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时代创新和经济持续增长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治理模式,是适应日益变化的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方法】采用比较研究法,阐述美国和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方面的举措,借鉴其先进经验,提出针对性建议。【结果】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还存在司法保护机制具有局限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系统性、行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有待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动力不足等问题。【结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引入技术专家证人制度、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撑、提升行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能力、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社会共治主体作用等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治理模式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4"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24-0114-05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24.022
Issues and Suggestions on Social Co-gover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bstract:[Purposes] Str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the guarantee of innovation and sustained economic growth in the digital era. Therefore, the social co-governance mod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to meet the need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changing Internet era.[Methods] This paper adopts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 to expound the meas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i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social co-governance, learns from their advanced experience, and puts forward targeted suggestions.[Findings] There are still shortcomings in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e self-discipline and communication lin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industry organizations, and the role of the public in the public. [Conclusions]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suggestions are made such as improving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uppor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mprov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service capabilities of industry organizations, and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main role of the public in the social co-gover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social co-governance model.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ocial co-governance; countermeasure and recommendation
0 引言
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随着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效率的提升,知识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代,知识已经取代以往的土地和资本,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取得财富的主要手段。随着科技的快速迭代,出现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新技术,产生了诸多新的保护客体。加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高技术性、侵害范围的广泛性、侵害类型的多样性等特征。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导致传统的单一治理模式已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作为一种新型的保护模式应运而生。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权威性文件。这些文件指出要加快构建便捷高效、解纷多元、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重点在于坚持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力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1]。
1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概述
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社会共治”理念,这是我国政府对社会治理方式的一次提升和制度创新。“社会共治”是多方参与、平等合作的国家治理理念的重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中引入这一理念将会为“大保护”增添效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是对以往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创新与突破。从国家的“一元之治”到国家与社会的“多元共治”,其核心问题在于实现不同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重构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社会成员将在知识产权事务中实行社会自治,涵盖参与、协商、自律、合作、服务等多个方面。并且,这一过程将与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相结合,共同构建现代化治理的方法体系[2]。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健全社会治理制度、提升治理效能的具体体现,重点在于坚持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力量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现存问题
2.1 司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性
一直以来,传统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环节,我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是诉讼,但是诉讼机制存在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等局限性。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新兴技术,而法官对此类案件的技术专业性经验不足,导致其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目前而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涉及鉴定问题时,一般由法院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权威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数量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仅有56家,主要分布在浙江、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的省(直辖市),不能有效满足实践中的鉴定需求。且鉴定流程耗时较长,致使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无法满足企业短期解决诉讼的需求。
2.2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系统性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但是这些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中仍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第一,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成果保护意识欠缺。部分中小企业重视有形资产的投入,对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认识不足,缺乏将成果进行产权化的意识。第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流程不完善。一般而言,中小企业高管具有知识产权申报意识,善于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但在申报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管理流程不够系统化,常出现反复申报、申报权利范围不准确、创新发明细节难以把控等问题。第三,缺乏专业管理人才。中小企业管理者在知识产权技术、文件、资源管理上的投入不足,容易造成技术、资源流失,最终使创新成果申报不及时,知识产权失去价值。
2.3 行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有待提高
行业组织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中承担着服务企业发展、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与政府沟通等作用。第一,关于行业自律方面,以代理机构为例,专利申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等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商标授权确权、商标权保护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如表1所示,我国大量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承担,这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实践中依旧存在较多问题,部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相关代理秩序的行为,如所谓的“黑代理”“虚假承诺”“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现象。第二,关于信息沟通方面,以行业协会为例,近些年我国一些企业参加国外会展时遭受国外竞争对手以知识产权维权为名的打击,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相关行业协会发挥了独特的沟通和斡旋作用,促进了纠纷的及时解决。但现阶段我国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机制,难以形成跨行业的协同效应。此外,与司法机关等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机制还不成熟,仍处于探索阶段。
2.4 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动力不足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是推动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主要力量,是构建知识产权社会共治大格局的关键一环。目前,社会公众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为了贪图便宜,购买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如盗版图书、盗版软件、假冒艺术品、各种侵权的山寨产品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使一些创新者失去了积极性和动力,不再去努力研发和创新,阻碍了知识产权的发展。其次,诚信理念欠缺。一些市场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或者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专利申请人明知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而申请专利等。最后,知识产权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普及率略显不足。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的学校仅占6%,对学生创新发明行为进行奖励的学校占19%,没有进行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教育活动的学校占63%[3]。同时,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存在人才培养总体规模不足、缺乏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人才等问题。
3 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实践经验
3.1 美国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强国,美国是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最早且实行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方面已具备成熟有效的相关制度[4]。美国在司法审判领域设置了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又被称为“特殊的证人”“技术性证人”,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由当事人或法院聘请并在法庭上提供专家意见以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人。启动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及法院指定启动两种。该制度优势主要体现为在专业性强的案件中,聘请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有利于专业事实的查明,以便法官了解案件技术真相及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知情权。
非政府组织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国际商标协会(INTA)、知识产权法律协会(AIPLA)等非政府组织,代表企业联合向政府部门提出利益诉求,在美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政策制定和执行等领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美国有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从而推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美国注重培养公众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方面的意识,具体包括:第一,美国专利商标局基于国家发明家名人堂建立了创新生态系统,专为学龄儿童介绍创新过程,激发孩子们的创造兴趣。第二,美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开展久远。美国高等教育重视实干,注重培养实用型人才。学生均具有多学科背景,可以根据自己的学科背景选择知识产权法律方向与职业目标。美国知识产权教学课程瞄准当前社会和科技发展热点,有利于宽口径、厚基础法律人才的培养。第三,美国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鼓励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对著作权采取严格保护的同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包括高额罚款和长期监禁。政府鼓励高等教育机构与企业、政府合作开展知识产权教育项目,加快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2 日本
日本在知识产权方面与美国相比起步较晚,但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迅速,制定了一系列推进政策,使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后来居上。日本于21世纪初率先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专门机构。日本早在2002年就以知识产权立国国策说明了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在日本知识产权体系中,主要涉及四方管理主体,分别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大学等科研机构和企业,它们相互之间建立了统一有序的协调机制。
日本政府建立了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打造了专利流通市场,提高了专利成果的转化率。日本专利厅针对不同的技术领域,定期公布相关专利供需信息、专利分类图和实用指南,并通过现代网络信息传播手段,为技术交易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尤其是针对缺乏技术交易经验和条件的专利权人,政府通过举办专利博览会,为专利交易提供专门的场所,进一步增加专利流通性,激励专利发明人创新和交易的积极性。
日本中小企业普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方面,设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进一步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转让等。例如,日本三井物产公司设立与纳米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20名有法律和化学专业知识的人才负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业务。另一方面,日本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重视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奖励。许多中小企业已经建立了奖励体系,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荣誉奖励或经济补偿等。
4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建议
4.1 引入技术专家证人制度
在司法审判中引入技术专家证人制度,由专家出具技术认定,既有利于协助法官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又能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美国技术专家证人不同于我国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简言之,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在诉讼中将逐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专家辅助人意见和鉴定人意见将逐步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如果能够实现上述两个同等,专家辅助人意见就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的专家证言十分相似[5]。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联合北京、广州、上海、海南自由贸易港四家知识产权法院制定技术专家证人准入门槛,建立专家证人人才库。广泛征集知识产权界的知名学者、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入人才库,明确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制定技术专家证人做证流程,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鉴于技术专家证人制度属于从美国法律移植来的一种新制度,可以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试点推广,积累经验。
4.2 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中小企业应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其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中,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的发展。第一,中小企业设置专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企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并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规模经济、产品和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紧密结合,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第二,加大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专业管理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第三,建立奖励体系。对企业内部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给予个人荣誉奖励和不同金额的经济补偿等。第四,构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政府应注重在技术政策、科技规划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和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各种知识产权信息,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构建。
4.3 提升行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能力
我国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当重视并发挥它们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第一,关于知识产权代理组织,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代理组织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联合开展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信用计分和等级评定实施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按评价结果分为若干级别,计分则根据不规范经营或代理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负面信息予以扣减[6]。第二,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沟通的桥梁,应积极探索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高效便捷的沟通联系机制,通过与政府密切合作交流,及时向其传递企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诉求。作为中小企业领袖的行业协会,在加强市场协调、优化市场环境的同时,积极构建中小企业间的沟通制度,帮助中小企业掌握市场信息和新技术的发展态势,使其在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中把握市场脉搏。
4.4 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的主体作用
社会公众是推动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主要力量,社会公众参与是构建知识产权社会共治大格局的关键一环。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的主体作用,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对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同时,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意识。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知识产权提升的基础性过程。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十四五”期间,政府将实施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程,积极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等活动,面向大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普及教育。我国目前已经有很多实践成功的案例,如河南省教育厅在出台《河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方案》后,推出了“三学一结合”的教育模式,不仅拓宽了中小学生获取知识产权知识的渠道,还让他们能够亲自体验和实践;第三,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加大失信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5 结语
近代科学技术革命发展史亦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新的要求[7]。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鉴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各方社会主体,其本身又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何强化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共治模式是亟待解决的难题。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借鉴美日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应从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撑、提升行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能力、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主体作用等方面着手,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以高站位、宽领域、全体系为目标,回应时代需求,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保护能力和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N].法治日报,2024-05-28(01).
[2]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实践与发展[J].中国法学,2022(5):24-43.
[3]曹红军.浅谈如何在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J].知识文库,2023,39(21):40-43.
[4]刘艳丽,李佩刚.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研究与思考[J].国防科技工业,2021(8):30-32.
[5]张保生,董帅.中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的角色转变[J].法学研究,2020,42(3):160-175.
[6]本刊讯.《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J].中华商标,2023(11):59.
[7]张洋.算法推荐下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J].现代法学,2023,45(4):7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