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能
在笔者看来,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家庭教育还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大部分家长很少发挥自身的主体性。究其原因,是学校教育公认的专业性在发挥作用。家长为了追求更高的教育效率,屈服于学校教育的专业性,而逐渐让渡了自身的“教育权”,这导致家庭教育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从实际情况来看,学校教育也存在一些不足,如重分数轻能力、重考试轻实践、重智育轻德育等。因此,笔者认为,在教育实践中家庭教育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在本文中,笔者探讨了家庭教育的生活性意蕴,分析了家庭场域中教育活动的独特性和自主性。
一、家庭教育具有生活性
杜威提出了“教育即生活”的思想,陶行知提出了“生活即教育”的思想。尽管他们论述的教育都是狭义的学校教育,但是教育与生活之间的紧密联系是毋庸置疑的。针对家庭教育与家庭生活的关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教育在原始社会就与人类生活融为一体,没有成为专门的事业从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到了奴隶社会,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脱离,教育的专业化和科学化使教育呈现出与生活相脱离的倾向。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教育已从生产活动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技能传承活动的教育。
(一)家庭活动以生活为主题
家庭通常的定义为:其一,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团体;其二,一个同居共财、共同生活的单位,是人类社会中最微小、最基本的生活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家庭为以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家庭成员提供了生活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家庭成员会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如吃饭、睡觉、学习、工作、娱乐等。在一般意义上,生活是指为生存发展而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中进行的各种活动,而“生活”这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人或生物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因此可以说,生活包括“生存”与“发展”两层含义,即在家庭中进行的各种活动既要追求生命在物质层面上的延续,又要追求生命在超越物质层面上的存续。
家庭生活有两个重要的元素,即家庭成员与家庭环境。家庭是由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家庭成员是由血缘关系与生活经历一同建立起来的。家庭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与文化环境(家风),家庭的物质环境是在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之下逐步建立起来的,是在生存意义上不断积累的结果。
(二)家庭教育以生活为本质
顾明远先生认为:“如果从生命发展的视角来说,教育的本质可以概括为:提高生命的质量和提升生命的价值。对个体来说,提高生命的质量,就是个体通过教育,健康发展,提高生存能力,从而生活得有尊严和幸福;提升生命价值,就是个体通过教育,提高了思想品德和才能,从而为社会、为人类做出有价值的贡献。”
提高生存能力对应“生活”含义中的“生存”意蕴,提升生命价值则对应生活含义中的“发展”意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在该定义中,家庭教育的内容既有提高个体生存能力的身体素质、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培育,又有促进个体发展、提升个体生命价值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等方面的培育。
提高个体的生存能力,主要体现为父母对孩子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物质上的保障、身体上的保护及精神上的呵护。首先,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父母给予孩子物质上的充足保障是对孩子最基础的保护。其次,对孩子身體的保护是最直接的保护。斯宾塞认为生物学的知识是父母保证履行自己责任的知识,父母运用这些知识,遵照生物的本性对孩子进行直接的身体保护的过程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父母对孩子精神上的呵护,是孩子身心健康的基础。当前,部分学生产生心理问题,而家庭环境是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父母对孩子精神上的呵护是家庭教育活动中最不可忽视的。
提升生命的价值,是父母对孩子人格的塑造,要解决的是“家庭教育要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这里的“人”不是处在家庭教育中的“群体的人”,而是生活在万千家庭中的“个体的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是最了解自己孩子的人,也是最懂得因材施教的教师。父母应对孩子进行全方面的培养,包括道德品质、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但是,当前教育存在重考试、唯成绩的功利性取向,忽视了教育对个体内心发展的促进作用。
家庭教育是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家庭教育是围绕家庭生活建立起来的,并对家庭生活不断产生作用。前者从家庭活动角度说明了家庭教育与家庭生活的外部关系,后者则从生活的含义出发,涉及家庭生活与家庭教育的内在联系。家庭教育与家庭生活的紧密联系,为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家庭教育具有自主性
笔者认为,强调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就要尊重家长的教育主导地位。这不仅包括那些在家校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长,还包括那些因不愿意担负教育责任而主动让渡教育主权的家长。因此,要取得教育主权,家长就必须明确,家庭教育是父母“之所长”,且是“唯父母之所能”的。
(一)家庭场域是家庭教育独特性的基础
“场域”是贯穿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提出的中心概念之一,其具体定义是“诸种客观力量被调整定型的一个体系,是某种被赋予了特定引力的关系构型,这种引力被强加在所有进入该场域的客体和行动者身上”。布迪厄认为,根据场域概念进行思考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比如,在家庭场域中,依据血缘关系联系起来的家庭成员,通过日常生活中的相处,彼此之间的关系不断加深。
日常生活是家庭场域得以维持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教育活动在家庭成员之间相处时自然而然地展开。在此基础上,家庭教育是家长为了维护家庭场域的稳定所进行的活动,子女在场域中养成的习惯让他们自觉参与家庭生活,接受家庭教育。布迪厄强调教育以文化为中介实现社会再生产。家庭教育借助家庭文化(家风)的熏陶,以实现家族精神的代代传承。家庭场域赋予家庭教育的独特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家庭场域中的关系本质是冲突,其体现为随着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变化而产生的主导权的变化。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是物质条件的提供者,拥有更强的经济能力,因此父母大多数时候掌握着主导权,是组织家庭教育的重要主体。同时,也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了解程度而有所不同,教育活动因为家长的教养风格而呈现出个体特征。
其次,家庭教育活动不同于专门的学校教育,呈现出教育方式的随意性、教育内容的零散性、教育时间与地点的随机性和教育影响的隐性。“适时而教”是家庭教育的一大特点。家庭生活的范围极其宽泛,不只局限于家庭空间之中。因此,父母所把握的教育时机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同样的教育时机很难复制到另一个家庭之中。
最后,家风就是“门风”,是指一家或一族世代相传的道德准则和处事方法,是借助家庭教育传承下来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生活习惯与处事方法,它使得家庭教育展现出极大的差异性。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与广阔的地域,如今,各地传承下来的家族文化依旧影响着许多家庭。重视家庭是中华民族独具个性的文化特点,因为历史积累与家庭文化的差异,每个家庭都有独特的家风,展现出不同的道德准则与处事方法。
(二)家长是具有自主性的第一责任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对家长的教育责任进行划分,并予以法律上的认定。要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各司其职,促使家长和学校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责,需要双方各自发挥自身的主动性与优势,形成教育合力。
需要明确的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是家长,也就是说,家庭教育应该在家长的管理之中。从历史的角度看,教育活动脱离生活成为一个专门的事业,源自于家长将教育权力部分让渡给教师。家长让渡教育权力是出于教育能力的考虑,对于复杂的知识,家长不再具有教育的能力。随着社会发展,教育内容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拓展,其复杂程度也在逐步增加。尽管当前的学校教育已占据了大部分的教育时间,但是家长不应放弃家庭教育的责任。
有学者将自主性概念分为“强的”与“弱的”,在程度上对自主性进行了区分。“强的”自主性概念即康德描述的“人的绝对自我决定和自我创造”,这种状态只有极少数人能达到。“弱的”自主性概念是指自主的个人应当是自我决定的——在关于自己生活的选择上,个人可以从众多选项中自由选择某种自认为最佳的生活方式。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关系日益密切的当下,家长的自主性至少应该达到后者所描述的状态,即家长在孩子教育的关键问题上,自己能够作出判断。
(三)家庭教育具有自主性的完整体系
家长所构建的家庭教育体系理应是完整的。家庭教育需要在同其他教育的合作中保持主导地位,不能作为其他教育的附庸而存在,在教育问题上,应该由家长结合具体的情况把握方向。在家庭层面,需要在充分考虑家风、孩子个性、家长教育特点的基礎上进行教育。
家庭教育本身的完整性,是家庭教育能够发挥自主性的关键。构建完整的家庭教育体系,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首先,对家庭教育提质的主观需求,是推动家庭教育获得自主权的外部动力。其次,围绕生活开展的家庭活动,是家庭教育获得自主性的基本客观条件。最后,在家庭场域之中,家长所进行的家庭教育一定是超功利性的,否则家庭场域将失去构建的基础。
构建完整的家庭教育体系,需要各方面形成合力,以弥补单方面力量的不足。教育部门应发挥带头作用,为家庭教育提供帮助,除了对家庭教育的基础帮助,如提供基础的物质条件,还需要提供更具专业性的帮助,如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等。学校教育承担着主要的智育任务,由于智育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在不断拓展,其所需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家庭教育需要学校教育的辅助,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