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91)
近20年来,刑事案件的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的数量从1999年的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刑事案件的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减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0%上升至83.20%。
在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不断递增之际,重罪案件占比稳步下降,轻微犯罪案件的占比快速提升,也即“总量持续递增”“内部轻、重犯罪加速分化”的总体特征。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动,必然要求刑事治理机制和程序的改进。目前,我国进入了轻罪时代,针对轻罪的积极治理理论和实践改进也被提上日程。
2022年相比于2020年犯罪数量的下降
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出现重大变化,犯罪分层的理论意义与司法价值更加凸显。这要求我国对犯罪实施分类治理,精准施策,不能“一刀切”,笼统地加以治理。而且,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区分治理,既是最基本的刑事法治经验之一,也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规则之一。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对轻罪进行专门、特别的治理,并与重罪的治理加以区分,是当下的首要任务。
过去半个世纪,刑事司法领域呈现一组相对立的发展趋势: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数量激增,有组织犯罪、洗钱和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凸显,全世界的刑事司法系统都不堪重负。
变化:建立刑事协商制度的国家
但另一方面,在公正审判和权利保障的推动下,刑事诉讼逐渐发展为一项精细而复杂的制度,诉讼流程拉长,耗费更多司法资源。为了缓解这一矛盾,以美国诉讼交易为代表的协商型司法机制在全世界流行起来。2017年,国际组织“公正审判”《消失的审判》这份报告中提到,全球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鼓励嫌疑人认罪并放弃全面接受审判的权利,这些法律制度正逐步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审判。在该组织调研的90多个国家中,1990年之前,只有16个国家以“放弃审判”(Trial Waiver)的方式建立起了正式的刑事协商制度。而到2015年时,这一数量已增加到99个。从适用比例来看,根据美国司法部2022年3月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20年美国共有71 126名被告人被诉至法院,92.6%的有罪判决中,有90.0%的被告人进行了认罪答辩,只有1.7%的案件经过了法官或陪审团的认罪程序。
在世界范围内,犯罪在增加,刑事处理程序在简化,普遍采取辩诉交易和刑事协商等制度,从而优化犯罪治理的结构与手段。当前,我国轻罪案件占比持续攀升,带来了全新的治理问题。完全按照针对重罪所涉及的普通诉讼程序及其配套措施进行处理,既不对称,也有损效率,最终不利于实现公正。为此,必须单独建立健全轻罪治理体系,重塑刑事诉讼程序的机制等。
就人类历史的司法规律而言,刑事诉讼模式的适时转型,也有其必然性。人类历史上的诉讼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封建专制时期的压制型诉讼;二是产业革命以后西方世界出现的权利型诉讼;三是近现代社会出现的协商型诉讼。此三种类型的递进已经成为人类诉讼历史发展不可抗拒的规律。
当今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案多人少的矛盾,诉讼分流,简化审判程序,对轻罪适用控辩双方协商程序,不仅符合人类诉讼历史的发展规律,而且也正当其时,更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深刻理解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含义。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司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司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即司法为民;三是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五千年来优秀司法文化传统和理念。如“慎刑”、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人道主义”观点、“以法制刑,以法为本”等理念在我国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这些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优良传统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总而言之,中国共产党为民服务的宗旨,司法为民的立场,以及“慎刑”的思想和观念,都是司法现代化下轻罪治理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基础。
2.不能违背司法规律。在司法现代化的指引下,必须遵守司法发展的“三大基本规律”以充分认识轻罪治理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一是司法职权与结构的变动规律,控辩双方的权利可转变。轻罪治理中的司法职权,尤其是辩护职能必须贯彻司法与行政的区分;审判与控诉分离;法官中立与控辩平等;从对抗走向协商。这一职权结构变动的规律使得辩护权走向历史舞台,成为诉讼的主体。二是诉讼模式的演进规律更加强化了轻罪治理的生存模式。从一开始的压制型诉讼,到产业革命后的权利型诉讼,再到近现代的协商型诉讼,这一规律使得协商型诉讼成为轻罪治理的外在形式。三是我国刑诉法产生与发展的规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与通过了《刑事诉讼法》。按照彭真同志的总结,就是要拨乱反正,有法可依。1996年第一次大修,确立了“无罪推定”规则,采用疑罪从无的处理方法;2012年的第二次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2018年的第三次修正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机制。刑事诉讼法从产生到三次修订,其基本定力就是“科学、民主、文明”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道路也是改革开放的成果。
我国司法现代化与三大规律的关系中,深入理解和解读轻罪治理理论是当前转型期诉讼法学者的历史性任务。诉讼法学者应以更严格的学风,更标准化的要求将轻罪治理的相关理论讲好,并在实践中加以严格的贯彻实施。
3.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乃至侦查讯问律师到场权、沉默权等,都要逐步加以改革和实现。这些隶属于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特定内容、标准等,也要适时地进行改革与完善。经此,不仅进一步夯实了中国式刑事诉讼的一般发展规律与定力,也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轻罪治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重罪的治理,在处理实体和程序的关系上,存在偏重实体而弱化程序或者实体优于程序的固化逻辑、立法超前而程序配套有所滞后等问题。在轻罪治理上,应当予以纠正,建立健全动态、均衡、开放的协同机制。
具体而言,在程序上,一是要完善轻罪治理的相关配套措施。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入法,就是程序性的轻罪立法;二是对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进行区分,对不同的犯罪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处理。
轻罪处理过程当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协商、审判的职权需明确划分,不能削弱、减少;控辩双方的职能不能混同,更不能减少。
在轻罪案件的内部结构中,认罪认罚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在一定程度上,认罪认罚案件是轻罪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充分解决好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治理问题,对于轻罪治理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何从控辩对抗对立转向协商和解,建构刑事协商程序。建立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及其程序,可以对大量的轻罪案件进行程序简化处理,启动快速审理模式,加速程序的流转,更好地实现效率与公平。
要在司法现代化的模式下,从治罪转型到治理,进行观念上的转变。推动司法建议、检察决议的制定、落实,尤其要落实到基层单位,致力于建构协调的社会关系。
轻罪的处理程序要简约可行,每一治理过程,从立案、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的协商过程、诉讼证据的适用与标准,都要坚持程序正义原理,使每个案件都能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1.鉴于我国尚无犯罪分层的直接立法规定,因而,理论界对于如何界分重罪、轻罪提出了很多方案。以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重罪的分水岭,虽简便易行,但是难以反映犯罪的主客观情形,也人为限缩了轻罪案件的实际范围。
2.实践中通常以检察建议刑或法院宣告刑为标准进行区分。以往的司法统计均以宣告刑的五年有期徒刑作为重刑、轻刑案件的分界。近年来,随着犯罪治理形势的好转,犯罪整体趋轻,以宣告刑的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新标准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后,在轻罪案件的内部结构中,认罪认罚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
1.当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上,量刑协商是关键。通过建立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及其程序等,可以对大量的轻罪案件进行程序简化处理,启动快速审理模式,加速程序的流转,更好地实现效率与公平。
2.关于建构我国完善的刑事协商制度,尚有许多问题,急需研究解决。问题主要包括: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协商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以及大陆法系的刑事协商制度之间的区别。参与刑事协商制度和程序的主体,以及被害人是否可以参与、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及其保障。刑事协商的内容是否只是量刑协商,还是实体、程序、量刑的全面协商。如果涉及实体上的定罪协商,则必然涉及立法修改以及理论创新。刑事协商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可否通过立法设置独立的刑事协商制度,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可否设独立的诉讼程序。在协商机制内,刑事辩护制度的定位和作用,以及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等。
解决好上述问题,才能构建科学的刑事协商制度,并为程序上的立法配套等奠定基础,进而,也会对更好地推动轻罪治理发挥积极的作用。
科学的轻罪治理体系,应当是同时包括入罪功能和出罪功能,其中,建立健全轻罪的程序出罪机制尤为重要,既体现了轻罪治理体系科学性,也是刑事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
建立和完善程序出罪机制,首先,需要用好不起诉制度。实践中,不起诉权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而在当今轻罪时代,不起诉权的裁量问题变得更加重要。它从源头上决定了程序分流的幅度与数量等。适度扩大,有助于轻罪的分流处理。其次,要加快探索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这不仅为治理涉企犯罪提供了新的方式,平衡了治理犯罪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也为涉企轻罪的出罪开辟了新的通道。此外,还要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的意义在于兼顾治理犯罪和保障人权,妥善处理好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而且,对轻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扩大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相互契合。
为了更好地降低犯罪记录所施加的污名风险及不利效应,促进有犯罪记录人员复归社会,以期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效果早日实现,我国在借鉴域外司法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亦有必要加快立法进程,通过建立诸如“宽口径”的犯罪消除制度等路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1.在轻罪案件证明标准的问题上,我国与两大法系的通常做法存在较大区别。
2.立足于我国司法本质与价值追求。当前轻罪治理过程中,证明标准仍应当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明标准不能改变的前提下,可考虑构建差异化的证明方法体系。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严格证明”方法,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适当的证明”方法,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自由证明”方法,同时,也应按此顺序,放宽对证据种类、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能力要求,以此提升轻罪案件的处理效率。
1.轻罪治理的必要性,轻罪治理的对象之一就是企业犯罪,并符合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符合中国式犯罪治理体系的需要等。
2.观点:一是企业合规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合规是体现着我们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企业合规是针对企业违规违法的一种治理和预防的方式。二是企业犯罪形势厌倦,需要继续推动企业合规的建设。三是企业合规试点仍有短板,治理效果仍需强化。
1.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主要作用。检察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指出,2018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1 733.6万件,比前五年上升40%,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检察机关的主动履职与轻罪治理。检察机关在轻罪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面推进企业刑事合规试点改革,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不仅为治理涉企犯罪提供了新的方式,平衡了治理犯罪与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也为涉企轻罪的出罪开辟了新的通道。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公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年〕13号)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开启了“刑事协商”制度的适用和研究。
3.检察制度的现代化。检察机关在轻罪的程序治理上,应当立足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原理与机理,充分尊重中国特色刑事诉讼规律、逻辑以及现代化要求。例如,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这两项重大改革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