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创”短视频是指创作者利用其他创作者的原创作品作为基础视频素材所进行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二创”短视频的兴起给互联网平台发展带来契机,但同时也引发大量的侵犯著作权案件。通过Nvivo软件对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编码分析,发现“二创”短视频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难以具象,侵权主体隐匿性强,同时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可通过明确侵权认定标准、加强著作权知识普及和完善监管体系来实现“二创”短视频侵权事件的有效治理。
【关键词】“二创”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监管体系;社会共治
一、“二创”短视频认定及侵权危害
(一)“二创”短视频的定义
“二创”短视频是二次创作短视频的简称,此处的二次创作是指创作者利用其他创作者的原创作品作为基础视频素材所进行的再创作。其常以影视、体育、游戏、原创短视频等作品素材为基础,通过片段剪辑、原著解说等形式呈现。有学者指出:“二次创作”实质上是对已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的再加工,二次创作中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图文、影视剧等其他艺术作品。[1]二次创作是一种重新创作行为,通过赋予原有作品新的表现形式来达到创作目的。
“二创”短视频的出现与兴起不仅激发了互联网文化的活力,同时也为不少优质原创作品提供了有力的宣推作用。但是,由于原著作品在互联网中获取的便利性以及部分创作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重视,也引发了大量“二创”短视频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出现。
(二)侵权“二创”短视频的危害
短视频时代的到来同时也催生了违法犯罪的新形式,如那些对原著影视内容纯粹的搬运、切条行为,就属于明显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此类行为对互联网文化生态的危害极大。
危害之一:破坏文化创新环境。“二创”短视频往往使用原始内容的片段或音频,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原创作品可能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对原始内容创作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并引发法律纠纷,也会破坏文化创新的社会环境。
危害之二:扭曲原始意图。侵权的“二创”短视频通过修改原始内容的方式,可能扭曲原始内容的意图和信息。这可能导致原创作品的观点、情感或文化背景被误解或歪曲,给观众带来混淆或误导,给原创视频带来巨大危害。
危害之三:传播虚假信息。“二创”短视频的修改和剪辑可以用来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改变视频的顺序、添加虚假配音或修改片段,人们可以刻意篡改原始内容,制造虚假情节,误导观众。通过“二创”短视频进行虚假信息传播的行为在当今的舆论场上屡见不鲜,而当前的权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保护网络上的一些原创作者不受侵害。
危害之四:传递不良价值观。“二创”短视频中可能包含不适宜的内容或传递不良价值观。由于“二创”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速度较快,可能会有人故意制作不良内容或将不健康的观念传播给观众,特别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可能更大。同时,“二创”短视频的大量制作和分享可能导致低质量内容的泛滥。
二、基于Nvivo的“二创”短视频侵权案件实证分析
(一)数据的来源及编码分析
本研究使用Nvivo11质性分析软件开展“二创”短视频侵权案件分析。Nvivo11是一款适用于无结构、非值性资料分析及理论化的质性研究计算机软件,其可以帮助研究者对导入软件中的资料进行搜寻及编码,从而构建要素直接的逻辑关系或理论模型。[2]本研究将扎根理论研究流程与质性分析流程相结合,通过开放式编码、关联式编码以及核心式编码的三级编码步骤提炼“二创”短视频侵权案件认定的影响因素,为深度剖析“二创”短视频性质及特点提供理论基础。
本研究选取裁判文书网中有关“二创”短视频侵权的案件作为样本,具体包括【(2023)津03民终2653号】、【(2021)京0491民初46343号】、【(2021)沪0115民初25717号】等多个案例。将具体案例材料导入Nvivo11软件后,对涉及材料内容进行编码,具体流程为:首先,对判例材料进行开放式编码,按照事件单元进行手动编码,形成概念节点。其次,进行关联式编码。将相对独立的开放式编码节点进行关联,确定子节点并形成副范畴。再次,进行核心式编码。根据副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核心范畴。最后,构建出影响“二创”短视频侵权案件发生的影响因素模型。具体理论生成过程如下:
1.开放式编码
为确保编码结果的准确性,本研究采用手动编码,以保证形成节点的科学性。具体编码过程如下(见表1):在开放式编码过程中对某一判例内容进行文字录入,如“被告‘炫一下’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未在授权期限内主张权利,已不享有涉案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本段内容中,将内容编码为“主体适格”和“授权期限”两个自由节点。
通过第一轮的开放式编码,共建立20项节点,如表所示(见表2),开放式编码得到了一些与“二创”短视频侵权行为密切相关的概念群,但若想进一步探究概念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对所得概念进行关联式编码,将所得概念进行串联,对新形成的范畴进行命名。
核心式编码则是将关联式编码形成的概念范畴进行系统整合,最终形成核心范畴。本研究所形成的核心范畴如下表所示(见表3)。
经过上述的三级编码分析可以得出当前“二创”短视频侵权行为所具备的要素及特点,为后续“二创”短视频侵权行为频发的成因分析做铺垫。
(二)“二创”短视频侵权行为特点
1.原创构成作品是侵权认定的前提
作品是侵权案件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具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为作品应具备以下三个特点:具有独创性,必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并能够以某种形式复制。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许多案件会因涉及短视频不属于作品为由而撤诉。在认定“二创”短视频是否侵犯著作权时,也需要考虑原创性和创造性的要素。原创性指作品的独创性和独特性,而创造性则涉及作品的创新和艺术性。如果“二创”短视频从原创作品中直接复制或过度模仿,缺乏独创性和创造性,那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相似性与转化程度是侵权认定的依据
判断“二创”短视频是否侵犯著作权时,还需考虑“二创”作品与原创作品之间的相似性和转化程度。相似性可以涵盖作品的表达方式、结构、场景、角色等方面,若“二创”作品在相似性上与原创作品高度重合,并未进行充分的转化和改编,可能构成侵权行为。[3]
3.市场影响与利益损失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由于作品具有经济属性,在发行和传播过程中会存在利益传输。侵权行为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市场影响和利益损失。若“二创”短视频对原创作品的市场销售和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冲击,导致原创作者的利益受损,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4]市场影响和利益损失可通过销售额、观看量、广告收入等指标来评估。
三、“二创”短视频侵权行为泛滥的成因及规制路径
(一)“二创”短视频侵权行为泛滥的成因分析
1.认定标准难以具象
“二创”短视频侵犯著作权问题的泛滥和认定标准难以具象、不够清晰有关,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争议和法律纠纷。之所以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技术进步与法律滞后。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二创”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变得异常便利。技术进步与法律的滞后造成了问题的复杂性。著作权法律体系在面对数字化时代的新挑战时,需要适应和调整。其次,是著作权保护的复杂性。著作权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合理使用权的界定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等多个方面。而在“二创”短视频的情况下,因为其模仿、修改、再创作等特点,判断侵权与否变得更加困难。法律需要考虑到如何平衡原创和创意的保护,以及大众分享和传播的需求。[5]再次,是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二创”短视频的侵权问题还与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有关。在某些地区,“二创”被视为一种致敬和娱乐形式,而在其他地方,它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
2.侵权主体隐匿性强
随着社交媒体和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二创”短视频侵犯著作权问题日益严重。其中,侵权主体的隐匿性是导致问题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侵权主体隐匿性强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匿名性和虚拟身份的存在。在网络空间中,用户可以选择匿名或使用虚拟身份进行活动。这给侵权主体提供了隐匿行为的便利性。其次,是技术手段的利用。侵权主体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来掩盖其真实身份。他们可以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来隐藏IP地址,使用特殊的软件和工具来篡改、隐藏数字水印等标识,从而增加了侦查和追踪的困难。再次,是地域和法律差异。“二创”短视频侵权主体的隐匿性也与地域和法律差异有关。
3.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二创”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二创”短视频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首先,是监管法律法规的滞后。随着数字媒体的快速发展,监管法律法规在面对新兴的“二创”短视频形式时显得有些滞后。传统的著作权法律框架难以适应“二创”短视频的特点和变化,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其次,是社交媒体平台的监管责任不明确。在“二创”短视频的传播中,社交媒体平台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在监管侵权行为方面的责任不明确,使得平台对于“二创”短视频侵权的监管显得不力,使侵权行为得以滋生。再次,是监管部门专业能力缺乏和资源投入不足。“二创”短视频的监管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支持,监管部门在技术手段、人力资源和培训方面的不足,导致他们难以及时、全面地监管“二创”短视频的侵权行为。
(二)“二创”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规制路径
1.明确侵权行为认定标准
“二创”短视频的快速发展和流行带来了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为了解决“二创”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确立明确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应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二创”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法律法规可以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关键要素、相似性的评估标准、转化程度的考量等,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指引。新的《著作权法》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6]其次,需要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并出台指导性案例。再次,需要创作者和平台的合作。创作者和社交媒体平台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侵权行为认定机制。[7]平台可以建立侵权投诉渠道,提供举报机制,创作者可以主动监测侵权情况并向平台提供证据。
2.加强著作权知识普及
“二创”短视频侵犯著作权问题在数字时代越发严重,加强著作权知识的普及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著作权知识的普及,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著作权的概念、范围和保护方式,从而增强对“二创”短视频侵权的识别意识。
第一,要普及著作权的概念与范围。加强著作权知识普及的首要任务是普及著作权的概念与范围。公众应了解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作品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他们应该明白著作权不仅适用于文学、艺术等传统领域,也包括音乐、照片、影片、短视频等数字媒体作品。第二,要强调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公众应意识到著作权的保护对于鼓励创作和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至关重要。只有保护著作权,才能推动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并激发更多人参与创作。第三,要普及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和手段。[8]加强著作权知识普及还需要向公众介绍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和手段。第四,要加大教育与宣传活动的开展力度。为加强著作权知识普及,各级教育机构和相关组织应开展著作权教育与宣传活动。第五,要利用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宣传。[9]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的主要渠道。通过在这些平台上开展宣传活动,如发布著作权保护的小贴士、知识普及文章、法律法规解读等内容,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著作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式。
3.拓宽多渠道监管体系
“二创”短视频侵犯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数字时代的一大挑战,传统监管体系的局限性导致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拓宽多渠道监管体系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
第一,要了解多方监管主体的角色。拓宽多渠道监管体系的第一步是了解各方在监管中的角色和责任。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外,还可以考虑引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以及专业监管机构等多方主体,形成有机的监管网络。第二,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自监管。如互联网平台对短视频的合规化治理可以引入新的授权机制。[10]第三,要引入技术手段支持监管。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来支持“二创”短视频的监管工作。第四,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二创”短视频侵权问题具有跨国特点,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各国监管机构可以建立合作机制,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应对侵权问题。此外,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合作,形成联合打击侵权的力量。第五,要提高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热情。公众是“二创”短视频的主要受众和创作者,他们的参与和监督是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撑。通过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版权意识,鼓励其举报侵权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氛围。
{基金项目:2022年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犯罪结构变化与轻罪治理改革研究”[立项编号:BLS(2022)B001]和202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科基础理论体系项目“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保障研究”(2022JKF0206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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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学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现场执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北京 100091);周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级硕士生(北京 100091)。
编校:王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