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领域发展的关系密切,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关键作用。如何有序推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是国家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问题。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建筑行业所处的税收征管环境愈加严峻,加强税务管理成为建筑行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税收政策文件,规范税务筹划管理工作,全面发挥税务筹划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效益。本文主要围绕建筑施工企业研究其税务筹划管理问题,从筹划意义着手,结合行业实际研究筹划路径,提出保障税务筹划有效性的措施,期望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税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志码:A
自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以来,各行业的经营发展机遇与挑战共存,企业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加深,在实务中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活动,全面筹划涉税业务,促进实现税后效益最大化目标。建筑施工企业深受税制改革的影响,应紧抓税收优惠政策机遇,围绕涉税业务开展筹划工作,实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规范涉税业务经营,控制经营成本,降低税负压力,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1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意义
1.1 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是建筑施工企业推进财务管理规范化、税务管理秩序化的关键,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数量大且涉及较多的经济主体,在工程建设运行期间会产生多种涉税行为,伴随较多的税务风险,实施税务筹划管理的必要性尤为突出。税务筹划覆盖企业各个经营环节,财税人员应全面分析涉税经济业务情况,在筹划过程中充分把握税务风险因素变化情况,提前预警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遏制税务风险扩大化[1]。
1.2 减少税务成本支出
建筑施工企业推进税务筹划工作是实现税务成本支出减少的必然举措,通过高效的税务筹划可减少纳税额,进一步缓解企业的资金流转压力,增加现金流量,保证企业稳定、有序地经营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税收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筹划,可以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争取较大的筹划空间,能够合理降低企业纳税额,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1.3 规范涉税业务处理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发展情况与税务筹划管理的质效直接相关,税务筹划是企业整体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围绕涉税业务展开筹划工作,能够掌握经营流程中的缺陷和漏洞,规范涉税业务处理流程,梳理税务筹划环节,进一步提升税务筹划的效率,促进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2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流程
2.1 项目合同签订阶段
2.1.1 EPC合同筹划
EPC是乙方受甲方委托,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过程,EPC合同涉及设计、物料采购、建设施工等多个项目,且适用税率不同,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签订EPC合同时若未能独立核算各项目,则纳税人需要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针对EPC合同项目应分开核算各项目,避免过多缴纳增值税,例如,A建筑公司在签订EPC合同时,与甲方协商将EPC合同按照税率差异拆分为多个合同,分别核算企业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有效避免按合同总价款从高适用税率缴税。A建筑公司具体筹划思路如下:承接一项工程合同总价为90 000万元(含税价)的EPC项目,项目包括设计、采购、施工,设计合同总价款10 000万元,采购合同总价款50 000万元,施工合同总价款30 000万元,该项目所在地附加税税率12%。筹划前该公司未分开核算EPC合同项目,按合同总价款从高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90 000÷(1+13%)×13%=10 353.98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10 353.98×12%×(1-25%)=931.86万元。
筹划后,对EPC合同进行拆分,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价款分別使用13%、9%、6%税率计算销项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0 000÷(1+6%)×6%+50 000÷(1+13%)×13%+30 000÷(1+9%)×9%=8 795.31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8 795.31×12%×(1-25%)=791.58万元。筹划后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少1 558.67万元,间接增加利润140.28万元。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独立核算EPC合同项目销项税额与整体核算相比,建筑公司所缴纳的增值税额较低,间接增加了项目利润,因此建筑企业应在签订EPC合同时按照筹划方案分别核算项目销项税。
2.1.2 甲供材合同筹划
营改增后,甲供材合同的计税方式可灵活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通常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甲供材工程时,认为3%的简易计税方式节税效益更高,但是只适用于甲方提供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的情形,如果甲方只提供部分设备材料,其余的需要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则采用未必能达到预期节税效益的简易计税办法。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根据甲方提供设备材料的情形,对不同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平衡点进行测算,结合纳税额平衡点选择计税方式。
2.1.3 工程预付款税务筹划
对于开工前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款,从2017年7月1日起,收款日不再作为纳税义务时间,需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判断。因此,建筑企业预收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如果发包方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如果发包方不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的当天,此时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时,可约定收取工程预付款时建筑企业先提供收据或零税率发票,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仅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可。
2.1.4 水电费的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和发包方的水电相关的费用但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理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则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现象。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对水电费发票的开具进行约定。
一是按转售水电处理。由发包方向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建筑企业付费,发包方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代收转付款项。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建筑企业。
2.2 项目施工阶段
2.2.1 劳务成本筹划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用工形式主要为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临时工、劳务队,其中临时工和劳务队用工形式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无望导致企业劳务成本增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劳务成本进行筹划时,需重视临时工和劳务队形式转换,尽可能选用劳务分包及劳务派遣,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进项税抵扣额。一是劳务派遣筹划。建筑施工企业的异地施工项目,通常因管理制度的缺失而选择临时工模式,以此降低项目劳务成本,但是税务筹划并不应一味降低成本,而要综合考虑项目的整体效益。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项目经济进行测算,比较临时工模式是否优于劳务派遣,同时注意考虑劳务派遣模式适用两种税率,分析不同税率的工程利润情况,再制订合理的筹划方案。二是劳务分包筹划,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劳务分包的过程中,应结合劳务分包单位信息并按照供应商数据库的要求对其进行梳理,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劳务分包单位,减少风险,确保进项税可足额抵扣。例如,A建筑公司承包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3 000万元,劳务成本900万元,其余成本费用1 100万元,该建筑公司不能过多使用劳务派遣形式,因此选择与劳务分包单位合作,通过购买劳务满足用工需求,与该建筑公司合作的劳务分包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身份,建筑公司可获得9%的专票抵扣,假设项目施工队成本金额350万元、临时工成本400万元、管理人员150万元,该建筑公司将劳务队、临时工形式转换为劳务分包,筹划方案如下:
采用临时工、劳务队模式,应纳增值税额=3000÷(1+9%)×9%=247.71 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47.71×(5%+3%+2%)=24.77 万元;净利润=[3000÷(1+9%)-900-1100-24.77]×(1-25%)=545.64 万元。
采用劳务分包模式,应纳增值税额=3000÷(1+9%)×9%-750÷(1+9%)×9%=185.78万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185.78×(5%+3%+2%)=18.58 万元;净利润:[3000÷(1+9%)-150-1100-750÷(1+9%)-18.58]×(1-25%)=596.73 万元。
该建筑公司将临时工和劳务队转换为劳务分包模式,增值税纳税额减少61.93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6.19万元,增加净利润51.09万元,而且劳务分包模式下建筑公司无需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满足企业成本控制要求,实现企业利润增长目标。
2.2.2 机械设备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施工期间通常使用自有资金采购、长期贷款采购和融资租赁三种方式购进设备,而建筑施工企业对大型设备的需求较多,从企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投入大量资金购入设备器械显然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压力,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数量较大,在建设期间需要起重机、升降机等设备时,建议采用租赁方式获取。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承租方购入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可按照13%税率进行本金和利息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入机械设备,以此获取较多的進项税额。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选择融资租赁商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综合成本支出及总体净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避免将融资租赁商的报价作为唯一考虑因素[2]。
2.3 项目结算阶段
第一,约定结算时间。建筑施工企业应与业主方约定结算时间,比如定为月初,然后根据当月产生的销项税额控制进项税产生,如果销项税额高,则企业可安排材料采购业务,确保项目销项税额与项目采购施工发生的进项税额处于同一纳税期,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第二,约定资金到账再进行结算。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与业主方已约定结算时间,则到约定结算时间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收到的工程款确认为收入,纳税义务随之产生。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时常发生业主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时间过长导致超时验收,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收到工程款时已然超过结算时间,而企业内部现金流不充足,如果工程款收入滞后,则无法应付采购、劳务支出,难以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无法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与业主方协商约定在资金到账后再结算,避免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提前发生。
3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保障措施
3.1 建立税务内控监督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需要内控监督机制的配合,从企业全局角度出发,建立税务内控监督机制,对税务筹划管理工作进行约束和控制,能够防范税务筹划风险,提高税务筹划有效性。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密切监管税务筹划环节及其他关联环节,针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筹划行为及不可控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加大力度治理问题,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信息技术手段动态监管税务筹划过程,通过信息系统监测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从而提高对税务筹划风险的反应速度,在最短时间内控制风险。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建设税务筹划监督组织,保持组织的独立性、专业性,对税务筹划流程进行监管和分析,约束工作行为、反馈风险,保障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加强涉税信息管理
税务筹划工作对信息资源的需求量较大,在当前环境下,建筑施工企业应意识到信息资源的重要性,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做好供应链上下游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全面发挥信息资源优势,提高税务筹划效率。比如,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供应商信息管理对企业税务筹划效益影响较大,因此企业应当重视供应商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基于信息技术建设供应商数据库,筛选符合企业项目建设需求的供应商,通过数据库中的信息对供应商展开更深层次的分析,提高企业避税的合理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供应商资质、纳税人身份、纳税信用评级等作为供应商分类标准,定期更新数据库中的信息,在选择供应商时根据数据库中的信息提前测算税收效益,从而合理选择供应商[3]。
3.3 重視税务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结合实际制订人才培养和引进方案,针对财税人员开展专项培训,适度提高人才引进标准,为企业选聘优质且富有经验的税务管理人才。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可从专业机构或是高校聘请专家进入企业组织实践培训活动,以真实案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导企业财税人员,促进财税人员将自身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有条不紊地处理涉税业务筹划,预测和识别税务筹划风险,切实强化财税人员的税务管理能力。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规范财税人员的工作行为,将税务筹划效益与员工个人利益挂钩,以此督促财税人员提升落实税务筹划目标的积极性。
4 结语
在新税改环境下,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加强税务筹划管理,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经营管理内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围绕企业涉税经济业务充分筹划,合理调整税务筹划流程,制订税务筹划方案及计划,提高税务筹划的科学性。建筑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环境及行业环境变化,深入应用税收优惠政策,拓展税务筹划空间,加强税务筹划风险管理和监督,避免陷入一味降低税务成本的僵局,从整体利益角度分析和优化税务筹划方案,以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参考文献
[1]康鹏.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路径分析[J]. 纳税,2021,15(29):1-3.
[2]倪超.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与对策[J]. 现代营销(经营版),2021(9):44-45.
[3]陈敏强.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 纳税,2021,15(24):41-43.
[作者简介]甄瑞雪,女,河北保定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级会计师,本科,研究方向:建筑企业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