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香玉
什么是变相体罚?怎样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行为?罚站,应该符合哪些要求?罚抄写,需要注意哪几点?教师能否对违纪学生罚跑步、罚运动?
政治、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环境的变迁,重构了教育领域的各种秩序和关系。今天的教师,面临的是迥异于以往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面对法治观念、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学生、家长和社会大众,教师若没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很难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任何不经意的“小任性”“小差错”,都有可能引发激烈的师生冲突,酿成万众关注的舆论风暴,从而使自己乃至学校陷入困境。
那么,教师该如何依法执教呢?《教师如何管控法律风险:50个好用的依法执教策略》一书从案例入手,通过现实中大量鲜活的师生纠纷司法案例,深入浅出地分析其中蕴含的法理,并总结出可供操作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教师甄别对错、明辨是非,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
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
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教书育人的目的,离不开教师依法执教。脱离了依法执教,教师容易犯错甚至犯法,既伤害学生,也会让自己付出代价。
《教育家》:基于您多年的经验来看,当前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哪些方面?
雷思明: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教师对学生教育和管理不周,引发学生安全事故,导致学校及教师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二是教师教育惩戒不当,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可能引发家校纠纷、法律纠纷,甚至引发重大舆情。
这可能会导致三方面的责任:一是行政责任,主要是指教育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最严重的是开除,轻一点的处理,也有本学期不能参与评优或年度评价不合格;二是民事责任,如果学校、教师因没有履行安全职责或管教不当而引发事故,导致学生需要就医、治疗,而产生了经济损失或支出,那么学校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教师有重大过错或故意导致学生重大伤亡,可能会构成犯罪。
《教育家》:近来,变相体罚在中小学蔓延。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
雷思明:很多教师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变相体罚,没想到这些行为会对学生造成身体伤害,并不认为变相体罚也是违法的。
变相体罚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对于罚站的核心要求有两点,一是“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也就是罚站不能超过一节课;二是“在教室内”,不能在教室外,如烈日暴晒、刮风下雨的操场上。
反复抄写。罚抄写危害较轻,一般不会造成直接的事故和身体伤害,而且还被认为有利于知识的记忆,故为教师所常用。需要提醒的是:过量地罚抄写可能侵犯学生的休息权,违反国家减负政策规定,加重学生的学业负担,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强制做不适的动作和姿势。包括蛙跳、下蹲、蹲马步等。2019年5月,江西某地一名中学生因为政治考试成绩未达标,被老师罚下蹲300个,后来学生身体不适,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横纹肌溶解症。随后家长把学校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罚学生下蹲300个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据此判决学校赔偿学生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刻意孤立学生。包括物理上的隔离和精神上的隔离。前者主要表现为让学生单独坐在教室的最后一排、角落或垃圾桶旁,导致学生得不到教师的关注、无法形成正常的同伴关系;后者主要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甚至怂恿其他学生对其在学习、游戏等各种活动上进行排斥。
变相体罚的蔓延,反映了教师求保险、怕出事故、怕被投诉的无奈心理,同时也凸显出教师对变相体罚的危害认识不足。
《教育家》:2021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小學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但是,在两年来的教育实践中,很多教师表示“不敢用”“不愿用”。该如何让教育惩戒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雷思明:“不敢用”“不愿用”的背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一些教师还没有认真学习这一规则,并未把规则吃透。另一方面,规则只是规定了教师可以做什么,但没有规定应该怎么做,在操作性上还不够具体化。
要改变这种情况,让教育惩戒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国家层面要向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加大宣传力度,详细介绍规则的具体内容;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部门要保护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三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各省教育厅,要进一步细化惩戒规则,明确告诉教师们应该怎样操作,需注意哪些问题。
除此之外,教师也需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比如: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依法执教类培训;熟读并了解与学生权利保护、教师依法执教相关的法规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了解学生拥有哪些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休息权、平等权、参与权、申诉权等);还可以阅读一些教育普法类书籍,有原则、有智慧、有温度地管理和教育学生。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安全是办学的底线,校园安全事关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其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教育家》:您长期关注、研究、处理教育领域特别是校园安全领域的法律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校园安全方面,我们面临着哪些新问题、新挑战?
雷思明:过去,校园安全事故主要是设施事故、运动活动伤害事故、学生之间的打闹事故,还有食物中毒、消防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当前,社会环境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趋势,对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思想、心理及行为产生了程度不一的影响,由此导致学校面临的安全形势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需要我们及时调整、改进应对策略。
其一,因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增多。
近几年,有关学生自杀、自残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报道,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学生的心理问题、心理疾病而引发的。由于自杀事件容易出现“维特效应”(也叫“自杀模仿效应”),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已经相当克制。事实上,被我们“看见”“知道”的学生自杀、自残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学业压力过大、亲子关系紧张、同学关系不睦、睡眠不足是造成青少年学生情绪和心理困扰的主要原因。这些患有心理障碍的学生一旦实施自残、自杀行为,不但会给其家庭带来巨大伤害和痛苦,还可能会让学校卷入法律纠纷。
学校和教师必须更加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对于因心理问题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和警惕,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定期开展心理测评和筛查等。教师要及时发现学生明显的情绪异常、行为异常状况,如无缘无故长时间哭泣、焦虑失眠,或在教室里扬言要自杀等,如遇这些情况应及时通知家长,及时给予干预和帮扶。
2023年2月7日,罗女士正在上小学五年级的儿子小付,从广州市一家封闭式寄宿学校6楼坠落,经抢救多日后身亡。而令罗女士无法接受的是,在事发当日,小付曾向班主任刘老师诉说“自己要自杀”的意图。“班主任没有通知家长,也没有重点看护,当晚就发生了悲剧。”罗女士认为这是校方管理失职,气愤之下,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校方承担40%的责任,并依此判决校方赔偿32万余元并向罗女士道歉。但对此,罗女士并不认可,表示:“已经提出上诉。另外,还对班主任提出了刑事自诉,希望追究她‘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经提交证据材料,正在等法院消息。”
其二,学生欺凌问题成为校园安全的新挑战。
学生欺凌是指学生之间发生的,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欺凌事件往往会造成受害者出现焦虑失眠、恐惧上学、行为退缩等心理障碍和问题,甚至给受害者的一生蒙上阴影。
不同于其他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置,学校在防控学生欺凌过程中面临着一个突出的难题——欺凌事件难以被认定和处置。一方面,欺凌行为比较复杂,特别是欺凌与打闹、欺凌与矛盾冲突之间的界限不易把握,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此也缺乏明确的指引,导致学校常常无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欺凌。另一方面,随着学生欺凌概念的宣传普及,以及对欺凌现象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的形成,今天的家长非常敏感,孩子在学校被人打了、骂了甚至受委屈了,家长动辄要求学校按照欺凌事件来处理,认定对方学生的行为属于欺凌。而对方学生家长往往不同意孩子被贴上“欺凌”的标签,因为那样会让孩子承受来自舆论和社会的压力,影响孩子今后的发展。由此导致学校承受多方压力,在处置欺凌事件时畏手畏脚,影响了对欺凌行为的有效认定和处理。但学校至少应做到的是,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专项制度,预防欺凌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欺凌事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区分打闹与欺凌,并做到及时发现、认定和处置。
其三,教育惩戒不当,很容易演变成校园安全事件。
一些教师在实施惩戒过程中,因法治意识淡薄、情绪失控、心情急躁等原因,把握不好尺度,轻易就超过了正常范围和限度,实施了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由此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那么,哪些管教行为容易给学生造成伤害呢?结合媒体报道的案例和法院公开的案例来看,下列两类管教行为特别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一是对学生实施变相体罚,例如罚跑步,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强制学生做不适的动作和姿势。对于身体素质不佳或者特异体质的学生,此类行为有可能超出其身体承受范围造成伤害。二是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实施了侮辱人格的言行。例如辱骂学生,对学生使用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辞,或者让学生站在台上当众接受示众性、羞辱性的批评等。这些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很可能超出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而导致其做出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当下,学生和家长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对学校和教师在管教学生过程中所用手段、方式的违规违法性的容忍程度不断降低。一些过去屡试不爽的管教方式,今天却很容易招致学生及其家长的质疑,甚至引发家校纠纷。也就是说,今天的学生及家长对教育惩戒的身心阈值降低了。
其四,校园安全事件引发舆情危机的风险增大。
学校里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特别是当学生家长认定学校在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方面存在不足,或者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存在不当之处的情况下,一旦和学校沟通不顺不再信任学校,就有可能转而向外界“曝光”学校的“失职行为”,向社会公众寻求“围观”和支持,从而引发大众关注、民意聚焦,导致学校陷入一场空前的舆情危机,给校方带来巨大的压力。
近年来,因校园安全事故引发的舆情危机事件屡有发生。例如:广州某小学一家长伪造血衣诬陷老师“体罚学生致其吐血”事件;常州某小学女生缪某某坠楼事件;成都某中学一男生在校坠亡事件;江西铅山某中学“胡某某失踪事件”,等等。一件事情能够在网络上“高烧”不退,一般有着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事件真相不明。由于事件的当事人没有及时回应或不敢回应,导致真相不明,勾起了人们“探案”“破案”的兴趣。如果真相明了,那么围观群众可能很快就会散去。二是事件的当事人回应不当。一些事件的当事方在回应舆情的时候,态度生硬,没有让公众看到同情心、责任心和担当,引发了民愤,导致公众紧追不放,舆情“高烧”不退。
为此,学校要树立舆情危机意识,一旦发生了校园安全事件后,要指派专人负责舆情的监测和研判工作。一旦网络上出现舆情,要根据“危机公关黄金24小时法则”或“新媒体应对黄金4小时原则”,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澄清事实,表明态度。同时,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专业人员的帮助之下,充分利用学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回应,防止事态失控和恶化,有效应对舆情危机。
雷思明,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八届北京市律師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