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翠容
(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福州 350117)
高校的科学研究活动,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1]。推动扩大高校科研领域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势在必行。“放管服”改革在科研管理领域的持续推进,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政策举措,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也被赋予更大的自主权。高校作为科研创新的重要主体,如何进一步用好政策红利,开展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为广大教师的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更多便利,更好地激发教师的创造创新积极性,是目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顺应了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趋势,是扩大高校科研自主权、全面增强科研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
2017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旨在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2],着力提高学校自主管理能力,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高校内部部门纵横交错、层级较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需要使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购管理部门以及资产管理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因此,实施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必须要遵循科研规律,做好顶层设计,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协同配合,从而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高校科研仪器设备是高校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是推动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当前,国家正在全力推进新一轮“双一流”建设,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加强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科技创新战略制高点,中央、地方、企业、社会协同投入,不断加大对建设高校的支持力度,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资金投入将随之增加。因此,开展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服务效益,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对于推进省属高校内涵式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校科研仪器设备种类繁多,其采购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指标复杂、时效性要求高等特点,常规繁琐的采购程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研工作的开展与科技创新的速度。开展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让科研人员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科研,无疑是对科研人员的“减负松绑”,将极大地激发他们的创新创造积极性,激励他们干事创业,从而增强高校科研创新活力。
近年来,在“放管服”背景下,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下放力度,各省属高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省属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省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之所以会产生“放不下”与“接不住”的现实困境,从深层次而言,上级有关部门、高校职能部门制度管控与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均受到行政性分权的支配,表现为政策不易操作、权限下放不够。
(1)政策不易操作。虽然国家及省市关于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的各类政策文件接踵而至,但在高校实际执行中,仍存在政策依据不够明确,可操作性有所欠缺等问题。例如,关于“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急需”的定义和权威解读缺失,高校采购管理者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如履薄冰[4]。实际上,高校的科研与教学有时候不易区分,甚至密不可分,“科研仪器设备”很多时候也用于教学活动,但面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谨性,高校在落实这一政策的具体设备采购项目时,必然会担心对政策把握不准而被问责[5]。另外,虽然“科研急需”的认定赋权于高校,但具体落实中面临诸多现实困境,采购部门没办法直接对“科研急需”进行认定,需要高校内部多部门协调联动,势必导致效能降低,与“科研急需”背道而驰。
(2)权力下放不够。部分省属高校探索赋予教师和科研人员一定的采购自主权,给予使用单位一定的自行采购权限,但仍与扩大科研自主权和改进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相适应。①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涉及立项论证部门、财务部门、采购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使用单位,权力下放总是受到多方面约束;②部分高校采购管理人员不熟悉“放管服”政策,对于国家赋予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自主权知之不多,对哪些权限可以下放给使用单位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改革中被动观望,简政放权存在“挤牙膏”现象。同时,采购招标是高校廉政风险防控重点领域,也是巡视巡察审计重点关注的领域,因而高校都有所顾忌,不敢轻易下放权限,有的高校为规避采购招标风险和责任,“逢采必招”,甚至自行“加码”、层层设限,制约了科研平台及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自主权,导致采购效率不高,难以满足科研需求。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自主权逐步扩大。然而,新的问题随之而来,由于部分省属高校自身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频现“管不住”现象。
(1)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更新快、变化大,而部分省属高校在政策执行中,没有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操作规则,难以适应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时间紧、要求高等特点,也导致监管无规可依、无据可循。同时,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也就意味着更加强调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在市场调研、预算编制、需求确定、参与标书制定、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居主导地位,作用十分重要,关乎采购工作的成败和廉政建设的成效,然而使用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导致在这些关键环节往往是项目负责人自我操作,缺乏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采购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6]。
(2)存在“放管”脱节。“放管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只“放”不“管”,然而在现实中很多高校注重制定简政放权措施和办法,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跟上,简单地“一放了之”,导致“放管”脱节,给采购工作埋下隐患[7]。“放管”脱节,既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与监管能力不足密切相关。采购管理在高校行政管理中,一定程度上处于相对边缘状态[8],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采购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创新监管的办法不多,滋生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9]。有些高校虽出台了一系列采购管理制度规定,但采购监督的主体责任不明确,造成采购事中事后监管实质性缺失,同时,本应负主体责任的使用单位内部监管却是“真空地带”,暴露问题逐渐增加,使得省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放管服”改革难以到位。
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做优服务,但现状不容乐观,部分省属高校就是一“放”了之,而相应的服务却没有及时跟上。
(1)服务意识薄弱。目前,不少省属高校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中以“放”当头,辅于管理,而忽视服务,折射出采购管理部门主动服务意识薄弱。例如,大多数省属高校都有举办采购招标业务培训,但培训对象一般为使用单位的采购管理员,鲜有对科研人员进行培训,并且对采购招标文件政策的解读、宣讲不到位,宣传手段、宣传方式比较单一、落后,科研人员不能及时便捷地获取相关政策信息。这些都无形中影响具体政策的传播和执行,降低了科研人员的“获得感”[10]。高尖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其特殊性,“放管服”改革之后,使用单位在采购过程中经常遇到问题,但因采购经验及业务能力不足,难免束手无策,而有些高校采购管理部门却视而不见,服务没有下沉、延伸到使用单位。
(2)服务能力不足。部分省属高校职能部门管理理念落后、服务能力不足,严重制约高校科研仪器设备“放管服”改革。一些高校采购管理人员对“放管服”政策理解不透彻、不到位,对于如何更好地“服”无所适从,同时,固守传统管理思路,难以提出创新服务举措。部分高校内部条块分割,部门各自为政,又不善于运用信息技术赋能采购“放管服”改革,“信息孤岛”成为优化服务水平的严重障碍,没有统一数据平台,跨部门数据壁垒无法打破,难以实现数据共享与交互[11]。此外,多数省属高校采购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水平不够,也严重影响到服务水平。总体上看,省属高校普遍存在管理队伍和基础工作建设比较薄弱、运行机制不够顺畅等问题,而使用单位的采购管理员多数为兼职人员,对采购业务不熟悉,这些问题无疑导致服务水平较低,“最后一公里”难以打通。
省属高校应当以系统思维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服互动促进,解决“放不下、管不住、服不好”的问题,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升采购效率和效果。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破解当前省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面临的困境,首要的是解放思想,主动转变思想观念,从那些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的思维习惯、思维方法和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高校内部应统一思想、加强联动、协同发力,全校“一盘棋”,破除部门壁垒,疏通部门堵点,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顺畅机制,改变过于重视廉政风险防控,导致采购效率较低,甚至采购的仪器质次价高,无法满足高尖端实验的要求。同时,采购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扭转“以管为先”思路,从科研兴校、科研强国的高度提高站位,深刻理解科研经费管理、采购招标政策,准确把握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的精神要旨,精准对焦、有的放矢,既要从简政放权、简化流程等方面强化服务,更要从创新服务举措上下功夫。
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应当是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取得成效的关键。为了促进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能,学校着力在流程上做“减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通知”,在细化操作指引等服务上做“加法”,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制定了10 万元以下(不含)科研仪器设备直购流程图(见图1)、10 万元(含)~50 万元(不含)科研仪器设备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图(见图2),并推行个性化服务、送服务上门,解除科研团队在采购上的束缚。同时,学校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将培训、咨询作为重要职能,注重提升采购经办人员的知识素养,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组织采购招标业务培训会,及时解决采购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及困惑;充分利用官微、QQ等新媒体,多层次多方位宣传、解读采购政策规定,使更多师生能够了解政策,并在实际采购中灵活运用,促进“放管服”政策真正落地。此外,学校通过线上审核采购招标文件、合同,搭建采购招标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购、相关部门会签、采购交易等,力促“师生跑腿”向“数据跑路”转变,“条块分割”向“整体联动”转变,“师生来回跑”向“部门协同办”转变[12],使科研人员全身心投入到科研工作之中。
图1 10万元以下(不含)科研仪器设备直购流程
图2 10 ~50万元(不含)科研仪器设备网上竞价采购流程
建立规范、高效的采购制度体系,才能实现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我校及时修订完善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赋予科研管理的自主权,遵循“依法合规、高效便捷”的理念,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权限、采购程序等,再配套以工作规范、流程指引、模板范本和业务用表为补充,形成“办法-细则-规范”三层次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见图3),为科研仪器设备的规范、高效采购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梳理采购招标廉政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明确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管控和制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图3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制度体系
放权是“放管服”改革最直接的表现。高校应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通过实施强有力的放权举措,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采购自主权、话语权。近年来,我校通过提高权限、简化程序来推动放权,主要包括“三提高、二简化、一扩大”(见图4):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提高使用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赋予更大的自行采购或直接购买的权限,同时对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探索符合采购需求与特点的采购方式,让其更符合市场规律,打破“逢采必招”惯性思维[13],如推行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直购等非法定采购方式,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提高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的限额标准;提高科研仪器设备自行组织验收的限额标准;简化小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采购审批流程及采购方式变更手续;扩大选择采购评审专家的权限,对于高精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评审,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图4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革举措
“放管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放权、放任不管,而是更加强调放权之后的监管[14]。为此,高校应当健全监管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探索“制度+科技”监管方式,构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创新“放管”结合新模式。
推行电子化实时监管方式。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线上审批、在线交易和监管服务于一体的采购招标管理平台,着力构建精简高效、规范廉洁的管理模式[15],实现物有所值、节支防腐、降本增效的价值目标。2021年1月,我校采购招标管理系统正式上线,通过对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公告及结果录入、合同签订、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线上审核,既规范工作流程,又拓宽监督渠道,实现采购过程实时动态监管,提高监督精准度时效性,有效发挥“1 +X”职能监督作用,提升监督成效,防控廉政风险。
构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放管结合意味着在下放权限的时候,也要考虑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6],开展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和自行验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便是有效的方式。在使用单位自查报备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比例,对于发生过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采购管理薄弱的单位开展“回头看”,通报存在的问题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近年来,我校致力推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改变以往“逢采必招”的做法,仅2021年通过网上竞价、网上比选、直购等方式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金额达6 200 多万元,约占全年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总金额的46%左右;采购时长也从原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40 天左右缩短到5 天左右,采购节约率较采取法定采购方式提高6% ~8%,实现提质增效目标,为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坚实保障。
省属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兼具政策性、技术性和规范性要求,涉及学校内部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重道远。高校应当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正视存在的问题,以坚如磐石的决心推动“放管服”改革,坚持系统思维,强化顶层设计,坚持放、管、服互动促进,以“放”当头,“放”“管”结合,寓“管”于“服”,以“服”促“管”,进而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又确保改革“蹄急而步稳”[17],为高校科研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