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后期发敕、发诏授官及其影响

2024-01-18 17:12张旭华王仁磊
史学集刊 2024年1期
关键词:北齐

张旭华 王仁磊

摘 要: 《文館词林》保存的北齐后期皇帝除授官员职务的“敕”分为两类:一为“件授如右”敕,是北齐皇帝对吏部上奏官职拟选名单的批复,它是吏部铨选运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二为以皇帝名义发布的除授官员职务敕,它与发诏授官同属官职除授的重要形式,但各有对应的官职除授范围。北齐后期皇帝发诏、发敕授官和“件授如右”敕,不仅与唐代“册授”“制授”“敕授”和“旨授”存在渊源关系,是唐代选授之法的重要来源,而且对唐代制敕授官文书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 北齐;发敕授官;发诏授官;吏部铨选

现存《文馆词林·敕上·除授》有若干北齐后期皇帝除授官员职务的“敕”,①堪为研究北齐选官制度的珍贵资料。对此,已有学者予以关注,并进行了探讨。②不过,北齐后期皇帝发敕授官、发诏授官与吏部铨选的关系,以及北齐敕、诏授官对唐代选授之法的影响,仍有挖掘和探讨的空间。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进行考察,以期对北齐后期皇帝发敕、发诏授官及其影响得出新认识。

一、东魏、北齐吏部铨选制度与“件授如右”敕

《文馆词林》保存的北齐后期皇帝除授官员职务的“敕”,可分为两类,一是与吏部铨选相关的“件授如右”敕,二是与吏部铨选关系不大的除授官员职务敕。本文先从东魏、北齐的吏部铨选制度与“件授如右”敕谈起。

东魏、北齐沿用了北魏孝文帝以来的吏部铨选制度。《北齐书·文襄帝纪》载高澄于东魏孝静帝朝时“摄选”之事曰:

元象元年,摄吏部尚书。魏自崔亮以后,选人常以年劳为制,文襄乃厘改前式,铨擢唯在得人。又沙汰尚书郎,妙选人地以充之。至于才名之士,咸被荐擢,假有未居显位者,皆致之门下,以为宾客。③

当时,高澄以尚书令“摄吏部尚书”,主持吏部铨选事务,时称“摄选”。④孝静帝朝,以尚书令“摄选”者,还有元嶷,“孝静时,转尚书令,摄选部”。

东魏、北齐,除尚书省长官“摄选”或“典选”外,仍然施行以吏部尚书、吏部郎为主体的吏部铨选制度。吏部尚书和吏部郎多以士族或名家子弟担任。例如,弘农杨愔出身名族,父杨津北魏时官至司空。杨愔以“贵公子,早著声誉”,在孝静帝朝先“以本官兼尚书吏部郎中”,“武定末,以望实之美,超拜吏部尚书,加侍中、卫将军,侍学典选如故”;北齐文宣帝天保年间(550—559)累迁尚书右仆射、左仆射、尚书令,至乾明元年(560)为高演所杀,时年五十。史称其“典选二十余年,奖擢人伦,以为己任”。他主持吏部铨选的时间,应从孝静帝朝“兼尚书吏部郎中”算起,后累迁尚书仆射、尚书令,仍“典选如故”,一直主持吏部铨选事务。再如陈郡袁聿修“以名家子历任清华”,北齐后主武平中(570—576)“除都官尚书,仍领本州中正,转兼吏部尚书、仪同三司,尚书寻即真”,在吏部任上“以清白自守”;“齐亡入周”,仍被授予吏部下大夫,主持吏部铨选事务。

关于东魏、北齐时期吏部尚书的用人特色,《北齐书·辛术传》有一段评述:

迁邺以后,大选之职,知名者数四,互有得失,未能尽美。文襄帝少年高朗,所弊者疏;袁叔德沉密谨厚,所伤者细;杨愔风流辨给,取士失于浮华。唯(辛)术性尚贞明,取士以才器,循名责实,新旧参举,管库必擢,门阀不遗。考之前后铨衡,在术最为折衷,甚为当时所称举。

据此,东魏、北齐时历任典铨选者虽喜好各异,时论不一,但以门第和才能取士,却是典铨选者需恪守的一项准则。《北齐书·阳休之传》称北齐后主天统中(565—569)阳休之“除吏部尚书”,他“多识故事,谙悉氏族,凡所选用,莫不才地俱允”。所谓“才地俱允”,“才”指才能,“地”指门第,可见才能和门第是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

东魏、北齐时期吏部铨选如何运作,史籍缺乏明确记载。但依据史实可知,须由吏部提交拟选方案,上奏皇帝批准,再发布官职任命文书。《北齐书·魏恺传》称:

天保中,(魏恺)聘陈使副。迁青州长史,固辞不就。杨愔以闻。显祖大怒,谓愔云:“何物汉子,我与官,不肯就!明日将过,我自共语。”是时显祖已失德,朝廷皆为之惧,而恺情貌坦然。显祖切责之,仍云:“死与长史孰优,任卿选一处。”恺答云:“能杀臣者是陛下,不受长史者是愚臣,伏听明诏。”显祖谓愔云:“何虑无人作官职,苦用此汉何为,放其还家,永不收采。”由是积年沉废。后遇杨愔于路,微自披陈。杨答曰:“发诏授官,咸由圣旨,非选曹所悉,公不劳见诉。”恺应声曰:“虽复零雨自天,终待云兴四岳。公岂得言不知?”杨欣然曰:“此言极为简要,更不须多语。”数日,除霍州刺史。在职有治方,为边民悦服。

魏恺迁青州长史,固辞不就。杨愔时为尚书省长官“典选”,将此事奏闻。文宣帝当面切责魏恺,并以死相威胁,魏恺仍执意不肯就职。文宣帝放其还家,永不叙用。魏恺沉废多年后,路遇杨愔,表达了自己愿意继续为官的意向。杨愔回答说:“发诏授官,咸由圣旨,非选曹所悉,公不劳见诉。”所谓“发诏授官,咸由圣旨”,是说皇帝掌管人事任命大权,吏部对此无能为力,不能受理授官诉求。魏恺的应答非常巧妙,他说“虽复零雨自天,终待云兴四岳”,实指人事任命虽“咸由圣旨”,但“选曹”及典选者的提名和推荐非常重要,是皇帝“发诏授官”的重要依据。杨愔认为此言“极为简要”。果然,数日后魏恺就接到朝廷的任命。此事说明吏部铨选是皇帝发诏的基础,即便“发诏授官,咸由圣旨”,也需要吏部提交官职拟选名单即选官文书,上奏皇帝批准。魏恺除授霍州刺史,即说明“选曹”特别是典选者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齐时期,因选官文书须由吏部尚书或“典选”者上奏皇帝,在皇帝批准后才能正式任命,因此一些典选者可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收受贿赂。《北齐书·冯子琮传》称北齐后主时,冯子琮任吏部尚书,“既恃内戚,兼带选曹”,“其妻恃亲放纵,请谒公行,贿货填积,守宰除授,先定钱帛多少,然后奏闻,其所通致,事无不允,子琮亦不禁制”。从冯子琮妻卖官“守宰除授,先定钱帛多少,然后奏闻”来看,当先由吏部提出拟选名单,再奏闻皇帝批准。冯子琮妻即利用这一官职除授程序,凭借丈夫手中的权力卖官贪赃。

据《隋书·百官志上》載梁、陈“用官式”,南朝吏部铨选授官,有“以黄纸录名,八座通署,奏可,即出付典名”的文书运作和实施流程。这意味着吏部拟定的官职任命文书经尚书省长官署名、上奏皇帝画“可”之后,“即出付典名”,正式通知得官者。北魏、东魏时期,皇帝对吏部提交的官职拟选文书如何批复,史载不详。至北齐,尤其北齐后期,吏部提交的官职拟选文书经皇帝批准之后,例以“敕旨”形式公开发布。《文馆词林》保存的《北齐武成帝除源那延持书房照太守敕》记载:

太上皇帝敕旨:将捕恶禽,理凭鸷鸟,言攻错节,实须利器。前件源那延等,或识业清华,或衿宇闲悫,随材任使,佥谓得人。件授如右,付外依式。

武成帝除官敕旨,涉及源那延、房照等人。房照其人,史文不详。源那延,名楷,字那延,西平乐都人,附《北齐书·源彪传》,为源彪从父兄。史称其“有器干,善草隶书。历尚书左民部郎中、治书侍御史、长乐、中山郡守、京畿长史、黄门郎、假仪同三司”。上引武成帝敕旨除源那延之“持书”,即“治书侍御史”。盖《文馆词林》成书于唐高宗(李治)朝,避“治”讳,前朝文献“治书”多改作“持书”。《文馆词林》收录《北齐武成帝除潘子义持书裴谒之殿中侍御史敕》,称“子义可以本官领兼持书侍御史”,亦为其例。据《隋书·百官志中》记载,北齐“御史台,掌察纠弹劾。中丞一人,治书侍御史二人”。上引武成帝敕旨称“将捕恶禽,理凭鸷鸟,言攻错节,实须利器”,正指治书侍御史的职掌及其人选要求。据北齐官品,尚书诸曹郎中,正六品上阶;治书侍御史,从五品下阶。源那延由尚书左民郎迁治书侍御史,官阶晋升一阶。

侯旭东曾提出《文馆词林》载北齐皇帝除授官员职务的“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称“件授如右”,而未出现具体所授官职,如上引《北齐武成帝除源那延持书房照太守敕》;另一类写明任命官职,如《北齐武成帝除潘子义持书裴谒之殿中侍御史敕》。对此,他指出:“第一类说‘件授如右’且未出现具体官职,原因在于皇帝同意尚书吏部上奏中所拟的官位,故曰‘件授如右’,体现了皇帝对官员意见的认可。后一类则是基于不同情形,由皇帝亲自拟定新的职位,反映了皇帝的作用。这两类‘敕’具体显示了北齐朝廷在官员任用上君臣如何协调。”这一认识是准确的。第一类“件授如右”敕,为北齐皇帝对吏部上奏官职拟选文书的批复,是吏部铨选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第二类“敕”与吏部铨选关系不大,是北齐皇帝除授官员职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么,比较两类“敕”,“件授如右”敕有什么特点呢?据《文馆词林·敕上·除授》,北齐皇帝“件授如右”敕共有4条。为论述方便,兹将上引《北齐武成帝除源那延持书房照太守敕》编号为“敕Ⅰ”,其余3条依次编号,并摘录如下:

《北齐武成帝除奚琼等太守敕》(敕Ⅱ):

太上皇帝敕旨:专城之寄,有属惟良。前件奚琼等,早从任使,并展勤绩,缉厘人政,佥议所归,件授如右。其有将军品爵,悉如故。(唐)

《北齐武成帝除卢景开太守等敕》(敕Ⅲ):

太上皇帝敕旨:典郡毗藩,允钟勤干。件卢景开等,并器业明远,局量优通,宜任以化人,申其志力,件授如右。其有将军品爵,悉如故。

《北齐后主除李遵等官敕》(敕Ⅳ):

敕旨:近西戎未序,来寇金谷,驱率犬羊,萦城自守。前件李遵等,忠诚肆愤,气勇爰发,横戈挥剑,叱咤无前,贼徒瓦解,土宇清复,奉军实于和门,献丑类于麾下,录功行赏,并宜优擢。件授如右,将军开国防境悉如故。付外依行。

以上3道敕旨涉及的官员奚琼和李遵,史传无载。卢景开,附《魏书·卢渊传》,出身范阳卢氏,“字子达。武定中,仪同开府属”。敕Ⅲ“件卢景开等”,参考其余3道敕旨格式,当补“前”字,作“前件卢景开等”。敕Ⅳ“将军开国防境悉如故”,“将军开国”当指将军号和开国爵,“防境”或指李遵等的防境之官或职务。

综合以上4条北齐皇帝“件授如右”敕,其文书性质、格式、发布时间和基本内容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北齐“件授如右”敕,是北齐皇帝对吏部上奏官职拟选文书的批复,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一种官员授任文书。文书格式起首为“敕旨”,结语为“付外依式”或“付外依行”。敕文批复和发布,是北齐吏部铨选文书运作和实施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北齐“件授如右”敕,发布时间集中在北齐后期,即后主高纬朝,包括武成帝以太上皇帝掌政时期和高纬全权执政时期。据《北齐书·武成纪》,河清四年(565)四月丙子,武成帝高湛“传位于皇太子”,“改元为天统元年”,“群公上尊号为太上皇帝,军国大事咸以奏闻”,直至天统四年(568)十二月辛未,武成帝去世。上引敕Ⅰ、Ⅱ、Ⅲ,起首皆为“太上皇帝敕旨”,当即在河清四年四月至天统四年十二月之间,计3年8个月。敕Ⅳ则是北齐后主亲政后发布的,时间在天统四年至武平七年(576)间。

第三,北齐“件授如右”敕,作为皇帝对吏部上奏官职拟选文书的批复,内容主要包括三项:其一,除授官职职掌与人选要求。敕Ⅱ、敕Ⅲ,除授官职均为郡太守,故“敕旨”开篇即称“专城之寄,有属惟良”,“典郡毗藩,允钟勤干”,言及郡太守职掌和人选要求。其二,对候选人的评介和铨选理由。敕旨中“前件某某(官员姓名)等”话语,应是吏部上奏官职拟选文书之原文,是对拟选官员才德功绩的简要评述和铨选理由。例如,敕Ⅰ“前件源那延等,或识业清华,或衿宇闲悫,随材任使,佥谓得人”。敕Ⅱ“前件奚琼等,早从任使,并展勤绩,缉厘人政,佥议所归”。敕Ⅲ“(前)件卢景开等,并器业明远,局量优通,宜任以化人,申其志力”。以上3敕,均评述拟选官员的才德勤绩。敕Ⅳ则于“前件李遵等”话语部分,称赞他们忠勇破敌的功勋,提出“录功行赏,并宜优擢”。其三,批准吏部拟选官员文书和交付施行。“敕旨”结语“件授如右,付外依式”,指皇帝批准右列吏部提交文书中拟选的官员职位,并交付吏部实施与执行,而“其有将军品爵,悉如故”云云,是说在新除授官职的同时,重申对候选人原本的将军号、爵位等阶衔的保留。

北齐后期“件授如右”敕,作为吏部铨选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认识北齐吏部铨选运作有着重要价值。从“敕旨”中“前件某某等”来看,北齐吏部提交的官职拟选文书往往涉及多人。同一批次选任的官员较多,而皇帝仅批复一份“敕旨”,并非对每个授官者皆一一批复。吏部官员誊写和下发的官职任命书数量较大,为了体现皇帝的授官旨意,尚书吏部在正式发出的官职任命书中,都会按照批复“敕旨”样式誊写一份,落实在每个授官者的官职任命书中,就是前面照例有“前件某某等”,后面则是“件授如右,付外依式”。因此,北齐后期“件授如右”敕,真实地反映了北齐吏部铨选的文书运作与实施流程。

“件授如右”敕亦有助于我们了解北齐吏部铨选官职的大致范围。敕Ⅰ、Ⅱ、Ⅲ涉及官员,源那延除治书侍御史,奚琼、卢景开等除郡太守。北齐治书侍御史为从五品下阶;郡太守分三等,上郡太守从三品,中郡太守从四品上阶,下郡太守从五品下阶。奚琼、卢景开等人除授何等郡太守虽不详,但北齐四品以上高级官职不属于吏部铨选官员范围(详见下文),他们除授的当为下郡太守。是故,敕Ⅰ、Ⅱ、Ⅲ除授职官大抵皆为从五品下阶,属于中级官职范畴。敕Ⅳ除李遵等官职不详,但就敕旨内容可略作推论。敕Ⅳ称“近西戎未序,来寇金谷,驱率犬羊,萦城自守”。“西戎”当指北周,“金谷”代指洛阳。洛阳地属北齐,北周和北齐对峙时期,洛阳作为军事要地,双方曾反复争夺。这次战事发生在齐后主时期,但规模估计不大,故史传无载。李遵等可能是洛阳一带的地方官或边防官,因御敌有功,吏部上奏“录功行赏,并宜优擢”,齐后主敕旨批复同意。然李遵等作为洛阳一带地方官或边防官,虽立有军功,但授官却未必很高。北齐县令三等,上县令正六品下阶,中县令正七品下阶,下县令正八品下阶。李遵等人除授官职,大抵与县令相近,亦在六品至八品之间。倘此说不误,则北齐吏部铨选官职当在五品至八品之间,属于中低级官职范畴。

二、北齐后期皇帝发诏授官与发敕授官

北齐后期皇帝不仅通过批复吏部拟官文书,以“件授如右”敕形式授官,而且还通过发诏和发敕授官,这也是官职除授的两种重要形式,与吏部铨选共同组成北齐选官体制的基本架构。然而,皇帝发诏授官与发敕授官有何区别?发敕授官敕旨与“件授如右”敕又有何异同?以下分别考述。

《北齐书·后主纪》不乏武成帝和后主发诏授官的记载。武成帝于河清四年四月让位于皇太子高纬之后,以“太上皇帝”名义发诏授官集中在天统三年(567)至天统四年之间:天统三年五月甲午,“太上皇帝诏以领军大将军、东平王俨为尚书令”;闰六月壬午,“太上皇帝诏尚书令、东平王俨录尚书事,以尚书左仆射赵彦深为尚书令,并省尚书左仆射娄定远为尚书左仆射,中书监徐之才为右仆射”;秋八月辛未,“太上皇帝诏以太保、任城王湝为太师,太尉、冯翊王润为大司马,太宰段韶为左丞相,太师贺拔仁为右丞相,太傅侯莫陈相为太宰,大司马娄睿为太傅,大将军斛律光为太保,司徒韩祖念为大将军,司空、赵郡王睿为太尉,尚书令、东平王俨为司徒”;天统四年三月乙巳,“太上皇帝诏以司徒、东平王俨为大将军,南阳王绰为司徒,开府仪同三司徐显秀为司空,开府仪同三司、广宁王孝珩为尚书令”。

武成帝以“太上皇帝”名义诏授官职包括:太师、太宰、太傅、太保、大将军、大司马、太尉、司徒、司空、左丞相、右丞相、录尚书事、尚书令、尚书左仆射和尚书右仆射等。与之关联的是,武成帝发诏授官对象的原任官职,包括领军大将军、并省尚书左仆射、中书监、开府仪同三司等。据北齐官品,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二大(大将军、大司马)和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从一品;尚书令,正二品;尚书左、右仆射和中书监、领军大将军,从二品。另据《隋书·百官志中》载齐制:“乾明中,又置丞相。河清中,分为左右,亦各置府僚云。”从天统三年太上皇帝诏以“太宰段韶为左丞相,太师贺拔仁为右丞相”可推知,左、右丞相官品当为正一品,且官班位次在太宰、太师之上。

齐后主发诏授官较多,除诏授官职为“三师”“二大”“三公”外,其他诏授官职案例如下:天统五年(569)“十二月庚午,以开府仪同三司、兰陵王长恭为尚书令。庚辰,以中书监魏收为尚书右仆射”;武平元年(570)“三月辛酉,以开府仪同三司徐之才为尚书左仆射”;夏六月“己酉,诏以开府仪同三司唐邕为尚书右仆射”;秋七月“甲寅,以尚书令、兰陵王长恭为录尚书事,中领军和士开为尚书令”;武平二年(571)二月壬寅,以“尚书令和士开录尚书事,左仆射徐之才为尚书令,右仆射唐邕为左仆射,吏部尚书冯子琮为右仆射”;武平三年(572)二月“辛巳,以并省吏部尚书高元海为尚书右仆射。庚寅,以左仆射唐邕为尚书令,侍中祖珽为左仆射”;八月“己丑,以司州牧、北平王仁坚为尚书令,特进许季良为左仆射,彭城王宝德为右仆射”;武平四年(573)五月“癸巳,以领军穆提婆为尚书左仆射,以侍中、中书监段孝言为右仆射”;武平五年(574)二月“甲寅,以尚书令唐邕为录尚书事”;武平六年(575)“夏四月庚子,以中书监阳休之为尚书右仆射”;武平七年十二月,周师兵临晋阳,“丁巳,大赦,改武平七年为隆化元年”。

齐后主发诏所授官职,多为录尚书事、尚书令、尚书左仆射和尚书右仆射等职,官品皆为从二品以上。发诏授官对象的原任职务,则较武成帝掌政时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中领军、领军、吏部尚书、并省吏部尚书、侍中、特进和司州牧等。特进为正二品,领军为从二品,吏部尚书、中领軍、侍中和司州牧为正三品。综合《北齐书·后主纪》武成帝和后主发诏授官案例来看,北齐后期皇帝诏授官职及其原任官职,均为三品以上的高级官职。

不过,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北齐书·后主纪》仅记载皇帝诏除三品以上及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官职,包括三师、二大、三公,三省长官尚书令、左右仆射、中书监、侍中及禁军统帅领军将军、中领军等;其余三品和三品以下官职诏除情况,则一概省略。以地方官为例,正三品之上州刺史,从三品之中州刺史、上郡太守等,除授即未见载于《北齐书·后主纪》。事实上,文宣帝朝,魏恺除授霍州刺史,即由尚书省长官杨愔提名,经皇帝批准“发诏授官”。据上引《北齐书·魏恺传》,他历任尚书郎(正六品上阶)、齐州长史(从五品上阶),迁青州长史(正五品上阶),不就;后由杨愔提名,得授霍州刺史。霍州等级未见载,故其刺史品秩不详。但就魏恺具备任青州长史的官资推论,霍州刺史当为下州刺史(正四品下阶)。由此观之,北齐四品官(含地方官),亦应在皇帝发诏除授之列。

北齐皇帝发诏授官也有等级差别,三公、开府仪同三司等高居一品的官员,采用最高规格的“临轩拜官”仪式。例如《北齐书·崔昂传》称:“天保十年,策拜仪同燕子献,百司陪列,昂在行中。帝特召昂至御所,曰:‘历思群臣可纲纪省闼者,唯冀卿一人。’”据《北齐书·燕子献传》,在文宣帝高洋时,燕子献“官至侍中、开府”。燕子献拜授开府仪同三司,当即采用临轩“策拜”仪式,“百司陪列”,崔昂也在其中。《北齐书·杨愔传》记载了杨愔担任尚书省长官期间,参与皇帝“临轩拜官”仪式的场景:

每天子临轩,公卿拜授,施号发令,宣扬诏册。(杨)愔辞气温辩,神仪秀发,百僚观听,莫不悚动。

杨愔在文宣帝天保年间历任尚书右仆射、尚书左仆射、尚书令,典选二十余年。其间,凡拜授公卿,天子临轩,多由杨愔“施号发令,宣扬诏册”。无独有偶,《北齐书·元文遥传》称,元文遥历事孝昭帝、武成帝、后主三朝,“明达世务,每临轩,多命宣敕,号令文武,声韵高朗,发吐无滞”。具备天子临轩、百官陪列、宣扬诏册等仪规者,拜授的官职多为三公、开府仪同三司等高级官员。

北齐后期,武成帝、后主在频频发诏授官的同时,亦发敕授官。《文馆词林·敕上·除授》保存武成帝和后主除授官職“敕”共计5条,兹依次编号和摘录如下:

《北齐武成帝除崔士顺散骑侍郎敕》(敕Ⅴ):

太上皇帝敕旨:龙骧将军考功郎中崔士顺,识怀温正,词艺清华,入陪舆辇,时谈允属。可散骑侍郎,仍郎中将军如故。

《北齐武成帝命韦道孙兼正员迎陈使敕》(敕Ⅵ):

太上皇帝敕旨:伏波将军侍御史前太尉府中兵参军事韦道孙,理识温敏,词艺清华,迎劳远宾,佥论斯在。可兼散骑侍郎,至境道迎接陈使。

《北齐武成帝除潘子义持书裴谒之殿中侍御史敕》(敕Ⅶ):

太上皇帝敕旨:随材授任,抑有前规,通直散骑常侍判东平王开府中郎事潘子义,往毗台务,功绩无爽。龙骧将军检校御史裴谒之,恪居职事,坚贞可录。摄官优秩,命论攸归,子义可以本官领兼持书侍御史,谒之可殿中侍御史,将军如故。

《北齐后主除崔孝绪等太守长史敕》(敕Ⅷ):

敕旨:言求人瘼,实资良守,欲清藩政,允实元僚。前行新兴郡事崔孝绪、广州前别驾封士孺等,并早涉宦涂,夙擅勤绩,专城赞牧,义非虚属,孝绪可行并州乐平郡事,士孺可西汾州长史,其有将军品爵如故。

《北齐后主起复邢恕屯田郎敕》(敕Ⅸ):

敕旨:并省前屯田郎中邢恕,往游建礼,声绩已闻,虽在艰忧,义有攘夺,可起复前官,付外依行。

敕Ⅴ中的崔士顺为博陵崔孝直子。他原任龙骧将军(从三品将军号)、考功郎中(正六品上阶),新除散骑侍郎(正五品上阶),实职晋升一品二阶。散骑侍郎为集书省属官,“掌讽议左右,从容献纳”。敕Ⅴ所言“识怀温正,词艺清华,入陪舆辇,时谈允属”,正是称赞崔士顺具备侍从皇帝左右、从容献纳的人选要求。敕Ⅴ最后称“仍郎中、将军如故”,指崔士顺除授散骑侍郎,但考功郎中、龙骧将军未变。

敕Ⅵ中韦道孙,即韦道逊,京兆杜陵人,《北齐书·文苑列传》有传。据本传,韦道逊兄弟,“并早以文学知名”,“道逊,武平初尚书左中兵,加通直散骑侍郎,入馆,加通直常侍”敕Ⅵ可补韦道逊于北齐天统中“兼散骑侍郎,至境道迎接陈使”。另据《北齐书·后主纪》,天统二年(566)六月,“太上皇帝诏兼散骑常侍韦道儒聘于陈”。韦道儒,即韦道逊兄。韦道儒、韦道逊兄弟,一聘于陈,一受命迎接陈使,除因韦氏兄弟并“以文学知名”,或与其祖上曾仕宦南朝刘宋有关。敕Ⅵ称韦道逊“理识温敏,词艺清华,迎劳远宾,佥论斯在”,正是称赞他具备迎陈使的人选要求。韦道逊原为伏波将军(从五品上阶)、侍御史(此当指治书侍御史,从五品下阶),新授散骑侍郎(正五品上阶),晋升一阶。

敕Ⅶ为潘子义、裴谒之除官敕旨。潘子义附见《北齐书·源彪传》。传文称:“齐末又有并省尚书陇西辛悫、散骑常侍长乐潘子义并以才干知名。”这与敕Ⅶ载潘子义本官“通直散骑常侍”,大抵吻合。潘子义原为通直散骑常侍(正四品下阶)、判东平王开府中郎事(正五品下阶),敕其以本官兼治书侍御史(从五品下阶)。裴谒之附《北史·裴佗传》,为裴佗第六子,字士敬,仕北齐,敢于正谏直言,“齐亡,卒于壶关令”。据敕Ⅶ,裴谒之原为龙骧将军(从三品将军号)、检校御史(从八品上阶),新除殿中侍御史(正八品下阶),实职晋升一阶。

敕Ⅷ为崔孝绪、封士孺除官敕旨。二人史传无载。崔孝绪前为行新兴郡事,新除行并州乐平郡事。“行”是职官任用类别,指缺官未补,暂以低级别官员摄行高级官职,摄行后可“即真”。例如北魏后期,郦道元“行河南尹,寻即真”。“真”即真除实授该官职。北齐太守分三等,上郡从三品,中郡从四品上阶,下郡从五品下阶。新兴、乐平二郡太守品秩不确定,但崔孝绪前任官、新除官皆为“行”,其本官级别大概低于从五品。封士孺前为广州别驾,新除西汾州长史。北齐州长史、别驾皆分三等,品秩不同,但长史明显高于别驾——下州长史从五品上阶,而上州别驾才正六品上阶。广州别驾和西汾州长史,品秩虽不确定,但封士孺为晋升无疑。敕Ⅷ称崔孝绪和封士孺二人“并早涉宦涂,夙擅勤绩,专城赞牧,义非虚属”,“专城”指崔孝绪行郡(太守)事,而“赞牧”指封士孺担任刺史僚佐。敕旨最后称崔孝绪、封士孺“其有将军品爵如故”,即原有将军号、品爵不改。

敕Ⅸ中邢恕,正史无载。然《续高僧传·释彦琮传》提及晋阳一带之“朝秀”邢恕,为“高齐荣望”,或即此人。敕Ⅸ称邢恕为“并省前屯田郎中”(正六品上阶),因忧艰去职,但他“往游建礼,声绩已闻”,故后主下敕“可起复前官”。

综观以上5道敕旨,北齐后期武成帝、后主发敕除授的官职,多为中低级官职。在上述诸例中,官职最高者为敕除崔士顺散骑侍郎,是正五品上阶;官职最低者为敕除裴谒之殿中侍御史,是正八品下阶。这与同时期武成帝、后主发诏授官形成鲜明的对照。不仅如此,齐后主时发敕授官品级越来越低,以至县令和州郡僚佐皆“发敕用之”。《北齐书·元文遥传》曰:

齐因魏朝,宰县多用厮滥,至于士流耻居百里。(元)文遥以县令为字人之切,遂请革选。于是密令搜扬贵游子弟,发敕用之。犹恐其披诉,总召集神武门,令赵郡王叡宣旨唱名,厚加慰喻。士人为县,自此始也。

北齐县令分为三等:上县正六品下阶,中县正七品下阶,下县正八品下阶。因县令品秩较低,又“多用厮滥”,是故士族子弟不肯就任县令。这是北魏孝文帝分辨清浊,建立九流三清和勋品流外制度以来的积习。当时,元文遥任尚书左仆射,领选事,因县令为抚治百姓的关键职位,故请后主革除选任县令陋俗,“于是密令搜扬贵游子弟,发敕用之”。即便如此,他仍然担心贵游子弟不就任,把他们一并召集到神武门,令赵郡王叡“宣旨唱名”。所谓“宣旨唱名”,即公开宣布后主除授某人为某县令的敕旨,并“厚加慰喻”。如此一来,因皇帝“发敕用之”,县令的选任规格较前提高,士人开始出任县令。

北齐末,州郡僚佐选任,也出现“敕用”现象。南北朝本施行州郡辟召制度,由州刺史、郡太守自行辟任僚佐。然北齐末年,后主在位荒淫无道,选举腐败,延及州郡僚佐选任。《北齐书·后主纪》云:

(后主)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竞为贪纵,人不聊生。

据此,齐后主对乡官选任“亦多降中旨”,乃至“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齐后主此举虽属一时弊政,但却顺应了南北朝以来加强中央集权政治和削弱地方大族势力的历史发展趋势,实开吏部除授州郡佐吏之先河。《通典·选举二》即称:“洎北齐武平中,后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赐其卖官,分占州郡,下及乡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后,州郡辟士之权,浸移于朝廷。”北齐州主簿、郡功曹不属于流内正式品官,而是流内比视官。司州主簿视从七品,诸州主(督)簿视正八品,诸郡功曹视从八品。可见,齐后主“敕用”的州主簿、郡功曹竟然不入九流,仅为流内比视官。这反映了北齐后期皇帝发敕所授职官品秩日益低落的发展趋势。

那么,北齐后期皇帝发诏授官和发敕授官有何不同呢?概言之,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二者除授官职品阶高低明显不同。皇帝发诏授官多为四品以上的高级官职,发敕授官多为五品以下的中低级官职,甚至还有流内比视官。其二,二者的文书制作和发布机构不同。在南北朝时期,皇帝诏书一般由中书省制诏,经门下省审署和下达,故诏书起首例为“门下”二字。正如祝总斌指出:“《文馆词林》保存北朝诏书,除北周比较特殊不计外,北魏、北齐诏书共十八道,和南朝诏书一样,也是没有一道不冠以‘门下’之词的。”《北齐书·祖珽传》称祖珽“求为领军,后主许之。诏须覆奏,取侍中斛律孝卿署名”。齐后主发诏任命领军,须经过门下省覆奏,由门下省长官侍中署名。较诸诏书需经门下审署和下达不同,南北朝时期的“敕”,则多由中书起草和宣出,不经门下审署和下达。《南齐书·幸臣传·序》称中书舍人掌“发署诏敕”,表明萧齐诏敕由中书草拟和发布。北魏后期亦如此,《魏书·于忠传》载宣武帝死后于忠专权,及胡太后临朝,御史中尉元匡奏曰:“自去岁正月十三日世宗晏驾以后,八月一日皇太后未亲览以前,诸有不由阶级而权臣用命,或发门下诏书,或由中书宣敕,擅相拜授者……并求追夺。”元匡将“门下诏书”与“中书宣敕”对举,清楚地表明皇帝诏书是由中书草拟,经门下审署和下达,而皇帝敕令則由中书草拟和宣出,不经门下。至北齐,皇帝敕旨由中书草拟和宣出,制度更为严密。《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制度,中书省“又领舍人省,掌署敕行下,宣旨劳问”。这表明敕旨由中书省草拟和宣行。是否经门下审署和下达,正是北齐后期皇帝发诏授官与发敕授官的不同之处。

至于北齐后期皇帝发敕授官之“敕”和“件授如右”敕,皆属于授官敕旨,因此,二者文书制作与发布机构是相同的,均由中书省草拟和宣行。例如《文馆词林》载《北齐后主除李遵等官敕》(敕Ⅳ)和《北齐后主起复邢恕屯田郎敕》(敕Ⅸ),前者为“件授如右”敕,后者为发敕授官之“敕”,属不同类型敕旨,但作者署名均为“隋李德林”。考诸《隋书·李德林传》,李德林于北齐天统初“授给事中,直中书,参掌诏诰。寻迁中书舍人。武平初,加通直散骑侍郎。又敕与中书侍郎宋士素、副侍中赵彦深别典机密”,后“寻除中书侍郎”,天统五年“敕令与黄门侍郎李孝贞、中书侍郎李若别掌宣传。寻除通直散骑常侍,兼中书侍郎”。可见,齐后主时期,李德林先后担任直中书、中书舍人和中书侍郎等职,但一直“参掌诏诰”或“别掌宣传”。是故,上述齐后主时“件授如右”敕和授官敕旨均出自李德林之手。

不过,北齐后期皇帝授官敕旨和“件授如右”敕,也存在不同之处:

第一,两种敕旨文书格式有所不同。“件授如右”敕是皇帝对吏部上奏官职拟选文书的批复,文书起首为“敕旨”,结语为“件授如右,付外依式”,表明皇帝同意吏部拟任的官职,并付外施行。授官敕旨则由皇帝直接任命官职,文书起首为“敕旨”,结语为“可某官”。例如敕Ⅴ崔士顺“可散骑侍郎”,敕Ⅵ韦道孙“可兼散骑侍郎”,敕Ⅸ邢恕“可起复前官”,等等,均属此例。

第二,两种敕旨同时授官数目不同。“件授如右”敕涉及授官者较多,皇帝对同一批次授官者批复的“敕旨”只有一份,其他授官者的官职任命书由吏部官员重写,表现在授官文书中即“件授如右”。而发敕授官则由皇帝直接任命,授官者原因各不相同,因此,每个授官者的敕旨用词都是单独的,比如敕Ⅴ“除崔士顺散骑侍郎”、敕Ⅵ“命韦道孙兼正员迎陈使”和敕Ⅸ“起复邢恕屯田郎”,即是如此。至于敕Ⅶ,虽包括潘子义和裴谒之授官,但在敕旨文辞中,对潘子义和裴谒之二人评价和授官皆明显有别——前者“往毗台务,功绩无爽”,“可以本官领兼持书侍御史”;后者“恪居职事,坚贞可录”,“可殿中侍御史”,判然可分。

第三,两种敕旨除授官职范围不同。“件授如右”敕的除授官职范围,与吏部铨选范围一致,大致为官品五品至八品,属于中低级官职。发敕授官的范围,从官品五品职官至不入官品的流内比视官,皆在其列,较“件授如右”敕除官范围更广。

以上三点是北齐后期皇帝授官敕旨和“件授如右”敕的不同之处。

三、北齐后期敕、诏授官对唐代选授之法的影响

北齐后期皇帝发诏授官、发敕授官与吏部铨选制度,构成北齐选官体制的基本架构,并对唐代选授之法产生了影响。杜佑《通典·选举三》“历代制下”概括唐代“选授之法”曰:

其选授之法,亦同循前代。凡诸王及职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原注:诸王及职事二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一品,并临轩册授;其职事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并朝堂册。讫,皆拜庙。册用竹简,书用漆。)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

据此,唐代“选授之法”,若按选官事务中的权力划分,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五品以上官员的“制授”(含“册授”)、六品以下官员的“旨授”(奏授)和一些特殊的六品以下职位的“敕授”。

杜佑特别指出,“其选授之法,亦同循前代”,即唐代选授之法是在继承前代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例如,唐代“五品以上皆制授”,即五品以上官员通过制书任命,故称“制授”。“制授”原称“诏授”,武则天时因避讳改“诏”为“制”,其后沿用不改。上文指出,北齐后期皇帝发诏授官,大抵为四品以上的高级官职,唐代将制授官职调整为五品以上。其中,三品以上高官的“册授”,是由朝廷发布制书任命,册书主要用在官职拜授仪式上,是一种礼仪式文书,皇帝用它来告诫、勉励三公和高官。“册授”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诸王及职事官二品以上,文武散官一品,并“临轩册授”;二是职事官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和上州刺史,“并朝堂册”,在朝堂册授。上文指出北齐时,三公、开府仪同三司等一品高级官员,采用“临轩册授”,官职除拜规格最高;而九卿等三品高级官员,或为朝堂册授,除拜规格略低。前引《北齐书·杨愔传》记载,“每天子临轩,公卿拜授,施号发令,宣扬诏册”。细品其义,“天子临轩”当指拜授三公和开府仪同之仪,而“拜授”九卿和“宣扬诏册”,似指朝堂册授。这是史家对三公和九卿等高级官员除拜仪规的综合记述。因此,唐代三品以上官员“册授”,与北齐高官拜授仪规一脉相承。此外,北齐魏恺除授四品霍州刺史,由尚书省长官杨愔提名,经皇帝批准和“发诏授官”。由此观之,北齐四品以上官员由皇帝发诏除授,与唐代“五品以上皆制授”,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传承性。

唐代六品以下官员的任命为“旨授”。凡“旨授官,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就吏部铨选而言,吏部将注拟名册上报门下省审定,然后奏请皇帝旨示,皇帝下旨画“闻”而授官,此为“奏授”,又称“旨授”。北齐后期“件授如右”敕,就是以皇帝敕旨的名义对吏部上奏官职拟选文书的批复,与此基本吻合。北齐后期“件授如右”敕,批复除授的官职既有中央官,又有地方官,而且官品在五品至八品之间,属于中低级官职范畴,与唐代“旨授官”品阶范围相差无多。因此,唐代“旨授”亦可追溯至北齐后期。

唐代“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官员为“敕授”。刘后滨指出:“制授和奏授是唐前期授官的基本形式,按照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的界线划分,包括了全部流内官。而敕授官是一种補充形式,主要是对于六品以下的特殊官员。”唐代敕授官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指守五品以上职事官,就是散官衔在六品以下而所任官职在五品以上。如唐宪宗元和十五年(820),白居易除主客郎中,元稹在其制书中称:“朝议郎、行尚书司门员外郎白居易……可守尚书主客郎中、知制诰,余如故。” 朝议郎为散官,正六品上,主客郎中,从五品上,职事官高于散官衔,故曰守。二是六品以下常参官,亦属“敕授”。唐制“六品已下常参之官,量资注定;其才识颇高,可擢为拾遗、补阙、监察御史者,亦以名送中书门下,听敕授焉”。三是视五品以上官,也在“敕授”之列。北齐虽无如此明确的规定,但前述武成帝、后主敕令除授的职官,也多是五品以下的特殊官员。如敕Ⅵ“命韦道孙兼正员迎陈使”,迎陈使与对外事务有关,是临时任命的使职;敕Ⅸ“起复邢恕屯田郎”,属于忧艰去职,夺情起复,与一般官职除授不同;又齐后主“敕用州主簿、郡功曹”等流内比视官,更与朝廷选例不符。这些都说明北齐敕授官是对发诏授官与吏部铨选的一种补充形式,所授职官多为五品以下的特殊官员。因此,北齐敕授官与唐代敕授官也存在着渊源关系。

此外,唐代“凡制、敕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所谓“宰司进拟”,是指“由宰相提名,皇帝用制书或敕旨进行任命”。这在北齐业已如此。祝总斌指出:“魏晋南北朝的宰相也有‘常官’,始终是尚书令、仆射或录尚书事。”北齐文宣帝朝,魏恺除授霍州刺史,即由尚书省长官杨愔推荐和提名,经皇帝批准和“发诏授官”。此即“宰相提名”,皇帝诏除。齐后主时,和士开为尚书令、录尚书事,“时内外除授,多由士开奏拟”,也是“宰相提名”的典型案例。又如北齐祖珽“求为领军,后主许之。诏须覆奏,取侍中斛律孝卿署名。孝卿密告高元海,元海语侯吕芬、穆提婆云:‘孝征汉儿,两眼又不见物,岂合作领军也。’明旦面奏,具陈珽不合之状”。后主武平三年,高元海任尚书右仆射,史称“(祖)珽求领军,元海不可”。后主同意除授祖珽为领军,而尚书右仆射高元海不赞同,门下省长官斛律孝卿似也不同意签署。这表明宰辅之臣若不同意高级官职人选,皇帝难以发诏授官。北齐领军为从二品,霍州刺史为正四品下阶。这与唐代册授官、制授官大致吻合。

北齐敕授官也有“宰司进拟”者。前述元文遥任尚书左仆射,请后主革除陋俗,对县令“发敕用之”,即为显例。

综上,无论北齐后期皇帝发诏授官、发敕授官和吏部铨选对应的职官品秩范围,还是北齐官员的选授机构分为宰相和吏部两个层级(高级官职人选由宰臣提名,中下级文官铨选由吏部拟任),都与唐代“册授”“制授”“敕授”和“旨授”存在渊源关系。北齐选官制度,实为唐代“选授之法”的重要来源。

北齐后期皇帝发敕授官和“件授如右”敕,对唐代制敕授官文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唐代制敕授官,包括制授告身和敕授告身。所谓“告身”,指朝廷发给官员的授官文书。唐代的“告身式”已是相当严谨、完备的一种公文程式。考其渊源,《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五兵尚书统左中兵,左中兵“掌诸郡督告身、诸宿卫官等事”,可知北齐已有“告身”。不过,北齐“告身”“是给武官的,与此相应,文官也应有类似的文书,尽管文献无征”。北周和隋代也有关于“告身”的记载,然未知其公文程式。但在唐代的敕授告身和制授告身中,我们依稀可以看到北齐授官敕旨和“件授如右”敕文书格式的踪影。如上所论,北齐发敕授官文书,起首为“敕旨”,结语为“可某官”;“件授如右”敕,作为皇帝对吏部上奏官职拟选文书的批复,文书起首为“敕旨”,结语为“件授如右,付外依式”。唐代制敕授官文书的格式与此类似。日本学者大庭脩《唐告身的古文书学的研究》汇集的敕授告身有11件。刘后滨指出这些告身的格式并不完全相同,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结句为“可某官”,当即“发日敕”;一是皇帝对宰相或吏部、兵部及地方官奏状的批准,而且皇帝对授官文书的批准是分批进行的,每批授官者仅有一份制敕,结句为“可依前件”。唐代制授告身,也同样如此:凡是皇帝直接任命者,落实在制授文书上为“可某官”;凡由宰相进拟,皇帝批准,落实在制授文书上为“可依前件”。显然,北齐后期皇帝发敕授官和“件授如右”敕的文书格式,对唐代两类制敕告身文书产生了直接影响。

结 语

关于东魏和北齐的选官制度,由于史料匮乏,学术界很少研究。残存的《文馆词林·敕上·除授》保存的北齐后期“件授如右”敕和皇帝授官敕旨,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通过考察上述两类敕旨,可以将北齐后期皇帝发诏授官、发敕授官与吏部铨选制度串联起来,以期复原北齐选官制度的历史面貌,进而探求北齐后期敕、诏授官对唐代选授之法的影响。

概言之,北齐后期皇帝发诏授官、发敕授官与吏部铨选制度,构成北齐选官体制的基本架构。魏晋以来,随着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完善和文书行政的发展,选官政务越来越依赖于政务文书。北齐选官权力划分及其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官员的授任文书上,皇帝通过授官诏书、敕旨和对吏部选官文书批复的“件授如右”敕,对不同品级的中央和地方官员进行授任。北齐官员的选授机构主要以尚书省为依托,分为宰相(尚书省长官)和吏部尚书两个层级。选官政务的核心是如何在皇帝、宰相和主管选官事务的尚书吏部之间分工协作,以确保选官权力集中于皇帝之手。文宣帝时杨愔所说“发诏授官,咸由圣旨”,集中体现了北齐皇权对选官政务的掌控。北齐后期皇帝发诏、发敕授官和“件授如右”敕,不仅与唐代“册授”“制授”“敕授”和“旨授”存在渊源关系,是唐代“选授之法”的重要来源,而且对唐代制敕授官文书产生了重要影响。

北齐后期选官制度的发展,及其对唐代选授之法的影响,并非偶然。陈寅恪尝谓:“隋唐之制度虽极广博紛复,然究析其因素,不出三源:一曰(北)魏、(北)齐,二曰梁、陈,三曰(西)魏、周。所谓(北)魏、(北)齐之源者,凡江左承袭汉、魏、西晋之礼乐政刑典章文物,自东晋至南齐其间所发展变迁,而为北魏孝文帝及其子孙摹仿采用,传至北齐成一大结集者是也。”北齐后期皇帝发诏授官、发敕授官,以及吏部铨选与“件授如右”敕等诸多选官制度,即是魏晋、南朝宋齐和北魏孝文帝以来选官制度之集大成者,并成为唐代选授之法的重要来源之一。本文考述北齐敕、诏授官制度及相关问题,或可为陈寅恪“隋唐制度三源说”中的“魏、齐之源”补充新的证据。

Conferring Official Position by Chi(敕)and

Zhao(诏)and Its Influences in Late Northern Qi Dynasty:

Centering on the Item “Chushou(除授) of Chishang(敕上)”

in Wenguan Cilin(文馆词林)

ZHANG Xu-hua1,WANG Ren-lei2

(1.School of History,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1;

2.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Xinxiang, Henan, 453007, China)

Abstract:Chi(敕, the imperial orders)issued by the emperor to confer official positions in the late Northern Qi Dynasty preserved in Wenguan Cilin(《文馆词林》)can b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The first one is Chi “Jian Shou Ru You”(件授如右), which was the emperor’s written reply to the list of official posts submitted by the Ministry of Personnel, and also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operation of selecting officials by the Ministry of Personnel. The second one is Chi that was issued in the name of the emperor to confer official posts, which also belongs to the same important form of conferring official positions as Zhao(诏, imperial edicts),but each has its corresponding scope of official position conferred. In the late Northern Qi Dynasty, conferring official positions by imperial edicts in the form of Zhao, Chi and Chi “Jian Shou Ru You”, which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source of the rule of official selection of Tang Dynasty, but also has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the document of conferring official posts in the Tang Dynasty.

Key words:Northern Qi Dynasty; conferring official positions by imperial orders of Chi(敕); conferring official positions by imperial edicts of Zhao(诏); selecting officials by the Ministry of Perso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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