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全
儿童在舒适的公共空间环境中活动,能够产出更为强烈的安全感、亲切感。近年来,很多地方致力于建设儿童友好型社区、儿童友好型城市,以全方位保障儿童权益。但在现实中,不难发现空间中依然有对于儿童不够“友好”的存在:比如异性家长带娃出行遭遇的如厕难,亲子活动场随处可见的易致人受伤的尖锐物品……儿童在公共空间的合理权益到底该如何保障?
事实上,对儿童权益的忽视,不只发生在社会场域,儿童生活的另外两个主要场域——家庭和学校,同样存在对儿童不够友好的状况。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社会的希望。反映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除了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志。若无法真正理解儿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空间即便设计得再舒适,也难以达到真正的“儿童友好”。
从谈“儿童友好”到将其付诸行动,切实保障儿童在公共空间的合法权益,究竟还有多少障碍要跨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孔子对大同社會的理解,也是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价值观。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现代化进程加快,对儿童的“不友好”情绪在网络媒介的推波助澜之下蔓延,引发了对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撕裂与群体对立。为了让中华传统美德得以弘扬,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美好家园的建设,有必要对其进行理性审思,并重识儿童的自然天性,为家校社共同促进儿童发展与破解群体对立提供依据。
对儿童“不友好”情绪蔓延的理性审思
对儿童“不友好”情绪的蔓延容易引发道德价值观的撕裂,为此有必要进行理性审思,厘清原因,走出群体对立的话语陷阱。
由社会变迁引发的社会价值观嬗变。个体价值观的形成与其对社会的感知紧密相关,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价值观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价值观取向越来越多元,再加之传播媒介的变革不断助推其分化与传播,同时也催化了价值观冲突。表现在儿童公共空间权益的话题上,当前颇具代表性的是许多人从对“熊孩子”的批评逐渐走向了“讨伐”儿童的情绪发酵。对“熊孩子”的不满更多的是对“不作为”家长的批评,及对文明秩序的要求,而“讨伐”儿童更多的是对儿童本身怀有敌意。这种话语变迁正是当前弥漫在社会上的一种“有今无明”氛围的现实表现,个体感受到不安全和对社会资源竞争的焦虑,在自顾不暇的生存压力与互联网的助推下,保护权益的需要开始超越合理正当的边界,个人主义价值观愈发得到推崇。
文化因素影响儿童观塑造并作用于行为表现。在我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强调社会等级秩序与权力结构的稳定。传统儒家认为“儿童是小大人”,应当使其在“洒扫应对”中“蒙以养正”,从而遵循“长幼有序”的“尊卑秩序”,使之契合由礼乐文化先天铸成的“大人”模具。这种权力的尊卑观念塑造了人们对儿童的看法,将儿童视为需被指导和控制的对象,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常常被忽视或削弱,由此形成一种“规训化”的儿童观。儿童观又会作用于人们对儿童的行为与态度,将儿童视为“小大人”即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以成人的标准要求儿童,当儿童的行为不符合成人的标准时就会被批判。
儿童理想形象的历史流变折射着时代话语的变迁。如果把目光放到中国社会发展的脉络中,对儿童形象的塑造一直存在着儿童是像“小大人”一样符合成人社会的期待,还是尊重天性“做自己”的摇摆。在“五四运动”之前,儿童被视为家族延续的工具,而其个体生命的价值不被重视。“五四运动”之后,“儿童本位”的观念随着西方思潮进入人们的视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初,儿童被视为“小先生”,是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体现出“社会本位”的儿童观。直到20世纪末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被视为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儿童本位”的观点再次占据社会主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时代浪潮下,理应继续寻找“儿童本位”的现代化内涵,而不是倒退到不尊重儿童天性、要求儿童做“小大人”的传统社会。
儿童天性自然发展的多维透视
天性,就是儿童的先天属性,是自然对儿童发展的规定性,也是儿童身上的自然属性。它的发展遵循着一定的自然法则,尊重儿童的前提是理解儿童的天性。
儿童的天性有其规律性,是其内在自然的展开。马克思将人的属性分为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并肯定了人的这种自然性:“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的属性”。此外,马克思曾以自然遗传的观点指出人具有自然力、生物力,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由此可见天性是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是使人在各种情况下保持自我的依据。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教育家卢梭在《爱弥儿》中,从“天性”开始阐述“我们的才能和器官的内在的发展”,并指出儿童的成长是儿童自身的“内在自然”的展开,而且是朝向“自然的目标”的展开。同时,卢梭认为:“在万物的秩序中,人类有它的地位;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儿童的发展也与自然一样具有规律,教育首先要尊重其天性的自然发展,把儿童看作儿童,才能发挥教育的功用,循着儿童身心发展的自然进程给予儿童指引。
儿童是生长性的存在,以未成熟性为条件。儿童即生长,生长即儿童存在本身。一方面,儿童的生长具有过程性。正如杜威指出的:“儿童期是一种力量,而不是无能。它是生长的力量。”生长的过程性也意味着当前的任何生长都是未来生长的条件。因此,“儿童即生长”这一命题内在包含着避免把儿童理想化的警示。另一方面,儿童的生长以未成熟性为条件。未成熟性即儿童性,正如人性不断完善的条件是其“未完成性”,儿童不断生长的条件是“未成熟性”。未成熟性不是缺陷、匮乏和尽快丢弃的东西,而是蕴含着积极的力量,即无限的发展潜能。故而未成熟性不仅是儿童生长的前提和基础,还是人类一切美好的起源。
儿童是自己的创造者,也是人类的创造者。一方面,儿童如“自足的种子”,可以实现自我的发展。蒙台梭利在《童年的秘密》中指出:“儿童将在与环境的关系之中有意识地发展他自己的所有功能。儿童将是他自己的创造者。”儿童在与外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构建对世界的认识,也构建自己的内心世界。另一方面,儿童在“内在教师”的指引下成为人类的创造者。儿童的“内在教师”就是自然本身,是自然的力量,是人格化的自然,是儿童的成长潜能,指引着儿童在愉悦和欢乐之中不懈工作,创造宇宙中最伟大的奇迹——人类。这是因为就如胚胎的发育一样,没有一个成人不是从儿童成长起来的,为此蒙台梭利提出了“儿童是成人之父”的观点,如果成人忘记自己曾经是一个儿童,那么,他就不能给儿童提供一个适宜的发展环境。
迈向儿童友好的家校社协同育人之道
我国自古以来是崇尚尊老爱幼的国度。站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家校社相向而行,重新理解儿童、尊重儿童,树立儿童友好理念与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相契合,是保障社会有机体有序运转、实现美好社会理想愿景的必经之路。
确立尊重儿童天性与自然的育人共识。首先,要对儿童的天性保持敬畏之心。儿童期是人生最自然的时期,是天性保存得最完全的时期,保护天性就是要保卫儿童。儿童的天性如同“自给自足”的“种子”,为今后自觉的文明道德生活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如果没有天性这颗“种子”,后天的教育是无法使儿童成长和结果的,因而首要的是要对天性保持敬畏。其次,教育要符合儿童的自然成长规律。《中庸》开篇第一句就是:“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天性是一切教育的起点,教育应当符合儿童的天性,应当合目的、合规律,儿童的生长环境应该是使其天性得以舒展的福禄贝尔式的“儿童花园”(kindergarten)。最后,要以培养完整的儿童为目标。儿童的发展具有整体性,儿童是独立的个体,应把儿童当作人,尊重其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协助儿童作为整体生命的发展。
共建家校社相向而行的友爱关系纽带。亚里士多德认为,“友爱是把城邦联系起来的纽带”。亚里士多德认为友爱与公正应以同等程度并存于人身上,道德伦理生活中除了政治正义之外,离不开人与人的相互理解与关爱,灵魂的“内在之善”与制度的“外在之善”共同构成人所追求的有德性的幸福生活。于此,只有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彼此友爱,才有可能消除社会原子化的社会失范危机,消解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人利益所造成的挫败感与伦理悖论。
首先,家庭要在尊重儿童天性的基础上引导儿童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自我管理意识。家长要以更积极放手的态度与儿童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方式,使儿童学会思考,逐渐养成自我管理意识。其次,社会要形成理性的儿童观,明白兒童具有和成人一样的人格和尊严、一样丰富的精神世界。成人要克服将成人的我思主体与作为他者的儿童二元对立的唯我认知倾向,要避免对儿童形象的虚幻建构,要思考是否公平公正地对待了儿童、是否陷入了傲慢的“成人中心主义”、是否秉持了公正平等的“泰森原则”。最后,学校教育要引导儿童的天性,使儿童获得幸福。儿童的天性就如同“自给自足”的“种子”,教育的本质应该是发现儿童的天性并且指导其成长,重要的是发现并指导,而不是赋予。同时,教育要使儿童过上幸福的生活,由此才能使其成长为具有强大内核的成人,反哺儿童,传承文明,实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美好社会愿景。
完善儿童友好的保障体系。第一,建构儿童友好公共精神。“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是我国古人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哲思,用此哲学思想观照今天儿童与成人的关系,首先要明确儿童与成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矛盾体,而是可以和谐共处、相互促进发展的统一体。为此,需要强化友善、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儿童友好的价值共识,以宽容友好社会氛围使儿童的生命充满自由与美好。
第二,营造儿童友好空间。儿童是积极的空间探索者、环境创造者,同时儿童以自身特有的方式能动地赋予空间特殊的意义,创造属于自己的成长空间。儿童应该像成人一样自由、平等地进入公共空间,要在乎与保护儿童的权利,为儿童提供足够的空间,供其自由想象与探索,在游戏及社交过程中建构自己的经验世界。
第三,加强社会物质保障。一方面,要保障成人的工作待遇,减轻压力,满足其生存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使成人有精力恢复童心,提高包容度。另一方面要找到在给予儿童快乐与尊重的同时让成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留有适当安宁的平衡之策。“长幼有序”并不一定非要牺牲谁的利益,也可以是“并行不悖”的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