为构成要件的认知差异是导致其判断结果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如财物扣留的边界问题,如果扣留财物的方式不当(如采取抢夺的方式),其行为很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判断所扣留财物的评估价值是否适当也有困难。该条款中的“国家机关”也容易产生误解,而且对于民事自助行为方式以及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边界的界定等事项,均需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司法解释。此外,由于不同的法官对民事自助行为认定的标准不统一,很可能导致法院在判定某些民事自助行为案件时出现前后矛盾或缺乏科学性、严谨性,还可能出现将民事自助行为和非公力救济行为等同的情况。因此,在诸多的民事自助行为判定上,针对行为限度、情势要件等方面存在的分歧可能导致民事自助行为的判定出现不同的结果。

2.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模糊,判决理由不充分

法院在判定民事自助行为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行为人被认定侵权或违约的案件,而是直接依据法律文件进行处理,且法院也未必及时从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其作出回应。所以说,仅依据法律条文直接判定,而未说明是否符合民事自助行为要件,加之对民事自助行为概念较为模糊,导致判决理由不充分。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很可能不断上诉,这将对社会法治秩序及社会稳定都造成不利影响。

(二)缺乏对错误民事自助行为的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权利人通过民事自助行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对第三方权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侵权方权利人造成极大权益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6]。很明显,这里对权利人的失当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仍然较为模糊和宽泛,在对权利人后续的民事自助行为的裁决中也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不当民事自助行为认定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均应具体化,否则会出现忽视行为后果而出现过激或者冲动的行为,不仅容易导致侵权人或者第三方的权益受到损害,还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卖方因买方未支付货款而采取了民事自助行为,扣押了买方存储在卖方处的货物,而事后发现买方并不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因卖方的民事自助行为让买方的货物错过了最佳的售卖时间,导致买方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在此案件中,卖方因为侵犯买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及违反仓储合同而产生侵权责任,但在错误自助行为的条文中,只有买方提供“主张侵权责任”的条款,这种模糊表述将使买方的权利受到一定影响。此外,《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人不当的民事自助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受侵害民事主体主张权利的救济方式之一[7],这种单一的救济方式往往会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同时,如果权利人的民事自助行为不当或者为了紧急避险而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将导致法官在判定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而针对此类案件,如果让权利人承担过多的侵权责任,则会导致权利人在面对紧急情况时不敢轻易使用民事自助行为,从而产生对公力救济的唯一信仰和过度依赖,这不仅对权利人自身的权益造成侵害,也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通过对不当民事自助行为进行合理的判定,对构成不当民事自助行为的要件进行详细规定,可以引导人们积极合理地利用民事自助行为,这对缓解公力救济的压力至关重要。

(三)民事自助行为和民事执行缺乏衔接

我国《民法典》中对民事自助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人们被赋予了实施民事自助的权利,而若权利的实施缺乏相应制度的保障,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而且,权利主体在采取民事自助行为的过程中,也很可能因不当的民事自助行为对社会秩序及稳定造成影响,这主要是由于民事自助行为在民事执行上的缺失所致。从实际情况看来,在一些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公权力,直接将私力救济排除在外,导致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只能放弃民事自助行为寄希望于公权力来执行。可见,民事自助行为和民事执行的衔接性缺失,即使《民法典》中引入了民事自助行为,但其实际价值和功能却无法有效发挥,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法律必须通过强制性措施让侵权人承担责任,对受害的权利主体进行赔偿,而民事执行就是这种强制措施的主要方式。在民事执行中,权利人的民事自助行为占比相对较小,在传统的民事程序法理论体系中,民事执行被单纯地认定为一种“公权力的执行”,导致私力救济的重要性缺失,使公权力在权利救济中的占比过大甚至处于垄断地位。

三、民事自助行为司法适用的路径探析

(一)统一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判定标准

民事自助行为实施的目的在于恢复或者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但这种行为的实施往往与侵权人的不道德行为存在矛盾。在对民事自助行为进行司法判定的过程中,需要将该事件认定为免责事由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把民事自助行为司法判定进行统一及标准化,将会更好地帮助权利主体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发挥民事自助行为的功能和价值。所以说,统一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判定标准至关重要。不同国家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其中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以限制为主,且相关的规定和细则都较为详细,而英美法系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细则和规定则更加自由和宽泛,给予了权利主体更多自由权利[8]。不管是何种方式,都是对权利主体实施民事自助行为的支持,目的都是有效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事自助行为在司法适用路径探索中,需要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以其他国家优秀的做法为借鉴,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自助的相关规定和细则,统一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判定标准。

一方面,统一和明确民事自助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行使方式,要对《民法典》中自助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内容进行明确。通常情况下,民事自助行为中的权利主体为民事执行中所认定的“本人”,而对一些个案或特殊案例进行判定时,需要对“本人”的意义进行拓宽。如对与实际侵权人有联系的他人,或者参与第三方间接地造成权利主体权益的侵害,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要拓宽“本人”的意义,允许权利人对他人也采取民事自助行为,从而达到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另一方面,要明确和统一民事自助行为主体的情势要件。《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中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需要对其中的细则进行完善和修改。不仅可以借鉴和吸纳大陆法系的严谨和全面,还可以借鉴英法美法系的自由度。要按照具体的民事自助行为分类,依据具体国情和实际要素对构成要件进一步分类,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判定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自助行为的内容,推进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适用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二)明确不当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充分分析和认定民事自助行为的后果和责任,才能引导权利人合理地实施民事自助行为,以避免不当的民事自助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从而保障社会秩序。一方面,明确不当或错误的民事自助行为的事后责任。不当的民事自助行为类型很多,产生原因和导致的后果都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让权利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而是要明确不同类型失当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避免权利主体出现过度依赖公力救济的行为,从而导致民事自助行为功能和价值的缺失。

另一方面,拓宽不当民事自助行为的救济渠道。从上面表述的问题可以看出,不当民事自助行为的救济途径较为单一,限制了权利人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合理使用。所以,应该扩大救济的途径,让权利人在出现不当民事自助行为后可以有更多的救济渠道来弥补被侵害人的权益,使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多种渠道的救济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可以有效地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要对民事自助行为实施限度考量,应从不同的视角、层次出发对民事自助行为的后果进行评估。给予不当民事自助行为一定的限度,如权利人通过实施民事自助行为应与其所受侵害的法益程度相适应,不能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损害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判定的过程中,不能严格要求权利人民事自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其所遭受的权益损失;同时,在对不当民事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定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同分编的规定,对权利人的人格权、债权等具体的法律关系作出有效的限制和说明。

(三)提升民事自助行为在民事执行中的地位

正如上述所提到的,民事执行和民事自助行为衔接性不足,导致民事自助行为自身的可操作性及优越性等都没有充分体现出来。提升民事自助行为在民事执行中的地位和占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允许拓宽民事自助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执行手段直接参与到公力救济中,或许可以解决民事执行和民事自助行为衔接性不足的问题。

首先,要完善民事执行中的民事自助行为。民事自助行为和私力救济在法律程序上相辅相成,权利主体获得民事自助行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民事执行行为的及时性,以保障其权利不被侵害。将制度运用到实际的民事执行中,有利于民事自助行为和民事执行的有效衔接。在民事执行中引入民事自助,进一步让民事执行跟上发展步伐,从而更好地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将民事自助行为引入民事执行中,适当地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现行法律中,民事自助行为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不统一,势必会对《民法典》的权威性和执行性造成一定影响。确定公权力在民事执行和诉讼法中地位的同时,也需要引入民事自助行为,保障社会稳定运行。

最后,要预防权利主体滥用权利。一个被赋予过多权利的主体总是面临着权利的各种诱惑。因此,在民事执行中引入民事自助行为,可有效防止私人执行权的不可控,将权利主体滥用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在民事执行层面早作预防和控制。

总之,私力救济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和价值。私力救济的存在和适用不仅会极大地提升司法运行的效率,同时也有效地减少各类开支,促进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进而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民事自助行为虽然在我国《民法典》中已被引入,但因其界定不统一,认知较为模糊,导致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从司法实践中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统一民事自助行为的司法判定标准,并明确不当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大大提升民事自助行为在民事执行中的地位,发挥民事自助行为的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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